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入監時,應調查其判決書、指揮執行書、指紋及其他應備之文件。前項文件不具備時,得拒絕收監或通知補送。
根據軍人監獄規則第 8 條的規定,受刑人在入監時應進行相關文件的調查,包括判決書、指揮執行書、指紋以及其他應備的文件。如果這些文件不具備,則可以拒絕收監或通知補送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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