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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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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為虛偽之事而指摘或傳述犯誹謗罪者加重本刑三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华民国刑法(旧刑法)第328条》规定:明知为虚偽之事而指摘或传述犯诽谤罪者,将被加重原本的刑罚三分之一。 这条法规的目的是保护人们的名誉权,防止他人故意传播虚假的指控或诽谤信息对他人造成伤害。根据该法规,如果明知某个指控或传述是虚假的,并且以此来诽谤他人,那么刑罚将会增加三分之一。 这个法规的参考资料是《中华民国刑法(旧刑法)第328条》,根据该法规的规定,如果有人明确地知道自己所指控或传述的事情是虚假的,并且使用这个虚假信息来诽谤他人,那么他将会受到加重的刑罚。 举个例子,如果有人明知道某人并没有犯罪行为,却故意传播虚假的指控,以诽谤他人的名誉,那么根据《中华民国刑法(旧刑法)第328条》的规定,他将会受到增加三分之一的刑罚。

  • 指摘名詞
  • 誹謗罪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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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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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28 條規定:「明知為虛偽之事而指摘或傳述犯誹謗罪者加重本刑三分之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