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列受刑人之應儘先獨居監禁。 一、刑期不滿六個月者。 二、因犯他罪在審理中者。 三、惡性重大,顯有影響他人之虞者。 四、曾受徒刑之執行者。
根據中華民國或台灣法律,軍人監獄規則第 14 條明確規定了以下情況下的受刑人需進行獨居監禁: 1. 刑期不滿六個月的受刑人。 2. 正在審理中且犯有其他罪行的受刑人。 3. 具有惡性以及重大影響他人的危險性的受刑人。 4. 曾經執行徒刑的受刑人。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軍人監獄的秩序和安全。在這些情況下,受刑人需要被單獨隔離以減少干擾和防止可能的糾紛和衝突。這些規定也確保了其他受刑人和監獄工作人員的安全。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或台灣軍人監獄規則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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