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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36 條

  1. 1.審判長於證人鑑定人、通譯詰問完畢、被告訊問完畢,及被害人或其家屬陳述完畢後,宜以適當方式詢問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有無訊問或詢問證人、鑑定人、通譯、被告、被害人或其家屬之問題。
  2. 2.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表示欲提問者,審判長宜耐心了解其存疑事項,釐清是否有提問之必要,或可由當場說明解除其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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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36條的規定,審判長在證人、鑑定人、通譯詰問完畢、被告訊問完畢,及被害人或其家屬陳述完畢後,應以適當方式詢問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是否有訊問或詢問證人、鑑定人、通譯、被告、被害人或其家屬的問題。如果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表示有提問的意願,審判長應詳細了解他們存疑的事項,釐清是否有必要提問,或者可以在場說明來解除他們的疑惑。 參考資料: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36條 2. 李宗道、蔡英文、翁田專輯(2018)。國民法官法解析及詮釋。 範例:例如在一個審判中,當被告的訊問完畢後,審判長應詢問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是否有關於證人或鑑定人的問題需要詢問。如果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表示有疑問,審判長應耐心了解他們的疑惑並提供解答。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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