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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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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為婦女者,入監時請求攜帶子女者得准許之,但以未滿三歲者為限。 前項子女滿三歲後,無相當之人受領又無法寄養者,得延期六個月,期滿後交付救濟所收容。 前二項規定,婦女於監內分娩之子女,亦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人監獄規則第 9 條規定,在入監時,若受刑人為婦女且希望攜帶子女入監,可以經准許,但限制在未滿三歲的子女。當子女滿三歲後,若找不到合適的人收養,也無法寄養,可以延期六個月,期滿後將子女交付救濟所收容。另外,若婦女在監獄內分娩的子女,也適用這項規定。 這個法條的來源為軍人監獄規則,是根據對受刑人、尤其是婦女和其子女的特殊需求進行訂定的。根據台灣法學資料庫《法律文書全文系統》,暫未找到與此法條有直接相關的具體案例或判決書。

  • 受刑人名詞
  • 攜帶名詞
  • 收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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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監獄規則第 9 條規定:「受刑人為婦女者,入監時請求攜帶子女者得准許之,但以未滿三歲者為限。 前項子女滿三歲後,無相當之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監獄規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