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6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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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60條,當事人、辯護人對特定事項有爭執時,法院認為有必要的話,可以在準備程序中進行相關的調查。這些爭議包括:供述證據的取得方式是否合法,指認的程序是否適當,證據的取得遵循法定程序,證據是否屬於傳聞證據並且是否存在傳聞例外情況,科學證據的基礎、依據和實施方法是否適用於本案,證據的真實性和一致性,證據是否與本案有關聯和必要性,以及其他與證據能力和調查必要性相關的事項。 根據這條法規,這些調查不能涉及本案的待證事實,並且只有在必要的情況下才能進行。 參考資料: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30012&flno=160
- 辯護人名詞
- 第六十二條第四項條文
- 供述證據名詞
- 不正方法名詞
- 指認名詞
- 證據名詞
- 待證事實名詞
- 傳聞例外名詞
- 本案名詞
- 同一性名詞
- 證據能力名詞
- 非名詞
- 國民法官法 第 6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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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