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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原金簡字第1號

違反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巫美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原金簡字第1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韋瑩

      吳冠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3年度偵字第7498

、8615、10020、10296、11117號、104年度偵字第556、920號)

及就被告吳冠樺部分(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221

號)移送併案審理,因上列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

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李韋瑩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號所示之物沒收。

吳冠樺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7號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㈠犯罪事實欄一整段刪除;㈡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二、附表三補充更正為本判決附表一;㈢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補充更正為本判決附表二;㈣原追加起訴書附表三補充更正為本判決附表三;㈤增加卷宗對照表如本判決附表四所示;㈥證據增列「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追加起訴書、補充理由書之記載(分別如附件一、二)。

二、應適用之法條: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犯罪之行為,有一經著手,即已完成者,例如學理上所稱之即成犯;亦有著手之後,尚待發生結果,為不同之評價者,例如加重結果犯、結果犯;而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結合犯、連續犯、牽連犯、想像競合犯等分類,前五種為實質上一罪,後三者屬裁判上一罪,因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11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⒈被告李韋瑩如附表一編號4、8號所示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業於民國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於103年6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法定刑則提高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0,000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上開部分自應適用被告李韋瑩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合先敘明。

⒉103年6月18日刑法修正時,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之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000元以下罰金:㈠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㈡三人以上共同犯之。㈢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被告吳冠樺就如附表一編號15號所示犯行,既係在修正、增訂上述條文後所為,自無庸比較新舊法,而應適用修正、增訂後之規定。

⒊同案被告邵松甫等人就如附表一編號2、5號所示犯行,其行為時間自詐欺取財罪修正施行前,持續至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增訂施行後,是渠等行為終了、結果之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則依上開說明,自無依刑法第2條比較新、舊法之問題,而應逕適用新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論處。

⒋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因此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是本案犯罪集團成員分別向告訴人朱興龍、陳平和、薛張玉桂為如附表一編號2、5、15號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向告訴人謝明峰、朱昆亮為如附表一編號4、8號所示詐欺取財之犯行,自係共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而被告2人單純提供上開帳戶予他人犯普通、加重詐欺取財罪使用,然尚無證據證明被告2人參與普通、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應僅得認定被告2人係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犯意而為之,且其所為提供上開帳戶予他人之行為係屬普通、加重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核被告李韋瑩就附表一編號4、8號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2號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被告吳冠樺就附表一編號2、5、15號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

㈡追加起訴書認被告李韋瑩就附表一編號2號所為及被告吳冠樺就附表一編號2、5、15號所為,僅構成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固有未洽,惟經蒞庭之公訴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更正此部分之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嫌,已無礙被告2人防禦權之行使,故本院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㈢又移送併辦即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221號(即如附表一編號15號所示)部分,與原追加起訴部分均屬同一事實,俱為追加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㈣又被告2人分別以一提供上開帳戶之行為,各自幫助詐欺犯罪集團對告訴人朱興龍、謝明峰、朱昆亮、陳平和、薛張玉桂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皆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之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被告2人既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爰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各減輕其刑。

㈥爰以被告2人各自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渠2人提供帳戶作為他人詐取財物之工具,非但增加告訴人尋求救濟及國家機關偵查犯罪之困難,使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人逍遙法外,亦使為詐欺取財犯罪之人得以順利隱匿自己之身分而避免遭查獲,愈使其肆無忌憚,加深犯罪之猖獗,類此行為已嚴重損及社會治安,所造成之危害至深且鉅,自應予以相當之非難,不宜輕縱,並斟酌告訴人朱興龍、謝明峰、朱昆亮、陳平和、薛張玉桂各自受騙之金額,以及被告2人迄今均尚未與告訴人朱興龍、謝明峰、朱昆亮、陳平和、薛張玉桂達成和解之情形,兼衡被告李韋瑩自述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未婚、無子之生活狀況,而被告吳冠樺則自述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水電工、已婚、育有2子之生活狀況,暨考量被告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2人所犯之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罪,法定本刑逾有期徒刑5年以上,雖不符得易科罰金之規定,然被告得於判決確定後,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至是否准許,則屬執行檢察官之權責範圍,附此敘明。

㈦被告2人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已修正,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而依同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無庸比較新舊法,而逕適用裁判時之沒收相關規定。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至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因犯罪所得之財物,係以實際所得者為限,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即無從為沒收、追徵或以財產抵償之諭知(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33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47號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李韋瑩、吳冠樺所有,且供犯本案幫助詐欺、幫助加重詐欺犯行所用,業據李韋瑩、吳冠樺陳述在卷,故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⒉至其他供同案被告李建璋犯加重詐欺犯行所用之物以及同案被告林依媄犯違反銀行法犯行所用之物以及與本案無關之物,因與被告2人本案幫助詐欺、幫助加重詐欺犯行無關,故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⒊被告吳冠樺於警詢、偵訊時供稱:伊於103年6月底交付帳戶存摺予李建璋作為水電工程匯款,之後李建璋說要借用,條件是伊的工程款外,另有匯入款項3﹪作為酬金,伊有答應,但是李建璋至今未給伊任何酬金,連伊的工程款都沒有拿到等語(見A2卷第219頁反面至第220頁、A3卷第489頁反面),而被告李韋瑩於偵訊時供稱:李建璋有跟伊說會分給伊好處,但後來都沒有分給伊等語(見A4卷第52頁反面),而依卷內現存資料,尚無證據證明被告2人因本案幫助詐欺、幫助加重詐欺犯行實際上獲有不法利益,難認被告2人獲有犯罪所得,自無從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修正後)、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第55條、第30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欣雅追加起訴,檢察官高如應、傅克強、陳詠薇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巫美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被│受騙日期/│共同正犯│     詐騙方式     │被害人依指示匯│   證      據   │
│    │害│受騙金額(│        │                  │入之帳戶      │                │
│    │人│新臺幣)  │        │                  │              │                │
├──┼─┼─────┼────┼─────────┼───────┼────────┤
│1(│陳│⑴101年秋 │李建璋、│由「程哥」、潘義隆│不詳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
│即原│水│  季某日/│邵松甫、│指揮冒稱「吳雅婷」│              │  水福於警詢中之│
│追加│福│  40,000元│洪誼玲、│之詐欺集團成員撥打│              │  證述(見A2卷第│
│起訴│  │⑵102年農 │王正裕、│電話與陳水福攀談,│              │  306頁至第309頁│
│書附│  │  曆年前/│潘義隆、│於取得陳水福信任後│              │  、A15卷第41頁 │
│表三│  │  50,000元│綽號「程│,向陳水福訛稱需要│              │  )            │
│編號│  │⑶102年5、│哥」男子│學費、醫藥費云云,│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
│8號 │  │  6月間某 │及冒稱「│致陳水福陷於錯誤而│              │  請書、台北富邦│
│)  │  │  日/    │吳雅婷」│匯款後,「程哥」再│              │  銀行匯款委託書│
│    │  │  14,000元│之詐欺集│通知李建璋,由李建│              │  、聯邦銀行匯款│
│    │  │⑷102年5、│團成年成│璋指揮旗下車手前往│              │  通知單、華南商│
│    │  │  6月間某 │員      │提領該帳戶內款項。│              │  業銀行匯款回條│
│    │  │  日/    │        │                  │              │  聯、存款人收執│
│    │  │  50,000元│        │                  │              │  聯、陽信商業銀│
│    │  │⑸102年5、│        │                  │              │  行無摺存款送款│
│    │  │  6月間某 │        │                  │              │  單、臺灣銀行匯│
│    │  │  日/    │        │                  │              │  款申請書回條聯│
│    │  │  180,000 │        │                  │              │  、臺灣中小企業│
│    │  │  元      │        │                  │              │  銀行匯款申請書│
│    │  ├─────┤        │                  ├───────┤  (匯款人證明聯│
│    │  │102年5、6 │        │                  │現金交付      │  )(見A2卷第31│
│    │  │月間/    │        │                  │              │  0頁至第313頁)│
│    │  │46,000元  │        │                  │              │③蔡秋鳳左列帳戶│
│    │  ├─────┤        │                  ├───────┤  之帳戶基本資料│
│    │  │102年5、6 │        │                  │聯邦銀行中山分│  查詢交易及客戶│
│    │  │月間/    │        │                  │行,戶名辜千盈│  歷史交易明細查│
│    │  │120,000元 │        │                  │,帳號00000000│  詢(見A15卷第 │
│    │  │          │        │                  │9658號        │  99頁、第100頁 │
│    │  ├─────┤        │                  ├───────┤  反面至第101頁 │
│    │  │⑴102年7月│        │                  │土地銀行北屯分│  反面)        │
│    │  │  29日/  │        │                  │行,戶名蔡秋鳳│④董千鈺左列帳戶│
│    │  │  430,000 │        │                  │,帳號00000000│  之立帳申請書及│
│    │  │  元      │        │                  │9256號        │  歷史交易明細(│
│    │  │⑵102年9月│        │                  │              │  見A15卷第90頁 │
│    │  │  10日/  │        │                  │              │  、第96頁)    │
│    │  │  150,000 │        │                  │              │⑤邵松甫左列帳戶│
│    │  │  元      │        │                  │              │  之存戶印鑑卡及│
│    │  │⑶102年9月│        │                  │              │  存摺存款歷史明│
│    │  │  12日/  │        │                  │              │  細查詢(見A5卷│
│    │  │  200,000 │        │                  │              │  第87頁正反面、│
│    │  │  元      │        │                  │              │  第88頁)      │
│    │  │⑷102年9月│        │                  │              │⑥洪誼玲左列帳戶│
│    │  │  25日/  │        │                  │              │  之立帳申請書、│
│    │  │  100,000 │        │                  │              │  預留印鑑卡及客│
│    │  │  元、    │        │                  │              │  戶歷史交易清單│
│    │  │  100,000 │        │                  │              │  (見A6卷第296 │
│    │  │  元      │        │                  │              │  頁、第307頁) │
│    │  │⑸102年10 │        │                  │              │⑦王正裕左列帳戶│
│    │  │  月29日/│        │                  │              │  之存摺存款印鑑│
│    │  │  340,000 │        │                  │              │  卡及客戶對帳單│
│    │  │  元      │        │                  │              │  列印資料(見A1│
│    │  ├─────┤        │                  ├───────┤  卷第137頁反面 │
│    │  │102年12月 │        │                  │中華郵政股份有│  至第138頁反面 │
│    │  │12日/    │        │                  │限公司燕巢郵局│  )            │
│    │  │1,200,000 │        │                  │,戶名董千鈺,│⑧金融機構聯防機│
│    │  │元        │        │                  │帳號0000000000│  制通報單、彰化│
│    │  │          │        │                  │89-94號       │  縣警察局員林分│
│    │  ├─────┤        │                  ├───────┤  局林厝派出所受│
│    │  │102年12月 │        │                  │臺灣銀行博愛分│  理刑事案件報案│
│    │  │26日      │        │                  │行,戶名邵松甫│  三聯單、受理詐│
│    │  │/590,000 │        │                  │,帳號00000000│  騙帳戶通報警示│
│    │  │元        │        │                  │6151號        │  簡便格式表(見│
│    │  ├─────┤        │                  ├───────┤  銀A2卷第318頁 │
│    │  │⑴102年12 │        │                  │中華郵政股份有│  行第323頁反面 │
│    │  │  月30日/│        │                  │限公司鳳山郵局│  )            │
│    │  │  20,000元│        │                  │,戶名洪誼玲,│                │
│    │  │⑵103年1月│        │                  │帳號0000000000│                │
│    │  │  16日/  │        │                  │9335號        │                │
│    │  │  500,000 │        │                  │              │                │
│    │  │  元      │        │                  │              │                │
│    │  ├─────┤        │                  ├───────┤                │
│    │  │⑴103年3月│        │                  │陽信商業銀行鼎│                │
│    │  │  24日/  │        │                  │力分行,戶名王│                │
│    │  │  300,000 │        │                  │正裕,帳號0990│                │
│    │  │  元、    │        │                  │00000000號    │                │
│    │  │  250,000 │        │                  │              │                │
│    │  │  元、    │        │                  │              │                │
│    │  │  220,000 │        │                  │              │                │
│    │  │  元      │        │                  │              │                │
│    │  │⑵103年3月│        │                  │              │                │
│    │  │  25日/  │        │                  │              │                │
│    │  │  700,000 │        │                  │              │                │
│    │  │  元      │        │                  │              │                │
├──┼─┼─────┼────┼─────────┼───────┼────────┤
│2(│朱│102年10月 │李建璋、│由「程哥」、潘義隆│中華郵政股份有│①證人即告訴人朱│
│即原│興│29日/    │洪誼玲、│指揮冒稱「林雨薇」│限公司鳳山郵局│  興龍於警詢中之│
│追加│龍│6,000元   │高宏文、│之詐欺集團成員撥打│,戶名洪誼玲,│  證述(見A6卷第│
│起訴│  │          │邵松甫、│電話與朱興龍攀談,│帳號0000000000│  453頁至第454頁│
│書附│  │          │張永彬、│於取得朱興龍信任後│9335號        │  )            │
│表三│  ├─────┤何賢龍、│,向朱興龍訛稱住院├───────┤②郵政跨行匯款申│
│編號│  │102年11月7│林彥昌、│急需醫藥費、生活費│中華郵政股份有│  請書(見A6卷第│
│7號 │  │日/10,000│鄭光吾、│云云,致朱興龍陷於│限公司,戶名高│  458頁、第459頁│
│)  │  │元        │盧芷萱、│錯誤而匯款後,「程│宏文,帳號0101│  、第462頁至第4│
│    │  │          │潘義隆、│哥」再通知李建璋,│0000000000號  │  72頁、第484頁 │
│    │  ├─────┤綽號「程│由李建璋指揮旗下車├───────┤  至第488頁、第 │
│    │  │⑴103年1月│哥」男子│手前往提領該帳戶內│臺灣銀行博愛分│  490頁至496頁)│
│    │  │  15日/  │及冒稱「│款項,並由盧芷萱處│行,戶名邵松甫│③華南商業銀行活│
│    │  │  10,000元│林雨薇」│理帳目事宜。      │,帳號00000000│  期性存款存款憑│
│    │  │⑵103年1月│之詐欺集│                  │6151號        │  條(收據)(見│
│    │  │  22日/  │團成年成│                  │              │  A6卷第489頁) │
│    │  │  10,000元│員      │                  │              │④洪誼玲左列帳戶│
│    │  ├─────┤        │                  ├───────┤  之立帳申請書、│
│    │  │103年1月24│        │                  │陽信商業銀行小│  預留印鑑卡及客│
│    │  │日/5,000 │        │                  │港分行,戶名李│  戶歷史交易清單│
│    │  │元        │        │                  │韋瑩,帳號0930│  (見A6卷第296 │
│    │  │          │        │                  │00000000號    │  頁、第300頁) │
│    │  ├─────┤        │                  ├───────┤⑤邵松甫左列帳戶│
│    │  │⑴103年2月│        │                  │華南商業銀行北│  之存戶印鑑卡及│
│    │  │  10日/  │        │                  │高雄分行,戶名│  存摺存款歷史明│
│    │  │  5,000元 │        │                  │張永彬,帳號71│  細查詢(見A5卷│
│    │  │⑵103年2月│        │                  │0000000000號  │  第87頁正反面、│
│    │  │  13日/  │        │                  │              │  第88頁反面、第│
│    │  │  5,000元 │        │                  │              │  89頁反面)    │
│    │  │⑶103年2月│        │                  │              │⑥何賢龍左列帳戶│
│    │  │  18日/  │        │                  │              │  之存摺封面及內│
│    │  │  5,000元 │        │                  │              │  頁影本(見A5卷│
│    │  │⑷103年2月│        │                  │              │  第123頁、第125│
│    │  │  20日/  │        │                  │              │  頁)          │
│    │  │  5,000元 │        │                  │              │⑦吳冠樺左列帳戶│
│    │  │⑸103年2月│        │                  │              │  之存摺封面及內│
│    │  │  24日/  │        │                  │              │  頁影本(見A6卷│
│    │  │  5,000元 │        │                  │              │  第341頁、第343│
│    │  │⑹103年2月│        │                  │              │  頁、第346頁) │
│    │  │  25日/  │        │                  │              │⑧鄭光吾左列帳戶│
│    │  │  5,000元 │        │                  │              │  之存摺封面及內│
│    │  │⑺103年3月│        │                  │              │  頁影本(見A2卷│
│    │  │  3日/   │        │                  │              │  第256頁、264頁│
│    │  │  5,000元 │        │                  │              │  )            │
│    │  │⑻103年3月│        │                  │              │                │
│    │  │  6日/   │        │                  │              │                │
│    │  │  11,000元│        │                  │              │                │
│    │  │⑼103年6月│        │                  │              │                │
│    │  │  11日/  │        │                  │              │                │
│    │  │  6,000元 │        │                  │              │                │
│    │  │⑽103年6月│        │                  │              │                │
│    │  │  16日/  │        │                  │              │                │
│    │  │  5,000元 │        │                  │              │                │
│    │  ├─────┤        │                  ├───────┤                │
│    │  │⑴103年4月│        │                  │華南商業銀行竹│                │
│    │  │  24日/  │        │                  │科分行(追加起│                │
│    │  │  5,000元 │        │                  │訴書誤載為東台│                │
│    │  │⑵103年4月│        │                  │北分行,應予更│                │
│    │  │  25日/  │        │                  │正),戶名何賢│                │
│    │  │  5,000元 │        │                  │龍,帳號00號  │                │
│    │  │⑶103年6月│        │                  │              │                │
│    │  │  3日/   │        │                  │              │                │
│    │  │  20,000元│        │                  │              │                │
│    │  │⑷103年6月│        │                  │              │                │
│    │  │  6日/   │        │                  │              │                │
│    │  │  5,000元 │        │                  │              │                │
│    │  ├─────┤        │                  ├───────┤                │
│    │  │⑴103年4月│        │                  │臺灣銀行博愛分│                │
│    │  │  30日/  │        │                  │行,戶名林彥昌│                │
│    │  │  5,000元 │        │                  │,帳號0000000 │                │
│    │  │⑵103年5月│        │                  │59732號       │                │
│    │  │  5日/   │        │                  │              │                │
│    │  │  5,000元 │        │                  │              │                │
│    │  │⑶103年5月│        │                  │              │                │
│    │  │  8日/   │        │                  │              │                │
│    │  │  5,000元 │        │                  │              │                │
│    │  ├─────┤        │                  ├───────┤                │
│    │  │⑴103年7月│        │                  │臺灣中小企業銀│                │
│    │  │  4日/   │        │                  │行岡山分行,戶│                │
│    │  │  15,000元│        │                  │名吳冠樺,帳號│                │
│    │  │⑵103年7月│        │                  │00000000000000│                │
│    │  │  7日/   │        │                  │號            │                │
│    │  │  5,000元 │        │                  │              │                │
│    │  ├─────┤        │                  ├───────┤                │
│    │  │⑴103年7月│        │                  │合作金庫大港埔│                │
│    │  │  31日/  │        │                  │分行,戶名鄭光│                │
│    │  │  5,000元 │        │                  │吾,帳號526376│                │
│    │  │⑵103年8月│        │                  │0000000號     │                │
│    │  │  1日/   │        │                  │              │                │
│    │  │  5,000元 │        │                  │              │                │
├──┼─┼─────┼────┼─────────┼───────┼────────┤
│3(│莊│102年12月2│李建璋、│由「程哥」、潘義隆│中華郵政股份有│①證人即告訴人莊│
│即原│添│日/10,000│洪誼玲、│指揮冒稱「陳美雪」│限公司鳳山郵局│  添進於警詢中之│
│追加│進│元        │林家宏、│、「邱雅雯」之詐欺│,戶名洪誼玲,│  證述(見A2卷第│
│起訴│  │          │鄭光吾、│集團成員撥打電話與│帳號0000000000│  369頁至第370頁│
│書附│  │          │盧芷萱、│莊添進攀談,於取得│9335號        │  、A6卷第389頁 │
│表三│  ├─────┤潘義隆、│莊添進信任後,向莊├───────┤  至第391頁)   │
│編號│  │103年6月3 │綽號「程│添進訛稱需借款還朋│永豐銀行泰山分│②洪誼玲左列帳戶│
│1號 │  │日/50,000│哥」男子│友云云,致莊添進陷│行,戶名林家宏│  之立帳申請書、│
│)  │  │元        │及冒稱「│於錯誤而匯款後,「│,帳號00000000│  預留印鑑卡及客│
│    │  │          │陳美雪」│程哥」再通知李建璋│011233號      │  戶歷史交易清單│
│    │  ├─────┤、「邱雅│,由李建璋指揮旗下├───────┤  (見A6卷第296 │
│    │  │103年7月24│雯」之詐│車手前往提領該帳戶│合作金庫大港埔│  頁、第304頁) │
│    │  │日/20,000│欺集團成│內款項,並由盧芷萱│分行,戶名鄭光│③林家宏左列帳戶│
│    │  │元        │年成員  │處理帳目事宜。    │吾,帳號526376│  之個人戶申請書│
│    │  │          │        │                  │0000000號     │  、印鑑卡、授權│
│    │  │          │        │                  │              │  書及帳戶往來明│
│    │  │          │        │                  │              │  細(見A1卷第15│
│    │  │          │        │                  │              │  9頁反面至第161│
│    │  │          │        │                  │              │  頁反面、第164 │
│    │  │          │        │                  │              │  頁)          │
│    │  │          │        │                  │              │④鄭光吾左列帳戶│
│    │  │          │        │                  │              │  之存摺封面及內│
│    │  │          │        │                  │              │  頁影本(見A2卷│
│    │  │          │        │                  │              │  第256頁、第264│
│    │  │          │        │                  │              │  頁)          │
│    │  │          │        │                  │              │⑤鄭光吾左列帳戶│
│    │  │          │        │                  │              │  之匯款匯出明細│
│    │  │          │        │                  │              │  查詢表(A13卷 │
│    │  │          │        │                  │              │  第233頁反面) │
├──┼─┼─────┼────┼─────────┼───────┼────────┤
│4(│謝│⑴103年1月│李建璋、│由「程哥」、潘義隆│陽信商業銀行小│①證人即告訴人謝│
│即原│明│  20日/  │高宏文、│指揮冒稱「楊子橋」│港分行,戶名李│  明峰於警詢中之│
│追加│峰│  10,000元│潘義隆、│之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韋瑩,帳號0930│  證述(見A2卷第│
│起訴│  │⑵103年5月│綽號「程│電話與謝明峰攀談,│00000000號    │  286頁至第287頁│
│書附│  │  12日/  │哥」男子│於取得謝明峰信任後│              │  )            │
│表三│  │  15,000元│及冒稱「│,向謝明峰訛稱積欠│              │②新竹縣關西鎮農│
│編號│  ├─────┤楊子橋」│債務及房租,急需用├───────┤  會匯款申請書(│
│3號 │  │103年4月7 │之詐欺集│錢云云,致謝明峰陷│臺灣銀行五甲分│  代收據)(見A2│
│)  │  │日/10,000│團成年成│於錯誤而匯款後,「│行,戶名高宏文│  卷第288頁、第2│
│    │  │元        │員      │程哥」再通知李建璋│,帳號00000000│  90頁)        │
│    │  │          │        │,由李建璋指揮旗下│3044號        │③高宏文左列帳戶│
│    │  │          │        │車手前往提領該帳戶│              │  之通訊中文名、│
│    │  │          │        │內款項。          │              │  地資料查詢(個│
│    │  │          │        │                  │              │  人戶)及存摺存│
│    │  │          │        │                  │              │  款歷史明細查詢│
│    │  │          │        │                  │              │  (見A5卷第220 │
│    │  │          │        │                  │              │  頁反面至第221 │
│    │  │          │        │                  │              │  頁、第226頁) │
├──┼─┼─────┼────┼─────────┼───────┼────────┤
│5(│陳│⑴103年2月│李建璋、│由「程哥」、潘義隆│華南商業銀行北│①證人即告訴人陳│
│即原│平│  14日/  │張永彬、│指揮冒稱「陳家祺」│高雄分行,戶名│  平和於警詢中之│
│追加│和│  10,000元│林彥昌、│之詐欺集團成員撥打│張永彬,帳號71│  證述(見A2卷第│
│起訴│  │⑵103年2月│盧芷萱、│電話與陳平和攀談,│0000000000號  │  224頁至第226頁│
│書附│  │  25日/  │潘義隆、│於取得陳平和信任後│              │  )            │
│表三│  │  10,000元│綽號「程│,向陳平和訛稱酒店│              │②三信商業銀行匯│
│編號│  │⑶103年3月│哥」男子│贖身、付房租、開刀│              │  款回條(見A2卷│
│6號 │  │  7日/   │及冒稱「│醫療費云云,致陳平│              │  第232頁反面至 │
│)  │  │  10,000元│陳家祺」│和陷於錯誤而匯款後│              │  第234頁)     │
│    │  ├─────┤之詐欺集│,「程哥」再通知李├───────┤③吳冠樺左列帳戶│
│    │  │103年5月12│團成年成│建璋,由李建璋指揮│臺灣銀行博愛分│  之客戶基本資料│
│    │  │日/10,000│員      │旗下車手前往提領該│行,戶名林彥昌│  查詢及交易明細│
│    │  │元        │        │帳戶內款項,並由盧│,帳號00000000│  (見A2卷第229 │
│    │  │          │        │芷萱處理帳目事宜。│9732號        │  頁反面、第231 │
│    │  ├─────┤        │                  ├───────┤  頁反面)      │
│    │  │103年7月10│        │                  │臺灣中小企業銀│④吳冠樺左列帳戶│
│    │  │日/23,000│        │                  │行岡山分行,戶│  之存摺封面及內│
│    │  │元        │        │                  │名吳冠樺,帳號│  頁影本(見A6卷│
│    │  │          │        │                  │00000000000號 │  第341頁、第345│
│    │  │          │        │                  │              │  頁)          │
├──┼─┼─────┼────┼─────────┼───────┼────────┤
│6(│蔡│⑴103年3月│李建璋、│由「程哥」、潘義隆│臺灣銀行五甲分│①證人即告訴人蔡│
│即原│耀│  19日/  │高宏文、│指揮冒稱「林小慧」│行,戶名高宏文│  耀生於警詢中之│
│追加│生│  46,000元│何賢龍、│之詐欺集團成員撥打│,帳號00000000│  證述(見A2卷第│
│起訴│  │⑵103年3月│林彥昌、│電話與蔡耀生攀談,│3044號        │  403頁至第404頁│
│書附│  │  24日/  │盧芷萱、│於取得蔡耀生信任後│              │  、A6卷第394頁 │
│表三│  │  40,000元│潘義隆、│,再由自稱「林小慧│              │  至第402頁)   │
│編號│  │⑶103年3月│綽號「程│」之姊妹淘、同事之│              │②合作金庫銀行存│
│2號 │  │  27日/  │哥」男子│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              │  款憑條(見A2卷│
│)  │  │  45,000元│及冒稱「│話向蔡耀生訛稱「林│              │  405頁)       │
│    │  │⑷103年3月│林小慧」│小慧」腦部長瘤,急│              │③高宏文左列帳戶│
│    │  │  31日/  │、「林小│需醫藥費開刀治療云│              │  之通訊中文名、│
│    │  │  210,000 │慧」姊妹│云,致蔡耀生陷於錯│              │  地資料查詢(個│
│    │  │  元、    │淘、同事│誤而匯款後,「程哥│              │  人戶)及存摺存│
