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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判長得命暫時休庭進行下列事項: 一、確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有無須釋疑之疑惑。 二、確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有無訊問或詢問證人鑑定人、通譯被告、被害人或其家屬之問題。
  2. 前項情形,審判長經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請求者,得進行釋疑或為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處理。
  3. 法院認有必要者,得於事前預估並排定適當時間為第一項之處理。
  4. 第一項情形,準用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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