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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15 件
關鍵字命中15
113年審裁字第266號
113.03.22審查裁定
被告之一因而提供系爭股票中之訴外人傅子恩股票設定質權予聲請人,系爭股票事實上為聲請人所有;是系爭裁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意旨,侵害聲
113年審裁字第187號
113.02.19審查裁定
並在金融機構提存至少新臺幣150萬元保證金及設定質權等限制,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相關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
109年度統二字第6號
109.11.06
師與學校間之聘約,依系爭規定一,則認教評會享有實質權限,校長僅為契約形式上之代表人,與上開見解明顯有異。2.又確定終局判決一適用系爭規定二至四,就教師聘約書上「聘約有效期間」之認定
107年度憲二字第42號
108.09.27
權人。後日治時期因無典權制度,遂改登記為「不動產質權」。臺灣光復後,辦理土地權利憑證繳驗申報,登記為典權,嗣又因日治時期質權與我民法典權性質有別,變更登記為「臨時典權」。按清朝時期
會台字第13589號
106.09.29
權人。後日治時期因無典權制度,遂改登記為「不動產質權」。臺灣光復後,因典權制度有所不同,又變更登記為「臨時典權」。聲請人於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登記為系爭土地之
會台字第11751號
102.12.20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以典權或臨時典權登記之不動產質權,符合地籍清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公告三個月逕為塗銷臨時典權之登記,該行政機關不法侵害其財產權,顯屬違法違憲,聲請解
會台字第10890號
101.11.21
典權人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其後日據時期之「不動產質權」及光復後之「臨時典權」土地登記均非正確,然地政事務所及確定終局判決不察系爭土地之沿革事實及應適用之法律,未於地籍清理之際將聲請
釋字第582號
93.07.23大法官解釋
述採為其他共同被告之不利證據,非但混淆詰問權與對質權之本質差異,更將有害於被告訴訟上之充分防禦權及法院發見真實之實現。 最高法院三十一年上字第二四二三號判例稱「共同被告所為不利於己
釋字第292號
81.02.28大法官解釋
、第二項規定:「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又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強制
會台字第1638號
71.02.05
行政法院裁定,認聲請人之典權,為日據時期之不動產質權,不准其行使我民法之典權權益,有違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1445號
69.07.04
十四年台上字第七二一號判例,以聲請人不具所有權、質權、典權、留置權、地上權等物權為由,判定敗訴,而致發生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規定之疑義;故關於上開最高法院判例究係適用於
會台字第1241號
67.04.28
為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票質權股利及其轉為增資股之歸屬,究應由質權人收取抑由原股東收取?最高法院民庭庭推總會認定與司法行政部及經濟部之解釋不同,其為兩院歧見應加協調,聲請解釋由。
會台字第987號
63.07.18
為聲請解釋工資未受給付其質權占有在拍賣適用上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201號
45.08.12
為日據時代日人向省民借款設定不動產質權登記與我民法第九二三條有同一性質效力否請釋示案。
釋字第55號
44.10.24大法官解釋
質權人聲請法院拍賣,須先取得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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