│    │  │  140,000 │之詐欺集│」再通知李建璋,由│              │  款歷史明細查詢│
│    │  │  元      │團成年成│李建璋指揮旗下車手│              │  (見A5卷第220 │
│    │  │⑸103年4月│員      │前往提領該帳戶內款│              │  頁反面至第221 │
│    │  │  1日/   │        │項,並由盧芷萱處理│              │  頁、第224頁至 │
│    │  │  180,000 │        │帳目事宜。        │              │  第227頁)     │
│    │  │  元      │        │                  │              │④何賢龍左列帳戶│
│    │  │⑹103年4月│        │                  │              │  之存摺封面及內│
│    │  │  2日/   │        │                  │              │  頁影本(見A5卷│
│    │  │  300,000 │        │                  │              │  第123頁、第124│
│    │  │  元      │        │                  │              │  頁、第125頁至 │
│    │  │⑺103年4月│        │                  │              │  第126頁)     │
│    │  │  3日/   │        │                  │              │⑤陳志榮左列帳戶│
│    │  │  400,000 │        │                  │              │  之綜合印鑑卡影│
│    │  │  元      │        │                  │              │  本及交易明細(│
│    │  │⑻103年4月│        │                  │              │  見A2卷第406頁 │
│    │  │  10日/  │        │                  │              │  至第407頁)   │
│    │  │  400,000 │        │                  │              │⑥林彥昌左列帳戶│
│    │  │  元      │        │                  │              │  之存摺封面及內│
│    │  │⑼103年4月│        │                  │              │  頁影本(見A5卷│
│    │  │  11日/  │        │                  │              │  第163頁、第164│
│    │  │  200,000 │        │                  │              │  頁至第167頁) │
│    │  │  元      │        │                  │              │                │
│    │  │⑽103年4月│        │                  │              │                │
│    │  │  14日/  │        │                  │              │                │
│    │  │  340,000 │        │                  │              │                │
│    │  │  元      │        │                  │              │                │
│    │  ├─────┤        │                  ├───────┤                │
│    │  │⑴103年4月│        │                  │彰化商業銀行東│                │
│    │  │  7日/   │        │                  │基隆分行,戶名│                │
│    │  │  560,000 │        │                  │王嵩岳,帳號41│                │
│    │  │  元      │        │                  │00000000000號 │                │
│    │  │⑵103年4月│        │                  │              │                │
│    │  │  9日/   │        │                  │              │                │
│    │  │  390,000 │        │                  │              │                │
│    │  │  元      │        │                  │              │                │
│    │  │⑶103年4月│        │                  │              │                │
│    │  │  11日/  │        │                  │              │                │
│    │  │  220,000 │        │                  │              │                │
│    │  │  元      │        │                  │              │                │
│    │  ├─────┤        │                  ├───────┤                │
│    │  │⑴103年4月│        │                  │華南商業銀行竹│                │
│    │  │  14日/  │        │                  │科分行,戶名何│                │
│    │  │  180,000 │        │                  │賢龍,帳號3022│                │
│    │  │  元      │        │                  │00000000號    │                │
│    │  │⑵103年4月│        │                  │              │                │
│    │  │  15日/  │        │                  │              │                │
│    │  │  200,000 │        │                  │              │                │
│    │  │  元      │        │                  │              │                │
│    │  │⑶103年4月│        │                  │              │                │
│    │  │  16日/  │        │                  │              │                │
│    │  │  200,000 │        │                  │              │                │
│    │  │  元      │        │                  │              │                │
│    │  │⑷103年4月│        │                  │              │                │
│    │  │  17日/  │        │                  │              │                │
│    │  │  300,000 │        │                  │              │                │
│    │  │  元      │        │                  │              │                │
│    │  │⑸103年6月│        │                  │              │                │
│    │  │  3日/   │        │                  │              │                │
│    │  │  400,000 │        │                  │              │                │
│    │  │  元      │        │                  │              │                │
│    │  │⑹103年6月│        │                  │              │                │
│    │  │  4日/   │        │                  │              │                │
│    │  │  350,000 │        │                  │              │                │
│    │  │  元      │        │                  │              │                │
│    │  │⑺103年6月│        │                  │              │                │
│    │  │  5日/   │        │                  │              │                │
│    │  │  450,000 │        │                  │              │                │
│    │  │  元      │        │                  │              │                │
│    │  │⑻103年6月│        │                  │              │                │
│    │  │  6日/   │        │                  │              │                │
│    │  │  200,000 │        │                  │              │                │
│    │  │  元、    │        │                  │              │                │
│    │  │  900,000 │        │                  │              │                │
│    │  │  元      │        │                  │              │                │
│    │  │⑼103年6月│        │                  │              │                │
│    │  │  9日/   │        │                  │              │                │
│    │  │  900,000 │        │                  │              │                │
│    │  │  元、    │        │                  │              │                │
│    │  │  110,000 │        │                  │              │                │
│    │  │  元      │        │                  │              │                │
│    │  │⑽103年6月│        │                  │              │                │
│    │  │  17日/  │        │                  │              │                │
│    │  │  250,000 │        │                  │              │                │
│    │  │  元      │        │                  │              │                │
│    │  ├─────┤        │                  ├───────┤                │
│    │  │103年4月21│        │                  │合作金庫商業銀│                │
│    │  │日/      │        │                  │行員新分行,戶│                │
│    │  │300,000元 │        │                  │名陳志榮,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號            │                │
│    │  ├─────┤        │                  ├───────┤                │
│    │  │⑴103年5月│        │                  │臺灣銀行博愛分│                │
│    │  │  19日/  │        │                  │行,戶名林彥昌│                │
│    │  │  550,000 │        │                  │,帳號00000000│                │
│    │  │  元      │        │                  │9732號        │                │
│    │  │⑵103年5月│        │                  │              │                │
│    │  │  20日/  │        │                  │              │                │
│    │  │  300,000 │        │                  │              │                │
│    │  │  元      │        │                  │              │                │
│    │  │⑶103年5月│        │                  │              │                │
│    │  │  21日/  │        │                  │              │                │
│    │  │  300,000 │        │                  │              │                │
│    │  │  元      │        │                  │              │                │
│    │  │⑷103年5月│        │                  │              │                │
│    │  │  22日/  │        │                  │              │                │
│    │  │  350,000 │        │                  │              │                │
│    │  │  元      │        │                  │              │                │
│    │  │⑸103年5月│        │                  │              │                │
│    │  │  23日/  │        │                  │              │                │
│    │  │  420,000 │        │                  │              │                │
│    │  │  元、    │        │                  │              │                │
│    │  │  250,000 │        │                  │              │                │
│    │  │  元      │        │                  │              │                │
│    │  │⑹103年5月│        │                  │              │                │
│    │  │  26日/  │        │                  │              │                │
│    │  │  600,000 │        │                  │              │                │
│    │  │  元、    │        │                  │              │                │
│    │  │  700,000 │        │                  │              │                │
│    │  │  元      │        │                  │              │                │
│    │  │⑺103年5月│        │                  │              │                │
│    │  │  27日/  │        │                  │              │                │
│    │  │  500,000 │        │                  │              │                │
│    │  │  元、    │        │                  │              │                │
│    │  │  450,000 │        │                  │              │                │
│    │  │  元、    │        │                  │              │                │
│    │  │  250,000 │        │                  │              │                │
│    │  │  元      │        │                  │              │                │
│    │  │⑻103年5月│        │                  │              │                │
│    │  │  29日/  │        │                  │              │                │
│    │  │  600,000 │        │                  │              │                │
│    │  │  元、    │        │                  │              │                │
│    │  │  520,000 │        │                  │              │                │
│    │  │  元      │        │                  │              │                │
│    │  │⑼103年5月│        │                  │              │                │
│    │  │  30日/  │        │                  │              │                │
│    │  │  600,000 │        │                  │              │                │
│    │  │  元      │        │                  │              │                │
├──┼─┼─────┼────┼─────────┼───────┼────────┤
│7(│石│103年4月9 │李建璋、│由「程哥」、潘義隆│臺灣銀行五甲分│①證人即告訴人石│
│即原│永│日/20,000│高宏文、│指揮冒稱「吳筱婷」│行,戶名高宏文│  永結於偵查中之│
│追加│結│元        │潘義隆、│之詐欺集團成員撥打│,帳號00000000│  證述(見A2卷第│
│起訴│  │          │綽號「程│電話予石永結,向石│3044號        │  413頁至第414頁│
│書附│  │          │哥」男子│永結訛稱減免手機通│              │  、A8卷第13頁)│
│表三│  │          │及冒稱「│話費云云,致石永結│              │②中區農會電腦共│
│編號│  │          │吳筱婷」│陷於錯誤而匯款後,│              │  用中心匯款委託│
│9號 │  │          │之詐欺集│「程哥」再通知李建│              │  書(證明聯)(│
│)  │  │          │團成年成│璋,由李建璋指揮旗│              │  見A2卷第416頁 │
│    │  │          │員      │下車手前往提領該帳│              │  )            │
│    │  │          │        │戶內款項。        │              │③高宏文左列帳戶│
│    │  │          │        │                  │              │  之通訊中文名、│
│    │  │          │        │                  │              │  地資料查詢(個│
│    │  │          │        │                  │              │  人戶)及存摺存│
│    │  │          │        │                  │              │  款歷史明細查詢│
│    │  │          │        │                  │              │  (見A5卷第220 │
│    │  │          │        │                  │              │  頁反面至第221 │
│    │  │          │        │                  │              │  頁、第226頁反 │
│    │  │          │        │                  │              │  面)          │
│    │  │          │        │                  │              │④南投縣政府警察│
│    │  │          │        │                  │              │  局集集分局德化│
│    │  │          │        │                  │              │  派出所受理詐騙│
│    │  │          │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                  │              │  便格式表、受理│
│    │  │          │        │                  │              │  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                  │              │  聯單、165專線 │
│    │  │          │        │                  │              │  協請金融機構暫│
│    │  │          │        │                  │              │  行圈存疑似詐欺│
│    │  │          │        │                  │              │  款項通報單(見│
│    │  │          │        │                  │              │  A2卷第414頁反 │
│    │  │          │        │                  │              │  面、第416頁反 │
│    │  │          │        │                  │              │  面、第417頁) │
├──┼─┼─────┼────┼─────────┼───────┼────────┤
│8(│朱│103年4月16│李建璋、│由「程哥」、潘義隆│華南商業銀行竹│①證人即告訴人朱│
│即原│昆│日/      │何賢龍、│指揮冒稱「陳靜宜」│科分行,戶名何│  昆亮於警詢中之│
│追加│亮│200,000元 │林家宏、│之詐欺集團成員撥打│賢龍,帳號3022│  證述(見A2卷第│
│起訴│  │          │盧芷萱、│電話與朱昆亮攀談,│00000000號    │  273頁至第274頁│
│書附│  ├─────┤潘義隆、│於取得朱昆亮信任後├───────┤  )            │
│表三│  │103年4月24│綽號「程│,向朱昆亮訛稱母親│陽信商業銀行小│②華南商業銀行活│
│編號│  │日/      │哥」男子│病危,急需用錢云云│港分行,戶名李│  期性存款存款憑│
│4號 │  │500,000元 │及冒稱「│,致朱昆亮陷於錯誤│韋瑩,帳號:09│  條(收據)書(│
│)  │  │          │陳靜宜」│而匯款後,「程哥」│0000000000號  │  見A2卷第275頁)│
│    │  ├─────┤之詐欺集│再通知李建璋,由李├───────┤③郵政跨行匯款申│
│    │  │103年5月23│團成年成│建璋指揮旗下車手前│永豐銀行泰山分│  請書(見A2卷第│
│    │  │日/      │員      │往提領該帳戶內款項│行,戶名林家宏│  275頁至277頁) │
│    │  │197,000元 │        │,並由盧芷萱處理帳│,帳號00000000│④何賢龍左列帳戶│
│    │  │          │        │目事宜。          │011233號      │  之存摺封面及內│
│    │  │          │        │                  │              │  頁影本(見A5卷│
│    │  │          │        │                  │              │  第123頁、第124│
│    │  │          │        │                  │              │  頁)          │
│    │  │          │        │                  │              │⑤林家宏左列帳戶│
│    │  │          │        │                  │              │  之個人戶申請書│
│    │  │          │        │                  │              │  、印鑑卡、授權│
│    │  │          │        │                  │              │  書及帳戶往來明│
│    │  │          │        │                  │              │  細(見A1卷第15│
│    │  │          │        │                  │              │  9頁反面至第161│
│    │  │          │        │                  │              │  頁反面、第163 │
│    │  │          │        │                  │              │  頁)          │
│    │  │          │        │                  │              │⑥新北市政府警察│
│    │  │          │        │                  │              │  局蘆洲分局五股│
│    │  │          │        │                  │              │  分駐所受理詐騙│
│    │  │          │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                  │              │  便格式表、內政│
│    │  │          │        │                  │              │  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  案件紀錄表、金│
│    │  │          │        │                  │              │  融機構協助受詐│
│    │  │          │        │                  │              │  騙民眾通知疑似│
│    │  │          │        │                  │              │  警示帳戶通報單│
│    │  │          │        │                  │              │  、金融機構聯防│
│    │  │          │        │                  │              │  機制通報單(見│
│    │  │          │        │                  │              │  A2卷第278頁、 │
│    │  │          │        │                  │              │  第279頁、第280│
│    │  │          │        │                  │              │  頁、第281頁反 │
│    │  │          │        │                  │              │  面、第282頁第 │
│    │  │          │        │                  │              │  284頁)       │
├──┼─┼─────┼────┼─────────┼───────┼────────┤
│9(│何│103年4月18│李建璋、│由「程哥」、潘義隆│臺灣中小企業銀│①證人即告訴人何│
│即原│玉│日/      │張永彬、│指揮冒稱「楊曉雲」│行五股分行,戶│  玉壽於警詢、偵│
│追加│壽│370,000元 │盧芷萱、│之詐欺集團成員撥打│名張馨怡,帳號│  訊中之證述(見│
│起訴│  │          │潘義隆、│電話與何玉壽攀談,│00000000000號 │  E1卷第16頁至第│
│書附│  ├─────┤綽號「程│於取得何玉壽信任後├───────┤  18頁、E2卷第3 │
│表三│  │103年5月7 │哥」男子│,向何玉壽訛稱親人│玉山商業銀行基│  頁)          │
│編號│  │日/      │及冒稱「│過世需借款處理後事│隆分行,戶名張│②彰化銀行匯款回│
│21號│  │600,000元 │楊曉雲」│云云,致何玉壽陷於│舒微,帳號0783│  條聯、苗栗縣大│
│及彰│  │(追加起訴│之詐欺集│錯誤而匯款後,「程│000000000號   │  湖地區農會匯款│
│化地│  │書誤載為17│團成年成│哥」再通知李建璋,│              │  委託書、郵政跨│
│方檢│  │日,應予更│員      │由李建璋指揮旗下車│              │  行匯款申請書、│
│察署│  │正)      │        │手前往提領該帳戶內│              │  郵政入戶匯款申│
│104 │  ├─────┤        │款項,並由盧芷萱處├───────┤  請書(見E1卷第│
│年度│  │⑴103年5月│        │理帳目事宜。      │兆豐國際商業銀│  36頁至第48頁)│
│偵字│  │  20日/  │        │                  │行基隆分行,戶│③張馨怡左列帳戶│
│第10│  │  1,000,00│        │                  │名張玉翠,帳號│  之客戶基本資料│
│604 │  │  0元     │        │                  │00000000000號 │  查詢及交易明細│
│號移│  │⑵103年5月│        │                  │              │  (見E1卷第79頁│
│送併│  │  30日/  │        │                  │              │  至第80頁)    │
│辦意│  │  1,000,00│        │                  │              │④張玉翠左列帳戶│
│旨書│  │  0元     │        │                  │              │  之存款印鑑卡及│
│)  │  ├─────┤        │                  ├───────┤  存款往來明細查│
│    │  │⑴103年6月│        │                  │華南商業銀行北│  詢(見E1卷第10│
│    │  │  9日/   │        │                  │高雄分行,戶名│  1頁至第103頁)│
│    │  │  500,000 │        │                  │張永彬,帳號71│⑤張永彬左列帳戶│
│    │  │  元      │        │                  │0000000000號  │  之客戶資料整合│
│    │  │⑵103年6月│        │                  │              │  查詢及往來交易│
│    │  │  9日/   │        │                  │              │  明細(見E1卷弟│
│    │  │  1,000,00│        │                  │              │  83頁至第84頁)│
│    │  │  0元     │        │                  │              │⑥張聖平左列帳戶│
│    │  ├─────┤        │                  ├───────┤  之各類存款開戶│
│    │  │⑴103年6月│        │                  │第一商業銀行南│  暨往來業務項目│
│    │  │  20日/  │        │                  │屯分行,戶名張│  申請書及存款明│
│    │  │  850,000 │        │                  │聖平,帳號4075│  細分類帳(見E1│
│    │  │  元      │        │                  │0000000號     │  卷第86頁至第89│
│    │  │⑵103年6月│        │                  │              │  頁)          │
│    │  │  30日/  │        │                  │              │⑦廖世涵左列帳戶│
│    │  │  1,400,00│        │                  │              │  之客戶基本資料│
│    │  │  0元     │        │                  │              │  及交易往來明細│
│    │  ├─────┤        │                  ├───────┤  (見E1卷第91頁│
│    │  │103年7月2 │        │                  │玉山商業銀行小│  至第92頁)    │
│    │  │日/50,000│        │                  │港分行,戶名廖│⑧劉景富左列帳戶│
│    │  │元        │        │                  │世涵,帳號0738│  存簿/綜合儲金│
│    │  │          │        │                  │000000000號   │  儲戶申請變更帳│
│    │  ├─────┤        │                  ├───────┤  戶事項申請書及│
│    │  │⑴103年9月│        │                  │中華郵政股份有│  查詢6個月交易 │
│    │  │  1日/   │        │                  │限公司臺中郵局│  明細(見E1卷第│
│    │  │  700,000 │        │                  │(追加起訴書誤│  94頁正反面、第│
│    │  │  元      │        │                  │載為中國農民銀│  95頁、第99頁)│
│    │  │⑵103年9月│        │                  │行,應予更正)│⑨陳宏逸左列帳戶│
│    │  │  23日/  │        │                  │,戶名劉景富,│  之存款業務往來│
│    │  │  250,000 │        │                  │帳號0000000000│  約定書及交易明│
│    │  │  元      │        │                  │7033號        │  細(見E1卷第62│
│    │  ├─────┤        │                  ├───────┤  頁至65頁、第66│
│    │  │103年10月 │        │                  │臺中商業銀行霧│  頁)          │
│    │  │16日/    │        │                  │峰分行,戶名陳│⑩江國欽左列帳戶│
│    │  │1,200,000 │        │                  │宏逸,帳號0452│  之台幣存款歷史│
│    │  │元        │        │                  │00000000號    │  交易明細查詢(│
│    │  ├─────┤        │                  ├───────┤  見E1卷第105頁 │
│    │  │103年10月 │        │                  │台新國際商業銀│  )            │
│    │  │31日/    │        │                  │行東基隆分行,│⑪臺中市政府警察│
│    │  │130,000元 │        │                  │戶名江國欽,帳│  局烏日分局追分│
│    │  │          │        │                  │號000000000000│  派出所受理各類│
│    │  │          │        │                  │04號          │  案件紀錄表、內│
│    │  │          │        │                  │              │  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  騙案件紀錄表、│
│    │  │          │        │                  │              │  臺中市政府警察│
│    │  │          │        │                  │              │  局烏日分局追分│
│    │  │          │        │                  │              │  派出所受理詐騙│
│    │  │          │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                  │              │  便格式表、受理│
│    │  │          │        │                  │              │  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                  │              │  聯單(見E1卷第│
│    │  │          │        │                  │              │  21頁至第35頁、│
│    │  │          │        │                  │              │  第49頁至第50頁│
│    │  │          │        │                  │              │  )            │
├──┼─┼─────┼────┼─────────┼───────┼────────┤
│10│邱│103年5月12│李建璋、│由「程哥」、潘義隆│華南商業銀行北│①證人即告訴人邱│
│(即│雲│日/      │張永彬、│指揮冒稱「陳艾薇」│高雄分行,戶名│  雲煌於警詢中之│
│原追│煌│200,000元 │盧芷萱、│之詐欺集團成員撥打│張永彬,帳號71│  證述(見A2卷第│
│加起│  │          │潘義隆、│電話與邱雲煌攀談,│0000000000號  │  326頁至第327頁│
│訴書│  │          │綽號「程│於取得邱雲煌信任後│              │  )            │
│附表│  │          │哥」男子│,向邱雲煌訛稱父親│              │②華南商業銀行活│
│三編│  │          │及冒稱「│生病急需醫藥費云云│              │  期性存款存款憑│
│號10│  │          │陳艾薇」│,致邱雲煌陷於錯誤│              │  條(收據)(見│
│號)│  │          │之詐欺集│而匯款後,「程哥」│              │  A2卷第330頁反 │
│    │  │          │團成年成│再通知李建璋,由李│              │  面)          │
│    │  │          │員      │建璋指揮旗下車手前│              │③張永彬左列帳戶│
│    │  │          │        │往提領該帳戶內款項│              │  之客戶資料整合│
│    │  │          │        │,並由盧芷萱處理帳│              │  查詢(見E1卷第│
│    │  │          │        │目事宜。          │              │  83頁)        │
│    │  │          │        │                  │              │④張永彬左列帳戶│
│    │  │          │        │                  │              │  之存摺封面影本│
│    │  │          │        │                  │              │  (見A1卷第187 │
│    │  │          │        │                  │              │  頁)          │
│    │  │          │        │                  │              │⑤高雄市政府警察│
│    │  │          │        │                  │              │  局楠梓分局加昌│
│    │  │          │        │                  │              │  派出所受理各類│
│    │  │          │        │                  │              │  案件紀錄表、受│
│    │  │          │        │                  │              │  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        │                  │              │  三聯單、內政部│
│    │  │          │        │                  │              │  警政署反詐騙案│
│    │  │          │        │                  │              │  件紀錄表、受理│
│    │  │          │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              │  示簡便格式、金│
│    │  │          │        │                  │              │  融機構協助受詐│
│    │  │          │        │                  │              │  騙民眾通知疑似│
│    │  │          │        │                  │              │  警示帳戶通報單│
│    │  │          │        │                  │              │  (見A2卷第325 │
│    │  │          │        │                  │              │  頁、第327頁反 │
│    │  │          │        │                  │              │  面至第328頁反 │
│    │  │          │        │                  │              │  面、第329頁反 │
│    │  │          │        │                  │              │  面)          │
├──┼─┼─────┼────┼─────────┼───────┼────────┤
│11│李│103年5月26│李建璋、│由「程哥」、潘義隆│永豐銀行泰山分│①證人即告訴人李│
│(即│建│日/50,000│林家宏、│指揮冒稱「楊嘉綺」│行,戶名林家宏│  建基於警詢中之│
│原追│基│元        │張永彬、│之詐欺集團成員撥打│,帳號00000000│  證述(見A2卷第│
│加起│  │          │盧芷萱、│電話與李建基攀談,│011233號      │  358頁至第359頁│
│訴書│  ├─────┤潘義龍、│於取得李建基信任後├───────┤  、A6卷第433頁 │
│附表│  │103年7月1 │綽號「程│,向李建基訛稱借錢│華南商業銀行北│  )            │
│三編│  │日/80,000│哥」男子│買東西云云,至李建│高雄分行,戶名│②第一商業銀行匯│
│號5 │  │元        │及冒稱「│基陷於錯誤而匯款後│張永彬,帳號71│  款申請書回條(│
