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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326 條
犯人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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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舊刑法第326條,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受處罰,但如果所指摘的事涉及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則此條款不適用。 參考資料:刑法第326條 舉例說明:例如,如果有人在公開的場合中指控某人有婚外情,但能夠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該婚外情是真實存在的,則該人就不會因此指控而被判處罰。另一方面,如果有人在公開場合中指控某人有沒有證據的私德問題,且這個指控與公共利益無關,則即使能夠提供證據證明指控是真實的,也不會被判處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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