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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461 條(死刑之執行(二)-執行時期與再審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再加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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