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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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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入監後,應先獨居監禁,其期限為九個月,少年受刑人為三個月,刑期較短者,依其刑期,但受刑人之身心狀況或其他特別情形,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得分別縮短或延長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人監獄規則第 13 條規定,受刑人入監後,應先進行獨居監禁,期限為九個月,若是少年受刑人則為三個月。刑期較短的受刑人,則依其刑期進行獨居監禁。然而,如果受刑人的身心狀況或其他特殊情況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則可以對獨居監禁的期限進行縮短或延長。 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我們無法確定該條法規的內容。

  • 受刑人名詞
  • 少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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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監獄規則第 13 條規定:「受刑人入監後,應先獨居監禁,其期限為九個月,少年受刑人為三個月,刑期較短者,依其刑期,但受刑人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監獄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