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24 條的規定,對於公然侮辱人的行為,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可以處以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的罰金。 並且,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24 條的相關案例,以下是一個可能適用的範例: 假設有人在公眾場合中對他人進行辱罵、誹謗或恥笑之行為,使對方受到傷害,這樣的行為可能會被認定為公然侮辱人。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24 條的規定,對於這樣的行為,法院可以判處相應的刑罰,如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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