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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411號
115.08.24審查裁定
查:聲請人前對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確定。系爭判決一及二均已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前作成並送達,聲請人遲至115年6月23日始提出
115年審裁字第1412號
115.08.24審查裁定
,聲請人對系爭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後,經系爭裁定認上訴不合法而予駁回,是本件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五、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系爭判決對證據取捨及事實認定之當否,並
115年審裁字第1326號
115.08.12審查裁定
刑7月,聲請人復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聲請人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確定。 (二)承上(一)所述,可知,系爭規定並非系爭判決一及二據為裁判基礎之法規範,是聲請人尚不得執系
115年審裁字第1258號
115.07.24審查裁定
: (一)聲請人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二)本件聲請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確定終局判決就聲請人於該案所持之上開
115年統裁字第6號
115.07.13
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937號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二)聲請人並非指摘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
115年審裁字第1156號
115.06.29審查裁定
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035號民事裁定,以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二)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確定
115年審裁字第1148號
115.06.29審查裁定
人猶不服,乃對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一認上訴不合法而予駁回。其後,聲請人對系爭判決一提起再審之訴,經系爭判決二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二認上訴不合法而予駁回。
115年審裁字第1144號
115.06.24審查裁定
二、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終裁定以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本庭據以審查之確定終局判決,先予敘明。 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
115年審裁字第1120號
115.06.22審查裁定
、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執一己之主觀見解,泛言指摘確定終局判決限制其訴訟權,尚
115年審裁字第1119號
115.06.22審查裁定
、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一己之主觀見解,泛言指摘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
115年審裁字第1117號
115.06.22審查裁定
,且錯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認定聲請人上訴不合法,亦對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有根本上錯誤之理解,而屬違憲裁定,爰就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
115年審裁字第954號
115.05.18審查裁定
年度台上字第1449號刑事判決(下稱最終判決)認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然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徒憑單一證人供述及與犯罪事實無關事證,遽為對聲請人不利之認定,未進一步調查其他補強證據,已與採
115年審裁字第941號
115.05.14審查裁定
年度台上字第46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予以駁回確定後,提起本件聲請。聲請意旨略以: (一)本件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所提上訴,既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不合法從程
115年審裁字第395號
115.02.11審查裁定
(一)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一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關於此部分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二)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二,是
115年憲裁字第2號
115.02.04
18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揭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三)綜觀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一己主觀之見解
115年審裁字第348號
115.02.02審查裁定
年度上字第702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以聲請人之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惟系爭裁定及系爭判決未明察原處分並未查證聲請人未參與犯罪,係因不諳法律而認罪,且未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
115年審裁字第322號
115.01.29審查裁定
年度上字第540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以聲請人之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爰就系爭規定及系爭裁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115年審裁字第286號
115.01.26審查裁定
、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確定,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修正施行
115年統裁字第1號
115.01.15
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相當期間而未補正,其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是系爭裁定及系爭判決非屬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
114年審裁字第1685號
114.12.15審查裁定
67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本庭據以審查之確定終局判決。 四、核其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主觀之見,爭執法院認事用
114年審裁字第1558號
114.12.02審查裁定
13年度交字第381號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地方行政訴訟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二)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僅
114年審裁字第1555號
114.12.01審查裁定
4年度台上字第173號刑事判決(下稱最終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而確定。 (二) 最終判決係行寄存送達,依法自寄存之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起經10日生送達之效力
114年審裁字第1410號
114.11.17審查裁定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07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並均已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完成送達,而聲請人係於114年10月15日始提出本件聲請書於憲法法
114年審裁字第1407號
114.11.17審查裁定
院112年度上字第69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後,提起本件聲請。聲請意旨略以:(一)聲請人於系爭判決訴請撤銷之11項標的(即系爭11項文件)及淡水河洪水平原
114年審裁字第1271號
114.10.17審查裁定
: (一)聲請人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此部分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二)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意旨所陳,核係徒憑其個人主觀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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