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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461 條(死刑之執行(二)-執行時期與再審核)

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再加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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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死刑須經法務部令准,令到三日內執行;執行檢察官發現再審或非常上訴理由時得電請再審核暫緩。

Q · 死刑定讞後就會馬上執行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461 條,死刑定讞只代表「應執行」,但「何時執行」的鑰匙在法務部長手上:必須經法務部令准,令到之後三日內執行。且執行檢察官在這三日內若發現案件有再審或非常上訴理由,有義務電請法務部再加審核、暫緩執行。實務上從定讞到真正執行可能間隔數月到十餘年。

白話解讀

死刑判決定讞不是終點。這條法律在死刑犯和執行之間,放了兩道閘門。第一道:必須經過法務部長簽字。第二道:就算簽了字,執行檢察官在準備執行的那三天內,如果發現案件可能有再審或非常上訴的理由(例如新證據、適用法律錯誤),他有義務喊停並回報法務部重新審核。三天這個數字是刻意設計的緊迫感:它既短到避免死刑犯活在等待地獄,又長到給最後的救命機會留一扇門。很多人以為死刑定讞後就是自動執行,其實不是。從判決確定到真正執行之間,有一段你看不見的行政和法律審核過程,這條就是那段過程的骨架。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61 條為死刑執行的程序性把關規範:死刑須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法務部)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但執行檢察官發現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時,得於三日內電請再加審核。本條在執行效率與最終審查慎重之間設置雙重閘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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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死刑定讞後多久執行?

無固定時限。令准與否由法務部長決定,令到才三日內執行。

Q2執行檢察官能喊停死刑嗎?

發現有再審或非常上訴理由時,須於三日內電請法務部再審核。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475条・第476条(死刑執行は法務大臣の命令により、命令から5日以内に執行)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463조·제466조(사형은 법무부장관의 명령에 의하여 집행, 명령 후 5일 이내 집행)
🇨🇳 中國刑事诉讼法 第262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下级法院接到命令后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 德國Grundgesetz Art. 102(死刑已廢除,無對應的死刑執行程序)
🇫🇷 法國Constitution art. 66-1 / loi du 9 octobre 1981(死刑已廢除,無對應的死刑執行程序)
🇺🇸 美國18 U.S.C. § 3596(聯邦死刑執行:依判刑法院命令、由司法部長指定方式執行;各州另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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