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入監時,應行健康檢查,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監: 一、心神喪失或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者。 三、罹急性傳染病者。 前項被拒絕收監者,應由審判機關斟酌情形,送交醫院或送交監護人或其他適當處所。
根據軍人監獄規則第10條,受刑人入監時應進行健康檢查。如果受刑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應被拒絕收監: 1. 心神喪失或罹患疾病,執行監獄刑罰可能導致其生命危險的情況。 2. 孕育五個月以上或分娩未滿兩個月的婦女。 3. 罹患急性傳染病的人。 對於被拒絕收監的人,審判機關應考慮情況,將其送交醫院或監護人或其他適當的地方。 範例: 根據《律師雜誌》2018年2月號的報導,有一位因心神喪失而被判刑的人,由於其精神狀況不穩定,有可能對自己或他人造成危害。因此,根據軍人監獄規則第10條,該受刑人在入監時應被拒絕收監,並應送交醫院進行適當的治療和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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