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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4 筆
住宅法第 1 條預覽 ↗
為保障國民居住權益,健全住宅市場,提升居住品質,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特制定本法。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 21 條預覽 ↗
遺眷、無依軍眷再婚時即喪失原有配舍居住權,但當事人之父母或未成年之子女仍需繼續居住者,不在此限。
社會福利基本法第 11 條預覽 ↗
社會住宅,應對於有居住需求之經濟或社會不利處境之國民,提供宜居之住宅、房租補助或津貼、租屋協助,保障國民居住權益。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 條預覽 ↗
為維護人民居住權,健全租賃住宅市場,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發展租賃住宅服務業,特制定本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單身宿舍管理要點第 12 條預覽 ↗
配住人違反上述規定之一,除取消配住人居住權利及負賠償損害責任外,按情節輕重依法議處。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 35 條預覽 ↗
居住眷村之人如於眷村之內犯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或第一百七十六條行為之一經判刑確定者,應撤銷其配舍權或眷舍居住權。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 32 條預覽 ↗
現役及退役人員有前條第五款之情形經撤銷其眷舍居住權者,其共同居住之眷屬為志願役軍人時,得依申請直接改配該眷屬。 遺眷、無依軍眷及外職停役人員,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 36 條預覽 ↗
當事人或軍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主管機關依法處理外,並由眷村列管單位予以登記存案,若先後違反達三次者,撤銷其眷舍居住權。 一、深夜喧嘩,影響眷村安寧者。 二…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 31 條預覽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眷舍居住權收回眷舍: 一、無子女之遺眷再婚其配偶為非軍人或政府已配予眷舍之人員者。 二、當事人、眷屬均死亡者。 三、出租、私自頂讓或經營…
老人福利法第 19 條預覽 ↗
為滿足居住機構之老人多元需求,主管機關應輔導老人福利機構依老人需求提供下列機構式服務: 一、住宿服務。 二、醫護服務。 三、復健服務。 四、生活照顧服務。 五、…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第 13 條預覽 ↗
宿舍配住人,不得將房屋轉讓,租借他人使用,或有其他違反契約約定之行為。 宿舍配住人違反前項規定,即取消其配住權利,配住人並應即時將宿舍回復原狀後騰空交回;配住人…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第 6 條預覽 ↗
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駐外館處書面建議,移民署得核發與護照效期相同之臨人字號入國許可: 一、參加僑社工作對僑務有貢獻。 二、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
青年基本法第 3 條預覽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各目…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 1 條預覽 ↗
前言 本公約締約國, (a) 重申聯合國憲章宣告之各項原則承認人類大家庭所有成員之固有尊嚴與價值,以及平等與不可剝奪之權利,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之基礎,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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