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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00 條(被告陳述之記載)

被告對於犯罪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並其所陳述有利之事實與指出證明之方法,應於筆錄內記載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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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00條規定,被告的自白、其他不利陳述、有利事實及指出的證明方法,都必須在筆錄內記載明確。

Q · 做筆錄時,警察可以只記我認罪那段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被告的自白、其他不利陳述,以及被告主張的有利事實、指出的證明方法,都必須於筆錄內記載明確,缺一不可。偵查人員選擇性只記不利陳述,會導致該筆錄的證據能力被挑戰。被告有權在簽名前要求補充或修改記載不完整之處。

白話解讀

筆錄是刑事案件裡最沉默的證人,也是最容易被動手腳的地方。第100條規定了一件聽起來理所當然、但實務上經常被違反的事:被告說了什麼,不管對他有利還是不利,全部都要寫進筆錄。注意「並」這個字。法律不只要求記你認罪的話(自白及其他不利陳述),也必須記你替自己辯解的話(有利之事實),還要記你提出了什麼證據或證人(證明之方法)。這三樣東西缺一不可。很多人在做完筆錄後隨便看一眼就簽了名,完全不知道自己的有利陳述有沒有被完整記載。簽名之後再說「警察沒有寫我說的那段」,難度會高非常多。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為製作被告訊問筆錄的記載義務規範,要求筆錄必須完整記載被告的犯罪自白、其他不利陳述,以及被告主張的有利事實與其指出的證明方法,確保筆錄忠實反映被告陳述的全貌,作為後續審判還原偵查過程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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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筆錄做完可以拒絕簽名嗎?

可以。拒絕簽名不會有額外法律後果,警察或檢察官會在筆錄上記明你拒絕簽名的事實。但不簽不代表筆錄內容就不算數,它仍會被呈到法庭。比起拒簽,更有效的做法是在簽名前要求修改不正確之處;若拒簽原因是記載不實,同時要求記明具體理由,這個理由本身就是日後爭執的素材。

Q2做筆錄的時候可以自己錄音嗎?

法律沒禁止自行錄音,但實務上可能被以偵查不公開為由要求不要錄。重點是依第100條之1,訊問本身就必須全程錄音,你可事後聲請調取官方錄音核對筆錄。與其偷錄引發衝突,不如做筆錄前先確認有沒有在錄音,若沒有可當場要求開始錄音,這是你的權利。

Q3做筆錄要注意什麼?

要看四件事:確認是否全程錄音、主動陳述對自己有利的事實與指出證據方法、簽名前逐字閱覽全文、發現記漏或記錯當場要求補充修改。實務提示:法官會預設你讀過才簽,簽名前的確認是你掌控力最大的一刻。

Q4刑事訴訟法第100條是什麼?

規範訊問筆錄的記載義務,要求被告的自白、不利陳述、有利事實與指出的證明方法都必須完整記入筆錄。

Q5筆錄一定要記哪些內容?

三類缺一不可:不利陳述(含自白)、有利事實、指出證明之方法(你提出的證據與證人)。

Q6什麼是指出證明之方法?

你提出哪些可證明主張的證據、證人或線索,例如監視器畫面、對話紀錄,依法也要記入筆錄。

Q7訊問筆錄跟錄音錄影差在哪?

筆錄是正式書面紀錄,錄音錄影是查核依據;兩者不符時依第100條之1以錄音為準。

Q8筆錄記載不完整怎麼辦?

簽名前當場要求修改補充(第41條第3項);事後可聲請勘驗錄音錄影,但難度較高。

Q9做筆錄可以拒絕簽名嗎?

可以,警察會記明拒簽事實,但內容仍會呈到法庭;同時要求記明拒簽具體理由更有用。

Q10怎麼確認警察有記下我的辯解?

製作完畢要求閱覽全文,逐字核對問題與回答的記法,發現記漏立即要求補入。

Q11筆錄與錄音不一致時以哪個為準?

依第100條之1以錄音錄影為準,但實務上法官多先看筆錄,當事人需主動爭執並聲請勘驗。

Q12第100條對警詢也適用嗎?

依第100條之2,司法警察詢問被告準用本條記載義務,警詢筆錄同樣要有利不利並列。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198条(供述調書の作成・読み聞かせ・署名押印)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44조(피의자신문조서의 작성)
🇨🇳 中國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讯问笔录的核对与签名)
🇩🇪 德國StPO § 168a(Protokoll über Ermittlungshandlung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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