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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原訴字第17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林正雄黃美綾周欣怡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淳伍
選任辯護人
即法扶律師 詹忠霖律師
被告
葛俊佑
選任辯護人
劉上銘律師

翁呈瑋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012、3215、3346、5084、5

501、5633、5675、5676、5754、7081號)及移送併辦(移送併

辦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0760號、第11040

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1563號;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7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玄○○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H○○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玄○○其餘被訴招募、幫助加重詐欺(即E○○)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一、丁○○、N○○、I○○(上開三人通緝中)於民國107年10月間某日,共同主持、操縱、指揮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由丁○○在大陸廈門負責指揮大陸詐騙機房(即電信話務機房,下稱電信流)與臺灣領款車手之橫向聯繫及詐騙贓款之地下匯兌;N○○則在臺灣負責指揮車手之一切運作及總收水等相關事宜(下稱資金流);I○○則承N○○之指示,協助指揮車手之一切運作及總收水相關事宜;地○○(綽號「阿東」、「黑鬼東」)在大陸廈門經朋友介紹認識丁○○,經丁○○邀約於107年10月間加入該詐欺犯罪組織,先在臺灣擔任收水人員,繼於107年10月24日前往大陸,並於同年11月底在大陸地區負責擔任詐騙贓款匯入與提領帳戶、提領金額及收水等聯繫事項之控機職務;黃○○前於107年10月間某日加入參與該詐騙集團組織擔任車手,後因另案於同年11月1日遭羈押後脫離該組織,於108年1月初另起參與犯意再次加入詐欺犯罪組織,擔任收水工作;宙○○於107年12月間某日,經友人介紹認識I○○,經由I○○招募加入該詐欺犯罪組織,擔任收水的工作;D○於108年1月間某日,經由網路聯繫認識丁○○,經丁○○介紹,應允參加該詐欺集團組織擔任收水的工作;E○○於107年12月中旬某日,經由他人之介紹,因而應允參與該詐欺集團組織擔任車手;【玄○○】與【H○○】於107年10月間均在臺北市中山區金碧酒店擔任酒店幹部,【H○○】則與壬○○曾經一同在臺北絕色酒店工作,【玄○○】可預見受託幫忙介紹之工作內容係有擔任詐欺集團車手可能性,竟仍基於幫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08年1月4日前某日向【H○○】詢問有無朋友願意擔任提款車手,而【H○○】亦可預見受託幫忙介紹之工作內容係有擔任詐欺集團車手可能性,猶基於幫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幫助隱匿特定犯罪所得而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得知壬○○有工作需求,遂將上開提領車手之工作告知壬○○,並把壬○○的微信名片傳給【玄○○】而以此方式將壬○○介紹給【玄○○】,【玄○○】再將壬○○的微信名片傳給該詐騙集團成員,嗣經詐騙集團成員I○○(微信暱稱「黃猿」)透過微信與壬○○聯繫後,【壬○○】因此應允加入該詐欺集團組織擔任車手,並參與附表一編號1至24、附表二編號1至21等犯行,玄○○、H○○即以此方式幫助他人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A○○於106年間,在臺北某酒店認識I○○,經I○○介紹,應允參與該詐欺集團組織擔任車手頭兼車手的工作。地○○於107年11月間某日,與丁○○共同基於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約定由地○○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組織之控機職務,以FaceTime與丁○○聯絡,由地○○(微信暱稱:兩光、黑鬼東)在大陸地區以利用微信通話軟體,指揮臺灣地區之N○○(微信暱稱:劉德華、馮迪索)、I○○(微信暱稱:Kobe、李奧納多、黃猿、周潤發)、黃○○(微信暱稱:李敏鎬、藍莓、傑克史塔森)等車手頭為成立群組,加入該次提領之車手或收水人員,發布丁○○所告知經電信話務機房(電信流)詐騙被害人已匯至詐騙帳戶得手之情形,由地○○分配人頭帳戶提款、指揮車手頭監督車手提領贓款、並由收水人員收取贓款(資金流),由I○○、N○○指示分配報酬等事宜。

二、壬○○、E○○於上開時間應允後,即參與該三人以上、以提取對不特定人詐術取得財物、並與電信話務機房集團分取利潤,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嗣丁○○、N○○、I○○、地○○、黃○○、宙○○、D○、E○○、壬○○、A○○即以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方式,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黃○○、A○○(微信暱稱:王嘉爾、巨石強森)加入前開地○○等人在微信成立之群組,以此傳達丁○○、N○○、I○○、地○○之指揮,復彼此分工合作,遂行詐欺取款之提領事宜。詐欺方式為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帳戶」之提款卡持有人取得該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後,再由該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法,對如附表一(編號1至32)所示之被害人為詐欺行為,致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帳戶,後由地○○在微信群組中發布丁○○所告知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被害人已匯入款項至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詐騙帳戶之情形,由黃○○將附表一所示之「詐騙帳戶」之提款卡交給A○○,A○○再將提款卡交給E○○或壬○○或A○○自行提款(由A○○與壬○○、E○○於108年1月4日至5日同組行動;A○○與壬○○於108年1月6日同組行動;A○○與E○○於108年1月18日同組行動),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前往附表一「提領地點」欄所示之提款地址,利用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機構之ATM自動提款機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各次參與過程詳如附表一所示),並將所得款項交給黃○○,再由黃○○依指示於108年1月4、5、6、18日當日或其後數日內,將贓款交給宙○○、D○,D○、宙○○再依指示,將提領的贓款以現金或匯款方式,交付他人而移轉該犯罪所得(地○○、黃○○、A○○、宙○○、D○、E○○、壬○○被訴部分,均已審結)。嗣因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於受騙後,報警處理,員警循線追查,因而查悉上情。

理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H○○、同案被告壬○○、E○○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對被告玄○○而言屬證人性質,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因被告玄○○於審理時主張無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九第46頁),復查無其他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5所定例外得為證據之情形,是依上開規定,被告H○○、同案被告壬○○、E○○於警詢及偵查中未具結有關此部分犯行之陳述,對被告玄○○而言,即不得作為證據。至於被告H○○及其辯護人則就同案被告N○○、地○○、黃○○、A○○、壬○○、E○○、被告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有關不利於被告H○○部分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二第253至256、263至264頁),是依上開規定,同案被告N○○、地○○、黃○○、A○○、壬○○、E○○、被告玄○○於警詢及偵查中未具結有關此部分犯行之陳述,對被告H○○而言,即不得作為證據。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除上開排除證據能力之部分外,本判決以下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檢察官、被告玄○○、H○○及辯護人均已同意列為本案證據或表示無意見(玄○○部分見本院卷三第84至102頁;H○○見本院卷二第264至280頁,本院卷七第152頁、本院卷八第89至97頁),且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對於下述本院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依據之各項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均未聲明異議,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狀況,並無違法取證或程序瑕疵之情事,以之作為證據無不適當之情形,認均應有證據能力。

三、至本案據以認定被告玄○○、H○○犯罪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自有證據能力。

貳、有罪部分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玄○○固坦承有詢問被告H○○有無朋友想要工作,H○○因此壬○○的微信名片給我,我就跟壬○○聯絡,惟矢口否認犯行,辯稱:我根本沒有講說要做提款車手,我只有問H○○有無朋友要做博弈的工作,他就介紹一個暱稱「尼」(即壬○○)的人,之後我就將壬○○的微信名片交給陳冠宇(微信暱稱「黎明」)聯絡,第一天壬○○睡過頭遲到就沒有去,第二天就跟我說他不做了;我也不知道壬○○他們所做的事情云云。被告H○○固坦承有傳送壬○○的微信名片給玄○○,惟矢口否認犯行,並辯稱:當時玄○○確實用微信打電話給我,跟我說是博弈的錢,是乾淨的,需要車手幫忙提款,我就把玄○○跟我講的轉告壬○○,我自始至終都不知道是詐騙的工作云云。

二、經查:

㈠同案被告地○○、黃○○、A○○、壬○○、E○○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向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帳戶」之提款卡持有人,取得該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後,再由該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法,對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為詐欺行為,致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帳戶,同案被告壬○○、E○○在內之附表一「參與情形」欄所示之人,分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前往附表一「提領地點」欄所示之提款地址,利用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機構之ATM自動提款機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各次參與過程詳如附表一所示),並將所得款項交給A○○,A○○再交給黃○○,再由黃○○依指示於108年1月4、5、6、18日當日或其後數日內,將贓款交給D○、宙○○,D○、宙○○再依指示將提領的贓款以現金或匯款方式交付他人等情,業據同案被告地○○、黃○○、A○○、壬○○、E○○、宙○○、D○等人證述在卷(地○○部分見2560警卷一第10至14頁,3012偵卷三第299至302頁,本院卷一第218至219、383頁;黃○○部分見2560警卷一第96至99頁,3012偵卷二第66至69頁,本院卷三第78頁、A○○部分見582他卷第8至10頁,2560警卷一第113至115、120至123頁,3215偵卷第261至262頁,本院卷三第78頁,本院卷四第40至41、75頁,本院卷七第231至233頁;D○部分見2560警卷一第59至61、63頁,5501偵卷第64至65頁,本院卷三第55頁,本院卷四第38至39、75頁;宙○○部分見2560警卷一第43至46頁,5084偵卷第158至159頁,本院卷四第41至42、75頁;壬○○部分見582他卷第17至19、24至26頁,2560警卷一第161頁反面、162頁反面至165頁,3012偵卷一第380至387頁,本院卷二第12頁,本院卷七第82頁;E○○部分見582他卷第32至39頁,2560警卷一第185至192頁,3012偵一卷第389至397頁,本院卷六第426頁,本院卷七第242至244頁)。並有下開證據可佐:

