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3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犯人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