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37 條
- 1.審判長得先行確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問題之內容,審酌其是否為依法得提問之事項、內容或表達方式是否適當,及宜由其自行提問或由審判長代為提問。
- 2.審判長認為提問不適當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 3.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認為提問不當者,得請求審判長為適當之處理,認為審判長未為處理或其處理有違誤之情形,得向法院聲明異議。
- 4.第二項情形,審判長宜懇切說明認為不當之理由,並確保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得以適當方式提出問題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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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37條,審判長對於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的提問內容進行確認,需要考慮是否符合法律所允許的提問範圍,以及內容和表達方式是否恰當。審判長可以自行提問或代為提問。如果審判長認為提問不適當,可以限制或禁止提問。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認為提問不當,可以請求審判長進行適當的處理,如果認為審判長未處理或處理有誤,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在第二項情況下,審判長應該詳細說明為何認為提問不當的理由,並確保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有適當的機會提出問題。 根據《國民法官法》,審判長在國民法官審判程序中有權對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的問題進行確認,並判斷其是否適當。審判長可以提問或代為提問,但如果認為問題不適當,可以限制或禁止提問。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認為問題不適當,可以請求審判長處理,如果審判長未處理或處理有誤,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審判長應詳細說明為何認為問題不適當的原因,並確保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有適當的提問機會。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37條,審判長對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的提問內容進行確認,審酌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提問事項,以及內容和表達方式是否適當。審判長可以自行提問或代為提問。如果審判長認為提問不適當,可以限制或禁止提問。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認為提問不當,可以要求審判長進行適當處理,如果審判長未做出處理或其處理有違誤情況,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審判長應詳細說明為何認為提問不當的理由,並確保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能以適當方式提問的機會。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37條,審判長對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的提問內容進行確認,要考慮是否符合法律允許的提問事項、內容或表達方式是否適當,並判斷是否應由國民法官或審判長代為提問。如果審判長認為提問不適當,可以限制或禁止提問。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認為提問不當,可以要求審判長進行適當處理,如果認為審判長未處理或其處理有違誤,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在第二項情況下,審判長應詳細說明不適當的理由,並確保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有適當的提問機會。 參考資料:《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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