⒈告訴人即編號1O○○(2560警卷一第241至243頁)、編號2酉○○(2560警卷一第245至247頁)、編號3丑○○(2560警卷一第249至252頁)、編號4天○○(2560警卷一第254至256頁)、編號5寅○○(2560警卷一第258至259頁)、編號6丙○○(2560警卷一第261至263頁)、編號7戊○○(2560警卷一第265至266頁)、編號8J○○(2560警卷一第268至270頁)、編號9亥○○(2560警卷一第272至274頁)、編號10宇○○(2560警卷一第276至280頁)、編號11F○○(2560警卷一第282至284頁)、編號12C○○(2560警卷一第286至287頁)、編號13B○○(2560警卷一第290至291頁)、編號14己○○(2560警卷一第293至295頁)、編號15G○○(2560警卷一第297至299頁)、編號16巳○○(2560警卷一第301至302頁)、編號17辛○○(2560警卷一第304至305頁)、編號18R○○(2560警卷一第307至309頁)、編號19乙○○(2560警卷一第311至313頁)、編號20未○○(2560警卷一第315至317頁)、編號21L○○(2560警卷一第324至326頁)、編號22卯○○(2560警卷一第315至317頁)、編號23Q○○(2560警卷一第328至331頁)、編號24子○○(2560警卷一第333至335頁)、編號25K○○(2560警卷一第337至339頁)、編號26戌○○(2560警卷一第341至343頁)、編號27被害人邱妍榛(2560警卷一第345至348頁)、編號28告訴人辰○○(2560警卷一第350至353頁)、編號29庚○○(2560警卷一第355至358頁)、編號30癸○○(2560警卷一第360至362頁)、編號31午○○(2560警卷二第364至366頁)、編號32申○○(2560警卷二第368至371頁)於警詢中指證明確。

⒉被害人提出之匯款資料即編號1O○○提出之梧棲區農會匯款申請書、梧棲區農會本會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及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以上見2560警卷三第722至725頁)、編號2酉○○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2560警卷三第728頁)、編號3丑○○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2560警卷三第734頁)、編號4天○○提出之陽信商業銀行匯款收執聯(2560警卷三第740頁)、編號5寅○○提出其開立台中銀行帳戶存簿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2560警卷三第745頁)、編號6丙○○提出之ATM匯款畫面照片及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影本(2560警卷三第753至754頁)、編號7戊○○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畫面照片(2560警卷三第759頁)、編號8J○○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畫面照片(2560警卷三第765頁)、編號9亥○○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2560警卷三第771頁)、編號10宇○○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2560警卷三第779頁)、編號11F○○提出之臺灣土地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及土地銀行發送電子郵件通知影本(2560警卷三第784至786頁)、編號12C○○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影本(2560警卷三第793頁)、編號13B○○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2560警卷三第803頁)、編號14己○○提出之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2560警卷三第810頁)、編號15G○○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2560警卷三第817頁)、編號16巳○○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發送電子郵件通知(2560警卷三第824至825頁)、編號17辛○○提出之轉帳帳戶交易明細表影本(2560警卷三第834頁)、編號18R○○提出其所開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2560警卷三第841至842頁)、編號19乙○○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2560警卷三第849頁)、編號20未○○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2560警卷三第855頁)、編號21L○○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表(2560警卷三第862頁)、編號22卯○○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彰化銀行及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560警卷三第867頁)、編號24子○○提出之網路交易明細、台新銀行及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2560警卷三第883至884頁)、編號26戌○○提出之聯邦銀行匯款單影本(2560警卷三第897頁)、編號27邱妍榛提出之其匯款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2560警卷三第903至906頁)、編號28辰○○提出之土地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2560警卷三第915至916頁)、編號29庚○○提出其開立之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2560警卷三第923至926頁)、編號30癸○○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2560警卷三第933頁)、編號31午○○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2560警卷三第938至939頁)、編號32申○○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匯款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2560警卷三第944至945頁)等附卷可稽(編號23、25之被害人未提供匯款明細,但自下列人頭帳戶可比對出)。

⒊又詐騙人頭帳戶部分,另有申設資料即童冠銘開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岡山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2560警卷二第575至577頁)、莊佳琳開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個人戶顧客印鑑卡及交易明細表(2560警卷二第578至579頁反面)、童冠銘開立台灣土地銀行沙鹿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2560警卷二第580至581頁)、童冠銘開立第一銀行沙鹿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2560警卷二第582至583頁反面)、陽皓軒開立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2560警卷二第584頁反面)、莊佳琳開立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2560警卷二第585至586頁)、陳秀妍以楊子嫺名義開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自動化設備交易時序及交易明細表(2560警卷二第589至591頁反面)、張政傑開立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2560警卷二第587至588頁)、徐永豪開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2560警卷二第592至594頁反面)、廖翊豪開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2560警卷二第595至596頁反面)、王玟婷開立聯邦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2560警卷二第600至601頁)、王玟婷開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及交易明細表(2560警卷二第597至598頁)、許卉君開立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2560警卷二第602至603頁)、喻德耀開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及自動化交易資料(2560警卷二第604至604之2頁)、林志航開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2560警卷二第605頁至反面)、吳馥妘開立郵局郵政存簿儲金帳戶變更帳戶事項申請書及交易明細表(2560警卷二第606至608頁反面)、陳如芳開立高雄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2560警卷二第609頁)、吳馥妘開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及自動化交易資料(2560警卷二第610至613頁)、陳如芳開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及交易明細表在卷(2560警卷二第614至615頁)。

⒋附表一各次利用微信與車手頭、車手聯絡提領之情形,並有車手提款地點及照片資料即警政署165反詐騙中心彙整詐騙集團車手提領詐騙贓款熱點列表(2560警卷二第616至671頁)、車手ATM提領贓款影像相片62張(2560警卷二第672至702頁)、同案被告宙○○扣案手機內電子資料翻拍照片9張(2560警卷二第468至472頁)、同案被告A○○手機內電子資料暨微信對話翻拍照片(2560警卷二第499至544頁)、被告壬○○手機內電子資料暨微信對話翻拍照片(2560警卷二第553至565頁)、同案被告黃○○扣案手機內電子資料勘驗紀錄(3012偵卷四全卷)、同案被告宙○○108年1月18日臨櫃匯款照片1張(2560警卷二第473頁編號1)、同案被告黃○○投宿沃克HOTEL資料(2560警卷二第497至498頁)及與同案被告宙○○扣案物有關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2560警卷二第380至386頁)、同案被告地○○入出境連結作業(本院卷一第193頁)等資料在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堪可認定。

㈡又附表二所示有關同案被告壬○○遂行加重詐欺犯行部分,業據同案被告壬○○供述在卷(見桃園地檢偵卷第23至25頁,花蓮縣警察局警卷第119至125頁,士林地檢10760偵卷第19至27、455至465、477至479、487至497頁,士林地檢11040偵卷二第311至314頁)。並經附表二所示編號1被害人P○○(桃園地檢偵卷第52至53頁)、編號2告訴人甲○○(桃園地檢偵卷第46至47頁)、編號3告訴人莊玉嬌(花蓮縣警察局警卷第532至534頁)、編號4告訴人廖榮樹(花蓮縣警察局警卷第554至555頁)、編號5告訴人黃冠育(花蓮縣警察局警卷第570至572頁)、編號6告訴人簡碧蓉(花蓮縣警察局警卷第591-592頁)、編號7告訴人王譽臻(花蓮縣警察局警卷第640至642頁)、編號8黃雅翎(花蓮縣警察局警卷第681至683頁)、編號9告訴人呂金蓮(花蓮縣警察局警卷第761至763頁)、編號10告訴人李淯靖(士林地檢10760偵卷第185至187頁)、編號11告訴人顏佳景(士林地檢10760偵卷第163至166頁)、編號12告訴人賴洪美女(士林地檢10760偵卷第177至179頁)、編號13告訴人宋景舜(士林地檢10760偵卷第205至209頁)、編號14告訴人李芸玫(士林地檢10760偵卷第223至225頁)、編號15告訴人陳素玲(士林地檢11040偵卷二第3至6頁)、編號16告訴人蔡安庭(士林地檢11040偵卷二第24至26頁).、編號17告訴人王湘宥(士林地檢11040偵卷二第40至42頁)、編號18告訴人賴雨函(士林地檢11040偵卷二第75至77頁).、編號19告訴人林冠妤(士林地檢11040偵卷二第115頁)、編號20告訴人李聖佳(士林地檢11040偵卷二第137至139頁)、編號21告訴人林詩晏(士林地檢11040偵卷二第170至172頁)於警詢中證述屬實。復有被害人提出的相關受騙匯款資料即編號1被害人P○○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桃園地檢偵卷第54頁)、編號2告訴人甲○○提出之八德區農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桃園地檢偵卷第48頁)、編號3告訴人莊玉嬌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花蓮縣警察局警卷第542頁)、其所開立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簿封面暨交易明細影本(花蓮縣警察局警卷第545頁)及與對方LINE訊息擷圖(花蓮縣警察局警卷第548-550頁)、編號4告訴人廖榮樹提出之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花蓮縣警察局警卷第560頁)及其所開立之臺灣銀行帳戶存簿封面暨交易明細影本(花蓮縣警察局警卷第561至562頁)、編號5告訴人黃冠育提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花蓮縣警察局警卷第576至577頁)、編號6告訴人簡碧蓉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花蓮縣警察局警卷第595頁)、編號8告訴人黃雅翎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ATM交易明細及其國泰世華帳戶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花蓮縣警察局警卷第694、697至698頁)、編號9告訴人呂金蓮提出之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影本(花蓮縣警察局警卷第764頁)及手機訊息擷圖(花蓮縣警察局警卷第765至767頁)、編號13告訴人宋景舜提出其所開立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士林地檢10760偵卷第210頁)、編號15告訴人陳素玲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士林地檢11040偵卷二第10頁)、編號16告訴人蔡安庭提出之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表(士林地檢11040偵卷二第36頁)、編號17告訴人王湘宥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士林地檢11040偵卷二第49頁)及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表(士林地檢11040偵卷二第50頁)、編號18告訴人賴雨函提出之其所之開立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士林地檢11040偵卷二第100頁)及彰化銀行ATM交易明細表(士林地檢11040偵卷二第103頁)、編號19告訴人林冠妤提出之中華郵政金融卡影本及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士林地檢11040偵卷二第121至126頁)、編號20告訴人李聖佳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士林地檢11040偵卷二第146頁)在卷可參(其中編號7、21之被害人未提供匯款明細,但自下列人頭帳戶可比對出;編號10至12部分,則經士林地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24、173號判決認定在案;編號13至14部分,經士林地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29號判決認定在案)。又詐騙人頭帳戶部分,另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8年10月31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80186618號函檢送之陳巧蓁開立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業務往來明細(桃園地檢偵卷第103至104頁)、臺灣銀行營業部108年1月18日營存密字第10800040431號函檢送之林巧苹開立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花蓮縣警察局警卷第775至777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月29日儲字第1080023615號函檢送之石婷鈺開立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花蓮縣警察局警卷第779、784至785頁)、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2月13日聯業管(集)字第10810305344號函檢送之林聖哲開立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花蓮縣警察局警卷第797至800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08年2月22日108忠法查密字第07759號函檢送之林聖哲開立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花蓮縣警察局警卷第847至851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雲林分行108年1月31日合金雲林字第1080000419號函檢附之李易昇開立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提交易明細資料(士林地檢11040偵卷二第11至15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樹分行108年1月31日合金大樹字第1080000435號函檢附之謝秀美開立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及存提交易明細資料(士林地檢11040偵卷二第51至56頁)、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8年1月29日彰作管字第10820000665號函檢附之李易昇開立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提交易明細資料(士林地檢11040偵卷二第69至71頁)、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2月13日元銀字第10820001188號函檢附之謝宛蓁開立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提交易明細資料(士林地檢11040偵卷二第157-162頁)附卷可查。而關於同案被告壬○○提領情形,則有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23張及提款地點資料1份(桃園地檢偵卷第40至45頁反面) 、ATM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8張(花蓮縣警察局警卷第127至141頁)、車手提領款項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士林地檢10760偵卷第439至445頁) 、壬○○提領贓款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30張(士林地檢11040偵卷一第37至54頁) 等附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亦堪認定。

