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之申訴,不服監獄機關之決定者,准其再訴於國防部。 國防部就前項再訴及前條第三項之申訴所為之決定,均有最終之效力。
軍人監獄規則第7條規定,若軍人對於監獄機關的決定不服,可以向國防部進行再訴。根據這條規定,國防部對於前一項再訴以及前一條第三項申訴的決定都具有最終的效力。 參考資料: 《國防部》, 全民法規知識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90007&flno=3, 最後查閱日期: 202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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