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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3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獨任審判之案件宣示判決,應自辯論終結之日起二星期內為之;行合議審判者,應於三星期內為之。但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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