三、被告玄○○、H○○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㈠被告玄○○與H○○於107年10月間均在臺北市中山區金碧酒店擔任酒店幹部,被告H○○則與壬○○曾經一同在臺北絕色酒店工作,被告玄○○於108年1月4日前某日向被告H○○詢問有無朋友願意擔任【提款車手】,恰有同案被告壬○○有工作需求,被告H○○因此將壬○○的微信名片傳給被告玄○○,被告玄○○再將壬○○的微信名片傳給該詐騙集團成員,嗣經詐騙集團成員I○○(微信暱稱「黃猿」)透過微信與壬○○聯繫後,壬○○因而應允加入該詐欺集團組織擔任車手之事實,業經證人壬○○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九第11至13、18至20頁),核與被告H○○以證人身分具結之證述相符(見本院卷九第40、45頁)。復有被告玄○○與同案被告壬○○之對話紀錄(見2560警卷二第553頁)、被告玄○○、H○○分別與同案被告壬○○之對話紀錄及本院勘驗其等間音檔訊息之勘驗筆錄(見本院卷八第345至351頁)、壬○○之手機擷圖(見本院卷八第109至123頁)及壬○○與微信暱稱「黃猿」的對話紀錄(2650警卷二第553、555頁)等在卷可佐。且被告玄○○對於被告H○○有把壬○○的微信名片給伊,伊就跟壬○○聯繫等情,亦自承在卷(見本院卷十第133頁)。故此部分之事實,堪可認定。

㈡至於被告玄○○、H○○均辯稱其等係介紹壬○○去做博弈有關工作云云。然觀之附表三、四被告玄○○、H○○分別與壬○○間的對話內容,均未見與博奕相關。況我國各縣市均有金融機構,而提款機更是各大超商均有設置,相當便利,若其等介紹的提款工作果真與博奕有關且又屬合法,豈須壬○○至他地提領並要求回報所領千元鈔之張數。是其2人上開所辯,顯不足採。

㈢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故意之成立,不以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為必要,僅需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結果,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即為已足。亦即行為人若認識或預見其行為會導致某構成要件實現(結果發生),縱其對於該構成要件非積極希望其實現(結果發生),惟為達到某種目的而仍容任該結果發生,亦屬法律意義上之容任或接受結果發生之「間接故意」,此即前揭法條所稱之「以故意論」。經查,當今詐欺集團之運作模式,多係先蒐取人頭通訊門號及金融機構帳戶,供成員彼此聯繫或對被害人施以詐術、接受被害人匯入受騙款項或將贓款為多層次轉帳使用,又為避免遭追蹤查緝,先指派「取簿手」收取人頭帳戶轉交「車手」,並於被害人因誤信受騙而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後,迅速指派「車手」提領殆盡(或直接向被害人收取金錢),交由「收水」、「回水」遞轉製造金流斷點,其他成員則負責帳務或擔任聯絡之後勤事項(以上詐欺犯行須由三人以上為之),迭經媒體廣為披載、報導,且提(取)款車手被當場查獲之新聞,亦不在少數,此為具有一般社會生活知識之人所能知悉之事。而被告玄○○自述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入監前從事酒店工作(見本院卷十第245頁);被告H○○則自稱高職畢業、亦曾從事酒店工作(見本院卷九第39、245頁),其二人顯然均有相當智識程度及社會歷練,已非初入社會、經驗不足之人,其等對於介紹壬○○從事提領款項工作可能涉及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而洗錢,自當有所預見。據此,被告玄○○、H○○均具有幫助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四、綜上所述,被告玄○○、H○○上開辯解均係事後卸責之詞,尚不足為其等有利之認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玄○○、H○○幫助加重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五、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5998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是本件被告玄○○、H○○二人僅有幫助之犯意,而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屬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

㈡核被告玄○○、H○○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同法第2條第1款之幫助洗錢罪。公訴意旨雖漏未論列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同法第2條第1款之幫助洗錢罪,然此犯行與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亦當庭告知罪名(見本院卷十第72頁),以保障被告玄○○、H○○2人之防禦權,是本院即應就此罪名一併審理。

㈢又被告玄○○、H○○以一次上開之幫助之行為,幫助同案被告壬○○參與提領所屬詐欺集團詐騙財物得手並移轉該特定犯罪所得,且侵害附表一編號1至24、附表二編號1至21所示各該多數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亦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分別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㈣另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0760號移送併辦有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蒞字第5567號補充理由書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被害人,與被告玄○○、H○○業經起訴論罪部分犯行即附表一編號3、10、9、11所示被害人相同,屬同一事實;另起訴意旨與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二所示部分,併辦案號詳附表二備註欄之記載)及下開附表一編號8所示(即壬○○未被起訴)部分亦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均得併予審究。

㈤刑之加重、減輕:

⒈被告玄○○於10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1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5年11月21日徒刑執行完畢,有被告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見本院卷九第136頁),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已符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要件。本院審酌被告玄○○前已因毒品案件遭判刑並經執行完畢後,又犯本案幫助加重詐欺犯行,因而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足認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且經核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而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之情形(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⒉又被告玄○○、H○○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均為幫助犯,皆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復就被告玄○○前開累犯加重部分依法先加後減之。

㈥量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被告玄○○、H○○之陳述、戶籍資料及前案紀錄等,審酌被告玄○○、H○○均可預見受託幫忙介紹之工作內容係有擔任詐欺集團車手之可能,猶介紹壬○○加入該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從事不法洗錢,以幫助三人以上遂行詐騙,造成被害人財產上之損害,實值非難;又被告玄○○、H○○始終否認犯行,且迄未與任何被害人和解或賠償損失,犯後態度不佳;另兼衡被告玄○○自述高中肄業,未婚,入監前與父母同住,需照顧領有重度精神障礙手冊之母親,先前從事酒店工作,收入約新臺幣(下同)4萬至10萬元不等,其本身未罹患疾病,只有手裝支架,及先前患有氣喘病症之家庭生活狀況及其除被告上開經論以累犯之前案不予重複評價外,其尚有持有毒品、竊盜、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及多次施用毒品前科之素行;被告H○○自陳高職畢業,未婚,現在從事工廠製造業擔任生化科技的作業員,薪水約32,000元,平常跟父母親同住,之前被羈押禁見出來後有睡眠障礙、憂鬱之家庭生活狀況及其無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沒收

㈠被告H○○用以聯繫被告壬○○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1支,為被告H○○所有,業據被告H○○審理時自承明確(見本院卷九第242至243頁),復有附表三所示之內容可佐,核屬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被告玄○○供本案犯行所使用之門號手機,業經被告玄○○供稱:已被法院沒收等語 (見本院卷九第242頁),而該手機業經另案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65號判決宣告沒收確定並予執行,此有該判決(見各案判決卷第21至69頁)及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見本院卷九第147至148頁)在卷可稽,故不予在本案重複宣告沒收。

㈡至於被告玄○○、H○○均否認犯行,且尚無證據證明被告玄○○、H○○確實有因本案而有犯罪所得,自無從沒收其犯罪所得。

㈢另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被告玄○○、H○○均非實際上提款之人,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犯,自無上開條文適用,附此敘明。

參、被告玄○○被訴招募、幫助加重詐欺之E○○部分無罪及H○○被訴招募壬○○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

一、公訴意旨另以:E○○於105年間因朋友介紹認識玄○○玄○○,嗣因積欠玄○○玄○○借款未還,於107年12月中旬某日,經被告玄○○邀約,應允參與該詐欺車手集團組織擔任車手;被告H○○與玄○○於107年10月間均係臺北市中山區金碧輝煌酒店之幹部,二人為朋友關係,被告玄○○向H○○詢問是否有朋友願意擔任提款車手,壬○○與被告H○○前同係酒店少爺,被告H○○遂將上情告知壬○○,108年1月4日,壬○○經被告H○○介紹,應允被告玄○○參與該詐欺車手集團組織擔任車手。E○○經被告玄○○之招募、壬○○經被告H○○之招募,渠等因而加入丁○○、N○○、I○○、地○○所指揮之詐欺車手犯罪集團。因認被告玄○○就介紹E○○部分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被告H○○就介紹壬○○部分,另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按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招募係指吸引合格應徵者前來應徵、參與甄選流程並願意接受僱用之意。

三、訊據被告玄○○否認招募、幫助加重詐欺之E○○部分犯行,經查:

㈠證人E○○有參與附表一編號1、3至5、12至26、28至32所所示犯行,固經本院認定如前。

㈡然證人E○○就是否係因被告玄○○之招募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進而遂行前開加重詐欺犯行部分,說明如下:

