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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8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方法院應設置專用之國民法官諮詢電話及窗口,整合各項服務流程並訂定標準作業程序,以專責處理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或備選國民法官之需求或疑問。
  2. 前項電話或窗口專責人員應以懇切負責之態度,適時提供諮詢之人需要之協助或轉介適當之資源。
  3. 地方法院應查考人格特質、工作態度、日常工作表現與學識能力,慎選合適之人擔任第一項專責人員,並妥為考其服務情形,服務成績優良者,宜給予適當之獎勵。
  4. 司法院、法官學院與地方法院應致力於第一項人員之教育訓練,並鼓勵其自主學習。
  5. 第一項專責人員,得由國民法官科、其他專責單位,或其他適當單位之人員任之。
  6. 司法院與地方法院得持續致力於改善各項軟、硬體設施,並整合介接不同領域之資源,以充分照料參與審判國民之需求,減輕其勞費與心理負擔,完善安心參與審判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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