│號)│  │          │楊嘉綺」│,「程哥」再通知李│0-000000000號 │  見A6卷第436頁 │
│    │  │          │之詐欺集│建璋,由李建璋指揮│              │  )            │
│    │  │          │團成年成│旗下車手前往提領該│              │③林家宏左列帳戶│
│    │  │          │員      │帳戶內款項,並由盧│              │  之個人戶申請書│
│    │  │          │        │芷萱處理帳目事宜。│              │  、印鑑卡、授權│
│    │  │          │        │                  │              │  書開戶資料及帳│
│    │  │          │        │                  │              │  戶往來明細(見│
│    │  │          │        │                  │              │  A1卷第159頁反 │
│    │  │          │        │                  │              │  面至第161頁反 │
│    │  │          │        │                  │              │  面、第163頁) │
│    │  │          │        │                  │              │④張永彬左列帳戶│
│    │  │          │        │                  │              │  之存摺封面及內│
│    │  │          │        │                  │              │  頁影本(見A1卷│
│    │  │          │        │                  │              │  第187頁、第189│
│    │  │          │        │                  │              │  頁)          │
│    │  │          │        │                  │              │                │
├──┼─┼─────┼────┼─────────┼───────┼────────┤
│12│傅│103年5月30│李建璋、│由「程哥」指揮冒稱│永豐銀行泰山分│①證人即告訴人傅│
│(即│文│日/30,000│林家宏、│「張雨涵」之詐欺集│行,戶名林家宏│  文典於警詢中之│
│臺灣│典│元        │張永彬、│團成員撥打電話與傅│,帳號00000000│  證述(見B3卷第│
│彰化│  │          │盧芷萱、│文典攀談,於取得傅│011233號      │  17頁至第23頁)│
│地方│  ├─────┤綽號「程│文典信任後,向傅文├───────┤②郵政跨行匯款申│
│檢察│  │⑴103年6月│哥」男子│典訛稱因在酒店遭人│華南商業銀行北│  請書(見B3卷第│
│署10│  │  9日/   │及冒稱「│控制,須支付酒店各│高雄分行,戶名│  78之1頁、第79 │
│5年 │  │  80,000元│張雨涵」│類款項云云,致傅文│張永彬,帳號71│  之1頁、第80頁 │
│度偵│  │⑵103年6月│之詐欺集│典陷於錯誤而匯款後│0000000000號  │  、第83之1頁、 │
│字第│  │  11日/  │團成年成│,「程哥」再通知李│              │  第84頁)      │
│6716│  │  80,000元│員      │建璋,由李建璋指揮│              │③林家宏左列帳戶│
│號追│  │⑶103年7月│        │旗下車手前往提領該│              │  之個人戶申請書│
│加起│  │  11日/  │        │帳戶內款項,並由李│              │  、印鑑卡、授權│
│訴書│  │  73,000元│        │建璋指揮盧芷萱處理│              │  書及帳戶往來明│
│、10│  │⑷103年7月│        │帳目事宜。        │              │  細(見A1卷第15│
│6年 │  │  11日/  │        │                  │              │  9頁反面至第161│
│度偵│  │  30,000元│        │                  │              │  頁反面、第164 │
│字第│  │          │        │                  │              │  頁)          │
│2984│  │          │        │                  │              │④張永彬左列帳戶│
│號移│  │          │        │                  │              │  之客戶資料整合│
│送併│  │          │        │                  │              │  查詢及交易往來│
│辦意│  │          │        │                  │              │  明細(見E1卷第│
│旨書│  │          │        │                  │              │  83頁反面、第84│
│)  │  │          │        │                  │              │  頁)           │
│    │  │          │        │                  │              │⑤張永彬左列帳戶│
│    │  │          │        │                  │              │  之存摺封面及內│
│    │  │          │        │                  │              │  頁影本(見A1卷│
│    │  │          │        │                  │              │  第187頁、第190│
│    │  │          │        │                  │              │  頁)          │
│    │  │          │        │                  │              │⑥臺北市政府警察│
│    │  │          │        │                  │              │  局大同分局建成│
│    │  │          │        │                  │              │  派出所受理刑事│
│    │  │          │        │                  │              │  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  、內政部警政署│
│    │  │          │        │                  │              │  反詐騙案件紀錄│
│    │  │          │        │                  │              │  表(見B3卷第29│
│    │  │          │        │                  │              │  頁、第31頁)  │
├──┼─┼─────┼────┼─────────┼───────┼────────┤
│13│洪│103年6月5 │李建璋、│由「程哥」、潘義隆│永豐銀行泰山分│①證人即告訴人洪│
│(即│偉│日/15,000│林家宏、│指揮冒稱「小如」之│行,戶名林家宏│  偉誠於警詢中之│
│原追│誠│元        │盧芷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帳號00000000│  證述(見A13卷 │
│加起│  │          │潘義隆、│話與洪偉誠攀談,於│011233號      │  第320頁至第321│
│訴書│  │          │綽號「程│取得洪偉誠信任後,│              │  頁)          │
│附表│  │          │哥」男子│向洪偉誠訛稱奶奶生│              │②林家宏左列帳戶│
│三編│  │          │及冒稱「│病住院急需醫藥費云│              │  之個人戶申請書│
│號17│  │          │小如」之│云,致洪偉誠陷於錯│              │  、印鑑卡、授權│
│號)│  │          │詐欺集團│誤而匯款後,「程哥│              │  書及帳戶往來明│
│    │  │          │成年成員│」再通知李建璋,由│              │  細(見A1卷第15│
│    │  │          │        │李建璋指揮旗下車手│              │  9頁反面至第161│
│    │  │          │        │前往提領該帳戶內款│              │  頁反面、第164 │
│    │  │          │        │項,並由盧芷萱處理│              │  頁反面)      │
│    │  │          │        │帳目事宜。        │              │                │
├──┼─┼─────┼────┼─────────┼───────┼────────┤
│14│游│103年6月6 │李建璋、│由「程哥」、潘義隆│永豐銀行泰山分│①證人即告訴人游│
│(即│育│日/10,000│林家宏、│指揮冒稱「邱雅文」│行,戶名林家宏│  育竣於警詢中之│
│原追│竣│元        │盧芷萱、│之詐欺集團成員撥打│,帳號00000000│  證述(見A13卷 │
│加起│  │          │潘義隆、│電話與游育竣攀談,│011233號      │  第322頁至第323│
│訴書│  │          │綽號「程│於取得游育竣信任後│              │  頁)          │
│附表│  │          │哥」男子│,向游育竣訛稱需要│              │②永豐銀行匯款單│
│三編│  │          │及冒稱「│旅費出國考證照云云│              │  (見A13卷第325│
│號18│  │          │邱雅文」│,致游育竣陷於錯誤│              │  頁)          │
│號)│  │          │之詐欺集│而匯款後,「程哥」│              │③林家宏左列帳戶│
│    │  │          │團成年成│再通知李建璋,由李│              │  之個人戶申請書│
│    │  │          │員      │建璋指揮旗下車手前│              │  、印鑑卡、授權│
│    │  │          │        │往提領該帳戶內款項│              │  書及帳戶往來明│
│    │  │          │        │,並由盧芷萱處理帳│              │  細(見A1卷第15│
│    │  │          │        │目事宜。          │              │  9頁反面至第161│
│    │  │          │        │                  │              │  頁反面、第164 │
│    │  │          │        │                  │              │  頁反面)      │
├──┼─┼─────┼────┼─────────┼───────┼────────┤
│15│薛│⑴103年6月│李建璋、│由「程哥」、潘義隆│華南商業銀行北│①證人即告訴人薛│
│(即│張│  23日/  │張永彬、│指揮冒稱「徐姓男子│高雄分行,戶名│  張玉桂於警詢中│
│原追│玉│  23,000元│盧芷萱、│」之詐欺集團成員撥│張永彬,帳號71│  之證述(見A2卷│
│加起│桂│⑵103年7月│潘義隆、│打電話予薛張玉桂,│0000000000號  │  第334頁反面至 │
│訴書│  │  2日/   │綽號「程│向薛張玉桂訛稱協助│              │  第335頁反面) │
│附表│  │  30,000元│哥」男子│解除電信門號契約云│              │②華南商業銀行活│
│三編│  │ (追加起 │及冒稱「│云,致薛張玉桂陷於│              │  期性存款存款憑│
│號11│  │  訴書漏載│徐姓男子│錯誤而匯款後,「程│              │  條(收據)、臺│
│號及│  │  )      │」之詐欺│哥」再通知李建璋,│              │  灣中小企業銀行│
│臺灣│  │⑶103年7月│集團成年│由李建璋指揮旗下車│              │  存款憑條(副本│
│高雄│  │  3日/   │成員    │手前往提領該帳戶內│              │  )(見A2卷第33│
│地方│  │  40,000元│        │款項,並由盧芷萱處│              │  7頁、第338頁)│
│檢察│  ├─────┤        │理帳目事宜。      ├───────┤③張永彬左列帳戶│
│署10│  │⑴103年7月│        │                  │臺灣中小企業銀│  之存摺封面及內│
│4年 │  │  4日/   │        │                  │行岡山分行,戶│  頁影本(見A1卷│
│度偵│  │  47,000元│        │                  │名吳冠樺,帳號│  第187頁、第188│
│字第│  │⑵103年7月│        │                  │00000000000號 │  頁至第189頁) │
│6221│  │  7日/   │        │                  │              │④吳冠樺左列帳戶│
│號併│  │  62,500元│        │                  │              │  之客戶基本資料│
│案意│  │⑶103年7月│        │                  │              │  查詢及交易明細│
│旨書│  │  8日/   │        │                  │              │  (見A2卷第229 │
│)  │  │  85,200元│        │                  │              │  頁反面、第230 │
│    │  │  (追加起│        │                  │              │  頁反面至第231 │
│    │  │  訴書金額│        │                  │              │  頁)          │
│    │  │  誤載為75│        │                  │              │⑤高雄市政府警察│
│    │  │  ,200元,│        │                  │              │  局苓雅分局成功│
│    │  │  應予更正│        │                  │              │  路派出所受理各│
│    │  │  )      │        │                  │              │  類案件紀錄表、│
│    │  │          │        │                  │              │  金融機構協助受│
│    │  │          │        │                  │              │  詐騙民眾通知疑│
│    │  │          │        │                  │              │  似警示帳戶通報│
│    │  │          │        │                  │              │  單、內政部警政│
│    │  │          │        │                  │              │  署反詐騙案件紀│
│    │  │          │        │                  │              │  錄表(見A2卷第│
│    │  │          │        │                  │              │  334頁、第343頁│
│    │  │          │        │                  │              │  、第346頁反面 │
│    │  │          │        │                  │              │  )            │
├──┼─┼─────┼────┼─────────┼───────┼────────┤
│16│吳│103年7月16│李建璋、│由「程哥」、潘義隆│合作金庫大港埔│①證人即告訴人吳│
│(即│國│日/5,000 │鄭光吾、│指揮冒稱「小琪」之│分行,戶名鄭光│  國同於警詢中之│
│原追│同│元        │盧芷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吾,帳號526376│  證述(見A13卷 │
│加起│  │          │潘義隆、│話與吳國同攀談,於│0000000號     │  第305頁至第306│
│訴書│  │          │綽號「程│取得吳國同信任後,│              │  頁)          │
│附表│  │          │哥」男子│向吳國同訛稱缺錢繳│              │②鄭光吾左列帳戶│
│三編│  │          │及冒稱「│房租云云,致吳國同│              │  之存摺封面及內│
│號13│  │          │小琪」之│陷於錯誤而匯款後,│              │  頁影本(見A2卷│
│號)│  │          │詐欺集團│「程哥」再通知李建│              │  第256頁、第258│
│    │  │          │成年成員│璋,由李建璋指揮旗│              │  頁)          │
│    │  │          │        │下車手前往提領該帳│              │③鄭光吾左列帳戶│
│    │  │          │        │戶內款項,並由盧芷│              │  之匯款匯出明細│
│    │  │          │        │萱處理帳目事宜。  │              │  查詢表(見A13 │
│    │  │          │        │                  │              │  卷第233頁反面 │
│    │  │          │        │                  │              │  )            │
├──┼─┼─────┼────┼─────────┼───────┼────────┤
│17│潘│103年7月16│李建璋、│由「程哥」、潘義隆│合作金庫大港埔│①證人即告訴人潘│
│(即│阿│日/20,000│鄭光吾、│指揮冒稱「楊夢琪」│分行,戶名鄭光│  阿坤於警詢中之│
│原追│坤│元        │盧芷萱、│之詐欺集團成員撥打│吾,帳號526376│  證述(見A13卷 │
│加起│  │          │潘義隆、│電話與潘阿坤攀談,│0000000號     │  第318頁至第319│
│訴書│  │          │綽號「程│於取得潘阿坤信任後│              │  頁)          │
│附表│  │          │哥」男子│,向潘阿坤訛稱須償│              │②鄭光吾左列帳戶│
│三編│  │          │及冒稱「│還借款云云,致潘阿│              │  之存摺封面及內│
│號16│  │          │楊夢琪」│坤陷於錯誤而匯款後│              │  頁影本(見A2卷│
│號)│  │          │之詐欺集│,「程哥」再通知李│              │  第256頁、第258│
│    │  │          │團成年成│建璋,由李建璋指揮│              │  頁)          │
│    │  │          │員      │旗下車手前往提領該│              │                │
│    │  │          │        │帳戶內款項,並由盧│              │                │
│    │  │          │        │芷萱處理帳目事宜。│              │                │
├──┼─┼─────┼────┼─────────┼───────┼────────┤
│18│蔡│103年7月21│李建璋、│由「程哥」、潘義隆│合作金庫大港埔│①證人即告訴人蔡│
│(即│振│日/28,000│鄭光吾、│指揮冒稱「蘇子棋」│分行,戶名鄭光│  振淵於警詢中之│
│原追│淵│元        │盧芷萱、│之詐欺集團成員撥打│吾,帳號526376│  證述(見A13卷 │
│加起│  │          │潘義隆、│電話與蔡振淵攀談,│0000000號     │  第329頁至第330│
│訴書│  │          │綽號「程│於取得蔡振淵信任後│              │  頁)          │
│附表│  │          │哥」男子│,向蔡振淵訛稱償還│              │②鄭光吾左列帳戶│
│三編│  │          │及冒稱「│高利貸云云,致蔡振│              │  之存摺封面及內│
│號20│  │          │蘇子棋」│淵陷於錯誤而匯款後│              │  頁影本(見A2卷│
│號)│  │          │之詐欺集│,「程哥」再通知李│              │  第256頁、第259│
│    │  │          │團成年成│建璋,由李建璋指揮│              │  頁)          │
│    │  │          │員      │旗下車手前往提領該│              │③鄭光吾左列帳戶│
│    │  │          │        │帳戶內款項,並由盧│              │  之匯款匯出明細│
│    │  │          │        │芷萱處理帳目事宜。│              │  查詢表(見A13 │
│    │  │          │        │                  │              │  卷第233頁反面 │
│    │  │          │        │                  │              │  )            │
├──┼─┼─────┼────┼─────────┼───────┼────────┤
│19│張│103年7月22│李建璋、│由「程哥」、潘義隆│合作金庫大港埔│①證人即告訴人張│
│(即│永│日/20,000│鄭光吾、│指揮不詳之詐欺集團│分行,戶名鄭光│  永全於警詢中之│
│原追│全│元        │盧芷萱、│成員撥打電話與張永│吾,帳號526376│  證述(見A13卷 │
│加起│  │          │潘義隆、│全攀談,於取得張永│0000000號     │  第313頁至第314│
│訴書│  │          │綽號「程│全信任後,向張永全│              │  頁)          │
│附表│  │          │哥」男子│訛稱缺錢考證照云云│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
│三編│  │          │及不詳之│,致張永全陷於錯誤│              │  請書(見A13卷 │
│號14│  │          │詐欺集團│而匯款後,「程哥」│              │  第315頁)     │
│號)│  │          │成年成員│再通知李建璋,由李│              │③鄭光吾左列帳戶│
│    │  │          │        │建璋指揮旗下車手前│              │  之存摺封面及內│
│    │  │          │        │往提領該帳戶內款項│              │  頁影本(見A2卷│
│    │  │          │        │,並由盧芷萱處理帳│              │  第256頁、第260│
│    │  │          │        │目事宜。          │              │  頁)          │
│    │  │          │        │                  │              │④鄭光吾左列帳戶│
│    │  │          │        │                  │              │  之匯款匯出明細│
│    │  │          │        │                  │              │  查詢表(見A13 │
│    │  │          │        │                  │              │  卷第233頁反面 │
│    │  │          │        │                  │              │  )            │
├──┼─┼─────┼────┼─────────┼───────┼────────┤
│20│張│103年7月24│李建璋、│由「程哥」、潘義隆│合作金庫大港埔│①證人即告訴人張│
│(即│銘│日/20,000 │鄭光吾、│指揮冒稱「楊曉柔」│分行,戶名鄭光│  銘洲於警詢中之│
│原追│洲│元        │盧芷萱、│之詐欺集團成員撥打│吾,帳號526376│  證述(見A6卷第│
│加起│  │          │潘義隆、│電話與張銘洲攀談,│0000000號     │  536頁至第537頁│
│訴書│  │          │綽號「程│於取得張銘洲信任後│              │  )            │
│附表│  │          │哥」男子│,向張銘洲訛稱需要│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
│三編│  │          │及冒稱「│生活費云云,致張銘│              │  請書(見A6卷第│
│號12│  │          │楊曉柔」│洲陷於錯誤而匯款後│              │  538頁反面)   │
│號)│  │          │之詐欺集│,「程哥」再通知李│              │③鄭光吾左列帳戶│
│    │  │          │團成年成│建璋,由李建璋指揮│              │  之存摺封面及內│
│    │  │          │員      │旗下車手前往提領該│              │  頁影本(見A2卷│
│    │  │          │        │帳戶內款項,並由盧│              │  第256頁、第262│
│    │  │          │        │芷萱處理帳目事宜。│              │  頁)          │
│    │  │          │        │                  │              │④鄭光吾左列帳戶│
│    │  │          │        │                  │              │  之匯款匯出明細│
│    │  │          │        │                  │              │  查詢表(見A13 │
│    │  │          │        │                  │              │  卷第233頁反面 │
│    │  │          │        │                  │              │  )            │
├──┼─┼─────┼────┼─────────┼───────┼────────┤
│21│蘇│103年7月24│李建璋、│由「程哥」、潘義隆│合作金庫大港埔│①證人即告訴人蘇│
│(即│宏│日/10,000│鄭光吾、│指揮冒稱「小惠」之│分行,戶名鄭光│  宏憲於警詢中之│
│原追│憲│元        │盧芷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吾,帳號526376│  證述(見A13卷 │
│加起│  │          │潘義隆、│話與蘇宏憲攀談,於│0000000號     │  第326頁至第328│
│訴書│  │          │綽號「程│取得蘇宏憲信任後,│              │  頁)          │
│附表│  │          │哥」男子│向蘇宏憲訛稱借錢還│              │②鄭光吾左列帳戶│
│三編│  │          │及冒稱「│朋友云云,致蘇宏憲│              │  之存摺封面及內│
│號19│  │          │小惠」之│陷於錯誤而匯款後,│              │  頁影本(見A2卷│
│號)│  │          │詐欺集團│「程哥」再通知李建│              │  第256頁、第261│
│    │  │          │成年成員│璋,由李建璋指揮旗│              │  頁)          │
│    │  │          │        │下車手前往提領該帳│              │③鄭光吾左列帳戶│
│    │  │          │        │戶內款項,並由盧芷│              │  之匯款匯出明細│
│    │  │          │        │萱處理帳目事宜。  │              │  查詢表(見A13 │
│    │  │          │        │                  │              │  卷第233頁反面 │
│    │  │          │        │                  │              │  )            │
├──┼─┼─────┼────┼─────────┼───────┼────────┤
│22│楊│103年7月25│李建璋、│由「程哥」、潘義隆│合作金庫大港埔│①證人即被害人楊│
│(即│國│日/10,000│鄭光吾、│指揮冒稱「方雅雯」│分行,戶名鄭光│  國明於警詢中之│
│原追│明│元        │盧芷萱、│之詐欺集團成員撥打│吾,帳號526376│  證述(見A13卷 │
│加起│  │          │潘義隆、│電話與楊國明攀談,│0000000號     │  第316頁至第317│
│訴書│  │          │綽號「程│於取得楊國明信任後│              │  頁)          │
│附表│  │          │哥」男子│,向楊國明訛稱經商│              │②鄭光吾左列帳戶│
│三編│  │          │及冒稱「│需周轉花用云云,致│              │  之存摺封面及內│
│號15│  │          │方雅雯」│楊國明陷於錯誤而匯│              │  頁影本(見A2卷│
│號)│  │          │之詐欺集│款後,「程哥」再通│              │  第256頁、第262│
│    │  │          │團成年成│知李建璋,由李建璋│              │  頁)          │
│    │  │          │員      │指揮旗下車手前往提│              │③鄭光吾左列帳戶│
│    │  │          │        │領該帳戶內款項,並│              │  之匯款匯出明細│
│    │  │          │        │由盧芷萱處理帳目事│              │  查詢表(見A13 │
│    │  │          │        │宜。              │              │  卷第233頁反面 │
│    │  │          │        │                  │              │  )            │
└──┴─┴─────┴────┴─────────┴───────┴────────┘
附表二:
 ┌────────────────────────────────┐
 │㈠甲帳戶:林依媄所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
 │          帳戶                                                  │
 ├──┬───────┬───────┬─────────────┤
 │編號│日期          │金額(新臺幣)│註記存款人                │
 ├──┼───────┼───────┼─────────────┤
 │ 1  │102年10月24日 │ 47,300元     │高宏文                    │
 ├──┼───────┼───────┼─────────────┤
 │ 2  │102年10月25日 │ 75,500元     │高宏文                    │
 ├──┼───────┼───────┼─────────────┤
 │ 3  │102年10月25日 │ 27,300元     │高宏文                    │
 ├──┼───────┼───────┼─────────────┤
 │ 4  │102年10月30日 │228,400元     │李建璋                    │
 ├──┼───────┼───────┼─────────────┤
 │ 5  │102年10月31日 │155,700元     │李建璋                    │
 ├──┼───────┼───────┼─────────────┤
 │ 6  │102年11月1日  │112,800元     │李建璋                    │
 ├──┼───────┼───────┼─────────────┤
 │ 7  │102年11月4日  │160,100元     │高宏文                    │
 ├──┼───────┼───────┼─────────────┤
 │ 8  │102年11月4日  │ 40,900元     │李建璋                    │
 ├──┼───────┼───────┼─────────────┤
 │ 9  │102年11月5日  │ 55,500元     │高宏文                    │
 ├──┼───────┼───────┼─────────────┤
 │ 10 │102年11月6日  │173,000元     │李建璋                    │
 ├──┼───────┼───────┼─────────────┤
 │ 11 │102年11月7日  │360,300元     │李建璋                    │
 ├──┼───────┼───────┼─────────────┤
 │ 12 │102年11月8日  │196,500元     │李建璋                    │
 ├──┼───────┼───────┼─────────────┤
 │ 13 │102年11月11日 │224,700元     │李建璋                    │
 ├──┼───────┼───────┼─────────────┤
 │ 14 │102年11月12日 │ 40,000元     │李建璋                    │
 ├──┼───────┼───────┼─────────────┤
 │ 15 │102年11月13日 │ 53,700元     │高宏文                    │
 ├──┼───────┼───────┼─────────────┤
 │ 16 │102年11月14日 │ 91,900元     │李建璋                    │
 ├──┼───────┼───────┼─────────────┤
 │ 17 │102年11月18日 │172,900元     │林依媄(實際存款人邵松甫)│
 ├──┼───────┼───────┼─────────────┤
 │ 18 │102年12月5日  │121,000元     │林依媄(實際存款人邵松甫)│
 ├──┼───────┼───────┼─────────────┤
 │ 19 │103年4月22日  │204,370元     │林依媄(實際存款人邵松甫)│
 ├──┼───────┼───────┼─────────────┤
 │ 20 │103年4月22日  │115,200元     │林依媄(實際存款人邵松甫)│
 ├──┼───────┼───────┼─────────────┤
 │ 21 │103年4月23日  │220,400元     │林依媄(實際存款人邵松甫)│
 ├──┼───────┼───────┼─────────────┤
 │ 22 │103年4月29日  │  6,720元     │林依媄(實際存款人邵松甫)│
 ├──┼───────┼───────┼─────────────┤
 │ 23 │103年4月29日  │438,400元     │林依媄(實際存款人邵松甫)│
 ├──┼───────┼───────┼─────────────┤
 │ 24 │103年4月30日  │437,930元     │林依媄(實際存款人邵松甫)│
 ├──┼───────┼───────┼─────────────┤
 │ 25 │103年5月8日   │ 33,325元     │馬鎮熹                    │
 ├──┼───────┼───────┼─────────────┤
 │ 26 │103年5月8日   │459,355元     │馬鎮熹                    │
 ├──┼───────┼───────┼─────────────┤
 │ 27 │103年5月9日   │  1,000元     │華銀基隆                  │
 ├──┼───────┼───────┼─────────────┤
 │ 28 │103年5月12日  │320,200元     │林依媄(實際存款人邵松甫)│
 ├──┼───────┼───────┼─────────────┤
 │ 29 │103年5月12日  │433,100元     │林依媄(實際存款人邵松甫)│
 ├──┼───────┼───────┼─────────────┤
 │ 30 │103年5月13日  │461,200元     │林依媄(實際存款人邵松甫)│
 ├──┼───────┼───────┼─────────────┤
 │ 31 │103年5月14日  │ 77,760元     │林依媄(實際存款人邵松甫)│
 ├──┼───────┼───────┼─────────────┤
 │ 32 │103年5月16日  │ 59,100元     │林依媄(實際存款人邵松甫)│
 ├──┼───────┼───────┼─────────────┤
 │ 33 │103年5月19日  │560,600元     │林彥昌                    │
 ├──┼───────┼───────┼─────────────┤
 │ 34 │103年5月19日  │104,600元     │林依媄(實際存款人邵松甫)│
 ├──┼───────┼───────┼─────────────┤
 │ 35 │103年6月17日  │411,800元     │林依媄(實際存款人邵松甫)│
 ├──┼───────┼───────┼─────────────┤
 │ 36 │103年6月18日  │ 90,000元     │林依媄(實際存款人邵松甫)│
 ├──┼───────┼───────┼─────────────┤
 │ 37 │103年6月26日  │151,000元     │林依媄(實際存款人邵松甫)│
 ├──┼───────┼───────┼─────────────┤
 │ 38 │103年6月27日  │201,950元     │林燕芳                    │
 ├──┼───────┼───────┼─────────────┤
 │ 39 │103年7月1日   │111,360元     │林燕芳                    │
 ├──┼───────┼───────┼─────────────┤
 │ 40 │103年7月1日   │251,100元     │林依媄(實際存款人邵松甫)│
 ├──┼───────┼───────┼─────────────┤
 │ 41 │103年7月2日   │ 73,960元     │林燕芳                    │
 ├──┼───────┼───────┼─────────────┤
 │ 42 │103年7月4日   │243,000元     │林燕芳                    │
 ├──┼───────┼───────┼─────────────┤
 │ 43 │103年7月4日   │  9,600元     │林燕芳                    │
 ├──┼───────┼───────┼─────────────┤
 │ 44 │103年7月7日   │111,400元     │林燕芳                    │
 ├──┼───────┼───────┼─────────────┤
 │ 45 │103年7月8日   │269,000元     │林燕芳                    │
 ├──┼───────┼───────┼─────────────┤
 │ 46 │103年7月9日   │165,120元     │林燕芳                    │
 ├──┼───────┼───────┼─────────────┤
 │ 47 │103年7月11日  │195,000元     │林燕芳                    │
 ├──┼───────┼───────┼─────────────┤
 │ 48 │103年7月14日  │ 72,000元     │高宏文                    │
 ├──┼───────┼───────┼─────────────┤
 │ 49 │103年7月14日  │149,840元     │林燕芳                    │
 ├──┼───────┼───────┼─────────────┤
 │ 50 │103年7月15日  │117,160元     │林燕芳                    │
 ├──┼───────┼───────┼─────────────┤
 │ 51 │103年7月16日  │120,040元     │林燕芳                    │
 ├──┼───────┼───────┼─────────────┤
 │ 52 │103年7月21日  │ 96,000元     │林燕芳                    │
 ├──┼───────┼───────┼─────────────┤
 │ 53 │103年7月24日  │ 86,400元     │林燕芳                    │
 ├──┼───────┼───────┼─────────────┤
 │ 54 │103年7月28日  │ 24,000元     │林燕芳                    │
 ├──┼───────┼───────┼─────────────┤
 │ 55 │103年7月29日  │124,800元     │林燕芳                    │
 ├──┼───────┼───────┼─────────────┤
 │ 56 │103年7月30日  │149,760元     │林燕芳                    │
 ├──┼───────┼───────┼─────────────┤
 │ 57 │103年7月31日  │265,160元     │林燕芳                    │
 ├──┼───────┼───────┼─────────────┤
 │ 58 │103年8月1日   │410,000元     │林燕芳                    │
 ├──┼───────┼───────┼─────────────┤
 │ 59 │103年8月4日   │293,000元     │林燕芳                    │
 ├──┼───────┼───────┼─────────────┤
 │ 60 │103年8月4日   │375,360元     │林燕芳                    │
 ├──┼───────┼───────┼─────────────┤
 │ 61 │103年8月5日   │324,200元     │林燕芳                    │
 ├──┼───────┼───────┼─────────────┤
 │ 62 │103年8月6日   │276,300元     │林燕芳                    │
 ├──┼───────┼───────┼─────────────┤
 │ 63 │103年8月7日   │442,280元     │林燕芳                    │
 ├──┼───────┼───────┼─────────────┤
 │ 64 │103年8月11日  │302,480元     │林燕芳                    │
 ├──┼───────┼───────┼─────────────┤
 │ 65 │103年8月12日  │241,920元     │林燕芳                    │
 ├──┼───────┼───────┼─────────────┤
 │ 66 │103年8月13日  │204,480元     │林燕芳                    │
 ├──┼───────┼───────┼─────────────┤
 │ 67 │103年8月14日  │105,600元     │林燕芳                    │
 ├──┼───────┼───────┼─────────────┤
 │ 68 │103年8月15日  │211,200元     │林燕芳                    │
 ├──┼───────┼───────┼─────────────┤
 │ 69 │103年8月18日  │341,140元     │林燕芳                    │
 ├──┼───────┼───────┼─────────────┤
 │ 70 │103年8月18日  │ 96,000元     │林燕芳                    │
 ├──┼───────┼───────┼─────────────┤
 │ 71 │103年8月19日  │244,200元     │林燕芳                    │
 ├──┼───────┼───────┼─────────────┤
 │ 72 │103年8月19日  │ 93,120元     │林燕芳                    │
 ├──┼───────┼───────┼─────────────┤
 │ 73 │103年8月20日  │343,680元     │林燕芳                    │
 ├──┼───────┼───────┼─────────────┤
 │ 74 │103年8月22日  │181,560元     │林燕芳                    │
 ├──┼───────┼───────┼─────────────┤
 │ 75 │103年8月22日  │ 5,760元      │林燕芳                    │
 ├──┼───────┼───────┼─────────────┤
 │ 76 │103年8月26日  │363,960元     │林燕芳                    │
 ├──┼───────┼───────┼─────────────┤
 │ 77 │103年10月20日 │476,160元     │林文溢                    │
 ├──┼───────┼───────┼─────────────┤
 │ 79 │103年10月28日 │ 14,400元     │林燕芳                    │
 ├──┼───────┼───────┼─────────────┤
 │ 80 │103年11月6日  │108,416元     │林燕芳                    │
 ├──┴───────┴───────┴─────────────┤
 │總計:15,215,426元                                              │
 ├────────────────────────────────┤
 │㈡乙帳戶:不知情之陳順強所申設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博愛分行帳號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編號│日期          │金額(新臺幣)│註記存款人                │
 ├──┼───────┼───────┼─────────────┤
 │ 1  │103年8月27日  │269,880元     │林文溢                    │
 ├──┼───────┼───────┼─────────────┤
 │ 2  │103年9月2日   │400,520元     │林文溢                    │
 ├──┼───────┼───────┼─────────────┤
 │ 3  │103年9月5日   │326,560元     │林文溢                    │
 ├──┼───────┼───────┼─────────────┤
 │ 4  │103年9月9日   │298,560元     │林文溢                    │
