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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284號
115.07.29審查裁定
事」之矛盾說詞,並以此拒絕調閱原始刑事卷宗,違背論理法則,而構成裁判上之違憲,爰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
115年審裁字第1283號
115.07.29審查裁定
010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違背法令,且違背論理法則、經驗法則、證據法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及訴訟權,應受違憲宣告;又系爭判決一及三所適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
115年審裁字第1145號
115.06.24審查裁定
己無罪,該判決之推理過程逸脫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論理法則及第161條無罪推定原則,侵害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人民訴訟權與正當法律程序;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認「香奠白包依社會通念,足令一般
115年審裁字第1122號
115.06.22審查裁定
手段,令上訴審僅能審查一審事實認定是否違反經驗、論理法則,至於量刑之法律評價偏離行情則不在救濟範圍之列,導致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被告在面臨重刑處分時陷於救濟真空,牴觸憲法第7條、第8
115年審裁字第1119號
115.06.22審查裁定
而未調查之違法瑕疵,所認定之事實亦違反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及訴訟權。 (二)聲請人主張温承翰所提出之借名登記合約書上之聲請人印文為盜刻偽造,系爭判決卻未
115年審裁字第1050號
115.06.09審查裁定
再字第96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違反論理法則與時空邏輯,無視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以正式公函,確認刑事開庭錄影光碟存放於刑事執行卷宗之事實,卻採信基層行政人員改稱前揭
115年審裁字第400號
115.02.11審查裁定
裁判結果、舉證責任分配根本錯誤致剝奪防禦權、違背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達顯然程度、涉及重大財產權益未踐行正當法律程序等情形,以落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另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
115年審裁字第276號
115.01.26審查裁定
回再議處分就證據取捨、事實認定並未悖離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除系爭不起訴處分書就追訴權時效完成部分有所誤認外,其餘適用法律皆無違誤,認聲請人聲請准許對另2名牙醫師提起自
114年憲判字第1號【憲法訴訟法修正案】
114.12.19憲法判決
證據判斷立法委員所持立場,即應於不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下,綜合議案審查整體過程判斷之。又立法委員於法律案的最終表決程序未積極投票贊成者,得聲請憲法解釋或法規範憲法審查。所謂法律案
114年審裁字第433號
114.04.30審查裁定
,逕以證人之不實證詞作為判決依據,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亦違反法安定性原則,且有違背法令之情形,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規定保障之財產權。乃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114年審裁字第52號
114.01.09審查裁定
事證未予斟酌,且採信證人虛偽陳述,捏造事實,違反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二)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選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7條規
113年審裁字第985號
113.12.27審查裁定
理時,在證據取捨、認定事實上,必須服膺於法律上之論理法則、經驗法則、邏輯法則、證據法則、程序正義原則等,惟本案事實審法院於適用法律及審理程序上均有違誤,詎料最高法院卻拒未審理,以系
113年審裁字第871號
113.11.28審查裁定
詳審,無事實證據竟誤認聲請人犯罪,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與自由權,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22條規定,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
113年審裁字第327號
113.04.08審查裁定
人誤載為第104條之1、第104條之2)等規定之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且未考量憲法第10條居住正義保障、第15條財產權保障、第22條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保障及第142條規定之意旨;而侵
113年審裁字第277號
113.03.22審查裁定
請人僅係對原確定判決採證、認事有無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等再為爭執,難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第3項規定,而駁回再審之聲請。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持見解有牴觸憲法第15
113年審裁字第271號
113.03.22審查裁定
處分書所為判斷,並無事實認定欠允當或認證違反經驗論理法則之情事等由,認聲請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非有理由,而予以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四、綜觀聲請
112年審裁字第1913號
112.11.11審查裁定
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聲請人僅泛指稱系爭規定違反科學論理法則、經驗法則及明確性原則云云,尚難認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或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五、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112年審裁字第1875號
112.10.20審查裁定
字第1640號裁定,駁回其回復原狀聲請部分,違反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之疑義,聲請補充裁定。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
112年憲判字第6號【軍法判決之特別救濟案】
112.05.05憲法判決
與事實認定相關之證據之證明力,於不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下,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軍事審判法第117條規定等參照),是單就法規範言,固無從判斷上述情形
112年審裁字第1031號
112.04.18審查裁定
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未規定「不得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之意義與限制,亦未規定判決應加以說明之方式,有違反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第21條、第22條及
112年審裁字第950號
112.04.03審查裁定
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反民事訴訟法之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財產權、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
112年審裁字第835號
112.03.14審查裁定
認定事實與所憑證據顯然不符,並有適用證據、經驗、論理法則不當,對於認定系爭規定二合憲之判斷顯有影響,且此部分攸關人民是否得以大法官違背前揭審理法則致影響裁判結果之情形謀求救濟,應具
112年審裁字第508號
112.02.02審查裁定
37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認定犯罪事實違反論理法則、證據法則與經驗法則,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15條規定,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等,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聲請人所
112年審裁字第293號
112.02.01審查裁定
認定事實與所憑證據顯然不符,並有適用證據、經驗、論理法則不當,對於認定系爭規定二合憲之判斷顯有影響,且此部分攸關人民是否得以大法官違背前揭審理法則致影響裁判結果之情形謀求救濟,應具
111年審裁字第817號
111.11.24審查裁定
依據及論理,惟其彼此間互相齟齬,顯見系爭解釋違背論理法則。系爭解釋採取寬鬆審查基準,又欠缺就公務員為國家提供勞務、交換報酬,國家卻片面改革年金而致形成債務不履行情形等爭點,加以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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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