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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13 件
關鍵字命中13
114年審裁字第206號
114.02.24審查裁定
聲請人因告訴過失致人於死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113年審裁字第514號
113.07.12審查裁定
聲請人為受判決人過失致人於死案件及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112年審裁字第567號
112.02.09審查裁定
聲請人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及其再審案件等,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111年審裁字第631號
111.11.02審查裁定
聲請人為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及其再審暨請求損害賠償案件
111年憲裁字第320號
111.06.20
聲請人因過失致人於死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111年憲裁字第198號
111.05.06
聲請人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及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會台字第10734號
101.03.02
為告訴被告林�漣遠~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年度重醫上更(二)字第五○號刑事判決,明顯不公平,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又臺灣高等法院及
會台字第10524號
100.12.09
為告訴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交上訴字第一八四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8648號
97.02.22
為自訴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三九號刑事判決,所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項機關鑑定無須具結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7684號
94.05.06
過失致人於死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九五八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少年法庭九十二年度重上更(六)字第四三號判決,適用教育部頒布之「學生乘坐汽車集體旅行遵守事項」及台北
會台字第6024號
88.05.28
並非司機駕駛業務之延續,因而致人於死者,應按普通過失致人於死罪論處;主張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三六四號刑事判決,依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人民罪刑,有違罪刑法定主義,聲請統一解釋
會台字第4366號
82.04.09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駕車不慎,致涉過失致人於死,在第一審刑事審理時,已與被害人家屬就損害賠償部分和解,並付清全部金額。不料上訴第二審時,被害人家屬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會台字第905號
61.12.29
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本件聲請人以過失致人於死案,經空軍總司令部軍事法庭諭知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聲請再審提起抗告均經駁回,呈請提起非常審判亦未獲核准,以軍事法庭未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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