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0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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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07 條分為四項規定: 1. 第一項規定了證物的提示方式,可以直接提交或當場展現其外觀等方式供國民法官法庭、他造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這意味著在審判過程中,可以使用證物的實物或外觀等方式,讓相關當事人清楚辨認證物。 2. 第二項規定,當提交或展現證物時,可以利用實物提示機或其他適當方式進行,或指示助手協助其操作。這表示在進行提示的過程中,可以利用相應的設備或指派助手來進行操作,以保證提示的有效性。 3. 第三項要求在前兩項情況下,應注意妥善包裝證物或以其他適當方式確保相關人員及證物之安全。這意味著在提交或展現證物時,需要注意保證證物的安全,例如妥善包裝或其他適當的方式。 4. 第四項規定,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認為有必要時,可以一併聲請調查證物的照片、錄影或其他電磁紀錄,以輔助說明證物的內容。這表示在需要說明證物內容時,可以利用照片、錄影或其他電磁紀錄,來提供相關的輔助說明。 參考資料: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行政院法制局,最新修正日期:109年8月31日) 範例: 根據刑事訴訟法所提到的「實物提示」的相關原則,以及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07 條所提到的「證物之提示」,在一起刑事案件中,檢察官可能會提出一個物品作為證物,例如槍枝。在審判過程中,國民法官法庭可以使用實物提示機,讓他造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直接辨認該槍枝。同時,如果有需要進一步說明該槍枝的內容,檢察官或辯護人可以聲請調查槍枝的照片或錄影,以提供更多相關證據證明該物品的內容。這樣的做法有助於讓當事人對案件中使用的證物有更清晰的了解。
- 國民法官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被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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