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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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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24 條的規定,對於公然侮辱人的行為,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可以處以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的罰金。 並且,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24 條的相關案例,以下是一個可能適用的範例: 假設有人在公眾場合中對他人進行辱罵、誹謗或恥笑之行為,使對方受到傷害,這樣的行為可能會被認定為公然侮辱人。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24 條的規定,對於這樣的行為,法院可以判處相應的刑罰,如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的罰金。

  • 公然侮辱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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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24 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