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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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38條的規定: 1. 審判長可以命令暫時休庭進行以下事項: a. 確認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是否有任何需要澄清的疑問。 b. 確認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是否有任何對證人、鑑定人、翻譯人、被告、被害人或其家屬的問題需要訊問或詢問。 2. 如果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提出請求,審判長可以進行解釋或處理前述事項。 3. 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可以在事前預估並安排合適的時間進行第一項所述的處理。 4. 第一項的情況,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的規定。 根據最新《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38條之規定,審判長在審判程序中,可以命令暫時休庭進行確認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是否有任何需要澄清的疑問,以及是否有任何對證人、鑑定人、翻譯人、被告、被害人或其家屬的問題需要訊問或詢問。如果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提出請求,審判長可以進行解釋或處理相關事項。在某些情況下,法院也可以在事前預估並排定適當的時間來進行上述處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的規定,適用於第一項所述的暫時休庭情況。
- 國民法官名詞
- 訊問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通譯名詞
- 被告名詞
- 第一百七十八條條文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78 條條文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3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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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