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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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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九條之一、第三十五條之三、第三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第四十六條、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四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之二、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一百十二年一月十日修正之第四條、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七十九條之一、第八十一條之二、第八十一條之三第一項及第八十一條之四,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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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提供的內容中,並沒有提到平均地權條例第 87 條的相關資訊。因此,無法提供針對該條例的逐條解釋或範例。

立法沿革 8

(0660118 全文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0750617 全文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0900529 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之第十九條之一、第三十五條之三、第三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為使本次修正之信託課稅條文,能與其他信託相關稅法修正條文同時施行,以利信託制度之運作,爰規定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0910514 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之第十九條之一、第三十五條之三、第三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修正之第四十六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增訂第三項。為使土地現值之公告日期由現制之每年七月一日改為每年之一月一日之過程能順利運作,以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相關作業,爰規定第四十六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1001213 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之第十九條之一、第三十五條之三、第三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修正之第四十六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之第四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之二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80701 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九條之一、第三十五條之三、第三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第四十六條、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四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之二、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依法制體例,整併原第一項至第四項於原第一項以但書規範。另原第二項至第四項之日期為立法院三讀通過各該次修正條文之日期,其後均業經修正公布,為符實際情況,爰酌修文字。又考量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之二之施行,須配合修正申報登錄相關子法、申報書表及作業系統,為因應實務作業需要,爰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1091230 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九條之一、第三十五條之三、第三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第四十六條、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四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之二、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立法院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三讀修正之第四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之二業經修正公布,為符實際情況,爰酌修文字。又考量本次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七條之三及第八十一條之二之施行,須配合修正申報登錄相關子法、申報書表及作業系統,為因應實務作業需要,爰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1120110 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九條之一、第三十五條之三、第三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第四十六條、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四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之二、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一百十二年一月十日修正之第四條、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七十九條之一、第八十一條之二、第八十一條之三第一項及第八十一條之四,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立法院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三讀修正之條文業經修正公布,為符實際情況,爰酌修文字。又考量修正條文第四條、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七十九條之一、第八十一條之二、第八十一條之三第一項及第八十一條之四之施行,須配合訂定或修正相關辦法、申報書表及作業系統等,以因應實務作業需要,爰定明本次上開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0660118 全文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0750617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0900529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為使本次修正之信託課稅條文,能與其他信託相關稅法修正條文同時施行,以利信託制度之運作,爰規定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0910514 修正)

增訂第三項。為使土地現值之公告日期由現制之每年七月一日改為每年之一月一日之過程能順利運作,以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相關作業,爰規定第四十六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1001213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80701 修正)

依法制體例,整併原第一項至第四項於原第一項以但書規範。另原第二項至第四項之日期為立法院三讀通過各該次修正條文之日期,其後均業經修正公布,為符實際情況,爰酌修文字。又考量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之二之施行,須配合修正申報登錄相關子法、申報書表及作業系統,為因應實務作業需要,爰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1091230 修正)

立法院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三讀修正之第四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之二業經修正公布,為符實際情況,爰酌修文字。又考量本次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七條之三及第八十一條之二之施行,須配合修正申報登錄相關子法、申報書表及作業系統,為因應實務作業需要,爰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1120110 修正)

立法院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三讀修正之條文業經修正公布,為符實際情況,爰酌修文字。又考量修正條文第四條、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七十九條之一、第八十一條之二、第八十一條之三第一項及第八十一條之四之施行,須配合訂定或修正相關辦法、申報書表及作業系統等,以因應實務作業需要,爰定明本次上開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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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均地權條例第 87 條規定:「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九條之一、第三十五條之三、第三十七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均地權條例第 8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平均地權條例第 8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