⒈證人E○○究係經由何人介紹而加入本案詐騙集團乙節,其於①108年4月26日警詢、偵查及本院羈押訊問均一致供、證稱:經由玄○○之介紹開始加入所屬的詐欺集團等語(2560警卷一第199頁,3012偵卷一第399頁,本院108聲羈73卷第83頁);②於109年12月23日本院審理時,先證稱係I○○(見本院卷八第355、358、360、367、369頁),後改稱是玄○○(見本院卷九第372頁),最終又證稱玄○○、I○○兩個都有(見本院卷八第373頁);③於109年9月21日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另證稱:A○○問我要不要幫他領錢,我加入集團工作期間也沒有跟玄○○有任何關係等語(見基隆地檢108偵3261卷第301、303頁)。觀其上開歷次供證不一,且經本院110年1月27日審理時再次向其確認何者陳述為實在,其供稱:法院的是實在的,有很多次不實在,我也不記得,沒印象了等語(見本院卷九第232頁),已難斷定證人E○○所述何者為真實。

⒉又證人A○○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E○○是誰介紹的?)E○○是I○○跟我講的,是I○○把他的微信拿給我的。(問:他是玄○○介紹的?)是案子曝光後,我才知道玄○○這個人。還沒有曝光前,我們在做時是I○○介紹給我的」等語(見本院卷七第234頁),顯見證人A○○是經由I○○獲知E○○的微信進而與之同組犯案;另證人壬○○則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聽過E○○說大武就是玄○○,就是1月份我在做這份工作時,E○○有跟我說他是玄○○介紹加入集團等語(見本院卷八第24至25頁),可見E○○係由玄○○介紹部分也是證人壬○○聽聞E○○之轉述而來,證人壬○○並未親自見聞。

⒊依上,本院自無法單憑E○○一人之有瑕疵之證述而認定被告玄○○有上開招募並幫助E○○加入本案詐騙集團遂行加重詐欺犯行。

⒋此外,復無其他證據可以證明E○○係因玄○○之介紹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

⒌據此,公訴人所為舉證,尚不能使本院形成被告玄○○就E○○部分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招募行為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加重詐欺之有罪確信,而屬不能證明,其就此被訴部分,自應無罪諭知。

四、訊據被告H○○否認招募犯行,經查:壬○○係經被告H○○之介紹而認識被告玄○○進而加入本案詐騙團擔任車手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且被告H○○對於其有介紹證人壬○○給被告玄○○認識乙節,亦據其供承明確,而從附表三所示被告H○○與證人壬○○間之音檔內容及二人手機對話內容,可認被告H○○本身並無決定可否僱用壬○○之權限,衡情被告H○○僅係基於介紹人之地位將上開訊息傳達壬○○,較為合理,尚與參與甄選決定僱用之招募行為有間。綜上,公訴人所為舉證,尚不能使本院形成被告H○○係招募壬○○加入由丁○○、N○○、I○○、地○○所指揮之本案詐欺車手犯罪集團而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招募行為之有罪確信,自屬不能證明,此部分原應為無罪之諭知;然本院認為此部分如構成犯罪者,與前開經本院論罪之幫助加重詐欺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肆、退併辦部分

一、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261號移送併辦部分(被告玄○○)

㈠移送併案審理意旨:如附件檢察官併辦意旨書所示。

㈡按所謂同一案件,係指同一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係屬同一者而言(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474號刑事判例意旨參照)。所謂「同一案件」,除事實上同一者外,即法律上同一者亦屬之,故案件與業繫屬於法院之其他案件具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時,因已為原起訴效力所及,故由檢察官予以簽結後,將相關卷證移送法院併案審理,其目的在於促請法院得併予審理,非刑事訴訟法所稱起訴或請求事項(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70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故移送併辦案件與本案如非同一案件,因其未起訴,本非法院所應審理之範圍,自應予退併辦。

㈢觀諸組織犯罪條例第4條之立法理由及立法歷程,可知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在性質上為一有招募之行為即屬既遂,且業已完成終了,不論他人實際上有無參與犯罪組織,亦不以行為人本身業已參與犯罪組織或為犯罪組織內犯罪行為為其必要,準此,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在性質上屬於狀態犯,並非繼續犯。再者,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並非為犯罪組織手段之必要方法,實行犯罪組織手段,亦非為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當然結果,是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並非為組織犯罪手段實行行為之一部,難認其二者間有何實行行為局部重疊關係。由上可知,招募行為既屬狀態犯,而據。是以上開併辦意旨所指被告玄○○招募【M○○】部分,顯然與被告玄○○上開有罪部分並無重疊關係,且縱被告玄○○經上開併辦意旨所指部分,確實構成犯罪,亦與本案上開有罪部分經核無任何裁判上一罪關係,併辦意旨復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兩者係有何裁判上一罪關聯,則本案起訴部分之效力並不及於未起訴之上開併辦(招募M○○)部分,本院尚不得對該移送部分予以審究,自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另上開併辦關於被告玄○○招募【E○○】部分,則因本院就此部分已為被告玄○○無罪之諭知,故此移送併辦部分自與本案無裁判上一罪或同一事實之單純一罪關係,此部分亦應退還予檢察官另行為適法之處理。

二、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1040號移送併辦(被告玄○○)有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蒞字第5084號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9、10中有關E○○犯行部分;以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0760號移送併辦(被告玄○○)有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蒞字第5567號補充理由書附表四編號1至4、附表五1至2中有關E○○犯行部分。因本院就上開部分已為被告玄○○無罪之諭知,故此移送併辦部分自與本案無裁判上一罪或同一事實之單純一罪關係,此部分亦應退還予檢察官另行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鵬程提起公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錢義達、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褚仁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岷奭移送併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檢察官林津鋒、林俊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黃美綾

