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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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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因衰老疾病殘廢,不宜與其他受刑人雜居者,應分別監禁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人監獄規則第 15 條規定,對於因衰老、疾病或殘廢等原因不適合與其他受刑人共同居住的受刑人,應當分開監禁。這是為了維護受刑人的福祉和安全,確保他們能夠獲得適合的照顧和醫療。根據這個規定,監獄當局應該根據受刑人的衰老、疾病或殘廢程度,將其分配到適當的監禁場所或病舍。軍人監獄在監禁受刑人時,應該依據這個規則,確保受刑人能夠得到適切的對待和關懷。

  • 受刑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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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監獄規則第 15 條規定:「受刑人因衰老疾病殘廢,不宜與其他受刑人雜居者,應分別監禁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監獄規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