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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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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評議程序,審判長、陪席法官國民法官(以下簡稱國民法官法庭成員)均應參與。
  2. 2.評議討論之空間應注意評議秘密及隱私維護。
  3. 3.評議程序應另行安排備位國民法官之專用席位,使其得以見聞評議之經過。
  4. 4.除前二項規定外,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評議程序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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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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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39 條規定:「評議程序,審判長、陪席法官、國民法官(以下簡稱國民法官法庭成員)均應參與。評議討論之空間應注意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