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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 10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著作完成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且合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本法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之一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
  2. 著作完成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後者,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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