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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4年憲判字第1號【憲法訴訟法修正案】
114.12.19憲法判決
日行使該7名大法官人事同意權時,全部否決。嗣總統復於114年3月21日提名7名大法官(包含院長、副院長),立法院再於同年7月25日全數否決該提名,致自113年11月1日起大法官人數
114年審裁字第477號
114.05.12審查裁定
定,導致事實上夫(妻)債妻(夫)還之結果等事由,復於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增訂第3項(現行法移列為第4項),明定「不得讓與或繼承」(101年12月26日修正理由參照)。 (三)綜
113年審裁字第480號
113.07.09審查裁定
利益,且該兩名未成年子女除瞭解變更姓氏之意義外,復於財團法人張老師基金會訪視、家事調查官訪視及第一審法院審理時,共三次明確表示欲變更姓氏之意願,而認聲請人之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聲
112年統裁字第41號
112.11.04
法院。」惟該案原告於案件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後,復於更審時當庭撤回起訴,此有憲法法庭電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之電話紀錄可稽,是系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一並非憲訴法第84條第1項所稱之不同審
112年憲判字第17號【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案】
112.11.03憲法判決
公報第75卷第97期,院會紀錄,第15頁參照),復於立法理由謂:「本條規定為醫療廣告者以醫療機構為限。又為防杜醫療機構屆時以醫師名義為醫療廣告,復造成管理上適用之困難,同時於醫師法
112年審裁字第1836號
112.10.10審查裁定
1年審裁字第633號裁定不受理,並送達聲請人,其復於112年9月13日提出本件聲請,顯已逾憲訴法第59條第2項所定之法定期間。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
112年統裁字第25號
112.07.15
法院。」惟該案原告於案件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後,復於更審時當庭撤回起訴,此有電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之電話紀錄可稽,是系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一並非憲訴法第84條第1項所稱之不同審判權終審
112年憲判字第3號【公職年資併社團年資案】
112.03.17憲法判決
轉任公務人員者,不得併計。95年4月20日考試院復於第10屆第180次會議,決議是類社團年資不再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以往退休處分不予撤銷。銓敘部遂以95年5月12日部退三字第09
112年審裁字第81號
112.01.06審查裁定
170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復於同年7月21日陳報更正,僅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刪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相關之文字。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
111年審裁字第1407號
111.12.26審查裁定
爭判決一部分: 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後,復於110年1月5日撤回,故系爭判決一並非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2.關於系爭判
111年審裁字第974號
111.11.30審查裁定
國駐外館處驗證之設立登記文件及相關中文譯本到庭,復於同年10月4日再次請其提供上開文件,均未見回復,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查,爰再於111年10月28日以111年度憲民字第526號裁
111年憲裁字第1643號
111.10.03
規定定之。 2.查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三提起上訴,復於105年11月8日撤回上訴,故系爭判決三並非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四、綜上
111年憲裁字第1284號
111.08.31
判而言。(二)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依法提起上訴,惟復於102年5月29日撤回上訴,故系爭判決並非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
111年憲裁字第214號
111.05.13
惟其後系爭判決三於111年2月23日作成,聲請人復於同年3月31日以補充理由狀對系爭判決一及二部分,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聲請人前於110年聲請時,關於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瑕疵
111年憲裁字第186號
111.04.29
人於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合於程式之聲請書。聲請人雖復於111年3月29日向本庭提出補充聲請書,惟仍未補正合於程式之聲請書。是依 上揭規定,本件應不受理,爰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第三審
111年憲裁字第34號
111.02.07
聲請人於108年10月3日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後,復於同年11月1日撤回,是其就系爭判決並未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故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聲
110年度憲二字第423號
110.12.17
犯,量刑時既已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復於執行時依系爭規定禁止假釋,亦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等語。 (四)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
109年度憲二字第542號
110.08.20
處無期徒刑確定,嗣於101年1月17日假釋出監。復於104年1月假釋期間再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而遭有罪判決確定,經法務部依法撤銷假釋,應執行前案無期徒刑之殘刑。依刑法第
108年度憲二字第520號
109.08.28
處無期徒刑確定,嗣於101年1月17日假釋出監,復於104年1月間涉犯槍砲罪經撤銷假釋,應適用舊法規定(即83年1月28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79條之1第4項)執行10年殘刑。然系爭執
釋字第771號【繼承回復請求權時效完成之效果案】
107.12.14大法官解釋
駱文欽之繼承權存在,且未經上訴確定在案。聲請人二復於101年10月3日對駱炎德提起請求塗銷系爭土地二繼承登記之訴,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71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
會台字第13398號
107.10.05
,而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後段規定聲請解釋。復於10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陳報補充說明書,主張其係行使調查權所生「法令違憲審查權」,並以此發動釋憲權(參上開陳報補充說明書第7
釋字第760號【警察三等特考職務任用資格差別待遇案】
107.01.26大法官解釋
內政部安排至警大接受為期4個月之特別訓練合格後,復於同年月向內政部申請比照前揭訴願決定意旨,將其改分發警正四階巡官或相當於巡官第九序列職務,均遭否准。聲請人二不服,分別提起復審,經
會台字第12427號
105.07.29
,聲請人經澎科大所屬教師評議委員會決議予以停聘,復於民國一百年予以解聘,其解聘處分經教育部函覆同意照辦,並將其通報為不適任教師,相關裁判所涉法條之適用,均有違憲疑義;又確定終局裁判
會台字第12155號
103.11.21
理土地分割,所繪製之分割界限地籍圖發生錯誤,該所復於九十九年間依據錯誤之地籍圖辦理地籍重測,致聲請人所有土地面積縮減,財產權因而受有侵害,確定終局判決未依保障人民土地所有權相關法律
釋字第715號【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預備軍士官班案】
102.12.20大法官解釋
國防事務之特殊性及專業性,授權國防部訂定;國防部復於依立法授權訂定之選訓服役辦法,明定志願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考選,得委任機關訂定計畫並經其核定後實施,再依該計畫實際組成考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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