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法院認為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之證據,須待審判期日調查其他證據之結果後,始足以認定其證據能力或調查必要性者,得於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後,始行作成調查證據之裁定。
- 前項情形,法院宜先詢明調查該等證據可能需要之時間,並於擬定審理計畫時,斟酌保留具彈性之時間或以預備庭期對應之。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6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