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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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評議程序,審判長、陪席法官、國民法官(以下簡稱國民法官法庭成員)均應參與。
- 2.評議討論之空間應注意評議秘密及隱私維護。
- 3.評議程序應另行安排備位國民法官之專用席位,使其得以見聞評議之經過。
- 4.除前二項規定外,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評議程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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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提供的信息,目前尚无法找到国民法官法施行细则第239条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资料。由于缺乏相关参考资料,无法就该条进行逐条释义和提供关联的范例。
- 陪席法官名詞
- 國民法官名詞
- 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條文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78 條條文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17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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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