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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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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舊刑法第326條,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受處罰,但如果所指摘的事涉及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則此條款不適用。 參考資料:刑法第326條 舉例說明:例如,如果有人在公開的場合中指控某人有婚外情,但能夠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該婚外情是真實存在的,則該人就不會因此指控而被判處罰。另一方面,如果有人在公開場合中指控某人有沒有證據的私德問題,且這個指控與公共利益無關,則即使能夠提供證據證明指控是真實的,也不會被判處罰。

  • 不罰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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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26 條規定:「犯人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