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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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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受刑人之應儘先獨居監禁。 一、刑期不滿六個月者。 二、因犯他罪在審理中者。 三、惡性重大,顯有影響他人之虞者。 四、曾受徒刑之執行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或台灣法律,軍人監獄規則第 14 條明確規定了以下情況下的受刑人需進行獨居監禁: 1. 刑期不滿六個月的受刑人。 2. 正在審理中且犯有其他罪行的受刑人。 3. 具有惡性以及重大影響他人的危險性的受刑人。 4. 曾經執行徒刑的受刑人。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軍人監獄的秩序和安全。在這些情況下,受刑人需要被單獨隔離以減少干擾和防止可能的糾紛和衝突。這些規定也確保了其他受刑人和監獄工作人員的安全。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或台灣軍人監獄規則第 14 條

  • 受刑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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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監獄規則第 14 條規定:「左列受刑人之應儘先獨居監禁。 一、刑期不滿六個月者。 二、因犯他罪在審理中者。 三、惡性重大,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監獄規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