          法 官 周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
    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二項情形,不得科
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及詐騙(即人頭)帳戶 參與情形 提領人 提領時間、金額(新臺幣、含手續費) 提領地點 提領照片編號、卷證出處 1 O○○ 於108年1月4日12時10分許,假冒友人「阿哲」的老婆撥打電話,向O○○佯稱:手頭不便,欲借款項云云,致O○○陷於錯誤,因而前往匯款。 108年1月4日14時32分匯款10萬元至童冠銘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控機:地○○、上層收水:D○、收水:黃○○、車手頭:A○○、同行車手:壬○○、E○○ E○○ 108年1月4日 ①14時45分28秒提款2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合庫商銀南嘉義分行ATM) 編號1(2560警卷二第672頁上方)       108年1月4日 ②14時48分23秒提款2萬元 ③14時48分52秒提款2萬元 ④14時49分32秒提款2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全家嘉義鑫愛店ATM ) 編號2(2560警卷二第672頁下方)       108年1月4日 ⑤14時58分2秒提款19,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嘉華門市ATM ) 編號3(2560警卷二第673頁上方) 2 酉○○ 於108年1月5日20時09分許,假冒「薇佳」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酉○○佯稱:先前網路購物取貨簽收時,誤簽到長期客戶的單子,如須解除,將有華南銀行的客服與其聯繫云云,隨後即有謊稱華南銀行之客服來電,致酉○○陷於錯誤,聽信其指示前往ATM匯款。 108年1月6日 ①14時28分匯款29,029元 ②14時31分匯款29,029元 ③14時43分匯款23,985元(以上合計82,043元)至童冠銘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控機:地○○、收水:黃○○、車手頭:A○○、同行車手:壬○○ 壬○○ 108年1月6日 ①14時44分2秒提款2萬元 ②14時44分48秒提款2萬元 ③14時45分51秒提款18,000元 新北市○○區○○路○段0號之1(華南銀行三重分行ATM) 編號3-1(2560警卷二第673 頁下方)       108年1月6日 ④14時48分0秒提款24,000元 新北市○○區○○路○段0號(華南銀行正義分行ATM) 編號3-2(2560警卷二第674 頁上方) 3 丑○○ 於108年1月4日12時10分許,假冒友人「孫淑霞」撥打電話,向丑○○佯稱:其有急事,欲借款項云云,致丑○○陷於錯誤,因而前往匯款。 108年1月4日14時35分匯款3 萬元至莊佳琳彰化銀行前鎮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控機:地○○、上層收水:D○、收水:黃○○、車手頭:A○○、同行車手:E○○、壬○○ 壬○○ 108年1月4日 ①14時58分11秒提款20,005元 ②14時58分59秒提款10,005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OK超商嘉義站前店ATM) 編號4(2560 警卷二第674頁下方) 4 天○○ 於108年1月2日21時13許,假冒親友「郭旻鑫」撥打電話,向天○○佯稱:欲借款項云云,致天○○陷於錯誤,因而前往匯款。 108年1月4日15時20分匯款5 萬元至莊佳琳彰化銀行前鎮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5時0分】 控機:地○○、上層收水:D○、收水:黃○○、車手頭:A○○、同行車手:壬○○、E○○ 壬○○ 108年1月4日 ①15時29分提款20,005元 ②15時30分提款20,005元 ③15時32分提款9,005元【起訴書附表未列編號②③】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嘉華門市ATM ) 編號5(2560警卷二第675頁上方) 5 寅○○ 於108年1月3日13時許假冒姪子之妻撥打LINE電話,向寅○○佯稱:其手頭不方便,欲借款項云云,致寅○○陷於錯誤,因而前往匯款。 108年1月4日15時32分匯款18萬元至童冠銘土地銀行沙鹿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控機:地○○、上層收水:D○、收水:黃○○、車手頭:A○○、同行車手:E○○、壬○○ 壬○○ 108年1月4日 ①16時56分51秒提款2萬元 ②16時57分26秒提款2萬元 ③16時58分16秒提款2萬元 ④16時58分46秒提款20,005元 ⑤16時59分15秒提款20,005元 ⑥16時59分42秒提款20,005元 嘉義市○區○○路000 號(全家超商嘉義鑫愛店ATM) 編號6(2560 警卷二第675頁下方)       108年1月5日 ⑦0時46分2秒提款20,005元 ⑧0時46分37秒提款20,005元 ⑨0時47分9秒提款20,005元 嘉義市○區○○路000 號(華南銀行嘉義分行ATM) 編號7(2560 警卷二第676頁上方)    108年1月4日15時38分匯款18萬元至童冠銘第一銀行沙鹿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  E○○ 108年1月4日 ①16時24分13秒提款2萬元 ②16時25分2秒提款2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嘉義中山路大樓ATM) 編號11(2560警卷二第678頁下方)       108年1月4日 ③16時42分39秒提款2萬元 ④16時43分24秒提款2萬元 ⑤16時44分5秒提款2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合庫商銀南嘉義分行ATM) 編號12(2560警卷二第679頁上方)      壬○○ 108年1月5日 ⑥0時43分25秒提款2萬元 ⑦0 時44分02秒提款2萬元 ⑧0時44分36秒提款2萬元 ⑨0時45分15秒提款2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 號(華南銀行ATM ) 編號13(2560警卷二第679頁下方) 6 丙○○ 於108年1月6日19時18分許,假冒網拍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丙○○佯稱:先前網路購物簽到買整年份的,如須取消,要跟銀行聯絡云云,隨後有佯稱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來電,要其依其指示操作,致丙○○陷於錯誤,因而依其指示轉帳匯款。 108年1月6日 ①20時5 分匯款29,989元 ②20時22分匯款9,985 元(合計39,974元)至童冠銘土地銀行沙鹿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控機:地○○、收水:黃○○、車手頭:A○○、車手:壬○○ 壬○○ 108年1月6日 ①20時13分05秒提款20,005元 ②20時13分41秒提款10,005元 新北市○○區○○路○段00號(全家三重天台店ATM) 編號8(2560警卷二第676頁下方)       108年1月6日 ③20時29分03秒提款10,005元 新北市○○區○○○路00號(合庫銀行三重分行ATM) 編號9(2560警卷二第677頁下方) 7 戊○○ 於108年1月6 日18時57分許,假冒「anden hud 」服務人員撥打電話,向戊○○謊稱:其先前在網路有購買商品,若沒有,會聯絡彰化銀行行員協助解除扣款云云,隨後即有謊稱彰化銀行之客服來電,致戊○○陷於錯誤,聽信其指示以電子轉帳方式匯款。 108年1月6日20時13分26秒匯款10,006元至童冠銘土地銀行沙鹿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控機:地○○、收水:黃○○、車手頭:A○○、車手:壬○○ 壬○○ 108年1月6日20時18分46秒提款10,005元 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天台店ATM) 編號8-1(2560警卷二第677 頁上方) 8 J○○ 於108年1月6 日18時57分許,假冒「QUEENSHOP 」網路賣家撥打電話,向J○○謊稱:因其於網路誤設為經銷商,每個月會由其帳戶扣款,會請華南銀行客服與其聯繫云云,隨後即有謊稱華南銀行之客服來電,致J○○陷於錯誤,聽信其指示以APP 網路轉帳方式匯款。 108年1月6日 ①20時35分匯款49,987元 ②20時37分匯款7,123 元(合計57,110元)至童冠銘土地銀行沙鹿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控機:地○○、收水:黃○○、車手頭兼車手:A○○、同行車手:壬○○ A○○ 108年1月6日 ①20時48分43秒提款57,000元 新北市○○區○○路○段0○0號(土地銀行三重分行ATM) 編號10(2560警卷二第678頁上方) 9 亥○○ 於108年1月5 日14時許,假冒網路客服人員陸續撥打電話,向亥○○佯稱:先前購物付款設定作業有誤,將溢扣款項,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亥○○陷於錯誤,因而前往匯款。 108年1月6日 ①17時57分匯款29,987元 ②19時8 分匯款6,932元(以上合計36,919元)至童冠銘第一銀行沙鹿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 控機:地○○、收水:黃○○、車手頭兼車手:A○○、同行車手:壬○○ 壬○○ 108年1月6日 ①18時1分24秒提款2萬元 ②18時1分57秒提款1萬元 ③19時14分12秒提款6,000元 新北市○○區○○路○段00號(全家三重天台店) 編號14、14-2 (2560警卷二第680頁上方、第681 頁上方) 10 宇○○ 於108年1月6 日17時41分許,假冒網路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宇○○佯稱:先前購物付款設定作業有誤,將溢扣款項,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宇○○陷於錯誤,因而前往匯款。 108年1月6日18時35分匯款3 萬元至童冠銘第一銀行沙鹿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 控機:地○○、收水:黃○○、車手頭兼車手:A○○、同行車手:壬○○ 壬○○ 108年1月6日 ①18時44分46秒提款2萬元 ②18時45分22秒提款1萬元 新北市○○區○○○路00號(三重正義郵局ATM ) 編號14-1(2560警卷二第680 頁下方) 11 F○○ 於108年1月5 日13時43分許,假冒網路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F○○佯稱:先前購物付款設定作業有誤,將溢扣款項,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F○○陷於錯誤,因而前往匯款。 108年1月6日19時15分匯款26,902元至童冠銘第一銀行沙鹿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 控機:地○○、收水:黃○○、車手頭兼車手:A○○、同行車手:壬○○ 壬○○ 108年1月6日 ①19時24分35秒提款2萬元 ②19時25分44秒提款7,000元 新北市○○區○○○路00號(合庫商銀三重分行ATM ) 編號14-3(2560警卷二第681 頁下方) 12 C○○ 於108年1月4 日17時52分前之某時許,假冒「andenhud 」服務人員撥打電話,向C○○謊稱:因工作人員疏失,會重複扣款20倍之金額,會聯絡銀行取消交易云云,隨後即有謊稱永豐銀行之客服來電,致C○○陷於錯誤,聽信其指示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 108年1月4日 ①17時52分匯款49,987元 ②17時55分匯款39,989元至陽皓軒臺東成功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控機:地○○、上層收水:D○、收水:黃○○、車手頭:A○○、同行車手:E○○、壬○○ E○○ 108年1月4日 ①17時59分15秒提款20,005元 ②17時59分50秒提款20,005元 ③18時00分25秒提款10,005元 嘉義市○區○○路000 號(全家超商嘉義鑫愛店ATM) 編號15(2560警卷二第677頁上方)       108年1月4日 ④18時07分23秒提款20,005元 ⑤18時07分55秒提款20,005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富邦銀行嘉義分行ATM) 編號16(2560警卷二第677頁下方)    108年1月4日 ③18時16分匯款9,012 元至莊佳琳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①至③合計98,988元)  壬○○ 108年1月4日 ①18時21分19秒提款9,005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嘉華門市ATM ) 編號18(2560警卷二第683頁下方) 13 B○○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黃雅敏】 於108年1月4 日16時56分許,假冒「QUEENSHOP 」服務人員以電話,向B○○謊稱:因內部工讀生疏失,導致其之前購買的衣服誤被連續扣款1 萬多元,稍後會有郵局人員與其聯繫云云,隨後即有謊稱郵局客服人員來電,致B○○陷於錯誤,聽信其指示前往ATM 操作匯款。 108年1月4日18時09分匯款29,987元至陽皓軒臺東成功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控機:地○○、上層收水:D○、收水:黃○○、車手頭:A○○、同行車手:E○○、壬○○ A○○ 108年1月4日 ①18時14分00秒提款20,005元 ②18時14分59秒提款12,005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萊爾富嘉義站前店ATM ) 編號17(2560警卷二第683頁上方) 14 己○○ 於108年1月4 日18時30分許,假冒「薇佳」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己○○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導致會從其帳戶重複扣款,將有銀行的客服與其聯繫云云,隨後即有謊稱永豐銀行之客服來電,致己○○陷於錯誤,聽信其指示前往ATM 操作匯款。 