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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55 筆
刑事訴訟法第 395 條預覽 ↗
上訴不合法之判決-判決駁回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48 條預覽 ↗
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原職務法庭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職務法庭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職務法庭應以裁定駁回之。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 51 條預覽 ↗
上訴不合法者,職務法庭第二審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職務法庭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
公務員懲戒法第 69 條預覽 ↗
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原懲戒法庭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懲戒法庭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懲戒法庭應以裁定駁回之。
公務員懲戒法第 72 條預覽 ↗
上訴不合法者,懲戒法庭第二審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懲戒法庭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
行政訴訟法第 246 條預覽 ↗
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軍事審判法第 189 條預覽 ↗
原審軍事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 362 條預覽 ↗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 384 條預覽 ↗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第 5 條預覽 ↗
正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但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高等行政法院命其補正而未為補正者,得不行命補正之程序: (一)上訴不合程式者。 (二)當事人訴訟能力、法定代理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5 條預覽 ↗
法院應審查其是否合法,上訴審法院亦應注意審查。 上訴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者,原審法院應即予裁定駁回,不應將卷宗送交上訴審法院。(民事訴訟法四四二、四四四)
軍事審判法第 195 條預覽 ↗
上訴軍事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軍事法院命其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72 條預覽 ↗
未當,或原判決實難甘服等,應認為上訴不附理由,以上訴不合法駁回之。 (刑訴法第二七七、三八二)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6 條預覽 ↗
六、上訴除不能補正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命補正: (一)上訴不合程式者。 (二)當事人訴訟能力、法定代理權、訴訟代理權欠缺者。 (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85 條預覽 ↗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送請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但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地方行政訴訟庭命其補正而未為補正者,得不行命補正之程序: (一)上訴不合程式。 (二)當事人訴訟能力、法定代理
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預覽 ↗
原審對不合法上訴之處置
民事訴訟法第 444 條預覽 ↗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 第一項及第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6 條預覽 ↗
合法之情形者,原行政法院應依下列原則處置: 1.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二四六Ⅰ、二六三之五準用之)。 2.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先定期間命
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26 條預覽 ↗
,而第二審卷宗因戰事滅失者,依前條第二款辦理。但上訴不合法或顯無理由或應就該事件自為判決者,不在此限。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86 條預覽 ↗
七)經定期間命補繳裁判費,逾期仍未繳納。 (八)上訴不合法定程式或其他要件,經定期間命其補正,不於期間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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