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準用第十二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有關規定。
根據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39條的規定,國有研發成果的管理及運用,會適用第12條至第20條、第22條、第23條、第34條及第35條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1.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最新版本) 2.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管理辦法(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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