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00 條(被告陳述之記載)
被告對於犯罪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並其所陳述有利之事實與指出證明之方法,應於筆錄內記載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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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00條規定,被告的自白、其他不利陳述、有利事實及指出的證明方法,都必須在筆錄內記載明確。
Q · 做筆錄時,警察可以只記我認罪那段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被告的自白、其他不利陳述,以及被告主張的有利事實、指出的證明方法,都必須於筆錄內記載明確,缺一不可。偵查人員選擇性只記不利陳述,會導致該筆錄的證據能力被挑戰。被告有權在簽名前要求補充或修改記載不完整之處。
白話解讀
筆錄是刑事案件裡最沉默的證人,也是最容易被動手腳的地方。第100條規定了一件聽起來理所當然、但實務上經常被違反的事:被告說了什麼,不管對他有利還是不利,全部都要寫進筆錄。注意「並」這個字。法律不只要求記你認罪的話(自白及其他不利陳述),也必須記你替自己辯解的話(有利之事實),還要記你提出了什麼證據或證人(證明之方法)。這三樣東西缺一不可。很多人在做完筆錄後隨便看一眼就簽了名,完全不知道自己的有利陳述有沒有被完整記載。簽名之後再說「警察沒有寫我說的那段」,難度會高非常多。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為製作被告訊問筆錄的記載義務規範,要求筆錄必須完整記載被告的犯罪自白、其他不利陳述,以及被告主張的有利事實與其指出的證明方法,確保筆錄忠實反映被告陳述的全貌,作為後續審判還原偵查過程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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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筆錄做完可以拒絕簽名嗎?▾
可以,警察會記明你拒簽的事實,但不簽不代表筆錄內容不算數,更有效的是簽名前要求修改。
Q2做筆錄要注意什麼?▾
確認是否全程錄音、主動陳述有利事實、簽名前逐字閱覽、發現記漏當場要求補充。
Q3筆錄寫錯了怎麼辦?▾
簽名前當場要求修改補充,這是你的權利(第41條第3項參照)。
Q4筆錄跟錄音不一樣以哪個為準?▾
依第100條之1,筆錄與錄音不符時以錄音為準,但實務上法官多先看筆錄。
Q5警察沒記我的辯解可以事後主張嗎?▾
可以聲請勘驗錄音錄影,但難度比簽名前要求記載高很多。
Q6什麼是指出證明之方法?▾
你提出哪些證據、證人或監視器等可證明清白的線索,依法也必須記入筆錄。
Q7證人做筆錄也適用第100條嗎?▾
依第100條之2準用規定,司法警察詢問被告準用本條,證人筆錄另有規範。
Q8筆錄記載不完整對判決有什麼影響?▾
選擇性記載會使該筆錄證據能力受質疑,可能在審判中被排除或減低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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