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禁分獨居、雜居二種,獨居監禁者,在獨居房作業,但運動、教誨教育及待遇上有必要時,得與其他獨居監禁者,在同一處所為之。雜居監禁者之作業及其他運動事項,在同一處所為之。
軍人監獄規則第12條規定了監禁軍人的兩種居住方式,即獨居監禁和雜居監禁。根據此規定,獨居監禁者可以在獨居房內進行作業,但在某些情況下,如運動、教誨教育和待遇上的必要時,可以與其他獨居監禁者共同進行。雜居監禁者的作業和其他運動事項則在同一處所進行。 參考資料: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