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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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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每年應派員視察各監獄,其視察人員,由軍法局會同總政治作戰部派充之。 軍事檢察官就執行刑罰有關事項,得隨時到監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監獄規則第 5 條的規定,國防部每年應派員視察各監獄,視察人員由軍法局會同總政治作戰部派充之。這表示國防部會派遣相關人員定期進行監獄視察,該視察人員經由軍法局和總政治作戰部派遣。此外,軍事檢察官有權隨時到監獄進行考核,尤其是執行刑罰相關的事項。這意味著軍事檢察官可以隨時進入監獄來檢查監獄的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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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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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監獄規則第 5 條規定:「國防部每年應派員視察各監獄,其視察人員,由軍法局會同總政治作戰部派充之。 軍事檢察官就執行刑罰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監獄規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