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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38 條

  1. 1.審判長得命暫時休庭進行下列事項: 一、確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有無須釋疑之疑惑。 二、確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有無訊問或詢問證人鑑定人、通譯被告、被害人或其家屬之問題。
  2. 2.前項情形,審判長經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請求者,得進行釋疑或為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處理。
  3. 3.法院認有必要者,得於事前預估並排定適當時間為第一項之處理。
  4. 4.第一項情形,準用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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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38條的規定: 1. 審判長可以命令暫時休庭進行以下事項: a. 確認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是否有任何需要澄清的疑問。 b. 確認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是否有任何對證人、鑑定人、翻譯人、被告、被害人或其家屬的問題需要訊問或詢問。 2. 如果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提出請求,審判長可以進行解釋或處理前述事項。 3. 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可以在事前預估並安排合適的時間進行第一項所述的處理。 4. 第一項的情況,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的規定。 根據最新《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38條之規定,審判長在審判程序中,可以命令暫時休庭進行確認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是否有任何需要澄清的疑問,以及是否有任何對證人、鑑定人、翻譯人、被告、被害人或其家屬的問題需要訊問或詢問。如果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提出請求,審判長可以進行解釋或處理相關事項。在某些情況下,法院也可以在事前預估並排定適當的時間來進行上述處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的規定,適用於第一項所述的暫時休庭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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