 ├──┼───────┼───────┼─────────────┤
 │ 5  │103年9月15日  │477,600元     │林文溢                    │
 ├──┼───────┼───────┼─────────────┤
 │ 6  │103年9月17日  │348,600元     │林文溢                    │
 ├──┼───────┼───────┼─────────────┤
 │ 7  │103年9月17日  │ 70,080元     │林文溢                    │
 ├──┼───────┼───────┼─────────────┤
 │ 8  │103年9月24日  │323,640元     │林文溢                    │
 ├──┼───────┼───────┼─────────────┤
 │ 9  │103年9月29日  │468,600元     │林文溢                    │
 ├──┼───────┼───────┼─────────────┤
 │ 10 │103年10月1日  │300,600元     │林文溢                    │
 ├──┼───────┼───────┼─────────────┤
 │ 11 │103年10月13日 │392,640元     │林文溢                    │
 ├──┼───────┼───────┼─────────────┤
 │ 12 │103年10月14日 │490,080元     │林文溢                    │
 ├──┼───────┼───────┼─────────────┤
 │ 13 │103年10月17日 │371,520元     │林文溢                    │
 ├──┼───────┼───────┼─────────────┤
 │ 14 │103年10月日   │431,040元     │林文溢                    │
 ├──┼───────┼───────┼─────────────┤
 │ 15 │103年10月日   │392,640元     │林文溢                    │
 ├──┴───────┴───────┴─────────────┤
 │總計:5,362,560元                                               │
 ├────────────────────────────────┤
 │㈢丙帳戶:松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所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高雄博愛分行帳│
 │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編號│日期          │金額(新臺幣)│註記存款人                │
 ├──┼───────┼───────┼─────────────┤
 │ 1  │103年5月16日  │480,000元     │林燕芳                    │
 ├──┼───────┼───────┼─────────────┤
 │ 2  │103年5月16日  │167,040元     │林燕芳                    │
 ├──┼───────┼───────┼─────────────┤
 │ 3  │103年5月19日  │100,000元     │林燕芳                    │
 ├──┼───────┼───────┼─────────────┤
 │ 4  │103年5月19日  │332,960元     │林燕芳                    │
 ├──┼───────┼───────┼─────────────┤
 │ 5  │103年5月20日  │439,680元     │林燕芳                    │
 ├──┼───────┼───────┼─────────────┤
 │ 6  │103年5月20日  │480,000元     │林燕芳                    │
 ├──┼───────┼───────┼─────────────┤
 │ 7  │103年5月21日  │149,760元     │林燕芳                    │
 ├──┼───────┼───────┼─────────────┤
 │ 8  │103年5月21日  │ 73,920元     │林燕芳                    │
 ├──┼───────┼───────┼─────────────┤
 │ 9  │103年5月21日  │490,700元     │林燕芳                    │
 ├──┼───────┼───────┼─────────────┤
 │ 10 │103年5月22日  │331,100元     │林燕芳                    │
 ├──┼───────┼───────┼─────────────┤
 │ 11 │103年5月22日  │ 36,400元     │林燕芳                    │
 ├──┼───────┼───────┼─────────────┤
 │ 12 │103年5月22日  │276,480元     │林燕芳                    │
 ├──┼───────┼───────┼─────────────┤
 │ 13 │103年5月22日  │ 44,160元     │林燕芳                    │
 ├──┼───────┼───────┼─────────────┤
 │ 14 │103年5月23日  │386,400元     │林燕芳                    │
 ├──┼───────┼───────┼─────────────┤
 │ 15 │103年5月23日  │397,200元     │林燕芳                    │
 ├──┼───────┼───────┼─────────────┤
 │ 16 │103年5月23日  │459,300元     │林燕芳                    │
 ├──┼───────┼───────┼─────────────┤
 │ 17 │103年5月23日  │ 85,000元     │林燕芳                    │
 ├──┼───────┼───────┼─────────────┤
 │ 18 │103年5月26日  │423,800元     │林燕芳                    │
 ├──┼───────┼───────┼─────────────┤
 │ 19 │103年5月26日  │439,160元     │林燕芳                    │
 ├──┼───────┼───────┼─────────────┤
 │ 20 │103年5月27日  │492,200元     │林燕芳                    │
 ├──┼───────┼───────┼─────────────┤
 │ 21 │103年5月27日  │441,600元     │林燕芳                    │
 ├──┼───────┼───────┼─────────────┤
 │ 22 │103年5月27日  │170,000元     │林燕芳                    │
 ├──┼───────┼───────┼─────────────┤
 │ 23 │103年5月27日  │ 96,000元     │林燕芳                    │
 ├──┼───────┼───────┼─────────────┤
 │ 24 │103年5月28日  │490,000元     │林燕芳                    │
 ├──┼───────┼───────┼─────────────┤
 │ 25 │103年5月28日  │241,920元     │林燕芳                    │
 ├──┼───────┼───────┼─────────────┤
 │ 26 │103年5月29日  │450,000元     │林燕芳                    │
 ├──┼───────┼───────┼─────────────┤
 │ 27 │103年5月29日  │374,400元     │林燕芳                    │
 ├──┼───────┼───────┼─────────────┤
 │ 28 │103年5月30日  │322,000元     │林燕芳                    │
 ├──┼───────┼───────┼─────────────┤
 │ 29 │103年5月30日  │400,000元     │林燕芳                    │
 ├──┼───────┼───────┼─────────────┤
 │ 30 │103年5月30日  │450,000元     │林燕芳                    │
 ├──┼───────┼───────┼─────────────┤
 │ 31 │103年5月30日  │215,200元     │林燕芳                    │
 ├──┼───────┼───────┼─────────────┤
 │ 32 │103年6月3日   │424,320元     │林燕芳                    │
 ├──┼───────┼───────┼─────────────┤
 │ 33 │103年6月3日   │438,000元     │林燕芳                    │
 ├──┼───────┼───────┼─────────────┤
 │ 34 │103年6月4日   │403,200元     │林燕芳                    │
 ├──┼───────┼───────┼─────────────┤
 │ 35 │103年6月4日   │372,480元     │林燕芳                    │
 ├──┼───────┼───────┼─────────────┤
 │ 36 │103年6月5日   │457,600元     │林燕芳                    │
 ├──┼───────┼───────┼─────────────┤
 │ 37 │103年6月5日   │257,280元     │林燕芳                    │
 ├──┼───────┼───────┼─────────────┤
 │ 38 │103年6月6日   │480,000元     │林燕芳                    │
 ├──┼───────┼───────┼─────────────┤
 │ 39 │103年6月6日   │490,000元     │林燕芳                    │
 ├──┼───────┼───────┼─────────────┤
 │ 40 │103年6月6日   │ 86,600元     │林燕芳                    │
 ├──┼───────┼───────┼─────────────┤
 │ 41 │103年6月6日   │172,800元     │林燕芳                    │
 ├──┴───────┴───────┴─────────────┤
 │總計:13,318,660元                                              │
 ├────────────────────────────────┤
 │㈣丁帳戶:不知情之邱玉山所申設之永豐商業銀行南桃園分行帳號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編號│日期          │金額(新臺幣)│註記存款人                │
 ├──┼───────┼───────┼─────────────┤
 │ 1  │103年5月7日   │242,375元     │馬鎮熹                    │
 ├──┼───────┼───────┼─────────────┤
 │ 2  │103年5月30日  │300,000元     │林文杯(實際存款人何賢龍)│
 ├──┼───────┼───────┼─────────────┤
 │ 3  │103年5月30日  │360,700元     │無註記(實際存款人何賢龍)│
 ├──┼───────┼───────┼─────────────┤
 │ 4  │103年6月9日   │490,000元     │林文杯                    │
 ├──┼───────┼───────┼─────────────┤
 │ 5  │103年6月10日  │490,000元     │林文杯                    │
 ├──┴───────┴───────┴─────────────┤
 │總計:1,883,075元                                               │
 ├────────────────────────────────┤
 │㈤戊帳戶:不知情之邱玉山所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內壢分行帳號        │
 │          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編號│日期          │金額(新臺幣)│註記存款人                │
 ├──┼───────┼───────┼─────────────┤
 │ 1  │103年6月11日  │343,900元     │林文杯                    │
 ├──┼───────┼───────┼─────────────┤
 │ 2  │103年6月13日  │114,400元     │林文杯                    │
 ├──┼───────┼───────┼─────────────┤
 │ 3  │103年6月13日  │132,800元     │林文杯                    │
 ├──┼───────┼───────┼─────────────┤
 │ 4  │103年6月16日  │111,900元     │林文杯                    │
 ├──┼───────┼───────┼─────────────┤
 │ 5  │103年6月16日  │260,448元     │林燕芳                    │
 ├──┼───────┼───────┼─────────────┤
 │ 6  │103年6月17日  │144,960元     │林燕芳                    │
 ├──┼───────┼───────┼─────────────┤
 │ 7  │103年6月18日  │122,880元     │林燕芳                    │
 ├──┼───────┼───────┼─────────────┤
 │ 8  │103年6月19日  │ 52,800元     │林燕芳                    │
 ├──┼───────┼───────┼─────────────┤
 │ 9  │103年6月20日  │128,450元     │林燕芳                    │
 ├──┼───────┼───────┼─────────────┤
 │ 10 │103年6月23日  │247,680元     │林燕芳                    │
 ├──┼───────┼───────┼─────────────┤
 │ 11 │103年6月24日  │ 77,760元     │林燕芳                    │
 ├──┼───────┼───────┼─────────────┤
 │ 12 │103年6月27日  │352,850元     │林燕芳                    │
 ├──┼───────┼───────┼─────────────┤
 │ 13 │103年6月27日  │225,600元     │林燕芳                    │
 ├──┼───────┼───────┼─────────────┤
 │ 14 │103年7月3日   │195,900元     │林文杯                    │
 ├──┼───────┼───────┼─────────────┤
 │ 15 │103年7月7日   │182,400元     │林燕芳                    │
 ├──┼───────┼───────┼─────────────┤
 │ 16 │103年7月9日   │276,792元     │林燕芳                    │
 ├──┼───────┼───────┼─────────────┤
 │ 17 │103年7月9日   │140,000元     │林文杯                    │
 ├──┼───────┼───────┼─────────────┤
 │ 18 │103年7月10日  │151,720元     │林燕芳                    │
 ├──┼───────┼───────┼─────────────┤
 │ 19 │103年7月10日  │166,500元     │林文杯                    │
 ├──┼───────┼───────┼─────────────┤
 │ 20 │103年7月11日  │180,480元     │林燕芳                    │
 ├──┼───────┼───────┼─────────────┤
 │ 21 │103年7月11日  │162,000元     │林文杯                    │
 ├──┼───────┼───────┼─────────────┤
 │ 22 │103年7月16日  │ 30,720元     │林燕芳                    │
 ├──┼───────┼───────┼─────────────┤
 │ 23 │103年7月17日  │  9,600元     │林燕芳                    │
 ├──┼───────┼───────┼─────────────┤
 │ 24 │103年7月18日  │121,100元     │林燕芳                    │
 ├──┼───────┼───────┼─────────────┤
 │ 25 │103年7月14日  │310,200元     │林燕芳                    │
 ├──┼───────┼───────┼─────────────┤
 │ 26 │103年7月14日  │490,000元     │林玉杯                    │
 ├──┼───────┼───────┼─────────────┤
 │ 27 │103年7月15日  │182,900元     │林文杯                    │
 ├──┼───────┼───────┼─────────────┤
 │ 28 │103年7月22日  │ 95,080元     │林燕芳                    │
 ├──┼───────┼───────┼─────────────┤
 │ 29 │103年7月24日  │230,400元     │林燕芳                    │
 ├──┼───────┼───────┼─────────────┤
 │ 30 │103年7月25日  │285,700元     │林文杯                    │
 ├──┼───────┼───────┼─────────────┤
 │ 31 │103年7月28日  │193,600元     │林燕芳                    │
 ├──┼───────┼───────┼─────────────┤
 │ 32 │103年7月28日  │198,000元     │林文杯                    │
 ├──┼───────┼───────┼─────────────┤
 │ 33 │103年7月29日  │144,000元     │林燕芳                    │
 ├──┼───────┼───────┼─────────────┤
 │ 34 │103年7月29日  │133,700元     │林文杯                    │
 ├──┼───────┼───────┼─────────────┤
 │ 35 │103年7月30日  │ 75,700元     │林文杯                    │
 ├──┼───────┼───────┼─────────────┤
 │ 36 │103年7月30日  │ 24,000元     │林燕芳                    │
 ├──┼───────┼───────┼─────────────┤
 │ 37 │103年7月31日  │292,800元     │林燕芳                    │
 ├──┼───────┼───────┼─────────────┤
 │ 38 │103年7月31日  │245,600元     │林文杯                    │
 ├──┼───────┼───────┼─────────────┤
 │ 39 │103年8月1日   │209,400元     │林燕芳                    │
 ├──┼───────┼───────┼─────────────┤
 │ 40 │103年8月1日   │400,700元     │林文杯                    │
 ├──┼───────┼───────┼─────────────┤
 │ 41 │103年8月1日   │ 78,720元     │林燕芳                    │
 ├──┼───────┼───────┼─────────────┤
 │ 42 │103年8月5日   │253,720元     │林燕芳                    │
 ├──┼───────┼───────┼─────────────┤
 │ 43 │103年8月6日   │294,720元     │林燕芳                    │
 ├──┼───────┼───────┼─────────────┤
 │ 44 │103年8月6日   │261,500元     │林燕芳                    │
 ├──┼───────┼───────┼─────────────┤
 │ 45 │103年8月7日   │453,400元     │林燕芳                    │
 ├──┼───────┼───────┼─────────────┤
 │ 46 │103年8月7日   │243,840元     │林燕芳                    │
 ├──┼───────┼───────┼─────────────┤
 │ 47 │103年8月7日   │ 10,000元     │林燕芳                    │
 ├──┼───────┼───────┼─────────────┤
 │ 48 │103年8月8日   │264,960元     │林燕芳                    │
 ├──┼───────┼───────┼─────────────┤
 │ 49 │103年8月8日   │123,000元     │林燕芳                    │
 ├──┼───────┼───────┼─────────────┤
 │ 50 │103年8月11日  │265,360元     │林燕芳                    │
 ├──┼───────┼───────┼─────────────┤
 │ 51 │103年8月12日  │118,840元     │林燕芳                    │
 ├──┼───────┼───────┼─────────────┤
 │ 52 │103年8月13日  │174,920元     │林燕芳                    │
 ├──┼───────┼───────┼─────────────┤
 │ 53 │103年8月14日  │161,360元     │林燕芳                    │
 ├──┼───────┼───────┼─────────────┤
 │ 54 │103年8月15日  │139,200元     │林燕芳                    │
 ├──┼───────┼───────┼─────────────┤
 │ 55 │103年8月18日  │353,140元     │林燕芳                    │
 ├──┼───────┼───────┼─────────────┤
 │ 56 │103年8月18日  │144,000元     │林燕芳                    │
 ├──┼───────┼───────┼─────────────┤
 │ 57 │103年8月19日  │260,000元     │林燕芳                    │
 ├──┼───────┼───────┼─────────────┤
 │ 58 │103年8月20日  │127,040元     │林燕芳                    │
 ├──┼───────┼───────┼─────────────┤
 │ 59 │103年8月20日  │ 45,000元     │林燕芳                    │
 ├──┼───────┼───────┼─────────────┤
 │ 60 │103年8月21日  │207,360元     │林燕芳                    │
 ├──┼───────┼───────┼─────────────┤
 │ 61 │103年8月21日  │ 35,600元     │林燕芳                    │
 ├──┼───────┼───────┼─────────────┤
 │ 62 │103年8月22日  │136,320元     │林燕芳                    │
 ├──┼───────┼───────┼─────────────┤
 │ 63 │103年8月25日  │161,360元     │林燕芳                    │
 ├──┴───────┴───────┴─────────────┤
 │總計:11,758,780元                                              │
 ├────────────────────────────────┤
 │統計甲帳戶(15,215,426元)、乙帳戶(5,362,560元)、丙帳戶(     │
 │13,318,660元)、丁帳戶(1,883,075元)及戊帳戶(11,758,780元)之 │
 │匯兌總金額:47,538,501元                                        │
 └────────────────────────────────┘
附表三:
┌──┬─────────────┬────┬───────┐
│編號│名稱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
│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摺      │1本     │李建璋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        │              │
│    │名:詹紋甄)              │        │              │
├──┼─────────────┼────┼───────┤
│ 2 │台北富邦銀行存摺          │1本     │林彥昌        │
│    │(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        │              │
│    │:林彥昌)                │        │              │
├──┼─────────────┼────┤              ┤
│ 3 │臺灣銀行存摺              │1本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        │              │
│    │:林彥昌)                │        │              │
├──┼─────────────┼────┤              │
│ 4 │臺灣銀行存摺              │1本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        │              │
│    │:林彥昌)                │        │              │
│    ├─────────────┼────┤              │
│    │印章                      │1個     │              │
├──┼─────────────┼────┼───────┤
│ 5 │合作金庫銀行存摺          │1本     │鄭光吾        │
│    │(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 │        │              │
│    │名:鄭光吾)              │        │              │
│    │                          │        │              │
├──┼─────────────┼────┼───────┤
│ 6 │合作金庫銀行存摺          │1本     │李建璋        │
│    │(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 │        │              │
│    │名:吳怡蓉)              │        │              │
│    ├─────────────┼────┤              │
│    │合作金庫銀行金融卡        │1張     │              │
│    │(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 │        │              │
│    │名:吳怡蓉)              │        │              │
│    ├─────────────┼────┤              │
│    │印章                      │1個     │              │
├──┼─────────────┼────┼───────┤
│ 7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          │1本     │鄭光吾        │
│    │(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        │              │
│    │:鄭光吾)                │        │              │
│    ├─────────────┼────┤              │
│    │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        │1張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        │              │
│    │:鄭光吾)                │        │              │
├──┼─────────────┼────┼───────┤
│ 8 │玉山銀行存摺              │1本     │李建璋        │
│    │(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 │        │              │
│    │名:吳怡蓉)              │        │              │
│    ├─────────────┼────┤              │
│    │印章                      │1個     │              │
├──┼─────────────┼────┼───────┤
│ 9 │陽信銀行存摺              │1本     │李韋瑩        │
│    │(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        │              │
│    │:李韋瑩)                │        │              │
│    ├─────────────┼────┤              │
│    │印章                      │1個     │              │
├──┼─────────────┼────┼───────┤
│10│國泰世華銀行存摺          │1本     │林彥昌        │
│    │(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        │              │
│    │:林彥昌)                │        │              │
│    ├─────────────┼────┤              │
│    │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        │1張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        │              │
│    │:林彥昌)                │        │              │
├──┼─────────────┼────┼───────┤
│11│寶山大崎郵局存摺          │1本     │何賢龍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        │              │
│    │名:何賢龍)              │        │              │
├──┼─────────────┼────┤              ┤
│12│華南商業銀行存摺          │1本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        │              │
│    │:何賢龍)                │        │              │
│    ├─────────────┼────┤              │
│    │印章                      │1個     │              │
├──┼─────────────┼────┼───────┤
│13│台北富邦銀行金融卡        │1張     │林彥昌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    │戶名:林晏德)            │        │              │
├──┼─────────────┼────┤              │
│14│中華郵政金融卡            │1張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    │戶名:林晏德)            │        │              │
├──┼─────────────┼────┼───────┤
│15│合作金庫銀行金融卡        │1張     │李建璋        │
│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
├──┼─────────────┼────┼───────┤
│16│ELIYA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 │1支     │徐臺生        │
│    │0000000000號SIM卡1枚)    │        │              │
├──┼─────────────┼────┤              │
│17│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含門 │1支     │              │
│    │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  │        │              │
├──┼─────────────┼────┼───────┤
│18│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1支     │鄭光吾        │
│    │1枚之行動電話             │        │              │
├──┼─────────────┼────┼───────┤
│19│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1支     │高宏文        │
│    │0000000000號SIM卡1枚)    │        │              │
├──┼─────────────┼────┼───────┤
│20│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含門 │1支     │張韋成        │
│    │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  │        │              │
├──┼─────────────┼────┼───────┤
│21│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1支     │林彥昌        │
│    │1枚之行動電話             │        │              │
├──┼─────────────┼────┤              │
│22│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1支     │              │
│    │1枚之行動電話             │        │              │
├──┼─────────────┼────┤              │
│23│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       │1支     │              │
├──┼─────────────┼────┼───────┤
│24│GIONEE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1支     │何賢龍        │
│    │0000000000號SIM卡1枚)    │        │              │
├──┼─────────────┼────┼───────┤
│25│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含門 │1支     │吳淑芬        │
│    │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 │        │              │
├──┼─────────────┼────┼───────┤
│26│小米廠牌行動電話          │1支     │李建璋        │
├──┼─────────────┼────┤              │
│27│SONY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  │1支     │              │
│    │0000000000號SIM卡1枚)   │        │              │
├──┼─────────────┼────┤              │
│28│SONY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  │1支     │              │
│    │0000000000號SIM卡1枚)   │        │              │
├──┼─────────────┼────┤              │
│29│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含門 │1支     │              │
│    │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  │        │              │
├──┼─────────────┼────┤              │
│30│便條紙                    │9張     │              │
├──┼─────────────┼────┼───────┤
│31│存款單(103年5月5日)     │1張     │高宏文        │
├──┼─────────────┼────┼───────┤
│32│存款單(103年6月25日)    │1張     │李建璋        │
├──┼─────────────┼────┤              │
│33│房屋租賃契約書            │1本     │              │
├──┼─────────────┼────┤              │
│34│現金簿                    │1本     │              │
├──┼─────────────┼────┤              │
│35│點鈔機                    │1台     │              │
├──┼─────────────┼────┤              │
│36│摻有K他命香菸             │16支    │              │
├──┼─────────────┼────┼───────┤
│37│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摺      │1本     │張韋成        │
│    │(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 │        │              │
│    │:張剛毓)                │        │              │
│    ├─────────────┼────┤              │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金融卡    │1張     │              │
│    │(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 │        │              │
│    │:張剛毓)                │        │              │
│    ├─────────────┼────┤              │
│    │印章                      │1個     │              │
├──┼─────────────┼────┼───────┤
│38│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含門 │1支     │邵松甫        │
│    │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  │        │              │
├──┼─────────────┼────┤              │
│39│ZTE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   │1支     │              │
│    │0000000000號SIM卡1枚)    │        │              │
├──┼─────────────┼────┼───────┤
│40│ELIYA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 │1支     │王正裕        │
│    │0000000000號SIM卡1枚)    │        │              │
├──┼─────────────┼────┤              │
│41│NOKIA廠牌行動電話         │1支     │              │
├──┼─────────────┼────┤              │
│42│高雄英德街郵局存摺        │1本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    │印章                      │1個     │              │
├──┼─────────────┼────┼───────┤
│43│合作金庫銀行存摺          │1本     │高宏文        │
│    │(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 │        │              │
│    │名:高宏文)              │        │              │
│    ├─────────────┼────┤              │
│    │合作金庫銀行金融卡        │1張     │              │
│    │(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 │        │              │
│    │名:高宏文)              │        │              │
├──┼─────────────┼────┤              │
│44│房屋租賃契約書            │1本     │              │
├──┼─────────────┼────┼───────┤
│45│華南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存摺│1本     │張永彬        │
│    │(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        │              │
│    │:張永彬)                │        │              │
│    ├─────────────┼────┤              │
│    │華南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金融│1張     │              │
│    │卡(帳號000000000000號、戶│        │              │
│    │名:張永彬)              │        │              │
│    ├─────────────┼────┤              │
│    │印章                      │1個     │              │
├──┼─────────────┼────┤              │
│46│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含門 │1支     │              │
│    │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  │        │              │
├──┼─────────────┼────┼───────┤
│47│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岡山分行存│2本     │吳冠樺        │
│    │摺(帳號00000000000號、戶 │        │              │
│    │名:吳冠樺)              │        │              │
│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岡山分行金│1張     │              │
│    │融卡(帳號00000000000號、 │        │              │
│    │戶名:吳冠樺)            │        │              │
├──┼─────────────┼────┤              │
│48│陽信銀行存摺              │1本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        │              │
│    │:吳冠樺)                │        │              │
├──┼─────────────┼────┤              │
│49│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含門 │1支     │              │
│    │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  │        │              │
├──┼─────────────┼────┼───────┤
│50│VEGA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  │1支     │洪誼玲        │
│    │0000000000號SIM卡1枚)    │        │              │
├──┼─────────────┼────┼───────┤
