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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3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議會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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