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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5 筆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305 條預覽 ↗
審判決時,應於判決書內記載原審判決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顯然影響於判決之理由。 前項之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需有具體理由認為第一審依證據所為事實認定欠缺合理性,始足當之。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8 條預覽 ↗
後為證據評價時,除受法律及良心之拘束外,並應遵守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而言。 論理法則係指理論認識及邏輯分析之方法;經驗法則則指人類本於經驗累積歸納所得之法則;所謂經驗,包括通常經驗及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9 條預覽 ↗
調查證據後為證據評價時,除受法律拘束外,並應遵守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而言。至所謂論理法則,係指理論認識及邏輯分析之方法;經驗法則,則指人類本於經驗累積歸納所得之法則;另所謂經驗,包括
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預覽 ↗
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2 條預覽 ↗
調查證據後為證據評價時,除受法律拘束外,並應遵守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而言(準用行政訴訟法一八九Ⅰ)。
法官遴選口試作業要點第 3 條預覽 ↗
析、邏輯思辨能力、適切取捨與評價、本於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認定事實、就案件事證進行分析與推理,並作出正確判斷等),占三十分。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90 條預覽 ↗
、受普遍承認且當事人、辯護人顯無爭執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 前項情形,宜事前向他造開示其內容。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95 條預覽 ↗
第二審法院審查: 一、關於事實認定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顯然影響於判決者。 二、關於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 三、關於適用法令違誤者。 四、關於科刑事項之認定或裁量不當者。 五、關於第
刑事案件第二審與第三審調查證據認定事實職權之界限與第三審自為判決之範圍第 1 條預覽 ↗
以本於生活經驗上認為確實之經驗法則或理則上當然之論理法則等為其準據,關於原判決違背該等法則必須撤銷者,第三審法院應予具體指明,茲臚列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一般標準於下: (一) 於對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7 條預覽 ↗
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於不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範圍內,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於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損害賠償事件,得依原告之聲請囑託主管機關或其他適當機構估算其損害數額或參考
國民法官法第 92 條預覽 ↗
撤銷。但關於事實之認定,原審判決非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顯然影響於判決者,第二審法院不得予以撤銷。 第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者,應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撤銷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8 條預覽 ↗
或移送併辦意旨及全案卷證資料,依客觀之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從客觀上判斷被告是否顯無成立犯罪之可能;另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除偵查中特
最高法院就上訴第三審有關認定違背法令之界限與得自為裁判之範圍應行注意事項第 1 條預覽 ↗
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如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證據法則等,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
民事事件第二審與第三審調查證據認定事實職權之界限與第三審自為判決之範圍第 1 條預覽 ↗
,均應記明於判決。且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不得違背論理法則、經驗法則及證據法則,否則,即屬違法。 (七) 刑事判決所為事實之認定,民事法院並不當然受其拘束。故民事法院僅得援用刑事案件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5 條預覽 ↗
官並得隨時命執行機關提出報告。法官依據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自由心證判斷後,發現有不應繼續執行監聽之情狀時,應撤銷原核發之通訊監察書。 通訊監察書之聲請,應以單一監察對象為限,同一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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