│5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      │1本     │林依媄        │
│    │(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        │              │
│    │:林依媄)                │        │              │
├──┼─────────────┼────┤              │
│53│華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存摺(│6本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        │              │
│    │林依媄)                  │        │              │
├──┼─────────────┼────┤              │
│54│華南商業銀行內壢分行存摺(│1本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        │              │
│    │邱玉山)                  │        │              │
├──┼─────────────┼────┤              │
│55│永豐金證券存摺(帳號      │1本     │              │
│    │9A9K0000000號、戶名:邱玉 │        │              │
│    │山)                      │        │              │
├──┼─────────────┼────┤              │
│56│永豐銀行存摺(帳號        │1本     │              │
│    │00000000000000號、戶名:邱│        │              │
│    │玉山)                    │        │              │
├──┼─────────────┼────┤              │
│57│Samsung廠牌平板電腦       │1台     │              │
├──┼─────────────┼────┤              │
│58│Apple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 │1支     │              │
│    │0000000000號SIM卡1枚)    │        │              │
└──┴─────────────┴────┴───────┘
附表四:卷宗對照表
┌──┬─────────────────────────────────┬───┐
│編號│卷宗全名                                                          │簡稱  │
├──┼─────────────────────────────────┼───┤
│ 1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7498號偵查卷宗卷一                 │A1卷  │
├──┼─────────────────────────────────┼───┤
│ 2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7498號偵查卷宗卷二                 │A2卷  │
├──┼─────────────────────────────────┼───┤
│ 3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7498號偵查卷宗卷三                 │A3卷  │
├──┼─────────────────────────────────┼───┤
│ 4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0020號偵查卷宗                    │A4卷  │
├──┼─────────────────────────────────┼───┤
│ 5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第1030051896號刑案偵查卷宗卷一      │A5卷  │
├──┼─────────────────────────────────┼───┤
│ 6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第1030051896號刑案偵查卷宗卷二      │A6卷  │
├──┼─────────────────────────────────┼───┤
│ 7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0371429500號刑案偵查卷宗 │A7卷  │
├──┼─────────────────────────────────┼───┤
│ 8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8187號偵查卷宗                    │A8卷  │
├──┼─────────────────────────────────┼───┤
│ 9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8615號偵查卷宗                     │A9卷  │
├──┼─────────────────────────────────┼───┤
│10│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0296號偵查卷宗卷一                │A10卷 │
├──┼─────────────────────────────────┼───┤
│11│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0296號偵查卷宗卷二                │A11卷 │
├──┼─────────────────────────────────┼───┤
│12│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117號偵查卷宗                    │A12卷 │
├──┼─────────────────────────────────┼───┤
│13│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第1040000022號刑案偵查卷宗          │A13卷 │
├──┼─────────────────────────────────┼───┤
│1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556號偵查卷宗                      │A14卷 │
├──┼─────────────────────────────────┼───┤
│1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030037288號刑案偵查卷宗  │A15卷 │
├──┼─────────────────────────────────┼───┤
│1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0568號偵查卷宗                    │A16卷 │
├──┼─────────────────────────────────┼───┤
│17│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920號偵查卷宗                      │A17卷 │
├──┼─────────────────────────────────┼───┤
│18│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6716號偵查卷宗                     │B1卷  │
├──┼─────────────────────────────────┼───┤
│19│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2632號偵查卷宗                    │B2卷  │
├──┼─────────────────────────────────┼───┤
│20│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5315號偵查卷宗卷一                 │B3卷  │
├──┼─────────────────────────────────┼───┤
│21│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5315號偵查卷宗卷二                 │B4卷  │
├──┼─────────────────────────────────┼───┤
│22│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5315號偵查卷宗卷三                 │B5卷  │
├──┼─────────────────────────────────┼───┤
│23│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3年度他字第1974號偵查卷宗                     │C1卷  │
├──┼─────────────────────────────────┼───┤
│2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4年度查扣字第64號偵查卷宗                     │C2卷  │
├──┼─────────────────────────────────┼───┤
│25│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29號偵查卷宗                     │C3卷  │
├──┼─────────────────────────────────┼───┤
│26│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4549號偵查卷宗                     │D1卷  │
├──┼─────────────────────────────────┼───┤
│27│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221號偵查卷宗                     │D2卷  │
├──┼─────────────────────────────────┼───┤
│28│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7373號偵查卷宗卷一                │E1卷  │
├──┼─────────────────────────────────┼───┤
│29│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7373號偵查卷宗卷二                │E2卷  │
├──┼─────────────────────────────────┼───┤
│30│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0940號偵查卷宗                    │E3卷  │
├──┼─────────────────────────────────┼───┤
│31│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9096號偵查卷宗                     │E4卷  │
├──┼─────────────────────────────────┼───┤
│32│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0604號偵查卷宗                    │E5卷  │
├──┼─────────────────────────────────┼───┤
│33│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269號偵查卷宗                      │F1卷  │
├──┼─────────────────────────────────┼───┤
│3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交查字第37號偵查卷宗                     │F2卷  │
├──┼─────────────────────────────────┼───┤
│35│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984號偵查卷宗                     │F3卷  │
├──┼─────────────────────────────────┼───┤
│3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羈字第184號刑事卷宗                      │G1卷  │
├──┼─────────────────────────────────┼───┤
│37│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偵聲字第199號刑事卷宗                      │G2卷  │
├──┼─────────────────────────────────┼───┤
│38│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偵聲字第210號刑事卷宗                      │G3卷  │
├──┼─────────────────────────────────┼───┤
│39│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偵聲字第223號刑事卷宗                      │G4卷  │
├──┼─────────────────────────────────┼───┤
│40│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金訴字第1號刑事卷宗卷一                    │G5卷  │
├──┼─────────────────────────────────┼───┤
│41│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金訴字第1號刑事卷宗卷二                    │G6卷  │
├──┼─────────────────────────────────┼───┤
│4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金訴字第1號刑事卷宗卷三                    │G7卷  │
├──┼─────────────────────────────────┼───┤
│4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原金訴更(一)字第1號刑事卷宗卷一            │G8卷  │
├──┼─────────────────────────────────┼───┤
│4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原金訴更(一)字第1號刑事卷宗卷二            │G9卷  │
├──┼─────────────────────────────────┼───┤
│45│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原金訴更(一)字第1號刑事卷宗卷三            │G10卷 │
├──┼─────────────────────────────────┼───┤
│4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原金訴更(一)字第1號刑事卷宗卷四            │G11卷 │
├──┼─────────────────────────────────┼───┤
│47│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原金訴更(一)字第1號刑事卷宗卷五            │G12卷 │
├──┼─────────────────────────────────┼───┤
│48│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02號刑事卷宗                        │G13卷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7498號
                                     103年度偵字第8615號
                                    103年度偵字第10020號
                                    103年度偵字第10296號
                                    103年度偵字第11117號
                                      104年度偵字第556號
                                      104年度偵字第920號
    被      告  李建璋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盧芷萱  女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林家宏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邵松甫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何賢龍  男  2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王正裕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彥昌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盈光律師
   被      告   高宏文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張永彬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鄭光吾  男  2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徐豐明律師
    被      告  洪誼玲  女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冠樺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街00巷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韋瑩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依媄  女  3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勃叡律師
                劉彥良律師
    被      告  潘義隆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追加起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宏文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1年度
    簡字第11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甫於民國102年1月14
    日執行完畢。
二、林依媄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辦理國內
    外匯兌業務(違法經營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行為,下稱「
    地下匯兌」),且明知經由地下匯兌在兩岸流竄之資金,必
    然包含因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林依媄竟仍自102年10月間
    起,基於從事地下匯兌及洗錢之犯意,從事兩岸人民幣與新
    臺幣之地下匯兌業務及洗錢(掩飾、收受他人詐欺所得部分
    詳後述),接受不特定客戶之委託兌換新臺幣及人民幣,先
    計算出當天新臺幣與人民幣之兌換匯率後,客戶如欲由臺灣
    地區將新臺幣匯往大陸地區以人民幣方式兌領,則在臺灣地
    區將新臺幣匯入由林依媄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內,
    林依媄待確認款項無誤後,將款項轉存入有共同地下匯兌犯
    意聯絡之鄭文琴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游先生」(均另
    行偵辦)指定之金融帳戶內,鄭文琴或「游先生」再通知大
    陸地區之同夥將人民幣匯入林依媄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
    林依媄藉此從中獲取匯兌金額一定成數之差額,以此方式辦
    理新臺幣與人民幣之匯兌業務。
三、潘義隆(現藏匿於大陸地區)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程
    哥」之成年男子及張榮獻(所涉詐欺取財罪嫌,業經本署提
    起公訴,現由臺灣彰化地方地院以103年度易字第963號、
    103年度易字第1030號審理中),共組詐欺集團,潘義隆及
    「程哥」基於洗錢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大陸地區某處
    架設電話機房,從事電話詐欺活動,僱使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成年人隨機撥打電話(或兼有見面約會)佯與臺灣地區人
    民交友,或指使在臺酒店成年女子直接與酒客套取交情,率
    以缺錢繳房租、欠缺生活費、缺錢修車、買東西、欠他人錢
    、欠賭債,或其本人或親友因生病急需醫藥費、繳遺產稅、
    或因侵占或因他故賠償公司或客人或欠酒店款項、或遭其他
    意外事故而需錢孔急云云;或指使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
    人冒充電信公司客服人員、國稅局人員及檢警人員,隨機撥
    打電話向臺灣地區人民謊稱:可協助減免通話費、可以協助
    辦理解約行動電話門號並退還違約金、可退稅、帳戶遭監管
    云云等虛偽事由,迭次以如附表三所示施用詐術方式,使如
    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等均陷於錯誤,而將如附表三所示之款
    項直接交付或以匯款方式存入如附表二所示之金融帳戶。又
    「程哥」、潘義隆為遂行在臺灣地區收受詐欺贓款,由潘義
    隆自102年7月間起,邀同其在臺之舊識即李建璋籌組「車手
    集團」,由李建璋擔任詐騙集團臺灣地區重要幹部,負責在
    臺收購人頭帳戶、通報帳號、提領詐欺贓款等活動,言明在
    臺之車手集團成員共可自所提領款項抽成百分之9為報酬,
    李建璋遂基於洗錢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招攬基於共
    同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何賢龍、林彥昌、高宏文、王正裕、
    邵松甫、林家宏、鄭光吾、洪誼玲及張永彬等人(下稱何賢
    龍等9人)加入其車手集團(各人參與期間如附表二所示)
    ,李建璋及何賢龍等9人另分別提供如附表二所示之金融帳
    戶,作為供受騙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用。待大陸地區之詐欺集
    團成員確認附表三所示被害人之款項匯入後,即由「程哥」
    通知李建璋,再由李建璋指示旗下車手將附表二所示金融帳
    戶內之款項提領一空並交付李建璋,李建璋再自行或指示有
    共同洗錢犯意聯絡之邵松甫、何賢龍、林彥昌將款項存入林
    依鎂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且將匯款人名義依林依媄之
    指示填寫「林依媄」、「林燕芳」、「林文溢」或「林文杯
    」,而掩飾、隱匿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李建璋與林依媄
    核對入帳金額後,林依鎂即透過其經營之地下匯兌管道,將
    贓款匯往大陸地區交付潘義隆及「程哥」,製造資金流向斷
    點,以逃避追查,而收受、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
四、李韋瑩、吳冠樺均能預見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
    人實施財產犯罪之用,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之犯
    意,李韋瑩於102年12月間某日,將以其名義申辦之陽信商
    業銀行小港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存摺、提
    款卡(含密碼),提供予其弟李建璋使用,藉以獲取匯入款
    項3%之報酬,以此方式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行。吳冠樺
    則於103年6月中旬某日,將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岡山分行帳
    戶(帳號:00000000000號)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
    提供予李建璋使用,藉以獲取匯入款項3%之報酬,以此方式
    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行。旋有如附表三編號3、4、6、7
    、11所示被害人等遭施用詐術,陷於錯誤,將如附表三編號
    3、4、6、7、11所示款項匯至前揭金融帳戶。復即為李建璋
    指示所屬之車手集團成員將贓款提領一空。
五、盧芷萱自103年5月起至同年7月間,基於共同詐欺取財之犯
    意聯絡,受僱於李建璋擔任會計,負責記帳、查詢各帳戶之
    款項進出情形及聯絡車手提領款項,而參與其受雇期間內之
    詐欺取財。
六、案經莊添進、蔡耀生、謝明峰、朱昆亮、李建基、陳平和、
    朱星龍、陳水福、石永結、邱雲煌、薛張玉桂、張銘洲、潘
    阿坤、游育竣、蘇宏憲及何玉壽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報告偵辦及本檢察官指揮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
├──┼───────────┼────────────────────────┤
│ 一 │被告李建璋於警詢、偵訊│1.被告李建璋吸收被告邵松甫、洪誼玲、何賢龍、林家│
   │    │之自白及證述。        │  宏、王正裕、林彥昌、高宏文、張永彬、鄭光吾及盧│
   │    │                      │  芷萱等成員加入其車手集團及取得被告吳冠樺、李韋│
   │    │                      │  瑩之帳戶之經過情形、各成員加入車手集團之期間、│
   │    │                      │  與各成員間之報酬分配方式、集團成員之分工情形。│
   │    │                      │2.被告李建璋於取得贓款後,即與俗稱「水商」之被告│
   │    │                      │  林依媄聯絡,將贓款匯往被告林依媄指定如附表一所│
   │    │                      │  示之各帳戶,再由被告林依媄將款項透過地下匯兌管│
   │    │                      │  道匯往大陸地區交付「程哥」。被告李建璋除以自己│
   │    │                      │  名義匯款外,為掩人耳目,還會以「林依媄」、「林│
   │    │                      │  燕芳」、「林文杯」等名義匯款。                │
   │    │                      │3.被告李建璋成立之車手集團與另案被告張榮獻成立之│
   │    │                      │  車手集團均屬「程哥」為首之詐欺集團。          │
   │    │                      │4.被告潘義隆於詐欺集團中負責聯絡臺灣各地區之車手│
   │    │                      │  集團,被告李建璋、高宏文即透過被告潘義隆之引薦│
   │    │                      │  加入詐欺集團。                                │
├──┼───────────┼────────────────────────┤
│二  │被告林依媄於警詢、偵訊│1.被告林依媄固坦承有以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從事非法地│
│    │之部分自白、供述及證述│  下匯兌,然矢口否認有何洗錢犯行,辯稱:伊是幫客│
   │    │                      │  戶「阿龍」將錢匯兌到大陸,「阿龍」說那是臺商做│
   │    │                      │  糖果貿易賺的錢,李建璋是他公司的業務員,李建璋│
   │    │                      │  也說錢是從事南北貨賺的,伊不知道那是詐騙的不法│
   │    │                      │  所得云云。其餘供述之待證事實如以下幾點。      │
   │    │                      │2.被告林依媄將被告李建璋匯入之贓款轉匯至鄭文琴、│
   │    │                      │  游先生指定之帳戶,再由鄭文琴或游先生通知在大陸│
   │    │                      │  地區之同夥交付人民幣或匯入客戶所指定之大陸地區│
   │    │                      │  帳戶。                                        │
   │    │                      │3.被告林依媄指定被告李建璋匯入款項時,匯款人名義│
   │    │                      │  寫「林依媄」、「林燕芳」、「林文杯」或「林文溢│
   │    │                      │  」等。                                        │
   │    │                      │                                                │
├──┼───────────┼────────────────────────┤
│三  │被告盧芷萱於警詢、偵訊│被告盧芷萱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伊沒有領報│
   │    │之供述                │酬,伊不算是幫被告李建璋記帳,伊只是幫李建璋看電│
   │    │                      │腦旁邊抄寫的帳戶帳號及對應之數字,並回報給李建璋│
   │    │                      │,伊不知道他們在做什麼云云。                    │
├──┼───────────┼────────────────────────┤
│四  │證人即另案被告張榮獻於│「程哥」曾指示另案被告張榮獻將贓款存入被告林依媄│
   │    │偵訊時之證述          │附表一所示之甲帳戶、丙帳戶。                    │
   │    │                      │                                                │
├──┼───────────┼────────────────────────┤
│五  │被告林家宏於警詢、偵訊│1.被告林家宏固坦承有提供附表二所示B帳戶予被告李 │
   │    │之供述。              │  建璋,並交付其B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印鑑,然矢口 │
   │    │                      │  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伊受僱於李建璋任職之「│
   │    │                      │  阿里山牛樟芝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司機,伊不知道被│
   │    │                      │  告李建璋是詐騙集團云云。其餘供述之待證事實如以│
   │    │                      │  下幾點。                                      │
   │    │                      │2.被告林家宏負責駕駛自小客車搭載被告邵松甫、何賢│
   │    │                      │  龍、林彥昌、王正裕及高宏文前往銀行提領款項。  │
   │    │                      │3.門號0000000000號為被告林家宏所使用。          │
├──┼───────────┼────────────────────────┤
│六  │被告邵松甫於警詢、偵訊│1.被告邵松甫與其妻即被告洪誼玲加入被告李建璋之車│
   │    │之自白及證述          │  手集團之經過情形。                            │
   │    │                      │2.被告邵松甫與被告洪誼玲分別將其附表二所示C帳戶 │
   │    │                      │  及I帳戶提供與被告李建璋使用,並分別交付C帳戶及│
   │    │                      │  I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印鑑。                   │
   │    │                      │3.被告邵松甫受被告李建璋之指示負責前往銀行提領附│
   │    │                      │  表二所示C帳戶、B帳戶內之贓款,領得之贓款交給被│
   │    │                      │  告李建璋,或依被告李建璋之指示將款項轉匯至被告│
   │    │                      │  林依媄提供之洗錢帳戶如附表一所示甲帳戶。為避免│
   │    │                      │  洩漏身份,故匯款人名義會填寫「林依媄」。      │
   │    │                      │4.被告邵松甫提領每筆款項可獲取匯款金額3%之報酬 │
   │    │                      │  ,或是向被告李建璋領取每日1千元至3千元不等之報│
   │    │                      │  酬。                                          │
   │    │                      │5.被告李建璋車手集團成員另有被告林彥昌、高宏文、│
   │    │                      │  何賢龍、林家宏、王正裕、張永彬、吳冠樺及洪誼玲│
   │    │                      │  等人。                                        │
├──┼───────────┼────────────────────────┤
│ 七 │被告何賢龍於警詢、偵訊│1.被告何賢龍固坦承有提供附表二所示K帳戶予被告李 │
│    │及法院審理時之供述及證│  建璋使用,並受被告李建璋之指示前往銀行提領款項│
   │    │述                    │  ,然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今年3、4月伊剛│
   │    │                      │  好沒工作,李建璋說因為做網拍生意而向伊借用帳戶│
   │    │                      │  ,可以讓伊賺一些錢,沒有說要詐騙,伊才信任他。│
   │    │                      │  李建璋一開始答應給伊3%的報酬,之後李建璋以每 │
   │    │                      │  月4萬元之薪資僱用伊協助提領款項,伊曾幫忙提領 │
   │    │                      │  林家宏附表二所示之B帳戶、吳冠樺附表二所示之J帳│
   │    │                      │  戶內之款項云云。其餘供述之待證事實如以下幾點。│
   │    │                      │2.被告李建璋車手集團成員另有林彥昌、高宏文、鄭光│
   │    │                      │  吾、林家宏、王正裕、邵松甫、洪誼玲及盧芷萱等人│
   │    │                      │  。                                            │
   │    │                      │3.提領之贓款會依李建璋之指示匯入附表一所示甲帳戶│
   │    │                      │  或丙帳戶,再由被告林依媄洗錢至大陸。          │
   │    │                      │4.被告盧芷萱為集團內之會計,負責觀看網路銀行帳戶│
   │    │                      │  內贓款進出狀況,並與大陸詐騙機房及其他車手聯絡│
   │    │                      │  。                                            │
├──┼───────────┼────────────────────────┤
│ 八 │被告王正裕於警詢、偵訊│1.被告王正裕加入被告李建璋之車手集團之經過情形。│
   │    │之自白及證述          │2.被告王正裕將其附表二所示D帳戶提供給李建璋使用 │
   │    │                      │  ,並交付其D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印鑑。           │
   │    │                      │3.被告王正裕受被告李建璋之指示前往銀行提領其D帳 │
   │    │                      │  戶及被告林家宏附表二所示B帳戶內之贓款,領得之 │
   │    │                      │  贓款交給被告李建璋,共因而獲取報酬3萬9千元。  │
   │    │                      │4.被告李建璋車手集團成員另有被告高宏文、何賢龍及│
   │    │                      │  林彥昌等人。                                  │
├──┼───────────┼────────────────────────┤
│ 九 │被告林彥昌於警詢、偵訊│1.被告林彥昌加入被告李建璋之車手集團之經過情形。│
   │    │之自白及證述          │2.被告林彥昌將其附表二所示E帳戶提供給李建璋使用 │
   │    │                      │  。                                            │
   │    │                      │3.被告林彥昌依被告李建璋之指示前往銀行提領E帳戶 │
   │    │                      │  內之款項,再將款項交付邵松甫或林家宏。        │
   │    │                      │4.被告林彥昌於103年5月19日依被告李建璋之指示將提│
   │    │                      │  領之贓款匯入被告林依媄之附表一所示甲帳戶內。  │
   │    │                      │5.被告林彥昌均由被告李建璋提供吃、住,藉以獲取利│
   │    │                      │  益。                                          │
   │    │                      │6.被告李建璋車手集團成員另有被告林家宏、邵松甫等│
   │    │                      │  人。                                          │
├──┼───────────┼────────────────────────┤
│ 十 │被告高宏文於警詢、偵訊│1.被告高宏文加入被告李建璋之車手集團之經過情形。│
   │    │之自白及證述          │2.被告高宏文將其附表二所示F帳戶提供給李建璋使用 │
   │    │                      │  。                                            │
   │    │                      │3.被告高宏文依被告李建璋之指示前往銀行提領其F帳 │
   │    │                      │  戶及被告吳冠樺附表二所示之J帳戶內之款項,再將 │
   │    │                      │  款項交付被告何賢龍轉交被告李建璋。            │
   │    │                      │4.被告李建璋車手集團成員另有被告何賢龍、林彥昌及│
   │    │                      │  鄭光吾等人。                                  │
├──┼───────────┼────────────────────────┤
│  │被告張永彬於警詢、偵訊│1.被告張永彬加入被告李建璋之車手集團之經過情形。│
   │    │之自白及證述          │2.被告張永彬將其附表二所示G帳戶提供給李建璋使用 │
   │    │                      │  ,並於103年6月9日依被告李建璋之指示前往銀行提 │
   │    │                      │  領贓款150萬元。                               │
   │    │                      │3.被告李建璋為被告張永彬繳交6、7期之汽車貸款利息│
   │    │                      │  ,被告張永彬藉以獲取利益約4、5萬元。          │
   │    │                      │4.被告李建璋車手集團成員另有被告鄭光吾、王正裕、│
   │    │                      │  林彥昌及高宏文等人。                          │
├──┼───────────┼────────────────────────┤
│  │被告鄭光吾於警詢、偵訊│1.被告鄭光吾加入被告李建璋之車手集團之經過情形。│
   │    │之自白及證述          │2.被告鄭光吾將其附表二所示H帳戶提供給李建璋使用 │
   │    │                      │  ,並於103年7月14日及同年月16日依被告李建璋之指│
   │    │                      │  示,與被告高宏文一同前往銀行分別提領贓款60萬5 │
   │    │                      │  千元、51萬1千元,藉以獲取提領款項之3%作為報酬│
   │    │                      │  。                                            │
   │    │                      │3.被告李建璋車手集團成員另有被告高宏文。        │
├──┼───────────┼────────────────────────┤
│  │被告洪誼玲於警詢、偵訊│1.被告洪誼玲與其夫即被告邵松甫加入被告李建璋之車│
   │    │之自白及證述          │  手集團之經過情形。                            │
   │    │                      │2.被告邵松甫與被告洪誼玲分別將其附表二所示C帳戶 │
   │    │                      │  及I帳戶提供予被告李建璋使用。                 │
   │    │                      │3.被告洪誼玲受被告李建璋之指示負責前往銀行提領I │
   │    │                      │  帳戶內之贓款,領得之贓款交給被告李建璋。      │
   │    │                      │4.提領每筆款項可獲取匯款金額3%之報酬。         │
   │    │                      │5.被告李建璋車手集團成員另有被告林彥昌、高宏文、│
   │    │                      │  何賢龍、盧芷萱及邵松甫等人。                  │
├──┼───────────┼────────────────────────┤
│  │被告吳冠樺於警詢、偵訊│被告吳冠樺將其附表二所示J帳戶提供予被告李建璋使 │
   │    │之自白及證述          │用,藉以獲取匯入款項3%之利益。                 │
   │    │                      │                                                │
├──┼───────────┼────────────────────────┤
│  │被告李韋瑩於警詢、偵訊│被告李韋瑩有將其附表二所示A帳戶提供予其弟即被告 │
   │    │之自白及證述          │李建璋,並交付其A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印鑑。       │
   │    │                      │                                                │
├──┼───────────┼────────────────────────┤
│  │證人即被害人莊添進、蔡│被害人莊添進、蔡耀生、謝明峰、朱昆亮、李建基、陳│
│    │耀生、謝明峰、朱昆亮、│平和、朱星龍、陳水福、石永結、邱雲煌、薛張玉桂、│
│    │李建基、陳平和、朱星龍│張銘洲、吳國同、張永全、楊國明、潘阿坤、洪偉誠、│
│    │、陳水福、石永結、邱雲│游育竣、蘇宏憲、蔡振淵及何玉壽等人受詐騙之經過情│
   │    │煌、薛張玉桂、張銘洲、│形及匯款情形。                                  │
   │    │吳國同、張永全、楊國明│                                                │
   │    │、潘阿坤、洪偉誠、游育│                                                │
   │    │竣、蘇宏憲、蔡振淵及何│                                                │
   │    │玉壽等人於警詢之證述及│                                                │
   │    │匯款單據、受理各類案件│                                                │
   │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                                                │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                                                │
   │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                                                │
   │    │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聯單等資料            │                                                │
├──┼───────────┼────────────────────────┤
│ 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警│被告何賢龍、高宏文於103年7月7日14時許一同前往臺 │
   │    │員103年7月7日之蒐證照 │灣企銀博愛分行提領贓款之情形。                  │
   │    │片13張                │                                                │
   │    │                      │                                                │
