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審判長得命暫時休庭進行下列事項: 一、確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有無須釋疑之疑惑。 二、確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有無訊問或詢問證人、鑑定人、通譯、被告、被害人或其家屬之問題。
- 前項情形,審判長經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請求者,得進行釋疑或為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處理。
- 法院認有必要者,得於事前預估並排定適當時間為第一項之處理。
- 第一項情形,準用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3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