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入監時,應檢查身體、衣類及攜帶物品,並捺印指紋或照相,暨調查其個人關係與其他必要事項,其在執行中認有必要時亦同。 受刑人為婦女者,前項檢查由女管理員為之。
軍人監獄規則第11條規定,在受刑人入監時,應檢查身體、衣類及攜帶物品,並捺印指紋或照相,以及調查其個人關係和其他必要事項。如果受刑人是女性,則由女性管理員進行前述檢查。 依據法務部網站公布之《軍人監獄規則》最新修訂(併改正條文核准議事本會議日期及文號)顯示,軍人監獄規則第11條的內容如上所述。該條規定了受刑人入監時應進行的檢查和調查程序,包括身體檢查、衣物檢查、攜帶物品檢查,以及捺印指紋或照相。另外,對於女性受刑人,該條規定由女性管理員進行前述檢查。 資料來源: - 法務部網站公布之軍人監獄規則最新修訂:https://www.mnd.gov.tw/Publish.aspx?p=101009&folderid=6300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