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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14 件
關鍵字命中14
112年審裁字第323號
112.02.03審查裁定
意作為證據,然實務上當事人通常無法分辨一般證據和傳聞證據之區別;系爭規定第2項規定所定擬制同意之法律效果,屬於對憲法第8條第1項及第16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之限制;由法官自由心證認定
108年度憲二字第527號
110.07.16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及第159條之3規定,創設傳聞證據之例外,顯係對刑事被告不利之類推適用,惟傳聞證據之創設應屬國會保留事項,系爭決議違背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侵害刑事被告受
108年度憲二字第449號
108.12.13
判決,限縮系爭規定之範圍,認定其於原審明確同意之傳聞證據,經法院認為適當且無許其撤回同意之情形,得作為證據,侵害其訴訟上之防禦權,而有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等語。 (
107年度憲二字第53號
107.08.10
錄及偵訊筆錄,雖未經聲請人詰問,仍屬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據此免除告訴人之舉證責任而判決聲請人有罪,與憲法第7條、第16條及第22條有違等語。 (三)查系爭規定二非為確定終局判決及
會台字第13565號
107.04.27
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於審判過程中,並不知有傳聞證據之存在;確定終局判決所維持之第二審判決適用系爭規定,未詢問聲請人是否知有傳聞證據之存在,即逕自認定傳聞證據有證據能力,致聲請
會台字第13705號
106.12.29
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於一審對傳聞證據既為錯誤之同意意思表示,並對其證據能力再為爭執,揆諸民法第88條規定,除非其明示同意經法院事先告知或依法律明文規定而知其喪失
會台字第12960號
106.02.24
致確定終局判決所維持之第二審判決適用系爭規定,認傳聞證據有證據能力,未予當事人當面詰問證人該傳聞證據之機會,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侵害其訴訟上之防禦權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
會台字第11515號
102.06.21
之認定,竟捨棄案卷內之直接證據,採他案證人陳述之傳聞證據加以推測,以為本案論罪之主要依據,有違刑事訴訟法之嚴格證明法則,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云云。核聲請人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
會台字第10851號
101.09.14
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二○二○號刑事判決關於傳聞證據之認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等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10434號
100.09.30
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二○二○號刑事判決關於傳聞證據之認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等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9818號
99.07.30
三五○次會議)並予函知在案,本件聲請仍就法院關於傳聞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之認事用法而為爭執,並泛稱刑事訴訟法上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而未具體指明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
會台字第9422號
98.12.31
判決所載「查公訴人所提出之孫爾媃手寫資料,……係傳聞證據」,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等規定,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9011號
97.12.05
判決所載「查公訴人所提出之孫○媃手寫資料,……係傳聞證據」,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等規定,聲請解釋案。
釋字第592號
94.03.30大法官解釋
制條例第十二條暨檢肅流氓條例中有關秘密證人筆錄等傳聞證據之例外規定,均非本院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之對象,自不生就此等規定聲請補充解釋之問題。是本件聲請人此部分補充解釋之聲請,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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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