108年1月4日18時42分匯款21,985元至莊佳琳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控機:地○○、上層收水:D○、收水:黃○○、車手頭:A○○、同行車手:E○○、壬○○ 壬○○ 108年1月4日 ①18時51分11秒提款20,005元 ②18時52分05秒提款2,005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萊爾富嘉義站前店ATM ) 編號19(2560警卷二第684頁上方) 15 G○○ 於108年1月4 日17時19分許,假冒「QUEENSHOP 」之人員來電,向G○○謊稱:因員工疏失,將其先前網路購買之衣服刷成經銷商條碼,會遭扣款之前購買衣服金額1,080 元的10倍,會協助其取消訂單云云,隨後即有謊稱國泰世華銀行之客服來電,致G○○陷於錯誤,聽信其指示前往ATM 操作匯款。 108年1月4日 ①19時04分匯款12,987元 ②19時06分匯款1,987 元(共計14,974元)至莊佳琳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控機:地○○、上層收水:D○、收水:黃○○、車手頭兼車手:A○○、同行車手:E○○、壬○○ A○○ 108年1月4日 ①19時08分46秒提款15,005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富邦銀行嘉義分行ATM) 編號20(2560警卷二第684頁下方) 16 巳○○ 於108年1月4 日19時00分許,假冒「AH」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巳○○謊稱:因遭駭客入侵,導致訂單遭到修改,會協助其與銀行聯絡云云,隨後即有謊稱台新銀行之客服來電,致巳○○陷於錯誤,聽信其指示以APP方式操作匯款。 108年1月4日 ①20時03分匯款49,985元至莊佳琳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控機:地○○、收水:黃○○、車手頭:A○○、同行車手:E○○、壬○○ 壬○○ 108年1月4日 ①20時18分12秒提款3 萬元 ②20時19分49秒提款2 萬元 嘉義市○區○○街000號(華南銀行嘉南分行ATM) 編號21(2560警卷二第685頁上方)    108年1月4日 ②19時56分匯款49,987元至張政傑臺中福平里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至②合計99,972元)  E○○ 108年1月4日 ①19時59分32秒提款20,005元 ②20時00分02秒提款20,005元 ③20時00分41秒提款20,005元 嘉義市○區○○路000 號(全家超商嘉義鑫愛店ATM) 編號24(2560警卷二第686頁下方)       108年1月4日 ④20時07分39秒提款20,005元 ⑤20時08分13秒提款20,005元 ⑥20時08分48秒提款10,005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元大銀行南嘉義分行ATM) 編號25(2560警卷二第687頁上方) 17 辛○○ 於108年1月4 日假冒「小三美日」客服人員來電,向辛○○謊稱:因工讀生誤植,是否取消訂單,並於108年1 月4 日會有5 千多元入其帳戶,要求其領出存入原本帳戶,並須前往ATM 取消訂單云云,致辛○○陷於錯誤,聽信其指示前往ATM 操作匯款。 108年1月4日20時29分匯款4,985 元(詐欺集團成員匯入5 千多元至辛○○帳戶後,要求辛○○匯入莊佳琳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控機:地○○、收水:黃○○、車手頭兼車手:A○○、同行車手:E○○、壬○○ A○○ 108年1月4日 ①20時39分05秒提款4,005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萊爾富嘉義站前店ATM ) 編號22(2560警卷二第685頁下方)    108年1月4日20時18分匯款29,987元至楊子嫺第一銀行埔里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辛○○受騙部分)  壬○○ 108年1月4日 ①20時27分29秒提款2萬元 ②20時28分1秒提款2萬元 ③20時28分40秒提款19,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OK 超商嘉義站前店ATM) 編號26(2560警卷二第687頁下方) 18 R○○ 於108年1月4 日17時19分許,假冒網路購物之服務人員來電,向R○○謊稱:其先前網路購買之貼身衣服,因系統導致誤刷15筆帳單云云,隨後即有謊稱合作金庫之人員來電,致R○○陷於錯誤,聽信其指示使用網路銀行匯款。 108年1月4日 ①19時44分匯款49,989元 ②19時46分匯款49,989元(共計99,978元)至張政傑臺中福平里郵局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控機:地○○、上層收水:D○、收水:黃○○、車手頭:A○○、同行車手:E○○、壬○○ E○○ 108年1月4日 ①19時53分16秒提款20,005元 ②19時54分19秒提款20,005元 嘉義市○區○○街000號(華南銀行嘉南分行ATM) 編號23(2560警卷二第686頁上方)       108年1月4日 ③19時59分32秒提款20,005元 ④20時00分02秒提款20,005元 ⑤20時00分41秒提款20,005元 嘉義市○區○○路000 號(全家超商嘉義鑫愛店ATM) 編號24(2560警卷二第686頁下方)       108年1月4日 ⑥20時07分39秒提款20,005元 ⑦20時08分13秒提款20,005元 ⑧20時08分48秒提款10,005元【編號③至⑧與編號16重複】 嘉義市○區○○路000號(元大銀行南嘉義分行ATM) 編號25(2560警卷二第687頁上方) 19 乙○○ 於108年1月4日18時12分許,假冒網路客服及郵局人員撥打電話向乙○○佯稱:先前購物付款設定作業有誤,將溢扣款項,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乙○○陷於錯誤,因而前往匯款。 108年1月4日20時20分匯款28,985元至楊子嫺第一銀行埔里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0時21分11秒】 控機:地○○、收水:黃○○、車手頭兼車手:A○○、同行車手:E○○、壬○○ 壬○○ 108年1月4日 ①20時27分29秒提款2萬元 ②20時28分1秒提款2萬元 ③20時28分40秒提款19,000元【編號①至③與編號17重疊】 嘉義市○區○○路000號(OK 超商嘉義站前店ATM) 編號26(2560警卷二第687頁下方) 20 未○○ 於108年1月4 日19時48分許,假冒「anden hud 」服務人員撥打電話,向未○○謊稱:其先前上網購買的衣服,因內部人員疏失,誤設為重複訂單,會重複扣款,會通知銀行人員協助處理云云,隨後即有謊稱合庫銀行之客服來電,致未○○陷於錯誤,聽信其指示前往ATM 操作匯款。 108 年1 月4日20時36分匯款27,123 元至楊子嫺第一銀行埔里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 控機:地○○、收水:黃○○、車手頭兼車手:A○○、同行車手:E○○、壬○○ A○○ 108年1月4日 ①20時41分16秒提款2萬元 ②20時41分46秒提款2萬元 ③20時42分23秒提款1,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OK超商嘉義站前店ATM) 編號27(2560警卷二第688頁上方) 21 L○○ 於108年1月4 日20時30分許,假冒網路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L○○佯稱:先前購物付款設定作業有誤,將溢扣款項,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L○○陷於錯誤,因而前往匯款。 108年1月4日 ①21時36分匯款29,985元 ②21時42分匯款8,000 元(共計37,985元)至徐永豪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控機:地○○、收水:黃○○、車手頭兼車手:A○○、同行車手:E○○、壬○○ 壬○○ 108年1月4日 ①21時42分20秒提款2 萬元 ②21時43分25秒提款1 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 號(統一超商嘉華門市ATM ) 編號28(2560警卷二第688頁下方)      A○○ 108年1月4日 ①21時47分36秒提款8,000 元 嘉義市○區○○路000 號(萊爾富嘉義站前店ATM) 編號29(2560警卷二第689頁上方) 22 卯○○ 於108年1月4 日21時許假冒網路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卯○○佯稱:其因作業疏失致款項尚未付清,需先匯款始得處理後續云云,致卯○○陷於錯誤,因而前往匯款。 108年1月4日 ①22時匯款29,987元 ②22時29分匯款22,000元至徐永豪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控機:地○○、收水:黃○○、車手頭兼車手:A○○、同行車手:E○○、壬○○ 壬○○ 108年1月4日 ①22時6分25秒提款2萬元 ②22時7分19秒提款1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 號(萊爾富嘉義站前店ATM) 編號30(2560警卷二第689頁下方)       108年1月4日 ①22時33分57秒提款2萬元 ②22時35分2 秒提款2,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 號(全家超商嘉義鑫愛店ATM) 編號31(2560警卷二第690頁上方)    108年1月4日 ③22時32分匯款29,985元 ④22時42分匯款12,000元至廖翊豪彰化銀行江翠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以上①至④合計93,972元  E○○ 108年1月4日 ①22時39分25秒提款2 萬元 ②22時40分16秒提款2萬元 ③22時40分59秒提款2萬元 ④22時41分46秒提款20,005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富邦銀行嘉義分行ATM) 編號32(2560警卷二第690頁下方)       108年1月4日 ⑤22時44分20秒提款20,005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嘉華門市ATM) 編號33(2560警卷二第691頁上方)       108年1月4日 ⑥22時58分47秒提款3 萬元 ⑦23時00分17秒提款12,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嘉義分行ATM) 編號34(2560警卷二第691頁下方) 23 Q○○ 於108年1月4 日21時13分許,假冒網路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Q○○佯稱:先前購物付款設定作業有誤,將溢扣款項,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Q○○陷於錯誤,因而前往匯款。 108年1月4日 ①22時33分匯款49,989元 ②22時35分匯款49,989元至廖翊豪彰化銀行江翠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控機:地○○、上層收水:D○、收水:黃○○、車手頭:A○○、同行車手:E○○、壬○○ E○○ 108年1月4日 ①22時39分25秒提款2 萬元 ②22時40分16秒提款2萬元 ③22時40分59秒提款2萬元 ④22時41分46秒提款20,005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富邦銀行嘉義分行ATM) 編號32(2560警卷二第690頁下方)       108年1月4日 ⑤22時44分20秒提款20,005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嘉華門市ATM) 編號33(2560警卷二第691頁上方)       108年1月4日 ⑥22時58分47秒提款3 萬元 ⑦23時00分17秒提款12,000元【編號①至⑦與編號22重疊】 嘉義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嘉義分行ATM) 編號34(2560警卷二第691頁下方)    108年1月5日 ③00時08分匯款29,989元至廖翊豪彰化銀行江翠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壬○○ 108年1月5日 ①00時15分16秒提款20,005元 ②00時15分42秒提款10,005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OK超商嘉義站前店ATM) 編號35(2560警卷二第692頁上方)    108年1月4日 ④23時25分匯款29,989元 ⑤23時27分匯款29,989元 ⑥23時49分匯款29,985元至王玟婷聯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壬○○ 108年1月5日 ①0時1分40秒提款2 萬元 ②0時2分34秒提款2萬元 ③0時3分29秒提款1萬9,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嘉華門市ATM) 編號38(2560警卷二第693頁下方)       108年1 月5 日 ④0時22分提款2萬元 ⑤0時23分9秒提款1,000元 ⑥0時23分59秒提款9,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萊爾富嘉義站前店ATM) 編號39(2560警卷二第694頁上方)    108年1月4日 ⑦23時55分匯款29,985元至王玟婷合庫銀行復興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E○○ 108年1月4日 ①23時55分48秒提款1 萬元 ②00時15分30秒提款29,8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合庫商銀南嘉義分行ATM) 編號36、37(2560警卷二第692 頁下方、第693 頁上方)    108年1月5日 ⑧0 時11分匯款49,995元 ⑨0 時16分匯款29,989元至許卉君臺中東勢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以上①至⑨合計32萬9,899元  E○○ 108年1月5日 ①00時23分21秒提款6 萬元 ②00時24分47秒提款19,9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站前郵局ATM) 編號40(2560警卷二第694頁下方) 24 子○○ 於108年1月4 日21時32分許,假冒購物平台「andenhud 」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其謊稱:因遭駭客入侵,導致先前訂單遭誤植20筆,之後銀行會請第三方銀行消除紀錄云云,隨後即有謊稱台新銀行之客服來電,致子○○陷於錯誤,聽信其指示以APP方式操作匯款。 