├──┼───────────┼────────────────────────┤
│  │被告何賢龍持用之門號  │被告何賢龍與被告李建璋談論使用被告何賢龍之K帳戶 │
   │    │0000000000號與被告李建│及被告何賢龍協助提領款項之事。                  │
   │    │璋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                                                │
   │    │號於103年5月17日21時20│                                                │
   │    │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    │                                                │
├──┼───────────┼────────────────────────┤
│  │被告林家宏持用之門號  │被告林家宏除提供自己之帳戶給被告李建璋外,有意再│
   │    │0000000000號與被告李建│提供其友人之帳戶,藉以獲取利益,足認被告林家宏並│
   │    │璋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非單純擔任司機之工作,其辯解不足為採。          │
   │    │號於103年5月21日13時8 │                                                │
   │    │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    │                                                │
├──┼───────────┼────────────────────────┤
   │  │被告林依媄持用之門號  │被告李建璋與被告林依媄討論贓款帳目。            │
   │    │0000000000號與被告李建│                                                │
   │    │璋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                                                │
   │    │號於103年7月11日16時8 │                                                │
   │    │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    │                                                │
├──┼───────────┼────────────────────────┤
│  │另案被告張榮獻持用之門│雙方聯絡面交贓款之通話情形,足認被告李建璋與被告│
   │    │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邵│張榮獻分別成立之車手集團同屬「程哥」之詐欺集團。│
   │    │松甫0000000000號於103 │                                                │
   │    │年4月19日18時33分許分 │                                                │
   │    │之通訊監察譯文        │                                                │
├──┼───────────┼────────────────────────┤
│  │被告盧芷萱持用之門號  │被告盧芷萱協助被告李建璋記帳、對帳及查帳,並與大│
   │    │0000000000號與被告李建│陸主嫌「程哥」聯繫。                            │
   │    │璋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                                                │
   │    │號於103年6月18日14時52│                                                │
   │    │分許、103年7月3日15時 │                                                │
   │    │25分許、15時32分許之通│                                                │
   │    │訊監察譯文            │                                                │
├──┼───────────┼────────────────────────┤
   │  │被告何賢龍持用之門號  │被告李建璋與被告何賢龍討論提領贓款之事。        │
   │    │0000000000號與被告李建│                                                │
   │    │璋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                                                │
   │    │號於103年5月17日21時20│                                                │
   │    │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    │                                                │
├──┼───────────┼────────────────────────┤
│  │被告何賢龍持用之門號  │被告盧芷萱詢問被告何賢龍是否有依老闆之指示將贓款│
   │    │0000000000號與被告盧芷│匯入所指定之帳戶。                              │
   │    │萱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                                                │
   │    │號於103年6月3日15時28 │                                                │
   │    │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    │                                                │
├──┼───────────┼────────────────────────┤
│  │被告林依媄持用之門號  │被告林依媄知悉被告李建璋所匯入之款項屬財產上之不│
   │    │0000000000號與被告潘義│法所得。                                        │
   │    │隆持用之大陸地區門號  │                                                │
   │    │888888號於103年9月12日│                                                │
   │    │10時47分許之通訊監察譯│                                                │
   │    │文                    │                                                │
├──┼───────────┼────────────────────────┤
   │  │被告張永彬手機通話紀錄│被告張永彬受被告李建璋之指示提領款項。          │
   │    │、LINE對話紀錄之畫面翻│                                                │
   │    │拍照片                │                                                │
   │    │                      │                                                │
├──┼───────────┼────────────────────────┤
   │  │被告李建璋與被告林依媄│1.雙方聯絡匯款數目、匯往何帳戶之情形。          │
   │    │之LINE對話紀錄        │2.匯給被告林依媄之款項除來自被告李建璋外,另有來│
   │    │                      │  自中部、北部其餘詐欺車手集團之款項。          │
   │    │                      │3.被告林依媄有使用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從事洗錢及地下│
   │    │                      │  匯兌工作。                                    │
   │    │                      │4.雙方討論銀行帳戶出事遭警示凍結之事。足認被告林│
   │    │                      │  依媄知悉被告李建璋存入之款項為不法所得。      │
├──┼───────────┼────────────────────────┤
│  │被告林家宏附表二所示之│被告林家宏之附表二所示B帳戶開戶情形、被害人朱昆 │
│    │B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 │亮、莊添進、李建基、洪偉誠及游育竣受騙而匯款之事│
│    │細及臨櫃提領交易之監視│實、被告邵松甫、何賢龍臨櫃提領B帳戶內款項之情形 │
   │    │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光碟│。                                              │
   │    │                      │                                                │
├──┼───────────┼────────────────────────┤
│  │被告邵松甫之附表二所示│被告邵松甫之附表二所示C帳戶開戶情形、被害人朱興 │
   │    │C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 │龍、陳水福等人受騙而匯款之事實。                │
   │    │細                    │                                                │
├──┼───────────┼────────────────────────┤
│  │被告何賢龍之附表二所示│被害人蔡耀生、朱昆亮、朱興龍等人受騙而匯款之事實│
   │    │K帳戶存摺影本         │。                                              │
   │    │                      │                                                │
├──┼───────────┼────────────────────────┤
│  │被告王正裕之附表二所示│被告王正裕之附表二所示D帳戶開戶情形、被害人陳水 │
│    │D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 │福受騙而匯款之事實、被告王正裕提領D帳戶內款項之 │
   │    │細及臨櫃提領交易之監視│情形。                                          │
   │    │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光碟│                                                │
   │    │                      │                                                │
├──┼───────────┼────────────────────────┤
│  │被告林彥昌之附表二所示│被害人蔡耀生、陳平和及朱興龍等人受騙而匯款之事實│
   │    │E帳戶存摺影本         │。                                              │
   │    │                      │                                                │
├──┼───────────┼────────────────────────┤
│  │被告高宏文之附表二所示│被告高宏文之附表二所示F帳戶開戶情形、被害人蔡耀 │
│    │F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 │生、謝明峰、石永結及朱興龍等人受騙而匯款之事實。│
   │    │細                    │                                                │
├──┼───────────┼────────────────────────┤
│  │被告張永彬之附表二所示│被害人邱雲煌、薛張玉桂、陳平和、朱興龍、李建基及│
   │    │G帳戶存摺影本         │何玉壽等人受騙而匯款之事實。                    │
   │    │                      │                                                │
├──┼───────────┼────────────────────────┤
│  │被告鄭光吾之附表二所示│被害人莊添進、朱興龍、張銘洲、吳國同、張永全、楊│
   │    │H帳戶存摺影本         │國明、潘阿坤、蘇宏憲及蔡振淵等人受騙而匯款之事實│
   │    │                      │。                                              │
├──┼───────────┼────────────────────────┤
│  │被告洪誼玲之附表二所示│被害人陳水福、莊添進、朱興龍等人受騙而匯款之事實│
   │    │I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 │。                                              │
   │    │細                    │                                                │
├──┼───────────┼────────────────────────┤
│  │被告吳冠樺之附表二所示│被告吳冠樺之附表二所示J帳戶開戶情形、被害人陳平 │
   │    │J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 │和、朱興龍、薛張玉桂等人受騙而匯款之事實。      │
   │    │細                    │                                                │
   │    │                      │                                                │
├──┼───────────┼────────────────────────┤
│  │被告李韋瑩之附表二所示│被害人謝明峰、朱昆亮、朱興龍等人受騙而匯款之事實│
   │    │A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 │。                                              │
   │    │細                    │                                                │
├──┼───────────┼────────────────────────┤
│  │被告林依媄之附表一所示│被告李建璋、高宏文、林彥昌等人將贓款匯入被告林依│
   │    │甲帳戶、乙帳戶、丙帳戶│媄指定之附表二所示甲帳戶、丙帳戶之事實。        │
   │    │及丁帳戶開戶資料、交易│                                                │
   │    │明細、扣案存入甲帳戶之│                                                │
   │    │存款單1張             │                                                │
└──┴───────────┴────────────────────────┘
二、被告等人為上開部分詐欺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業於103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0日生效,而修正前刑法
    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項、第2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上開
    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該條第1項之法定刑已提高罰金刑
    之規定,自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本案被告等人所為於103年6月20日前之詐欺
    取款行為,應適用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339條規定,合先
    敘明。
三、核被告李建璋、潘義隆、何賢龍、邵松甫、林彥昌等人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修正前刑法第339條
    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
    被告林家宏、王正裕、盧芷萱、高宏文、張永彬、鄭光吾及
    洪誼玲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修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李韋瑩、吳冠
    樺所為,均係以幫助詐欺取財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
    要件以外之行為,分別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
    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
    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被告林依媄所為,係違反銀行
    法第29條第1項之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嫌,應依
    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論處,及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
    項之洗錢罪嫌。又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之因重大財產犯罪
    所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屬贓物之性質者之洗錢罪,為刑法
    贓物罪之特別法(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963號裁判意旨
    參照),自毋庸再論以刑法贓物罪,附此敘明。按共同實行
    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
    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
    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
    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又關於犯意聯絡,不限於
    事前有所謀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
    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3年
    台上字第1886號判例、98年度台上字第7562號判決要旨可資
    參照)。據此,被告李建璋、潘義隆、何賢龍、邵松甫、林
    彥昌、林家宏、王正裕、盧芷萱、高宏文、張永彬、鄭光吾
    及洪誼玲等人就所犯詐欺取財罪嫌部分,互相與「程哥」所
    組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李建
    璋、潘義隆、何賢龍、邵松甫、林彥昌及林依媄等人與「程
    哥」就其違反洗錢防制法罪嫌部分,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均為共同正犯。又「程哥」所組
    之詐欺集團成員對各該被害人施行詐術時,均係於著手實施
    詐欺當時,即預計藉由預定劇本持續詐騙至各該被害人不再
    付款為止,足認此等詐欺取財行為,分別基於單一之詐欺犯
    意,於密接之時間、地點接續為之,客觀上難以強行分割,
    為接續犯,應僅分別論以一詐欺取財罪。再者,被告李建璋
    、潘義隆、何賢龍、邵松甫、林彥昌先後多次為掩飾、隱匿
    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行為,及被告林依媄先後多次為掩
    飾、收受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行為,均係基於單一洗錢
    之目的,顯係包括於同一洗錢犯意內,侵害同一法益,亦應
    評價為洗錢接續犯實質上一罪。又被告林依媄於上開時間內
    ,基於一從事業務之決意,多次經常性辦理國內外匯兌,未
    曾中斷,在刑法評價上僅有一個業務行為,屬包括一罪之集
    合犯關係,亦僅成立一罪。再者,被告李建璋、潘義隆、邵
    松甫、何賢龍、林家宏、王正裕、林彥昌、高宏文、張永彬
    、盧芷萱、鄭光吾、洪誼玲等12人就其參與期間內,對各該
    被害人遭詐騙之犯罪事實,分別成立詐欺取財罪嫌,又被告
    李建璋、潘義隆、何賢龍、邵松甫、林彥昌另犯之洗錢罪嫌
    ,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林依媄所犯
    上開違反銀行法、洗錢防制法罪嫌,及被告李韋瑩、吳冠樺
    以一提供帳戶之行為,同時侵害數個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均
    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
    重處斷。被告高宏文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可參)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被告
    李韋瑩、吳冠樺為幫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
    按正犯之刑減輕之。末如附表四「備註」欄所列供本件詐欺
    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皆屬於相關被告所有,請依刑
    法第38條第3項、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
    所謂相牽連案件,依同法第7條第1款之規定,包括數人共犯
    數罪之情形。查另案被告張榮獻前因詐欺案件,業經本署檢
    察官提起公訴,現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金股法官以103年度
    易字第963號、103年度易字第1030號案件審理中,有起訴書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本件被告等人所涉之罪
    嫌,與前揭已起訴部分之犯罪為數人共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
    ,爰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檢  察  官  劉欣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楊雅君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銀行法第29條第1項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
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
違反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
新臺幣 1 億元以上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500 萬元以上 5 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二、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
有第 2 條第 2 款之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被告林依媄用以洗錢及地下匯兌之金融帳戶
   ┌──┬───────┬────────────────────┐
   │編號│ 帳戶申登人   │    金融機構及帳號                      │
   ├──┼───────┼────────────────────┤
   │ 1  │  林依媄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 │
   │    │              │戶,簡稱甲帳戶。                        │
   ├──┼───────┼────────────────────┤
   │ 2  │  陳順強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    │              │帳戶,簡稱乙帳戶。                      │
   ├──┼───────┼────────────────────┤
   │ 3  │松富國際企業有│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限公司        │,簡稱丙帳戶。                          │
   ├──┼───────┼────────────────────┤
   │ 4  │   邱玉山     │永豐商業銀行南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
   │    │              │-1922號)帳戶,簡稱丁帳戶。             │
   └──┴───────┴────────────────────┘
附表二
┌──┬──────┬─────────┬────────────────────┐
   │編號│車手集團成員│  參與時間        │提供之金融機構及帳號                    │
├──┼──────┼─────────┼────────────────────┤
   │ 1  │  李建璋    │102年9月間起至103 │李韋瑩開設於陽信商業銀行小港分行(帳號:│
   │    │            │年8月4日遭查獲止  │00000-0000000)帳戶,簡稱A帳戶          │
   │    │            │                  ├────────────────────┤
   │    │            │                  │吳冠樺開設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岡山分號: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簡稱J帳戶        │
├──┼──────┼─────────┼────────────────────┤
   │ 2  │  林家宏    │103年4月下旬起至  │林家宏開設於永豐銀行泰山分行(帳號:175 │
   │    │            │103年7月10日止    │-00000000000)帳戶,簡稱B帳戶           │
├──┼──────┼─────────┼────────────────────┤
   │ 3  │  邵松甫    │103年9月間起至103 │邵松甫開設於臺灣銀行博愛分行(帳號:1190│
   │    │            │年7月間           │-00000000)帳戶,簡稱C帳戶              │
├──┼──────┼─────────┼────────────────────┤
│ 4  │  王正裕    │103年2、3月間起至 │王正裕開設於陽信商業銀行鼎力分行(帳號:│
   │    │            │103年7月間        │00000-0000000)帳戶,簡稱D帳戶          │
├──┼──────┼─────────┼────────────────────┤
   │ 5  │  林彥昌    │102年11月間起至103│林彥昌開設於臺灣銀行博愛分行(帳號:1190│
   │    │            │年6月底止         │-00000000)帳戶,簡稱E帳戶              │
├──┼──────┼─────────┼────────────────────┤
   │ 6  │  高宏文    │102年9月間起至103 │高宏文開設於臺灣銀行五甲分行(帳號:1180│
   │    │            │年8月4日遭查獲止  │-00000000)帳戶,簡稱F帳戶              │
├──┼──────┼─────────┼────────────────────┤
   │ 7  │  張永彬    │103年1月間起至103 │張永彬開設於華南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帳號│
   │    │            │年6月間           │:000-000000000)帳戶,簡稱G帳戶        │
├──┼──────┼─────────┼────────────────────┤
   │ 8  │  鄭光吾    │103年7月中旬起至  │鄭光吾開設於合作金庫大港埔分行(帳號:52│
   │    │            │103年8月4日遭查獲 │-00000000000)帳戶,簡稱H帳戶           │
   │    │            │止                │                                        │
├──┼──────┼─────────┼────────────────────┤
   │ 9  │  洪誼玲    │103年9月間起至103 │洪誼玲開設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鳳山郵局│
   │    │            │年7月間           │(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簡稱I帳戶│
├──┼──────┼─────────┼────────────────────┤
   │ 10 │  何賢龍    │103年4月間起至103 │何賢龍開設於華南商業銀行東台北分行(帳號│
   │    │            │年8月4日遭查獲止  │:000000000000)帳戶,簡稱K帳戶         │
└──┴──────┴─────────┴────────────────────┘
附表三
┌──┬───┬───────────────┬──────────────────┐
│編號│被害人│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施用詐術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及帳戶                │
│    │      │                              │                                    │
├──┼───┼───────────────┼──────────────────┤
│  1 │莊添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美雪」│?於103年6月3日匯款5萬元至被告林家宏│
│    │      │、「邱雅雯」之成年女子撥打電話│  之B帳戶。                         │
│    │      │與莊添進攀談,於取得莊添進信任│?於103年7月24日匯款2萬元至被告鄭光 │
│    │      │後,佯稱要借錢還給朋友云云。  │  吾之H帳戶。                       │
│    │      │                              │?於102年12月2日匯款3萬元至被告洪誼 │
│    │      │                              │  玲之I帳戶。                       │
├──┼───┼───────────────┼──────────────────┤
│  2 │蔡耀生│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林小慧」│?於103年4月14日匯款18萬元、於103年4│
│    │      │之成年女子撥打電話與蔡耀生攀談│  月15日匯款20萬元、於103年4月16日匯│
│    │      │,於取得蔡耀生信任後,再由真實│  款20萬元、於103年4月17日匯款30萬元│
│    │      │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林小慧」之姊│  、於103年6月3日匯款40萬元、於103年│
│    │      │妹淘、同事之成年女子撥打電話向│  6月4日匯款35萬元、於103年6月5日匯 │
│    │      │蔡耀生佯稱「林小慧」腦部長瘤,│  款45萬元、於103年6月6日分別匯款20 │
│    │      │急需醫藥費開刀治療云云。      │  萬元、90萬元、於103年6月9日分別匯 │
│    │      │                              │  款90萬元、11萬及於103年6月17日匯款│
│    │      │                              │  25萬元至被告何賢龍之K帳戶。       │
│    │      │                              │?於103年5月19日匯款55萬元、於103年5│
│    │      │                              │  月20日匯款30萬元、於103年5月21日匯│
│    │      │                              │  款30萬元、於103年5月22日匯款35萬元│
│    │      │                              │  、於103年5月23日分別匯款42萬元、25│
│    │      │                              │  萬元、於103年5月26日分別匯款60萬元│
│    │      │                              │  、70萬元、於103年5月27日分別匯款50│
│    │      │                              │  萬元、45萬元及25萬元、於103年5月29│
│    │      │                              │  日分別匯款60萬元、52萬元及於103年5│
│    │      │                              │  月30日匯款60萬元至被告林彥昌之E帳 │
│    │      │                              │  戶。                              │
│    │      │                              │?於103年3月19日匯款4萬6千元、於103 │
│    │      │                              │  年3月24日匯款4萬元、於103年3月27日│
│    │      │                              │  匯款4萬5千元、於103年3月31日分別匯│
│    │      │                              │  款21萬元、14萬元、於103年4月1日匯 │
│    │      │                              │  款18萬元、於103年4月2日匯款30萬元 │
│    │      │                              │  、103年4月3日匯款40萬元、於103年4 │
│    │      │                              │  月10日匯款40萬元、於103年4月11日匯│
│    │      │                              │  款20萬元及於103年4月14日匯款34萬元│
│    │      │                              │  至被告高宏文之F帳戶。             │
│    │      │                              │?於103年4月21日匯款30萬元至另案被告│
│    │      │                              │  陳志榮開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員新分│
│    │      │                              │  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
│    │      │                              │?於103年4月7日匯款56萬元、於103年4 │
│    │      │                              │  月9日匯款39萬元、於103年4月11日匯 │
│    │      │                              │  款22萬元至另案被告王嵩岳開設於彰化│
│    │      │                              │  銀行東基隆分行(帳號:412251      │
│    │      │                              │  -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備註:                              │
│    │      │                              │?蔡耀生遭詐騙金額共計1460萬1千元。 │
│    │      │                              │?陳志榮所涉詐欺罪嫌,業經本署另案提│
│    │      │                              │  起公訴,現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3 │
│    │      │                              │  年度易字1021號審理中。            │
│    │      │                              │?王嵩岳所涉詐欺罪嫌,現由臺灣基隆地│
│    │      │                              │  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              │
├──┼───┼───────────────┼──────────────────┤
│  3 │謝明峰│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楊子橋」│?於103年1月20日匯款1萬元、於103年5 │
│    │      │之成年女子,於取得謝明峰信任後│  月12日匯款1萬5千元至被告李韋瑩之A │
│    │      │佯稱積欠他人債務及房租,急需用│  帳戶。                            │
│    │      │錢云云。                      │?於103年4月7日匯款1萬元至被告高宏文│
│    │      │                              │  之F帳戶。                         │
├──┼───┼───────────────┼──────────────────┤
│  4 │朱昆亮│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靜宜」│?於103年4月16日匯款20萬至被告何賢龍│
│    │      │之成年女子,於取得朱昆亮信任後│  之K帳戶。                         │
│    │      │佯稱母親病危,急需用錢云云。  │?於103年4月24日匯款50萬至被告李韋瑩│
│    │      │                              │  之A帳戶。                         │
│    │      │                              │?於103年5月23日匯款19萬7千元至被告 │
│    │      │                              │  林家宏之B帳戶。                   │
├──┼───┼───────────────┼──────────────────┤
│  5 │李建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楊嘉綺」│?於103年5月26日匯款5萬元至被告林家 │
│    │      │之成年女子撥打電與李建基攀談,│  宏之B帳戶。                       │
│    │      │於取得李建基信任後,向李建基佯│?於103年7月1日匯款8萬元至被告張永彬│
│    │      │稱借錢買東西云云。            │  之G帳戶。                         │
├──┼───┼───────────────┼──────────────────┤
│  6 │陳平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家祺」│?於103年5月12日匯款1萬元至被告林彥 │
│    │      │之成年女子撥打電話與陳平和攀談│  昌之E帳戶。                       │
│    │      │,於取得陳平和信任後,向陳平和│?於103年7月10日匯款2萬3千元元至被告│
│    │      │佯稱酒店贖身、付房租、開刀醫療│  吳冠樺之J帳戶。                   │
│    │      │費云云。                      │?於103年2月14日匯款1萬元、於103年2 │
│    │      │                              │  月25日匯款1萬元及於103年3月7日匯款│
│    │      │                              │  1萬元至被告張永彬之G帳戶。        │
├──┼───┼───────────────┼──────────────────┤
│  7 │朱興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林雨薇」│?於102年10月29日匯款6千元至被告洪誼│
│    │      │之成年女子撥打電話與朱興龍攀談│  玲之I帳戶。                       │
│    │      │,於取得朱興龍信任後,佯稱住院│?於102年11月7日匯款1萬元至被告高宏 │
│    │      │急需醫藥費、生活費云云。      │  文所示之F帳戶。                   │
│    │      │                              │?於103年1月15日匯款1萬元、於103年1 │
│    │      │                              │  月22日匯款1萬元至被告邵松甫之C帳戶│
│    │      │                              │  。                                │
│    │      │                              │?103年1月24日匯款5千元至被告李韋瑩 │
│    │      │                              │  之A帳戶。                         │
│    │      │                              │?於103年2月10日匯款5千元、於103年2 │
│    │      │                              │  月13日匯款5千元、於103年2月18日匯 │
│    │      │                              │  款5千元、於103年2月20日匯款5千元、│
│    │      │                              │  於103年2月24日匯款5千元、於103年2 │
│    │      │                              │  月25日匯款5千元、於103年3月3日匯款│
│    │      │                              │  5千元、於103年3月6日匯款1萬1千元、│
│    │      │                              │  於103年6月11日匯款6千元、於103年6 │
│    │      │                              │  月16日匯款5千元至被告張永彬之G帳戶│
│    │      │                              │  。                                │
│    │      │                              │?於103年4月24日匯款5千元、於103年4 │
│    │      │                              │  月25日匯款5千元、於103年6月3日匯款│
│    │      │                              │  2萬元、於103年6月6日匯款5千元至被 │
│    │      │                              │  告何賢龍之K帳戶。                 │
│    │      │                              │?於103年4月30日匯款5千元、於103年5 │
│    │      │                              │  月5日匯款5千元、於103年5月8日匯款5│
│    │      │                              │  千元至被告林彥昌之E帳戶。         │
│    │      │                              │?於103年7月4日匯款1萬5千元、於103年│
│    │      │                              │  7月7日匯款5千元至被告吳冠樺之J帳戶│
│    │      │                              │  。                                │
│    │      │                              │?於103年7月31日匯款5千元、於103年8 │
│    │      │                              │  月1日匯款5千元至被告鄭光吾之H帳戶 │
│    │      │                              │  。                                │
├──┼───┼───────────────┼──────────────────┤
│  8 │陳水福│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吳雅婷」│?於101年秋天29日匯款4萬元。        │
│    │      │之成年女子撥打電話與陳水福攀談│?於102年農曆年前匯款5萬元。        │
│    │      │,於取得陳水福信任後,佯稱需要│?於102年5、6月間交付4萬6千元、並匯 │
│    │      │學費、醫藥費云云。            │  款1萬4千元。                      │
