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獨任審判之案件宣示判決,應自辯論終結之日起二星期內為之;行合議審判者,應於三星期內為之。但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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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hiuning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宣示判決期日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