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10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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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著作完成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且合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本法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之一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
- 2.著作完成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後者,適用本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106 條以民國 81 年 6 月 10 日為界:之前完成的舊作品須先通過修法前舊法第 106 至 109 條的資格審查,才適用現行法保護。
Q · 阿公留下的舊手稿,現在還有著作權嗎?
要看完成日落在民國81年6月10日哪一邊
依著作權法第 106 條,著作完成於民國 81 年 6 月 10 日修法施行「前」者,必須先符合修正施行前舊法第 106 條至第 109 條的條件之一(例如曾依當時規定註冊、屬中華民國人之著作或依互惠受保護),才能適用現行法保護;完成於該日之「後」者則直接適用現行法。換句話說,舊作品要拿到現在的保護,得先通過一道舊資格審查。
白話解讀
你阿公在 1985 年寫了一本回憶錄,最近被翻出來想出版。這本書有沒有著作權?這條告訴你:完成於民國 81 年 6 月 10 日(也就是著作權法大改前)的作品,要適用現行法的保護,必須先符合修法前舊法第 106 條到第 109 條的條件。換句話說,舊作品要拿到「現在的保護」,得先通過一道「舊資格審查」。完成於民國 81 年 6 月 10 日之後的作品,直接適用現行法,沒有這道審查。這條表面看是過渡條款,實務上卻是判斷舊作品能不能告侵權的第一張濾紙。許多家族遺產糾紛、舊出版品翻印爭議,戰場的第一個關卡就在這條。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 106 條為跨越民國 81 年著作權制度改革的過渡條款,以民國 81 年 6 月 10 日為分界:之前完成的著作須先符合修正施行前舊法第 106 條至第 109 條規定之一,方得適用現行法保護;之後完成者直接適用現行法。其功能在於避免新法無條件回溯,衝擊既有市場秩序與合理信賴。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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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國81年6月10日前的作品要怎麼判斷有沒有著作權?
對照修正施行前舊法第 106 條至第 109 條,看作品是否曾依當時規定註冊、是否為中華民國人之著作或依互惠受保護。符合其一才銜接現行法保護。
Q2阿公的手稿從來沒登記過著作權,現在還有保護嗎?
要看完成日期。民國 81 年後採創作主義不需註冊;之前的作品則須走第 106 條的過渡審查,符合舊法條件才受現行法保護。
Q3著作權法第106條是什麼?
是跨越民國 81 年制度改革的過渡條款,以民國 81 年 6 月 10 日為界,決定舊作品能否適用現行著作權法保護。
Q4民國81年前作品有沒有著作權?
不一定。要先對照修正施行前舊法第 106 至 109 條,符合其一才適用現行法保護。
Q5創作主義和註冊主義差在哪?
創作主義是創作完成即有著作權不需登記;註冊主義須登記才受保護。台灣 1992 年由後者改前者。
Q6什麼叫修正施行前舊法第106至109條條件?
指作品是否曾依當時規定註冊、是否為中華民國人之著作、是否依互惠規定受保護等舊制門檻。
Q7舊手稿著作權怎麼判斷?
先確認完成日期 → 81 年後直接適用;81 年前再對照舊法第 106 至 109 條 → 符合者保存資格證明。
Q8怎麼證明舊作品符合資格?
保存創作時間證明(手稿日期、發表紀錄、信件、證人),必要時申請製版權登記補強。
Q9要出版過世長輩的舊作品先做什麼?
確認完成日期落點 → 對照舊法條件 → 釐清現行版權狀態 → 再決定授權與出版預算。
Q10被拿老作品告侵權怎麼準備答辯?
要求對方先證明該作品通過舊法第 106 至 109 條資格審查,舉證責任在主張權利方。
Q11民國81年6月10日前 vs 後完成差在哪?
前者須過舊法資格審查才受保護,後者創作完成即直接適用現行法。
Q12第106條 vs 第106條之1差在哪?
106 條處理本國舊作品過渡,106 條之 1 處理 WTO 生效前未受保護的外國著作回溯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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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before_811610 | after_811610 |
|---|---|---|
| 完成時點 | 民國 81 年 6 月 10 日之前 | 民國 81 年 6 月 10 日之後 |
| 適用前提 | 須符合舊法第 106 至 109 條之一 | 直接適用現行法 |
| 保護取得方式 | 註冊主義(舊制思維) | 創作主義(創作完成即有權) |
| 舉證重點 | 證明已通過舊資格審查 | 證明創作完成事實即可 |
before_811610
- 完成時點
- 民國 81 年 6 月 10 日之前
- 適用前提
- 須符合舊法第 106 至 109 條之一
- 保護取得方式
- 註冊主義(舊制思維)
- 舉證重點
- 證明已通過舊資格審查
after_811610
- 完成時點
- 民國 81 年 6 月 10 日之後
- 適用前提
- 直接適用現行法
- 保護取得方式
- 創作主義(創作完成即有權)
- 舉證重點
- 證明創作完成事實即可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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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810522 全文修正)
著作合於本法修正施行前第五十條之一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依修正施行前之本法,其著作權期間仍在存續中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規定。
(0861230 全文修正)
著作完成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且合於修正施行前本法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之一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 著作完成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後者,適用本法。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九條合併修正移列。 二、本條係規範完成於本法此次修正施行前之著作如何過渡適用新法之規定,第一項係針對完成於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著作,第二項係針對完成於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之後,而此次修正施行前之著作。
(0920606 修正)
著作完成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且合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本法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之一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 著作完成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後者,適用本法。
立法理由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按著作完成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者,須合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本法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之一者,始得適用本法,爰予修正。
- 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九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106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107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108 條條文
- 著作權法 第 109 條條文
著作合於本法修正施行前第五十條之一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依修正施行前之本法,其著作權期間仍在存續中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規定。
一、原條文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九條合併修正移列。 二、本條係規範完成於本法此次修正施行前之著作如何過渡適用新法之規定,第一項係針對完成於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著作,第二項係針對完成於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之後,而此次修正施行前之著作。
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按著作完成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者,須合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本法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之一者,始得適用本法,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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