│    │      │                              │?102年5、6月間分別匯款18萬元、12萬 │
│    │      │                              │  元至辜千盈開設於聯邦銀行臺中分行(│
│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於103年5、6月間匯款5萬元。        │
│    │      │                              │?於102年7月29日匯款43萬元、於102年9│
│    │      │                              │  月10日匯款15萬元、於102年9月12日匯│
│    │      │                              │  款20萬元、於102年9月25日匯款2筆10 │
│    │      │                              │  萬元、於102年10月29日匯款34萬元至 │
│    │      │                              │  蔡秋鳳開設於土地銀行北屯分行(帳號│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於102年12月12日匯款120萬元至董千鈺│
│    │      │                              │  開設於燕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
│    │      │                              │  -94號)帳戶。                     │
│    │      │                              │?於102年12月26日匯款59萬元至被告邵 │
│    │      │                              │  松甫之C帳戶。                     │
│    │      │                              │?於102年12月30日匯款2萬元、於103年1│
│    │      │                              │  月16日匯款50萬元至被告洪誼玲之I帳 │
│    │      │                              │  戶。                              │
│    │      │                              │?.於103年3月24日分別匯款30萬元、25 │
│    │      │                              │   萬元及22萬元、於103年3月25日匯款 │
│    │      │                              │   70萬元至被告王正裕之D帳戶。      │
│    │      │                              │                                    │
│    │      │                              ├──────────────────┤
│    │      │                              │備註:                              │
│    │      │                              │?陳水福遭詐騙金額共計560萬元。     │
│    │      │                              │?辜千盈、蔡秋鳳及董千鈺所涉詐欺罪嫌│
│    │      │                              │  均另案由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3度 │
│    │      │                              │  偵字30568號偵辦中。               │
├──┼───┼───────────────┼──────────────────┤
│  9 │石永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吳筱婷」│於103年4月9日匯款2萬元至被告高宏文之│
│    │      │之成年女子撥打電話與石永結攀談│F帳戶。                             │
│    │      │,佯稱可幫石永結減免手機通話費│                                    │
│    │      │云云。                        │                                    │
├──┼───┼───────────────┼──────────────────┤
│ 10 │邱雲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艾薇」之│於103年5月12日匯款20萬元至被告張永彬│
│    │      │成年女子撥打電話與邱雲煌攀談,│G之帳戶。                           │
│    │      │佯稱父親生病急需醫藥費云云。  │                                    │
├──┼───┼───────────────┼──────────────────┤
│ 11 │薛張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姓徐之成年│?於103年6月23日匯款2萬3千元、於10年│
│    │桂    │男子撥打電話向薛張玉桂佯稱可協│  7月3日匯款4萬元至被告張永彬之G帳戶│
│    │      │助解除電信門號契約云云。      │  。                                │
│    │      │                              │?於103年7月4日匯款4萬7千元、於103年│
│    │      │                              │  7月7日匯款6萬2500元及於103年7月8日│
│    │      │                              │  匯款7萬5200元至被告吳冠樺之J帳戶。│
│    │      │                              │                                    │
├──┼───┼───────────────┼──────────────────┤
│ 12 │張銘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楊曉柔」│於103年7月24日匯款2萬元及於103年8月 │
│    │      │之成年女子撥打電話與張銘洲攀談│間某日匯款1萬元至被告鄭光吾之H帳戶。│
│    │      │,於取得張銘洲信任後,佯稱需要│                                    │
│    │      │生活費云云。                  │                                    │
├──┼───┼───────────────┼──────────────────┤
│ 13 │吳國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小琪」之│於103年7月16日匯款5千元至被告鄭光吾 │
│    │      │成年女子撥打電話與吳國同攀談,│之H帳戶。                           │
│    │      │於取得吳國同信任後,佯稱缺錢繳│                                    │
│    │      │房租云云。                    │                                    │
├──┼───┼───────────────┼──────────────────┤
│ 14 │張永全│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撥打│於103年7月22日匯款2萬元至被告鄭光吾 │
│    │      │電話與張永全攀談,於取得張永全│之H帳戶。                           │
│    │      │信任後,佯稱缺錢考證照云云。  │                                    │
│    │      │                              │                                    │
├──┼───┼───────────────┼──────────────────┤
│ 15 │楊國明│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雅芳」之│於103年7月25日匯款1萬元至被告鄭光吾 │
│    │      │成年女子撥打電話與楊國明攀談,│之H帳戶。                           │
│    │      │於取得楊國明信任後,佯稱缺錢花│                                    │
│    │      │用云云。                      │                                    │
├──┼───┼───────────────┼──────────────────┤
│ 16 │潘阿坤│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楊夢琪」│於103年7月16日匯款2萬元至被告鄭光吾 │
│    │      │之成年女子撥打電話與潘阿坤攀談│之H帳戶。                           │
│    │      │,於取得潘阿坤信任後,佯稱需償│                                    │
│    │      │還借款云云。                  │                                    │
├──┼───┼───────────────┼──────────────────┤
│ 17 │洪偉誠│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小如」之│於103年6月5日匯款1萬5千元至被告林家 │
│    │      │成年女子撥打電話與洪偉誠攀談,│宏之B帳戶。                         │
│    │      │於取得洪偉誠信任後,佯稱奶奶生│                                    │
│    │      │病住院急需醫藥費云云。        │                                    │
├──┼───┼───────────────┼──────────────────┤
│ 18 │游育竣│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邱雅文」│於103年6月6日匯款1萬元至被告林家宏之│
│    │      │之成年女子撥打電話與游育竣攀談│B帳戶。                             │
│    │      │,於取得游育竣信任後,佯稱需要│                                    │
│    │      │旅費出國考證照云云。          │                                    │
├──┼───┼───────────────┼──────────────────┤
│ 19 │蘇宏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小惠」之│於103年7月24日匯款1萬元至被告鄭光吾 │
│    │      │成年女子撥打電話與蘇宏憲攀談,│之H帳戶。                           │
│    │      │於取得蘇宏憲信任後,佯稱要借錢│                                    │
│    │      │還朋友云云。                  │                                    │
├──┼───┼───────────────┼──────────────────┤
│ 20 │蔡振淵│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蘇子棋」│於103年7月21日匯款2萬8千元至被告鄭光│
│    │      │之成年女子撥打電話與蔡振淵攀談│吾之H帳戶。                         │
│    │      │,於取得蔡振淵信任後,佯稱償還│                                    │
│    │      │高利貸云云。                  │                                    │
├──┼───┼───────────────┼──────────────────┤
│ 21 │何玉壽│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楊曉雲」│?於103年4月18日匯款37萬元至張馨怡開│
│    │      │之成年女子撥打電話與何玉壽攀談│  設於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五股分行(帳號│
│    │      │,於取得何玉壽信任後,佯稱親人│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過世需借款處理後事云云。      │?於103年5月17日匯款60萬元至張舒微開│
│    │      │                              │  設於玉山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於103年5月20日匯款100萬元、於103年│
│    │      │                              │  5月30日匯款100萬元至張玉翠開設於兆│
│    │      │                              │  豐國際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帳號:0170│
│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    │      │                              │?於103年6月9日分別匯款50萬、100萬元│
│    │      │                              │   至被告張永彬之G帳戶。            │
│    │      │                              │?於103年6月20日匯款85萬元、於103年6│
│    │      │                              │  月30日匯款140萬元至張聖平開設於第 │
│    │      │                              │  一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
│    │      │                              │  -000000號)帳戶。                 │
│    │      │                              │?於103年7月2日匯款5萬元至廖世涵開設│
│    │      │                              │  於玉山商業銀行小港分行(帳號:8080│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於103年9月1日匯款70萬元、於103年9 │
│    │      │                              │  月23日匯款25萬元至劉景富開設於中國│
│    │      │                              │  農民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帳戶。                            │
│    │      │                              │?於103年10月16日匯款120萬元至陳宏逸│
│    │      │                              │  開設於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    │      │                              │  -0000000號)帳戶。                │
│    │      │                              │?於於103年10月31日匯款13萬元至江國 │
│    │      │                              │  欽開設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東基分行(│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備註:                              │
│    │      │                              │?何玉壽遭詐騙金額共計905萬元。     │
│    │      │                              │?除張永彬外之其他帳戶申登人所涉詐欺│
│    │      │                              │  罪嫌均另行偵辦。                  │
└──┴───┴───────────────┴──────────────────┘
 附表四:
┌──┬─────────┬──────────────────────────────┬────────────┐
│編號│搜索之時間、地點  │扣案物                                                      │備註                    │
├──┼─────────┼──────────────────────────────┼────────────┤
│(一)│103年8月4日10時30 │?詹紋甄所有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編號??????│
│    │分至12時於高雄市鼓│  戶名: 詹紋甄) 1本。                                       │所示物品,係供本案│
│    │山區美術南三路67號│?被告林彥昌所有之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戶名: │詐欺犯罪所用。          │
│    │7樓之李建璋居處   │  林彥昌)1本。                                              │                        │
│    │                  │?被告林彥昌所有之臺灣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戶名: 林彥│                        │
│    │                  │  昌) 1本。                                                 │                        │
│    │                  │?被告林彥昌所有之臺灣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戶名: 林彥│                        │
│    │                  │  昌) 1本、印章1個。                                        │                        │
│    │                  │?被告鄭光吾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                        │
│    │                  │  鄭光吾) 1本。                                             │                        │
│    │                  │?吳怡蓉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 吳 │                        │
│    │                  │  怡蓉) 1本、提款卡1張及印章1個。                           │                        │
│    │                  │?被告鄭光吾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帳號:000 -00-000000-0、戶│                        │
│    │                  │  名: 鄭光吾)本及提款卡1張。                                │                        │
│    │                  │?吳怡蓉所有之玉山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 吳怡蓉)│                        │
│    │                  │  1本、印章1個。                                            │                        │
│    │                  │?被告李韋瑩所有之陽信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李 │                        │
│    │                  │  韋瑩) 1本、印章1個。                                      │                        │
│    │                  │?被告林彥昌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林│                        │
│    │                  │  彥昌)1本及提款卡1張                                       │                        │
│    │                  │?被告何賢龍所有之寶山大崎郵局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                        │
│    │                  │  :何賢龍)1本。                                            │                        │
│    │                  │?被告何賢龍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帳號:000 -00-000000-0、戶│                        │
│    │                  │  名:何賢龍) 1本及印章1個。                                │                        │
│    │                  │?被告林彥昌所有之台北富邦銀行提款卡(帳號:0000 -0000-0000   │                        │
│    │                  │  -2401、戶名: 林晏德) 1張。                                │                        │
│    │                  │?被告林彥昌所有之郵政提款卡(帳號:0000 -0000-0000-0000、戶名│                        │
│    │                  │  : 林晏德) 1張。                                           │                        │
│    │                  │?被告李建璋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0、戶 │                        │
│    │                  │  名: 林晏德) 1張。                                         │                        │
│    │                  │?徐臺生所有之ELIYA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0支。         │                        │
│    │                  │?徐臺生所有之三星牌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0支。        │                        │
│    │                  │?被告鄭光吾所有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 0支。               │                        │
│    │                  │?被告高宏文所有之三星牌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1支。    │                        │
│    │                  │?張韋成所有之三星牌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0支。        │                        │
│    │                  │被告林彥昌所有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支。           │                        │
│    │                  │被告林彥昌所有之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0支。            │                        │
│    │                  │被告林彥昌所有之三星牌行動電話(無SIM卡) 1支。             │                        │
│    │                  │被告何賢龍所有之GIONEE牌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1支。  │                        │
│    │                  │吳淑芬所有之三星牌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0支。        │                        │
│    │                  │被告李建璋所有之小米機牌行動電話(無SIM卡) 1支。           │                        │
│    │                  │被告李建璋所有之SONY牌行動電話(門號:0000 -000000)0支。    │                        │
│    │                  │被告李建璋所有之SONY牌行動電話(李建璋、門號:0000 -000000) │                        │
│    │                  │  1支。                                                     │                        │
│    │                  │被告李建璋所有之三星牌行動電話(李建璋、門號:0000 -000000) │                        │
│    │                  │  1支。                                                     │                        │
│    │                  │被告李建璋所有之便條紙9張。                               │                        │
│    │                  │被告高宏文所有之存款單1張。                               │                        │
│    │                  │被告李建璋所有之存款單1張。                               │                        │
│    │                  │被告李建璋所有之房屋租賃契約書1本。                       │                        │
│    │                  │被告李建璋所有之現金簿1本。                               │                        │
│    │                  │被告李建璋所有之點鈔機1台。                               │                        │
│    │                  │被告李建璋所有之摻有K他命香菸16支。                       │                        │
│    │                  │張韋成所有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帳號:000 -00-00000-0、戶 │                        │
│    │                  │  名:張剛毓) 1本及提款卡1張、印章1個。                     │                        │
├──┼─────────┼──────────────────────────────┼────────────┤
│(二)│103年8月4日11時30 │?被告邵松甫所有之三星牌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1支。   │編號??之物品均係供本案│
│    │分至11時40分於高雄│?被告邵松甫所有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1支。         │詐欺犯罪所用。          │
│    │市仁武區仁心路20巷│                                                            │                        │
│    │22之1號           │                                                            │                        │
│    │                  │                                                            │                        │
├──┼─────────┼──────────────────────────────┼────────────┤
│(三)│103年8月4日8時12分│?被告王正裕所有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1支。         │編號?之物品係供本案詐欺│
│    │至8時18分於被告王 │?被告王正裕所有之行動電話(無SIM卡)1支。                  │犯罪所用。              │
│    │正裕位於高雄市仁武│?郵局儲金簿(帳號:00000000000000)1本。                   │                        │
│    │區大春街229號住處 │?印章1個。                                                 │                        │
│    │                  │                                                            │                        │
├──┼─────────┼──────────────────────────────┼────────────┤
│(四)│103年8月4日11時10 │?被告高宏文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與本件犯罪無關。        │
│    │分至11時56分於高雄│  高宏文)1本及提款卡1張。                                  │                        │
│    │北市左營區明誠二路│?房屋租賃契約1本。                                         │                        │
│    │218號2樓          │                                                            │                        │
├──┼─────────┼──────────────────────────────┼────────────┤
│(五)│103年8月4日9時50分│被告張永彬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存摺(帳號:000-00-000│均係供本案詐欺犯罪所用。│
│    │至10時20分於高雄市│239-9、戶名:張永彬)1本、提款卡1張及印鑑1個。              │                        │
│    │三民區建工路363巷 │                                                            │                        │
│    │13號4樓           │                                                            │                        │
├──┼─────────┼──────────────────────────────┼────────────┤
│(六)│103年8月4日9時30分│?被告吳冠樺所有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岡山分行存摺(帳號:830629│編號?之物品係供犯罪所用│
│    │至9時42分在高雄市 │  32646、戶名:吳冠樺)1本、提款卡1張。                     │。                      │
│    │楠梓區金田街17巷1 │?被告吳冠樺所有之陽信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吳│                        │
│    │號2樓             │  冠樺)                                                    │                        │
│    │                  │?被告吳冠樺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補充理由書
                                     106年度蒞字第8012號
    被      告  王正裕  男  50歲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00鄰○○街0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何賢龍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村0鄰○○路○
                        段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冠樺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00鄰○○街00
                          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建璋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彥昌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邵松甫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高宏文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張永彬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鄭光吾  男  3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李韋瑩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林家宏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洪誼玲  女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盧芷萱  女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林依媄  3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選任辯護人  黃柏叡律師
    被      告  潘義隆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貴院
審理中(105年度原金訴更(一)字第1號),茲提出補充理由如下
:
一、本案起訴被告李建璋等15人,由貴院以105年原金訴更(一)
    字第1號審理中,今再被告李建璋等人就所涉該起訴書所載
    犯罪事實部分(即附表三所示之部分),整理如下如附件一
    所示。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陳詠薇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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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施用詐術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及帳戶                │   參與之被告(共同正犯)   │ 所涉犯法條         │
│    │      │                              │                                    │                          │                    │
├──┼───┼───────────────┼──────────────────┼─────────────┼──────────┤
│  1 │莊添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美雪」│1.於103年6月3日匯款5萬元至被告林家宏│李建璋、盧芷萱、林家宏、鄭│ 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 │
│    │      │、「邱雅雯」之成年女子撥打電話│  B帳戶。                           │光吾、洪誼玲、潘義隆      │ 重詐欺罪           │
│    │      │與莊添進攀談,於取得莊添進信任│2.於103年7月24日匯款2萬元至被告鄭光 │                          │                    │
│    │      │後,佯稱要借錢還給朋友云云。  │  吾之H帳戶。                       │                          │                    │
│    │      │                              │3.於102年12月2日匯款3萬元至被告洪誼 │                          │                    │
│    │      │                              │  玲之I帳戶。                       │                          │                    │
├──┼───┼───────────────┼──────────────────┼─────────────┼──────────┤
│  2 │蔡耀生│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林小慧」│1.於103年4月14日匯款18萬元、於103年4│李建璋、盧芷萱、何賢龍、林│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
│    │      │之成年女子撥打電話與蔡耀生攀談│  月15日匯款20萬元、於103年4月16日匯│彥昌、高宏文、潘義隆      │ 1項之詐欺取財罪    │
│    │      │,於取得蔡耀生信任後,再由真實│  款20萬元、於103年4月17日匯款30萬元│                          │                    │
│    │      │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林小慧」之姊│  、於103年6月3日匯款40萬元、於103年│                          │                    │
│    │      │妹淘、同事之成年女子撥打電話向│  6月4日匯款35萬元、於103年6月5日匯 │                          │                    │
│    │      │蔡耀生佯稱「林小慧」腦部長瘤,│  款45萬元、於103年6月6日分別匯款20 │                          │                    │
│    │      │急需醫藥費開刀治療云云。      │  萬元、90萬元、於103年6月9日分別匯 │                          │                    │
│    │      │                              │  款90萬元、11萬及於103年6月17日匯款│                          │                    │
│    │      │                              │  25萬元至被告何賢龍之K帳戶。       │                          │                    │
│    │      │                              │2.於103年5月19日匯款55萬元、於103年5│                          │                    │
│    │      │                              │  月20日匯款30萬元、於103年5月21日匯│                          │                    │
│    │      │                              │  款30萬元、於103年5月22日匯款35萬元│                          │                    │
│    │      │                              │  、於103年5月23日分別匯款42萬元、25│                          │                    │
│    │      │                              │  萬元、於103年5月26日分別匯款60萬元│                          │                    │
│    │      │                              │  、70萬元、於103年5月27日分別匯款50│                          │                    │
│    │      │                              │  萬元、45萬元及25萬元、於103年5月29│                          │                    │
│    │      │                              │  日分別匯款60萬元、52萬元及於103年5│                          │                    │
│    │      │                              │  月30日匯款60萬元至被告林彥昌之E帳 │                          │                    │
│    │      │                              │  戶。                              │                          │                    │
│    │      │                              │3.於103年3月19日匯款4萬6千元、於103 │                          │                    │
│    │      │                              │  年3月24日匯款4萬元、於103年3月27日│                          │                    │
│    │      │                              │  匯款4萬5千元、於103年3月31日分別匯│                          │                    │
│    │      │                              │  款21萬元、14萬元、於103年4月1日匯 │                          │                    │
│    │      │                              │  款18萬元、於103年4月2日匯款30萬元 │                          │                    │
│    │      │                              │  、103年4月3日匯款40萬元、於103年4 │                          │                    │
│    │      │                              │  月10日匯款40萬元、於103年4月11日匯│                          │                    │
│    │      │                              │  款20萬元及於103年4月14日匯款34萬元│                          │                    │
│    │      │                              │  至被告高宏文之F帳戶。             │                          │                    │
│    │      │                              │4.於103年4月21日匯款30萬元至另案被告│                          │                    │
│    │      │                              │  陳志榮開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員新分│                          │                    │
│    │      │                              │  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  。                                │                          │                    │
