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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112 年智慧財產權法考古題

民國 112 年(2023)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智慧財產權法」考試題目,共 3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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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自民國(下同)105 年起共同經營小吃店,店名為「豪豪初飯」。 嗣因疫情期間來客量大減,在入不敷出情況下,雙方遂於111 年4 月1 日結束該小吃店之營業。其後,疫情趨緩,甲於112 年1 月5 日另覓店 址,獨自再開小吃店,並延續使用「豪豪初飯」作為店名。乙則於112 年2 月1 日以「豪豪初飯」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下稱「系 爭商標」),指定使用於飲食店、小吃店等服務。乙提出申請翌日即向甲 告知申請商標乙事,並詢問甲是否有意再次合作開店,惟甲表示婉拒。 乙之商標申請案於112 年6 月1 日獲准註冊並經公告。乙於同月5 日委 請律師發函,要求甲停止侵害系爭商標行為,然甲認為其行為並不構成 商標使用,故未置理並繼續營業。請附理由分析說明: 甲之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使用?(10 分) 甲之行為是否構成侵害系爭商標權之罪責?(20 分)
甲原於乙公司擔任資深研發部工程師,於民國112 年6 月1 日離職,並 於離職前將所負責的「新產品開發專案設計」簡報(下稱系爭簡報),以 螢幕截圖方式,將簡報內容逐頁儲存至自己的隨身碟。其後甲至與乙公 司具有競爭關係之丙公司位於新竹的辦公室面試新職,面試當天,丙公 司大陸地區工作團隊並以線上同步方式一同面試。甲在面試過程中提出 系爭簡報資料紙本作為其個人經歷實績之佐證。乙公司發現上情後,以 系爭簡報內容為乙公司明年度的新產品上市計畫,開發金額高達新臺幣 3 億元,並業經標示為「機密」文件,取用受有管制(設定唯讀且禁止 列印與下載),主張甲任職時與乙公司簽立有保密合約與員工聘僱承諾 書,承諾遵守公司規定不得非法持有、重製及利用機密資料,因而對甲 提起營業秘密侵害訴訟。請附理由分析說明甲是否構成營業秘密侵害? 有何刑事責任?(30 分)
A 開設C 文理補習班已有多年,在民國(下同)111 年初A 為C 補習班 編撰「111 年學測、指考班年度計畫表」(下稱「年度計畫表」)與「學生 公約」。除印刷於招生手冊,亦張貼於補習班官網,供人瀏覽。官網及招 生手冊均標示有「本內容皆為C 文理補習班所有,未經同意請勿擅自複 製或轉載」等字樣。前開「年度計畫表」以表格形式呈現,左側為111 年 8 月至112 年7 月之月曆,最右欄之「重要特定日」記載國定假日、學 測、指考、考前衝刺時間,中間「重要行事」欄記載開班、週考、段考、 學測、模擬考、複習考等之進度範圍與時間。「學生公約」則是A 基於 其辦學經驗,統整教室管理規定、曠缺考勤規定及行為舉止規定三大架 構,與學生約法三章。因應現今學生特質,A 在撰擬「學生公約」時特 意琢磨用字遣詞、句型,改以循循善誘而非警告式教條的文句呈現。嗣 A 發現另一家由B 開設的補習班官網上,竟出現內容高度近似於「年度 計畫表」與「學生公約」內容之資料(相異處約10%),A 認為B 之行 為已構成對前開資料的著作權侵害,遂發函要求B 停止使用並移除前開 資料。請依我國著作權法附理由說明:(每小題各20 分,共40 分) B 辯稱A 所編撰「年度計畫表」資料僅為課程、考試資訊的常見編排 組合方式,且「學生公約」也普遍存在於各家補習班,故該等資料不 具有原創性,自無所謂侵權。是否有理由? A 主張B 之行為已侵害其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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