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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241 條
- 1.國民法官法庭評議討論、表決時,除旁聽之備位國民法官以外,其他人均不得在場。但特殊情形認有由法院行政人員或其他人員在場協助之必要,且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 2.前項但書情形,審判長應先充分告知保守評議秘密之義務及違反規定之處罰,並得視實際情形,採取維護評議秘密之必要措施。
- 3.審判長於評議過程中認有必要者,得暫停討論或表決,請法院行政人員進入評議室內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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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41條規定了國民法官法庭的評議討論和表決的相關事項。根據此條,除了旁聽的國民法官外,其他人不得在場,防止外部人士的干擾。然而,在特殊情況下,如果法院行政人員或其他人員在場有助於案件處理,並經審判長許可,則可以允許其在場。但是,審判長必須事先告知這些人守密的義務和違反規定的處罰,並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必要的措施維護評議的保密性。如果審判長認為在評議過程中有必要,可以暫停討論或表決,要求法院行政人員進入評議室內協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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