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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4年審裁字第466號
114.05.09審查裁定
慮及監理及逕行舉發交通違規之處罰係大量而反覆性之行政行為,且受處分人對於實際駕駛者為何人多知之甚詳,而聲請人雖於陳述意見時,提及違規車輛實為訴外人所駕駛,但主管機關分別於111年6
113年審裁字第122號
113.01.29審查裁定
原因案件中對於雲林縣政府所為核准登記、准予備查之行政行為已生信賴為立論前提,並以其就行政法上「義務之課予」、「期待可能性」再為詮釋之主觀理解,爭執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律之違失或具有程
113年審裁字第141號
113.01.23審查裁定
任用程序均已完成,係強令聲請人接受行政機關之違法行政行為所生不利益,並已違反憲法第7條及第18條;且其以內政部警政署控留第九序列巡官等同序列職務職缺尚屬合理正當之見解,亦已違反憲法
112年審裁字第823號
112.03.14審查裁定
0月5日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釋及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下稱系爭函釋及一覽表),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
112年審裁字第709號
112.03.02審查裁定
釋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1條第2項中「調查報告」之行政行為定性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聲請人另就前開裁判所適用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4款第1目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1條、第16
112年審裁字第292號
112.02.01審查裁定
選舉委員會依據公民投票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所為之行政行為,核其性質,非屬法規範,聲請人尚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二)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僅主張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肯認
111年憲判字第10號【警消人員獎懲累積達二大過免職案】
111.06.24憲法判決
意延遲懲處時間至原因事實發生之次年度等,其亦受到行政行為之誠實信用原則或信賴保護等行政法上原理原則之制約,尚難謂警察人員憲法上之服公職權將因此蒙受不利。【32】 綜上,系爭規定以「
111年憲判字第9號【公務人員考績丁等免職案】
111.06.24憲法判決
,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七、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下稱系爭規定四)等規定,有違憲疑義,經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向本庭聲請憲法解釋。【3】 二、聲請人陳述要旨【4】 聲請人
111年憲裁字第177號
111.04.26
聲請人以履行法定之通知程序,更係連法定之「制止」行政行為亦未履行,即逕行命令下屬警員將聲請人帶往派出所,所為裁量有違法情事,與系爭規定有違,故其行為難依刑法第21條依法令之行為阻卻
109年度憲二字第222號
110.05.07
屬行使司法權之行為,既非立於行政機關之地位所為之行政行為,自非行政處分,尚不得對之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以為救濟。是聲請人向無審判權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及追加之訴,依法均有不合,應逕
109年度憲二字第404號
110.02.05
聲請解釋憲法。況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針對主管機關行政行為及處分所為之指摘,並未指摘系爭判決及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
107年度憲二字第1號
110.01.29
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申請期限屆至後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之各年度法定預算及其工作計畫等,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釋字第797號【行政文書寄存送達案】
109.11.20大法官解釋
他方式使其知悉文書內容或居於可得知悉之地位,俾使行政行為發生法定效力,並利應受送達人決定是否為必要之行為,以保障其權益(本院釋字第667號解釋參照)。是行政文書送達之程序規範,如綜
會台字第13548號
108.05.31
用上有相互矛盾之疑義,基於法安定性、貫徹人民對於行政行為之信賴保護,聲請補充解釋案。
釋字第776號【設置停車空間於鄰地之套繪管制案】
108.04.12大法官解釋
辦法第8條第5款規定,以及原因事件所涉之套繪管制行政行為違憲。查上開規定雖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然聲請人此部分之主張,尚難謂已具體指摘該等規定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又原因事件所
釋字第774號【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人民之救濟案】
108.01.11大法官解釋
系爭解釋:「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係公法上之單方行政行為,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其因而致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多數人之權益遭受不當或違
釋字第772號【人民申請讓售國有財產爭議審判權歸屬案】
107.12.28大法官解釋
訴字第995號裁定認系爭申購事件係行政機關因國庫行政行為與人民發生之私權爭執,屬民事訴訟範疇,乃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1年度裁字第221
會台字第13427號
107.05.25
官迴避案件所為處置,本質上為刑事司法範疇,與一般行政行為有別,不在行政法院職掌範圍等由,駁回聲請人之訴,違反行政訴訟法第1條立法意旨,牴觸憲法第16條、第78條之規定,系爭解釋應予
107年度憲二字第114號
107.05.25
求權,遭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及桃園市政府非法行政行為之不法侵害,牴觸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依憲法第171條應為無效。2、法院就聲請人所提起之請求回復繼承權訴訟,認顯無理由而
會台字第12484號
106.09.29
下稱聲請意旨1)。 2.系爭規定一:「司法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系爭規定二:「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釋字第742號【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變更之救濟案】
105.12.09大法官解釋
釋文釋示:「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係公法上之單方行政行為,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其因而致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多數人之權益遭受不當或違
會台字第13030號
105.10.28
與?對人身自由之保障顯有不足。5、行政程序法就各行政行為之作成,及須踐行之正當法律程序均有相關規定,系爭規定一、二就相關程序保障規定則付之闕如,違反平等原則及體系正義之憲法意旨等語
會台字第13168號
105.10.21
所稱之「其他人事措施」,是否應僅指具體個案之人事行政行為;2、聲請人參與擬定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日及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修正之台灣自來水公司評價職位人員遴用要點,是否屬於系爭
釋字第739號【自辦市地重劃審查案】
105.07.29大法官解釋
。 主管機關核定擬辦重劃範圍、核准實施重劃計畫之行政行為,係以公權力對於自辦市地重劃個案為必要之監督及審查決定,性質核屬行政處分,不僅限制重劃範圍內不同意參與重劃者之財產權與居住自
會台字第12256號
103.10.24
案。茲復行聲請,仍僅指摘法院未採其認為矯正機關之行政行為,未符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相關規定之主張等語。核其所陳,係屬對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一、二所適用之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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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