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因衰老疾病殘廢,不宜與其他受刑人雜居者,應分別監禁之。
軍人監獄規則第 15 條規定,對於因衰老、疾病或殘廢等原因不適合與其他受刑人共同居住的受刑人,應當分開監禁。這是為了維護受刑人的福祉和安全,確保他們能夠獲得適合的照顧和醫療。根據這個規定,監獄當局應該根據受刑人的衰老、疾病或殘廢程度,將其分配到適當的監禁場所或病舍。軍人監獄在監禁受刑人時,應該依據這個規則,確保受刑人能夠得到適切的對待和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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