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刑期一年以上之受刑人,為促其改悔向上,適應社會或軍中生活,應分為數個階段,以累進方法處遇之。但因其身心狀況或其他事由,認為不適當者,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得不為累進處遇。 依前項但書不為累進處遇之受刑人,能守紀律保持善行時,仍得依命令所定和緩其處遇。
根據軍人監獄規則第16條,對於刑期一年以上的受刑人,應該根據累進法則進行處理,以促使其改悔向上,適應社會或軍中生活。但如果受刑人的身心狀況或其他原因不適合進行累進處遇,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後可以不進行累進處遇。 根據資料中的描述,對於不進行累進處遇的受刑人,如果他們能夠守紀律並保持良好行為,仍然可以根據命令所定和緩其處遇。從目前提供的資料中,沒有詳細描述和緩處遇的內容或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 軍人監獄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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