108年1月4日 ①23時35分匯款49,989元 ②23時38分匯款49,994元(共計99,993元)至王玟婷合庫銀行復興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控機:地○○、收水:黃○○、車手頭:A○○、同行車手:E○○、壬○○ E○○ 108年1月4日 ①23時53分47秒提款3 萬元 ②23時54分27秒提款3 萬元 ③23時55分04秒提款3 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合庫商銀南嘉義分行ATM) 編號36(2560警卷二第692 頁下方) 25 K○○ 於108年1月18日10時許假冒K○○之姪女撥打電話,向K○○佯稱:其有負債,因欠喻德耀錢,希望可以直接匯款15萬元到喻德耀帳戶云云,致K○○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08年1月18日13時41分匯款15萬元至喻德耀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控機:地○○、上層收水:宙○○、收水:黃○○、車手頭兼車手:A○○、同行車手:E○○ A○○ 108年1月18日 ①14時17分03秒提款10萬元 ②18時31分轉出3 萬元 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平安店ATM) 編號41、43(2560警卷二第695 頁上方、第696 頁上方)       108年1月18日 ③14時23分10秒提款2萬元 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天台店ATM) 編號42(2560警卷二第695頁下方) 26 戌○○【起訴書附表誤載為許素真】 於108年1月17日11時許假冒朋友的親戚「思佳」撥打LINE電話,向戌○○佯稱:有急事,要向其借錢云云,致戌○○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08年1月18日14時49分匯款10萬元至林志航臺灣企銀南高雄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 控機:地○○、上層收水:宙○○、收水:黃○○、車手頭兼車手:A○○、同行車手:E○○ A○○ 108年1月18日 ①15時17分00秒提款20,005元 ②15時18分00秒提款20,005元 新北市○○區○○路○段0號(萊爾富北縣重樂店ATM) 編號44(2560警卷二第696頁下方)       108年1月18日 ③15時20分00秒提款20,005元 ④15時21分00秒提款20,005元 新北市○○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三重店ATM ) 編號45(2560警卷二第697頁上方)       108年1月18日 ⑤15時25分00秒提款20,005元 新北市○○區○○路○段00號(第一銀行長泰分行ATM) 編號46(2560警卷二第697頁下方) 27 邱妍榛 於108年1月18日17時49分許,假冒「小三美日」會計部人員撥打電話,向邱妍榛謊稱:因工讀生誤貼標籤,導致下次購物會有問題,會由其他帳戶扣款,隨後會由銀行客服人員協助云云,隨後即有謊稱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來電,致邱妍榛陷於錯誤,聽信其指示匯款。 108年1月18日 ①18時37分匯款49,985元 ②18時39分匯款49,981元 ③18時53分匯款40,157元 ④19時6 分匯款9,985元至吳馥妘仁德車路墘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控機:地○○、上層收水:宙○○、收水:黃○○、車手頭兼車手:A○○、同行車手:E○○ E○○ 108年1月18日 ①18時51分13秒提款6萬元 ②18時52分08秒提款4萬元 ③18時58分06秒提款4萬元 新北市○○區○○○路00號(三重正義郵局ATM ) 編號47、48(2560警卷二第698 頁)      A○○ 108年1月18日 ①19時08分10秒提款10,005元 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正南店ATM) 編號49(2560警卷二第699頁上方)    108年1月18日 ⑤19時29分匯款24,806元至陳如芳高雄銀行草衙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至⑤共計174,914 元)  A○○ 108年1月18日 ①19時39分40秒提款20,005元 ②19時40分28秒提款20,005元 新北市○○區○○○路00號(彰化銀行北三重埔分行ATM ) 編號50(2560警卷二第699頁下方)       108年1月18日 ③19時44分02秒提款14,005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東三重分行ATM ) 編號51(2560警卷二第700頁上方)       108年1月18日 ④20時21分00秒提款20,005元 新北市○○區○○路○段00號(第一銀行長泰分行ATM) 編號52(2560警卷二第700頁下方) 28 辰○○ 於108年1月18日18時52分許,假冒「金安德森」會計人員撥打電話,向辰○○謊稱:其先前的訂單搞錯成經銷商的訂單,需要在晚上12時之前跟銀行取消這筆契約云云,隨後即有謊稱彰化世華客服人員來電,致辰○○陷於錯誤,聽信其指示前往ATM匯款。 108年1月18日 ①19時33分匯款29,985元 ②20時06分匯款19,985元(共計49,970元)至陳如芳高雄銀行草衙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控機:地○○、上層收水:宙○○、收水:黃○○、車手頭兼車手:A○○、同行車手:E○○ A○○ 108年1月18日 ①19時39分40秒提款20,005元 ②19時40分28秒提款20,005元 新北市○○區○○○路00號(彰化銀行北三重埔分行ATM ) 編號50(2560警卷二第699頁下方)       108年1月18日 ③19時44分02秒提款14,005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東三重分行ATM ) 編號51(2560警卷二第700頁上方)       108年1月18日 ④20時21分00秒提款20,005元【編號①至④與編號27重疊】 新北市○○區○○路○段00號(第一銀行長泰分行ATM) 編號52(2560警卷二第700頁下方) 29 庚○○ 於108年1月18日18時42分許,假冒「八五天空住宿業者」撥打電話,向庚○○謊稱:其先前入住八五住宿時,資料登入錯誤,誤填寫到VIP長期住宿客戶,需要銀行帳戶取消長期客戶契約,會有中國信託行員與其聯繫云云,隨後即有來電謊稱要幫其取消契約,致庚○○陷於錯誤,聽信其指示前往操作ATM匯款。 108年1月18日 ①20時19分匯款29,999元 ②20時21分匯款19,985元(共計49,984元)至吳馥妘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控機:地○○、上層收水:宙○○、收水:黃○○、車手頭兼車手:A○○、同行車手:E○○ E○○ 108年1月18日20時34分03秒提款8萬元 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天台店ATM) 編號53(2560警卷二第701頁上方) 30 癸○○ 於108年1月18日18時09分許,假冒「小三美日」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癸○○謊稱:其先前購買的保健食品,因內部人員疏失將其誤設為特殊VIP 會員,一個月會被扣款5,800元,會通知郵局人員與其聯絡云云,隨後即有謊稱郵局人員來電,致癸○○陷於錯誤,聽信其指示匯款。 108年1月18日20時28分匯款3萬元至吳馥妘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控機:地○○、上層收水:宙○○、收水:黃○○、車手頭兼車手:A○○、同行車手:E○○ E○○ 108年1月18日20時34分03秒提款8萬元【此筆與編號29重疊】 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天台店ATM) 編號53(2560警卷二第701頁上方) 31 午○○ 於108年1月18日18時09分許,假冒「中華郵政」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午○○謊稱:其先前上網購買的洗面乳,因內部人員疏失誤設為重複訂單,導致帳戶會被重複扣款,會通知郵局人員與其聯絡云云,隨後即有謊稱郵局人員來電,致午○○陷於錯誤,聽信其指示匯款。 108年1月18日 ①21時09分匯款29,985元 ②21時28分匯款2萬元(合計49,985元)至陳如芳合庫商銀南高雄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控機:地○○、上層收水:宙○○、收水:黃○○、車手頭兼車手:A○○、同行車手:E○○ E○○ 108年1月18日 ①21時20分02秒提款20,005元 新北市○○區○○○路0號(全家三重新南店ATM) 編號54(2560警卷二第701頁下方)       108年1月18日 ②21時26分01秒提款15,005元 新北市○○區○○○路00號(全家三重中央店ATM) 編號55(2560警卷二第702頁上方)      A○○ 108年1月18日 ①21時35分50秒提款20,005元 新北市○○區○○○路0號(全家三重北縣重錦店ATM) 編號56(2560警卷二第702頁下方) 32 申○○ 於108年1月18日21時許,假冒「金安德森」人員撥打電話,向申○○謊稱:因業務出問題,導致其會有八個月的訂單,每月會定期扣款,會請郵局客服與其聯繫云云,隨後即有謊稱郵局來電,致申○○陷於錯誤,聽信其指示前往ATM 操作匯款。 108年1月18日21時15分匯款5,985元至陳如芳合庫商銀南高雄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控機:地○○、上層收水:宙○○、收水:黃○○、車手頭兼車手:A○○、同行車手:E○○ E○○ 108年1月18日 ①21時20分02秒提款20,005元 新北市○○區○○○路0號(全家三重新南店ATM) 編號54(2560警卷二第701頁下方)       108年1月18日 ②21時26分01秒提款15,005元【編號①②與編號31重疊】 新北市○○區○○○路00號(全家三重中央店ATM) 編號55(2560警卷二第702頁上方) 
附表二:玄○○、H○○關於壬○○部分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即詐騙帳戶 參與情 形  提領人 提領時間、金額(新臺幣、含手續費) 提領地 點 提領照片(卷證出處) 備註 1 P○○ 108年1月10日15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撥給P○○,佯為其友人,謊稱:已更換LINE帳號並要向其借款等語,致P○○陷於錯誤而匯款。 108年1月15日12時42分許臨櫃匯款5萬元 陳巧蓁所申設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上層收水:A○○ 壬○○ 108年1月15日 ①14時14分16秒提領30,000元 ②14時15分10秒提領20,000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新光銀行 桃園地檢偵卷第40頁 ①桃園地檢移送H○○併辦(108偵17758號)、檢察官109年度蒞字第5567號就士林地檢108偵10760併辦補充理由附表二編號1。 ②壬○○就此部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金訴字第2號判決判處罪刑,經壬○○提起上訴,尚未確定。 2 甲○○ 108年1月15日14時26分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給甲○○,佯為其姪子,謊稱:因貨款不足急需用錢要向其借款等語,致甲○○陷於錯誤而匯款。 108年1月15日14時33分許ATM轉帳3萬元 陳巧蓁所申設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因陳巧蓁新光帳戶已設為警示而無法提款 無 無 ①桃園地檢移送H○○併辦(108偵17758號)、檢察官109年度蒞字第5567號就士林地檢108偵10760併辦補充理由附表二編號2。 ②同上。                       3 莊玉嬌 108年1月4日19時2分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給莊玉嬌,佯為其友人溫金花,謊稱:因生病急需用錢要向其借款等語,致莊玉嬌陷於錯誤而匯款。 108年1月7日16時3分許臨櫃匯款19萬元 林巧苹所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上層收水:A○○ 壬○○ 108年1月8日 ①0時54分40秒提領20,000元 ②0時58分18秒提領20,005元 ③1時1分26秒提領1,005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淡水分行 花蓮縣警察局警卷第127頁 ①新北地檢移送H○○併辦(108偵31563號)附表編號4。 ②壬○○就此部分,業經士林地檢以108年度偵字第7827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53號提起公訴。 4 廖榮樹 108年1月8日13時3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給告訴人廖榮樹,佯為其親戚,謊稱:因急需用錢要向其借款等語,致廖榮樹陷於錯誤而匯款。 