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入監後,應先獨居監禁,其期限為九個月,少年受刑人為三個月,刑期較短者,依其刑期,但受刑人之身心狀況或其他特別情形,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得分別縮短或延長之。
軍人監獄規則第 13 條規定,受刑人入監後,應先進行獨居監禁,期限為九個月,若是少年受刑人則為三個月。刑期較短的受刑人,則依其刑期進行獨居監禁。然而,如果受刑人的身心狀況或其他特殊情況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則可以對獨居監禁的期限進行縮短或延長。 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我們無法確定該條法規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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