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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2 件
關鍵字命中22
115年審裁字第1166號
115.07.06審查裁定
起訖調車工時,若未違反勞基法關於工時、報酬計算之強制規定,復非屬單方加重勞工責任,或減輕雇主責任之條款,勞資雙方自得約定以區間標準工時,首、末班車之出車前準備工時、收班後之收班作業
114年憲判字第1號【憲法訴訟法修正案】
114.12.19憲法判決
一般。非謂總統因負有此憲法義務,立法院即得以法律強制規定總統應於一定期間內履行此一憲法義務,否則即屬逾越憲法賦予立法院的職權,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88】 系爭規定一規定:「大法
114年審裁字第248號
114.03.03審查裁定
,遭系爭判決以所爭議之三次董事會,其召集並無違反強制規定、公序良俗及權利濫用之情,亦未違反校園防疫指引,為合法召集,聲請人二至六收受該三次董事會開會通知後,以疫情嚴峻、召集程序欠缺
107年度憲二字第177號
108.12.13
,無視於系爭規定係為保護租用他人基地建築房屋者之強制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0條及第15條及第23條之疑義等語。 (三)核聲請人所陳,僅係爭執法院之認事用法當否,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
108年度憲二字第268號
108.10.25
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認系爭規定應係就物權行為之強制規定,聲請人與他人約定負擔所有權移轉之債權行為,不在限制之列,均有違反憲法第15條對人民財產權之保障、第23條比例原則及憲法增修
會台字第13094號
108.09.27
93年度裁字第1249號裁定所表示「公法上應罰之強制規定,非得以行政契約排除其適用」之見解有所歧異。 12、(1)確定終局判決應適用而未適用公務員審查強制規定之義務法則,職權認定彰
108年度憲二字第171號
108.07.05
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一及二強制規定民事上訴第三審、刑事聲請交付審判及提起自訴,非律師或有律師資格者,不得為之,剝奪人民受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請願、訴願及訴訟權
釋字第733號【職業團體理事長產生方式案】
104.10.30大法官解釋
第一條規定參照),系爭規定仍屬對理事長產生方式之強制規定,自係對人民團體內部組織與事務之自主決定所為之限制。 查系爭規定之目的在於輔導人民團體健全發展(立法院公報第七十七卷第三十八
釋字第726號【依勞基法第84條之1另行約定而未經核備之效力案】
103.11.21大法官解釋
作有另行約定時,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係強制規定,如未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該約定尚不得排除同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除可發生公
會台字第11172號
102.10.04
例部分,該判例未經正當法律程序,即將系爭規定解為強制規定,而認超過法定上限之租金無請求權,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及契約自由。核其所陳,僅係對法院認事用法之指摘,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及系
會台字第10769號
101.03.02
並無加成補償成數上限規定,上開改制前臺中縣政府函強制規定上限為四成,牴觸法律規定云云。惟查系爭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及上開改制前臺中縣政府函未經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客
會台字第9714號
99.04.09
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全民健康保險法強制規定人民繳納健保費,系爭規定不以個人所得及負擔能力,而逕以職業身分作為繳費計算基礎,使會計師每月需負擔比從事其他職業者更多之健保
釋字第578號
93.05.21大法官解釋
勞工之照顧義務,應屬適當;該法又規定雇主違反前開強制規定者,分別科處罰金或罰鍰,係為監督雇主履行其給付勞工退休金之義務,以達成保障勞工退休後生存安養之目的,衡諸立法之時空條件、勞資
釋字第529號
90.07.13大法官解釋
五二五號解釋在案。人民因信賴於法規廢止或修改前依強制規定而取得之實體法上地位有受不利之影響時,自亦應同受保護。 八十年五月一日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金馬地區戰地政務亦
會台字第6532號
89.12.22
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究為訓示規定抑或強制規定事由,聲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6074號
88.01.29
民無法分享農會之盈餘與交易分配金,更於第四十九條強制規定將會員所繳交的「股金」一律移充改為﹁事業資金﹂;雖會員可依﹁農會股金移充事業資金及其繼承辦法﹂第四條之規定申請退還,但必須於
釋字第452號
87.04.10大法官解釋
務,固為民法第一千零零一條前段所明定,惟民法並未強制規定自然人應設定住所,且未明定應以住所為夫妻履行同居義務之唯一處所。是夫妻履行同居義務之處所並不以住所為限。鑑諸現今教育普及,男
釋字第450號
87.03.27大法官解釋
之自主組織權,如大學認無須開設某種課程,而法令仍強制規定應設置與該課程相關之規劃及教學單位,即與憲法保障學術自由及大學自治之意旨不符。倘各大學依其自主之決策,認有提供學生修習軍訓或
會台字第5656號
86.08.04
號判決以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所規定之一年期間應非強制規定為由,駁回聲請人所請,有違憲法第十五條對人民財產權之保障,聲請解釋。惟其所陳,乃屬法院認事用法問題,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釋字第425號
86.04.11大法官解釋
地價,應無徵收無效疑義」,與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強制規定未盡相符,有違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於本解釋不符部分,應不予適用。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施啟揚 大法官 翁岳
會台字第5623號
86.02.21
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規定,違反民法第七百七十七條之強制規定,與最高法院判例所採見解亦有違背等情,聲請統一解釋。惟首開規定所謂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乃指另一終審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
會台字第4136號
81.06.12
產所在地,如當地有公報或新聞紙,亦應登載」,應係強制規定,而非訓示規定,司法院院字第二一七六號解釋及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三六三一號判例牴觸憲法云云。查聲請人所引上開解釋及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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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