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6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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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62條,若法院認為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所聲請的調查證據需要待其他證據調查結果確定其證據能力或調查必要性時,可以在其他證據調查完成後,才作成調查證據的裁定。該條還提到,法院應先了解調查該證據所需的時間,並在擬定審理計畫時保留相應的彈性時間或預備庭期作為應對。
- 辯護人名詞
- 被告名詞
- 證據名詞
- 審判期日名詞
- 證據能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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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