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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高普考/地特) 98 年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考古題

民國 98 年(2009)地政(高普考/地特)「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8 題申論題

甲所有一筆土地位於A 市境內,被其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為「公園」公共設 施保留地,B 需地機關乃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申請徵收該地,並由A 市地政機關於 民國85 年3 月1 日公告徵收。嗣後,A 市地政機關因甲之拒絕受領補償地價及補 償費致未能於公告期滿15 日內發給完畢,其亦未將該款項予以提存,甲認本件徵 收案業已失效,A 市地政機關則認無徵收失效問題,試申論本件徵收核准案有無失 效。(30 分)
台灣電力公司由於電力輸送之必要,擬設置變電所一處,該變電所用地為公有土地, 試問如台灣電力公司主張其為國營事業,故可申請無償撥用是否合理?又撥用公有 土地有償或無償之相關規定為何?試說明之。(25 分)
甲於民國94 年3 月間向乙購買位於A 縣都市計畫住宅區二筆土地,於辦畢土地所 有權移轉登記後發現其中一筆雖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但卻供作住宅社區內居民通行 使用之巷道,甲不服氣乃於民國97 年5 月向A 縣稅捐稽徵處申請免徵該筆土地之 地價稅,經該處核准並自民國97 年起至原因消滅時止免徵地價稅,惟甲主張該系 爭土地自民國94 年3 月起即無償供公共通行使用,從而A 縣稅捐稽徵處應退還其 已繳納民國94、95 與96 年之地價稅,試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0 分)
某甲向乙承租房屋,租期二年,期滿後甲繼續居住,半年後乙向甲表示欲收回作營 業使用。試問: 出租房屋收回之限制為何?甲得否主張已為不定期租賃,乙無收回之餘地?(15 分) 乙以供營業使用為理由收回出租房屋是否符合收回之要件?(10 分)
土地登記所登記之法律關係主要有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者,或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 產物權者。試問: 上述二種法律關係而生土地權利之變動登記,其在登記上之意義與效力有何不同? (15 分) 所謂「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之情形為何?試就登 記實務上所見,舉例說明之。(10 分)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筆土地,每人的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今年十月間三人協議 分割土地,分割後甲所取得的土地價值較分割前的土地價值增加,乙所取得的土地 價值較分割前的土地價值減少,丙所取得的土地價值與分割前的土地價值相同。請 問本案應如何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及相關登記?(25 分)
政府於何種情形得公告禁止土地所有權移轉、變更、分割及設定負擔之登記?又有 何種情形,得不受該禁止規定之限制?(25 分)
土地登記如有錯誤、遺漏或虛偽,登記名義人或利害關係人應如何申請救濟?(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