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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459號
115.09.09審查裁定
年7月3日始提出本件聲請,顯已逾越上開規定所定之法定期間。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
115年審裁字第1416號
115.08.24審查裁定
為之。末按,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而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訴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所明
115年審裁字第1394號
115.08.21審查裁定
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而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亦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
115年審裁字第1299號
115.08.05審查裁定
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而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亦分別為憲訴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所明
115年審裁字第1233號
115.07.22審查裁定
期間內為之;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憲法法庭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6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
115年審裁字第1208號
115.07.20審查裁定
定有明文。而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聲請逾越法定期限、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憲法法庭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亦分別為憲訴法第16條第
115年審裁字第1207號
115.07.20審查裁定
期間內為之;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憲法法庭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6條第1項
115年審裁字第1185號
115.07.13審查裁定
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而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亦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
115年審裁字第1165號
115.07.02審查裁定
定不受理;另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分別為憲訴法第15條第1項、第2項第4款及第16條第1項本文所明定。 四、經查:系爭裁定係於中華民國11
115年審裁字第1155號
115.06.29審查裁定
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而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同法第16條第1項本文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所
115年審裁字第1096號
115.06.15審查裁定
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而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則分別為憲訴法第16條第1項本文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
115年審裁字第1040號
115.06.08審查裁定
期間內為之;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6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
115年審裁字第1017號
115.06.01審查裁定
為之。末按,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而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訴法第16條第1項本文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
115年審裁字第955號
115.05.18審查裁定
日提出本件聲請,此部分聲請顯已逾越上開規定所定之法定期間。 三、關於聲請人持系爭裁定二及系爭規定二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115年審裁字第946號
115.05.14審查裁定
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而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亦分別為憲訴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所明
115年審裁字第395號
115.02.11審查裁定
第1項規定,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末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間、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
115年審裁字第396號
115.02.11審查裁定
第1項規定,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末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間、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
115年審裁字第286號
115.01.26審查裁定
範憲法審查;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而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16條第1項本文及第15條第2
115年審裁字第287號
115.01.26審查裁定
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而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則分別為憲訴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所明
115年審裁字第285號
115.01.26審查裁定
裁字第988號與第1384號裁定,就聲請人未逾越法定期間之聲請,卻認逾越6個月之法定聲請期間;是聲請人認上揭憲法法庭裁定(下併稱系爭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均應予廢棄。 (二)最高行政
115年審裁字第273號
115.01.26審查裁定
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而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則分別為憲訴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所明
115年審裁字第167號
115.01.15審查裁定
12月2日始提出本件聲請,顯已逾越上開規定所定之法定期間。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
115年審裁字第155號
115.01.13審查裁定
期間內為之;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6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
114年審裁字第1555號
114.12.01審查裁定
期間內為之;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6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
114年審裁字第1409號
114.11.17審查裁定
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而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則分別為憲訴法第16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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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