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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憲判字第6號【被害人為兒少之性犯罪追訴權時效案】
115.08.14憲法判決
於揭露遇害事實之特性外,或因兒童、少年身心發展未成熟,性意識薄弱,對己身性自主權、性隱私等權利遭受侵害,未能及時辨識,致毫無自覺,而不知對外求援、報案;或囿於日常生活處事、判斷能
115年憲裁字第11號
115.06.24
法院釋字第664號解釋參照)。基此,為保護心智未成熟之兒童及少年,立法者就其特定偏差行為或觸犯刑罰法律行為之處理,特制定少事法以為規範,其立法目的著重於健全少年之自我成長、成長環
115年憲判字第3號【少年保護事件禁止再行移送案】
115.03.27憲法判決
類成員而應享有之人性尊嚴與主體地位並不因其身心未成熟而受減損,其人格權受憲法保障之程度與成人無異。因此,凡涉及少年本人之事項,其有權被當作人格完整之主體對待,不得淪為全然聽由他人
114年憲判字第1號【憲法訴訟法修正案】
114.12.19憲法判決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的立法理由,益無疑。【79】 雖然國會在其自律的範疇內,於立法委員就法律案的內容,經協商已達成共識,或依修法過程可認各立法委員就法律案內容並無異
112年憲判字第5號【證交法公開收購之空白刑法案】
112.04.28憲法判決
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方始違反證交法該項規定,並未明確。假如證交法第43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違反,僅以投資人於50日內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為要件,而不以實
111年審裁字第870號
111.11.25審查裁定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同意前審法院以未明確之標準,權衡違法搜索、扣押所取得之證據有無證據能力,並就聲請人有罪與否之認定,漠視無罪推定原則、不證己罪原則、證據裁判原則、嚴
111年憲裁字第127號
111.03.30
盡審級救濟途徑,惟本件所涉事實及法律符合「事實已明確而無爭議餘地」、「在憲法上具有原則之重要性」兩要件,故仍得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
會台字第13089號
110.12.24
判而言。惟聲請案件雖未盡審級救濟之程序,如事實已明確而無爭議餘地,且在憲法上具有原則之重要性,經大法官議決受理者,不在此限,本院大法官第1211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
會台字第13088號
110.12.24
系爭法律提案所稱人民團體法及公益勸募條例等規範已完備之情形下,紅十字會反因特殊立法而得規避上開規範,進一步引發民眾對其執行業務公正與透明之疑慮,並非屬實。蓋系爭法律乃為公益勸募條
釋字第805號【少年事件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案】
110.07.16大法官解釋
本院釋字第664號解釋參照)。基此,為保護心智未成熟之兒童及少年,立法者就其特定偏差行為或觸犯刑罰法律行為之處理,特制定少事法以為規範,其立法目的著重於健全少年之自我成長、成長環
108年度憲二字第392號
108.11.29
精神已回復常態,卻無法免除監護處分,系爭規定一未完備,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又系爭規定二將本刑之後之監護處分作為遴選外役監之資格,顯失公平,有牴觸憲法第7條規定之疑義等語。 (三)按
107年度憲二字第55號
108.09.27
對未非法經營汽車運輸業之提供車輛車主而言,文義未明確,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無助於立法目的之達成,且有過苛之嫌,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違等語。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就系爭規定及系爭決
釋字第778號【醫藥分業下之醫師藥品調劑權案】
108.06.14大法官解釋
眾得及時取得藥師調劑藥品服務之權益。於上開制度未完備前,有關機關亦應配合醫藥分業實際發展程度,衡酌系爭規定一醫師得例外調劑藥品之範圍是否足敷病人醫療權益維護之最高利益,適時檢討並
107年度憲二字第217號
108.05.31
言。聲請案件如在憲法上具有原則之重要性,且事實已明確而無爭議餘地者,得經個案決議受理之。」查上開決議業經本院92年2月21日大法官第1211次會議修正為:「惟聲請案件雖未盡審級救
108年度憲二字第128號
108.05.31
言。聲請案件如在憲法上具有原則之重要性,且事實已明確而無爭議餘地者,得經個案決議受理之。」查上開決議業經本院92年2月21日大法官第1211次會議修正為:「惟聲請案件雖未盡審級救
107年度憲二字第194號
108.05.31
言。聲請案件如在憲法上具有原則之重要性,且事實已明確而無爭議餘地者,得經個案決議受理之。」查上開決議業經本院92年2月21日大法官第1211次會議修正為:「惟聲請案件雖未盡審級救
108年度憲二字第120號
108.05.31
言。聲請案件如在憲法上具有原則之重要性,且事實已明確而無爭議餘地者,得經個案決議受理之。」查上開決議業經本院92年2月21日大法官第1211次會議修正為:「惟聲請案件雖未盡審級救
釋字第770號【企業併購法現金逐出合併暨股東及董事利益迴避案】
107.11.30大法官解釋
遭剝奪股權之情形。現行企業併購法就此等部分,均未妥適,併此指明。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107年度憲二字第197號
107.07.13
判而言。惟聲請案件雖未盡審級救濟之程序,如事實已明確而無爭議餘地,且在憲法上具有原則之重要性,經大法官議決受理者,不在此限,本院大法官第1211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
107年度憲二字第153號
107.07.13
判而言。惟聲請案件雖未盡審級救濟之程序,如事實已明確而無爭議餘地,且在憲法上具有原則之重要性,經大法官議決受理者,不在此限,本院大法官第1211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
107年度憲二字第174號
107.07.13
判而言。惟聲請案件雖未盡審級救濟之程序,如事實已明確而無爭議餘地,且在憲法上具有原則之重要性,經大法官議決受理者,不在此限,本院大法官第1211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
107年度憲二字第185號
107.07.13
判而言。惟聲請案件雖未盡審級救濟之程序,如事實已明確而無爭議餘地,且在憲法上具有原則之重要性,經大法官議決受理者,不在此限,本院大法官第1211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
釋字第761號【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暨技術審查官迴避案】
107.02.09大法官解釋
律保留原則有違。 又聲請人主張系爭規定一因規定未具體明確,導致參與指定技術審查官裁定之法官,復得參與聲請技術審查官迴避事件之審理,從而牴觸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
會台字第13533號
106.12.01
辨明。次按通常上訴程序旨在糾正錯誤之違法判決,使合法妥適,其目的係針對個案為救濟,被告依通常上訴程序向上級法院請求救濟之權利,屬於憲法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反之,非常上訴程序則屬判決
釋字第753號【全民健保特約之違約處置案】
106.10.06大法官解釋
違背。系爭規定五明定違約處理為授權內容,其範圍益明確,亦與法治國之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無違。 二、有關特管辦法是否逾越母法部分 特管辦法係主管機關為辦理全民健保,用於特約及管理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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