│    │      │                              │5.於103年4月7日匯款56萬元、於103年4 │                          │                    │
│    │      │                              │  月9日匯款39萬元、於103年4月11日匯 │                          │                    │
│    │      │                              │  款22萬元至另案被告王嵩岳開設於彰  │                          │                    │
│    │      │                              │  化銀行東基隆分行(帳號:412251    │                          │                    │
│    │      │                              │  -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                              │備註:                              │                          │                    │
│    │      │                              │1.蔡耀生遭詐騙金額共計1460萬1千元   │                          │                    │
│    │      │                              │2.陳志榮所涉詐欺罪嫌,業經本署提起公│                          │                    │
│    │      │                              │  訴(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3度易字  │                          │                    │
│    │      │                              │  1021號案件)。王嵩岳的部分另案偵辦 │                          │                    │
│    │      │                              │  中。                              │                          │                    │
│    │      │                              │                                    │                          │                    │
├──┼───┼───────────────┼──────────────────┼─────────────┼──────────┤
│  3 │謝明峰│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楊子橋」│1.於103年1月20日匯款1萬元、於103年5 │李建璋、高宏文、潘義隆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 │
│    │      │之成年女子,於取得謝明峰信任後│  月12日匯款1萬5千元至被告李韋瑩之A │                          │1項之詐欺取財罪     │
│    │      │佯稱積欠他人債務及房租,急需用│  帳戶。                            │                          │(李韋瑩則涉犯刑法第 │
│    │      │錢云云。                      │2.於103年4月7日匯款1萬元至被告高宏文│                          │30條第1項、修正前刑 │
│    │      │                              │  F帳戶。                           │                          │法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
│    │      │                              │                                    │                          │欺取財罪)           │
├──┼───┼───────────────┼──────────────────┼─────────────┼──────────┤
│  4 │朱昆亮│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靜宜」│1.於103年4月16日匯款20萬至被告何賢龍│李建璋、盧芷萱、林家宏、何│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 │
│    │      │之成年女子,於取得朱昆亮信任後│  K帳戶。                           │賢龍、潘義隆              │1項之詐欺取財罪     │
│    │      │佯稱母親病危,急需用錢云云。  │2.於103年4月24日匯款50萬至被告李韋瑩│                          │(李韋瑩則涉犯刑法第 │
│    │      │                              │  A帳戶。                           │                          │30條第1項、修正前刑 │
│    │      │                              │3.於103年5月23日匯款19萬7千元至被告 │                          │法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
│    │      │                              │  林家宏之B帳戶。                   │                          │欺取財罪)           │
├──┼───┼───────────────┼──────────────────┼─────────────┼──────────┤
│  5 │李建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楊嘉綺」│1.於103年5月26日匯款5萬元至被告林家 │李建璋、盧芷萱、林家宏、張│ 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 │
│    │      │之成年女子撥打電與李建基攀談,│  宏之B帳戶。                       │永彬、潘義隆              │ 詐欺罪             │
│    │      │於取得李建基信任後,向李建基佯│2.於103年7月1日匯款8萬元至被告張永彬│                          │                    │
│    │      │稱借錢買東西云云。            │  G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6 │陳平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家祺」│1.於103年5月12日匯款1萬元至被告林彥 │李建璋、盧芷萱、林彥昌、張│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
│    │      │之成年女子撥打電話與陳平和攀談│  昌之E帳戶。                       │永彬、潘義隆              │欺罪(吳冠樺則涉犯刑 │
│    │      │,於取得陳平和信任後,向陳平和│2.於103年7月10日匯款2萬3千元至被告  │                          │法第30條第1項、第339│
│    │      │佯稱酒店贖身、付房租、開刀醫療│  吳冠樺之J帳戶。                   │                          │條之4幫助加重詐欺取 │
│    │      │費云云。                      │                                    │                          │財罪)               │
│    │      │                              │3.於103年2月14日匯款1萬元、於103年2 │                          │                    │
│    │      │                              │  月25日匯款1萬元及於103年3月7日匯款│                          │                    │
│    │      │                              │  1萬元至被告張永彬之G帳戶。        │                          │                    │
├──┼───┼───────────────┼──────────────────┼─────────────┼──────────┤
│  7 │朱興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林雨薇」│1.於102年10月29日匯款6千元至被告洪誼│李建璋、盧芷萱、邵松甫、何│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
│    │      │之成年女子撥打電話與朱興龍攀談│  玲之I帳戶。                       │賢龍、林彥昌、高宏文、張永│欺罪                │
│    │      │,於取得朱興龍信任後,佯稱住院│2.於102年11月7日匯款1萬元至被告高宏 │彬、鄭光吾、洪誼玲、潘義隆│(李韋瑩、吳冠樺則涉 │
│    │      │急需醫藥費、生活費云云。      │  文所示之F帳戶。                   │                          │犯刑法第30條第1項、 │
│    │      │                              │3.於103年1月15日匯款1萬元、於103年1 │                          │第339條之4幫助加重詐│
│    │      │                              │  月22日匯款1萬元至被告邵松甫之C帳戶│                          │欺取財罪)           │
│    │      │                              │  。                                │                          │                    │
│    │      │                              │4.103年1月24日匯款5千元至被告李韋瑩 │                          │                    │
│    │      │                              │  之A帳戶。                         │                          │                    │
│    │      │                              │5.於103年2月10日匯款5千元、於103年2 │                          │                    │
│    │      │                              │  月13日匯款5千元、於103年2月18日匯 │                          │                    │
│    │      │                              │  款5千元、於103年2月20日匯款5千元、│                          │                    │
│    │      │                              │  於103年2月24日匯款5千元、於103年2 │                          │                    │
│    │      │                              │  月25日匯款5千元、於103年3月3日匯款│                          │                    │
│    │      │                              │  5千元、於103年3月6日匯款1萬1千元、│                          │                    │
│    │      │                              │  於103年6月11日匯款6千元、於103年6 │                          │                    │
│    │      │                              │  月16日匯款5千元至被告張永彬之G帳戶│                          │                    │
│    │      │                              │  。                                │                          │                    │
│    │      │                              │6.於103年4月24日匯款5千元、於103年4 │                          │                    │
│    │      │                              │  月25日匯款5千元、於103年6月3日匯款│                          │                    │
│    │      │                              │  2萬元、於103年6月6日匯款5千元至被 │                          │                    │
│    │      │                              │  告何賢龍之K帳戶。                 │                          │                    │
│    │      │                              │7.於103年4月30日匯款5千元、於103年5 │                          │                    │
│    │      │                              │  月5日匯款5千元、於103年5月8日匯款5│                          │                    │
│    │      │                              │  千元至被告林彥昌之E帳戶。         │                          │                    │
│    │      │                              │8.於103年7月4日匯款1萬5千元、於103年│                          │                    │
│    │      │                              │  7月7日匯款5千元至被告吳冠樺之J帳戶│                          │                    │
│    │      │                              │  。                                │                          │                    │
│    │      │                              │9.於103年7月31日匯款5千元、於103年8 │                          │                    │
│    │      │                              │  月1日匯款5千元至被告鄭光吾之H帳戶 │                          │                    │
│    │      │                              │  。                                │                          │                    │
├──┼───┼───────────────┼──────────────────┼─────────────┼──────────┤
│  8 │陳水福│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吳雅婷」│1.於101年秋天29日匯款4萬元。        │李建璋、盧芷萱、紹松甫、王│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 │
│    │      │之成年女子撥打電話與陳水福攀談│2.於102年農曆年前匯款5萬元。        │正裕、洪誼玲、潘義隆      │1項之詐欺取財罪     │
│    │      │,於取得陳水福信任後,佯稱需要│3.於102年5、6月間交付4萬6千元、並匯 │                          │                    │
│    │      │學費、醫藥費云云。            │  款1萬4千元。                      │                          │                    │
│    │      │                              │4.102年5、6月間分別匯款18萬元、12萬 │                          │                    │
│    │      │                              │  至辜千盈開設於聯邦銀行臺中分行(帳│                          │                    │
│    │      │                              │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5.於103年5、6月間匯款5萬元。        │                          │                    │
│    │      │                              │6.於102年7月29日匯款43萬元、於102年9│                          │                    │
│    │      │                              │  月10日匯款15萬元、於102年9月12日匯│                          │                    │
│    │      │                              │  款20萬元、於102年9月25日匯款2筆10 │                          │                    │
│    │      │                              │  萬元、於102年10月29日匯款34萬元至 │                          │                    │
│    │      │                              │  蔡秋鳳開設於土地銀行北屯分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7.於102年12月12日匯款120萬元至董千鈺│                          │                    │
│    │      │                              │  設於燕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  -94號)帳戶。                     │                          │                    │
│    │      │                              │8.於102年12月26日匯款59萬元至被告邵 │                          │                    │
│    │      │                              │  松甫之C帳戶。                     │                          │                    │
│    │      │                              │9.於102年12月30日匯款2萬元、於103年1│                          │                    │
│    │      │                              │  月16日匯款50萬元至被告洪誼玲之I帳 │                          │                    │
│    │      │                              │  戶。                              │                          │                    │
│    │      │                              │10.於103年3月24日分別匯款30萬元、25 │                          │                    │
│    │      │                              │   元及22萬元、於103年3月25日匯款70 │                          │                    │
│    │      │                              │   萬元至被告王正裕之D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備註:                              │                          │                    │
│    │      │                              │陳水福遭詐騙金額共計560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石永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吳筱婷」│於103年4月9日匯款2萬元至被告高宏文之│李建璋、高宏文、潘義隆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 │
│    │      │之成年女子撥打電話與石永結攀談│F帳戶。                             │                          │1項之詐欺取財罪     │
│    │      │,佯稱可幫石永結減免手機通話費│                                    │                          │                    │
│    │      │云云。                        │                                    │                          │                    │
├──┼───┼───────────────┼──────────────────┼─────────────┼──────────┤
│ 10 │邱雲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艾薇」之│於103年5月12日匯款20萬元至被告張永彬│李建璋、盧芷萱、張永彬、潘│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 │
│    │      │成年女子撥打電話與邱雲煌攀談,│G之帳戶。                           │義隆                      │1項之詐欺取財罪     │
│    │      │佯稱父親生病急需醫藥費云云。  │                                    │                          │                    │
├──┼───┼───────────────┼──────────────────┼─────────────┼──────────┤
│ 11 │薛張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姓徐之成年│1.於103年6月23日匯款2萬3千元、於103 │李建璋、盧芷萱、張永彬、潘│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
│    │桂    │男子撥打電話向薛張玉桂佯稱可協│  年7月3日匯款4萬元至被告張永彬之G帳│義隆                      │欺罪                │
│    │      │助解除電信門號契約云云。      │  戶。                              │                          │(吳冠樺則涉犯刑法第 │
│    │      │                              │2.於103年7月4日匯款4萬7千元、於103年│                          │30條第1項、第339條之│
│    │      │                              │  7月7日匯款6萬2500元及於103年7月8日│                          │4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
│    │      │                              │  匯款7萬5200元至被告吳冠樺之J帳戶。│                          │)                   │
├──┼───┼───────────────┼──────────────────┼─────────────┼──────────┤
│ 12 │張銘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楊曉柔」│於103年7月24日匯款2萬元至被告鄭光吾 │李建璋、盧芷萱、鄭光吾、潘│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
│    │      │之成年女子撥打電話與張銘洲攀談│之H帳戶。                           │義隆                      │欺罪                │
│    │      │,於取得張銘洲信任後,佯稱需要│                                    │                          │                    │
│    │      │生活費云云。                  │                                    │                          │                    │
├──┼───┼───────────────┼──────────────────┼─────────────┼──────────┤
│ 13 │吳國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小琪」之│於103年7月16日匯款5千元至被告鄭光吾 │李建璋、盧芷萱、鄭光吾、潘│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
│    │      │成年女子撥打電話與吳國同攀談,│之H帳戶。                           │義隆                      │欺罪                │
│    │      │於取得吳國同信任後,佯稱缺錢繳│                                    │                          │                    │
│    │      │房租云云。                    │                                    │                          │                    │
├──┼───┼───────────────┼──────────────────┼─────────────┼──────────┤
│ 14 │張永全│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撥打│於103年7月22日匯款2萬元至被告鄭光吾 │李建璋、盧芷萱、鄭光吾、潘│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
│    │      │電話與張永全攀談,於取得張永全│之H帳戶。                           │義隆                      │欺罪                │
│    │      │信任後,佯稱缺錢考證照云云。  │                                    │                          │                    │
│    │      │                              │                                    │                          │                    │
├──┼───┼───────────────┼──────────────────┼─────────────┼──────────┤
│ 15 │楊國明│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雅芳」之│於103年7月25日匯款1萬元至被告鄭光吾 │李建璋、盧芷萱、鄭光吾、潘│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
│    │      │成年女子撥打電話與楊國明攀談,│之H帳戶。                           │義隆                      │欺罪                │
│    │      │於取得楊國明信任後,佯稱缺錢花│                                    │                          │                    │
│    │      │用云云。                      │                                    │                          │                    │
├──┼───┼───────────────┼──────────────────┼─────────────┼──────────┤
│ 16 │潘阿坤│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楊夢琪」│於103年7月16日匯款2萬元至被告鄭光吾 │李建璋、盧芷萱、鄭光吾、潘│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
│    │      │之成年女子撥打電話與潘阿坤攀談│之H帳戶。                           │義隆                      │欺罪                │
│    │      │,於取得潘阿坤信任後,佯稱需償│                                    │                          │                    │
│    │      │還借款云云。                  │                                    │                          │                    │
├──┼───┼───────────────┼──────────────────┼─────────────┼──────────┤
│ 17 │洪偉誠│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小如」之│於103年6月5日匯款1萬5千元至被告林家 │李建璋、盧芷萱、林家宏、潘│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
│    │      │成年女子撥打電話與洪偉誠攀談,│宏之B帳戶。                         │義隆                      │項詐欺取財罪        │
│    │      │於取得洪偉誠信任後,佯稱奶奶生│                                    │                          │                    │
│    │      │病住院急需醫藥費云云。        │                                    │                          │                    │
├──┼───┼───────────────┼──────────────────┼─────────────┼──────────┤
│ 18 │游育竣│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邱雅文」│於103年6月6日匯款1萬元至被告林家宏之│李建璋、盧芷萱、林家宏、義│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
│    │      │之成年女子撥打電話與游育竣攀談│B帳戶。                             │隆                        │項詐欺取財罪        │
│    │      │,於取得游育竣信任後,佯稱需要│                                    │                          │                    │
│    │      │旅費出國考證照云云。          │                                    │                          │                    │
├──┼───┼───────────────┼──────────────────┼─────────────┼──────────┤
│ 19 │蘇宏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小惠」之│於103年7月24日匯款1萬元至被告鄭光吾 │李建璋、盧芷萱、鄭光吾、潘│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
│    │      │成年女子撥打電話與蘇宏憲攀談,│之H帳戶。                           │義隆                      │欺罪                │
│    │      │於取得蘇宏憲信任後,佯稱要借錢│                                    │                          │                    │
│    │      │還朋友云云。                  │                                    │                          │                    │
├──┼───┼───────────────┼──────────────────┼─────────────┼──────────┤
│ 20 │蔡振淵│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蘇子棋」│於103年7月21日匯款2萬8千元至被告鄭光│李建璋、盧芷萱、鄭光吾、潘│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
│    │      │之成年女子撥打電話與蔡振淵攀談│吾之H帳戶。                         │義隆                      │欺罪                │
│    │      │,於取得蔡振淵信任後,佯稱償還│                                    │                          │                    │
│    │      │高利貸云云。                  │                                    │                          │                    │
├──┼───┼───────────────┼──────────────────┼─────────────┼──────────┤
│ 21 │何玉壽│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楊曉雲」│1.於103年4月18日匯款37萬元至張馨怡開│李建璋、盧芷萱、張永彬、潘│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
│    │      │之成年女子撥打電話與何玉壽攀談│  設於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五股分行(帳號│義隆                      │欺罪                │
│    │      │,於取得何玉壽信任後,佯稱親人│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過世需借款處理後事云云。      │2.於103年5月7日匯款60萬元至張舒微開 │                          │                    │
│    │      │                              │  於玉山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帳號:    │                          │                    │
│    │      │                              │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3.於103年5月20日匯款100萬元、於103年│                          │                    │
│    │      │                              │  5月30日匯款100萬元至張玉翠開設於兆│                          │                    │
│    │      │                              │  豐國際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帳號:0170│                          │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4.於103年6月9日分別匯款50萬、100萬元│                          │                    │
│    │      │                              │被告張永彬之G帳戶。                 │                          │                    │
│    │      │                              │5.於103年6月20日匯款85萬元、於103年6│                          │                    │
│    │      │                              │  月30日匯款140萬元至張聖平開設於第 │                          │                    │
│    │      │                              │  一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                          │                    │
│    │      │                              │  -000000號)帳戶。                 │                          │                    │
│    │      │                              │6.於103年7月2日匯款5萬元至廖世涵開設│                          │                    │
│    │      │                              │  玉山商業銀行小港分行(帳號:8080  │                          │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7.於103年9月1日匯款70萬元、於103年9 │                          │                    │
│    │      │                              │  月23日匯款25萬元至劉景富開設於中國│                          │                    │
│    │      │                              │  農民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帳戶。                            │                          │                    │
│    │      │                              │8.於103年10月16日匯款120萬元至陳宏逸│                          │                    │
│    │      │                              │  設於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                          │                    │
│    │      │                              │  -0000000號)帳戶。                │                          │                    │
│    │      │                              │9.於於103年10月31日匯款13萬元至江國 │                          │                    │
│    │      │                              │  欽開設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東基分行(│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    │      │                              │備註:                              │                          │                    │
│    │      │                              │何玉壽遭詐騙金額共計905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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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傅文典│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張雨涵」│1.於103年5月30日匯款3萬元至林家宏B帳│ 李建璋、盧芷萱、林家宏、 │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
│    │      │之女子,主動以電話向傅文典攀談│  戶。                              │ 張永彬、潘義隆           │欺罪                │
│    │      │,佯稱「因在酒店遭人控制,為了│2.於103年6月9日匯款8萬元至張永彬G帳 │                          │                    │
│    │      │衝業績,需要傅文典前往酒店消費│  戶。                              │                          │                    │
│    │      │」等語,經取得傅文典之信任後,│3.於103年6月11日匯款8萬元至張永彬G帳│                          │                    │
│    │      │傅文典即陸續依約前往酒店,之後│  戶。                              │                          │                    │
│    │      │該自稱「張雨涵」之女子乃以「要│4.於103年7月11日匯款7萬3千元、3萬元 │                          │                    │
│    │      │支付房租」、「酒店站台要制服費│  至張永彬G帳戶。                   │                          │                    │
│    │      │」、「要付回扣給酒店」、「要支│                                    │                          │                    │
│    │      │付賠償金給酒店客人」、「要支付│                                    │                          │                    │
│    │      │喪葬費」、「因為離職需要繳錢給│                                    │                          │                    │
│    │      │酒店」等名義,要求傅文典代為支│                                    │                          │                    │
│    │      │付款項,致使傅文典陷於錯誤,而│                                    │                          │                    │
│    │      │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至上開林家│                                    │                          │                    │
│    │      │宏申辦之永豐銀行泰山分行帳戶、│                                    │                          │                    │
│    │      │張永彬申辦之華南銀行北高雄分行│                                    │                          │                    │
│    │      │帳戶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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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原金簡字第1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