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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60 條預覽 ↗
當事人、辯護人對下列事項有爭執,法院認有必要者,得先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於準備程序為必要之調查: 一、供述證據是否以適法方式取得,而無以不正方法取得供述…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55 條預覽 ↗
檢察官、辯護人認關於犯罪事實或科刑事項有調查被告供述之必要者,得於審判長訊問被告前,聲請先行詢問被告。 檢察官、辯護人宜審慎審酌調查被告審判外供述之必要,如認為…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66 條預覽 ↗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得依爭點整理之結果,先以雙方不爭執證據能力之必要證據證明不爭執事實,再調查其他證據。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得依案件發生或偵查時序排定調查證據…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54 條預覽 ↗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證據,應考量促進國民法官法庭之理解,如欲以證人陳述證明重要待證事實者,宜以聲請傳喚證人到庭詰問之方式調查之。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04 條預覽 ↗
當事人、辯護人依本法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說明證據之內容,宜注意避免涉及己方之意見或評價。但當事人、辯護人雙方不爭執之事項,不在此限。 依本法第七十七條陳述…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20 條預覽 ↗
以審判外接受詢問或訊問所為供述之錄音、錄影作為實質證據或輔助證據使用者,宜釐清其證明目的、待證事實,確定使用錄音、錄影證據是否具有實益、必要性與不可替代性,並權…
刑事案件第二審與第三審調查證據認定事實職權之界限與第三審自為判決之範圍第 1 條預覽 ↗
壹 第二審與第三審對於調查證據及認定事實職權之界限 依我國現制,第二審有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而第三審就第二審關於證據之調查及事實之認定,是否違法,有審查之…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12 條預覽 ↗
技術審查官經指定協助訴訟及其他程序後,應即詳閱卷證資料,依下列方式執行職務: 一、就當事人書狀及資料,基於專業知識,分析及整理其論點,使爭點明確,並提供說明之專…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9 條預覽 ↗
前條得適度公開或揭露之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下列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之: 一、被告、少年或犯罪嫌疑人之具體供述及是否自首或自白。 二、有關尚未聲請或實施、應繼續…
加強第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功能注意事項第 2 條預覽 ↗
貳 刑事部分 一 推事分受案件後首應詳閱卷證,了解案情,除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外,應迅予指定期日調查證據,如有應行送鑑定,預行調查或囑託他法院訊問之必要,…
加強第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功能注意事項第 1 條預覽 ↗
壹 民事部分 一 審查兩造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代理權有無欠缺、管轄有無錯誤、裁判費有無繳納及所繳金額是否相當、訴訟標的及應受判…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0.12.19訂定)第 21 條預覽 ↗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應先就財務報表所列各項目餘額與總分類帳逐筆核對,總分類帳並應與明細帳或明細表總額核對,相符後,再依下列程序查核: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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