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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328 條
明知為虛偽之事而指摘或傳述犯誹謗罪者加重本刑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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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华民国刑法(旧刑法)第328条》规定:明知为虚偽之事而指摘或传述犯诽谤罪者,将被加重原本的刑罚三分之一。 这条法规的目的是保护人们的名誉权,防止他人故意传播虚假的指控或诽谤信息对他人造成伤害。根据该法规,如果明知某个指控或传述是虚假的,并且以此来诽谤他人,那么刑罚将会增加三分之一。 这个法规的参考资料是《中华民国刑法(旧刑法)第328条》,根据该法规的规定,如果有人明确地知道自己所指控或传述的事情是虚假的,并且使用这个虚假信息来诽谤他人,那么他将会受到加重的刑罚。 举个例子,如果有人明知道某人并没有犯罪行为,却故意传播虚假的指控,以诽谤他人的名誉,那么根据《中华民国刑法(旧刑法)第328条》的规定,他将会受到增加三分之一的刑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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