108年1月8日14時25分許以無摺存款匯款5萬元 林巧苹所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上層收水:A○○ 壬○○ 108年1月8日 ①14時52分32秒提領20,005元 ②14時53分17秒提領20,005元 ③14時54分27秒提領9,005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新光銀行新莊分行 花蓮縣警察局警卷第129頁 ①新北地檢移送H○○併辦(108偵31563號)附表編號5。 ②同上。 5 黃冠育 108年1月8日17時3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給黃冠育,佯為小三美日網站客服人員,謊稱:因其前次交易時因員工記帳錯誤、網路訂單錯誤,將導致重複扣款,須至自動提款機設定解除訂單等語,致黃冠育陷於錯誤而匯款。 108年1月8日18時50分許以無摺存款匯款2萬9985元 林巧苹所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上層收水:A○○ 壬○○ 108年1月8日 ①19時16分54秒提領20,005元 ②19時17分36秒提領10,005元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全家超商新莊新立店 花蓮縣警察局警卷第131頁 ①新北地檢移送H○○併辦(108偵31563號)附表編號6、9。 ②同上。    108年1月8日18時39分許以無摺存款匯款2萬9985元 林聖哲所申設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月8日 ①18時44分0秒提領20,005元 ②18時44分50秒提領10,005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泰店 花蓮縣警察局警卷第141頁  6 簡碧蓉 108年1月8日10時15分許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撥給簡碧蓉,佯為其友人賴鳳珠,謊稱:有一張票要兌現急需向其借款等語,致告訴人簡碧蓉陷於錯誤而匯款。 108年1月8日19時46分許以ATM轉帳匯款2萬6000元 林巧苹所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上層收水:A○○ 壬○○ 108年1月8日 ①19時54分31秒提領20,005元 ②19時55分17秒提領6,005元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全家超商新莊新立店 無(有提領明細) ①新北地檢移送H○○併辦(108偵31563號)附表編號10。 ②同上。 7 王譽臻 108年1月8日17時8分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給王譽臻,佯為LOWRYS FARM購物平台客服人員,謊稱:因其前次交易時內部人員誤設為多筆訂單,將導致帳戶重複扣款,要協助取消並通知第一銀行處理,嗣後接獲佯為第一銀行客服人員核對其身分並要求其轉帳,致王譽臻陷於錯誤而匯款。 108年1月8日18時40分許網路銀行轉帳9萬9973元 林聖哲所申設之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上層收水:A○○ 壬○○ 108年1月8日 ①19時12分23秒提領20,000元 ②19時13分9秒提領20,000元 ③19時13分44秒提領20,000元 ④19時14分18秒提領20,000元 ⑤19時15分39秒提領10,000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台北富邦銀行新莊分行 花蓮縣警察局警卷第136頁 ①新北地檢移送H○○併辦(108偵31563號)附表編號16、18。 ②壬○○就此部分,業經士林地檢以108年度偵字第16829號提起公訴。     108年1月8日18時28分許以網路銀行1萬4987元 林聖哲所申設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月8日 ①18時34分37秒提領15,005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星展銀行新莊分行 花蓮縣警察局警卷第139頁  8 黃雅翎 108年1月8日17時13分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給黃雅翎,佯為ALLYOUNG店家,謊稱:因其前次交易時內部人員將其誤設經銷商,將導致帳戶重複扣款,要協助取消並通知國泰世華銀行處理,嗣後接獲佯為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佯稱若未在當日24時取消跨行轉帳設定將會連續扣款,致黃雅翎陷於錯誤而匯款。 108年1月8日19時6分、19時20分許以ATM分別轉帳2萬9985、1萬9985元 石婷鈺所申設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上層收水:A○○ 壬○○ 108年1月8日 ①19時33分7秒提領20,005元 ②19時33分47秒提領20,005元 ③19時34分22秒提領20,000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新泰店 花蓮縣警察局警卷第133頁 ①新北地檢移送H○○併辦(108偵31563號)附表編號23。 ②同上。 9 呂金蓮 108年1月8日9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撥給呂金蓮,佯為其侄媳婦顧佩瑜,謊稱:急需用錢要向其借款等語,致呂金蓮陷於錯誤而匯款。 108年1月8日16時16分許臨櫃匯款5萬元 林聖哲所申設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上層收水:A○○ 壬○○ 108年1月8日 ①16時30分14秒提領20,005元 ②16時30分43秒提領20,005元 ③16時31分26秒提領1,0005元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全家超商金泰店 花蓮縣警察局警卷第137頁 ①新北地檢移送H○○併辦(108偵31563號)附表編號30。 ②同上。 10 李淯靖 詐欺集團成員以撥打電話予告訴人李淯靖,佯為網路購物客服人員,謊稱:先前網路購物付費設定錯誤,須至ATM操作解除扣款,致李淯靖陷於錯誤而匯款。 108年1月10日17時27分、17時37分許以ATM分別轉帳1萬9985、2萬9985元 李易昇所申設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上層收水:A○○ 壬○○ 108年1月10日 ①17時30分提領29,010元 ②17時45分提領13,005元  基隆市○○區○○路00號超商 士林地檢10760偵卷第441頁 ①士林地檢移送玄○○、H○○併辦(108偵10760號)、檢察官109年度蒞字第5567號補充理由書附表一編號5(與109年度蒞字第5084號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4相同)。 ②壬○○就此部分,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124、173號判決判處罪刑,壬○○上訴後,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731號、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5784號均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  11 顏佳景 108年1月3日13時3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給顏佳景,佯為其姪子顏百川,謊稱:因做生意須提前匯款,手上沒有錢需向其借款等語,致顏佳景陷於錯誤而匯款。 108年1月3日14時57分許臨櫃匯款15萬元 莊佳琳所申設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上層收水:A○○ 壬○○ 108年1月4日 ①14時58分11秒提領20,005元 ②14時58分59秒提領10,005元  嘉義市○○路000號OK超商嘉義站前店 無 ①士林地檢移送玄○○、H○○併辦(108偵10760號)、檢察官109年度蒞字第5567號補充理由書附表一編號6。 ②同上。        108年1月4日 ①15時29分30秒提領20,005元  嘉義市○○路000號統一超商嘉華店 士林地檢10760偵卷第439頁  12 賴洪美女 108年1月9日15時45分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給賴洪美女,佯為其姪子洪智傑,謊稱:因做生意需向其借款等語,致賴洪美女陷於錯誤而匯款。 108年1月10日13時19分許臨櫃匯款10萬元 潘衍廷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上層收水:A○○ 壬○○ 108年1月10日 ①13時43分提領10萬元  新北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汐止店 士林地檢10760偵卷第439頁 ①士林地檢移送玄○○、H○○併辦(108偵10760號)、檢察官109年度蒞字第5567號補充理由書附表一編號7。 ②同上。 13 宋景舜 108年1月25日20時21分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給宋景舜,佯為唯素主義網路賣家客服人員,謊稱:因其前次交易時內部人員將其誤設供應商,要協助取消並通知聯邦銀行處理,嗣後接獲佯為聯邦銀行客服人員佯稱要我做數據整合防止資料外洩,致宋景舜陷於錯誤而匯款。 108年1月27日13時6分、13時8分、13時11分、14時6分、14時13許以ATM分別轉帳2萬9985、2萬9985元、2萬9985元、9萬9985元、9萬9985元 余淑美所申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上層收水:A○○ 壬○○ (2層收水) 108年1月27日 ①13時11分提領20,005元 ②13時12分提領20,005元  臺北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新福慶店 由車手李政達提領 ①士林地檢移送玄○○、H○○併辦(108偵10760號)、檢察官109年度蒞字第5567號補充理由書附表三編號1。 ②壬○○就此部分,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金訴字第29號判決判處罪刑,經壬○○提起上訴,尚未確定。      曾曇瑜所申設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月27日 ①14時12分提領20,005元 ②14時13分提領20,005元 ③14時14分提領20,005元 ④14時16分提領20,005元 ⑤14時17分提領20,005元 ⑥14時18分提領20,005元 臺北市○○區○○路00號士林劍潭郵局   14 李芸玫 108年1月27日13時56分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給李芸玫,佯為某書店購物平台客服人員,謊稱:因其前次交易時內部人員作業流程錯誤重複訂購,將造成重複扣款要協助取消並通知台新銀行處理,嗣後接獲佯為台新銀行客服人員佯稱要其依指示操作,致李芸玫陷於錯誤而匯款。 108年1月27日14時41分、14時45分許以網路銀行分別轉帳4萬1004元、1萬3998元 余淑美所申設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上層收水:A○○ 壬○○ (2層收水) 108年1月27日 ①14時45分提領41,000元 ②14時50分提領14,000元  臺北市○○區○○路00號士林劍潭郵局 由車手李政達提領 ①士林地檢移送玄○○、H○○併辦(108偵10760號)、檢察官109年度蒞字第5567號補充理由書附表三編號2。 ②同上。 15 陳素玲 108年1月6日20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撥給陳素玲,佯為其友人張淑瓊,謊稱:急需用錢要向其借款等語,致陳素玲陷於錯誤而匯款。 108年1月10日15時許臨櫃匯款20萬元 李易昇所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上層收水:黃○○ 壬○○  108年1月10日 ①16時12分10秒提領20,005元 ②16時12分52秒提領20,005元 ③16時13分35秒提領20,005元 ④16時14分23秒提領20,005元 ⑤16時15分04秒提領20,005元 ⑥16時20分56秒提領20,005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汐止智興店 士林地檢11040偵卷一第37-41頁) ①士林地檢移送玄○○、H○○併辦(108偵11040號)、檢察官109年度蒞字第5084號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1。 ②壬○○就此部分,業經士林地檢以108年度偵字第11404號提起公訴。          108年1月10日 ①16時18分39秒提領20,005元 ②16時19分35秒提領20,005元 新北市汐止區國泰世華銀行汐止分 行   16 蔡安庭 108年1月10日18時55分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給蔡安庭,佯為ANDUN HUD網路賣家,謊稱:因其前次交易時工作人員作業疏失設為分期轉帳,將造成連續扣款12個月,要協助取消並通知中國信託銀行處理,嗣後接獲佯為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佯稱要其至提款機依指示操作,致蔡安庭陷於錯誤而匯款。 ①108年1月10日18時59分、19時3分許網路分別轉帳4萬9985元、3萬9935元 ②108年1月10日19時29分以ATM轉帳12301元 謝秀美所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上層收水:黃○○ 壬○○  108年1月10日 ①19時10分54秒提領20,005元 ②19時11分44秒提領20,005元 ③19時12分28秒提領20,005元  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汐止站前 店 士林地檢11040偵卷一第43-47頁 ①士林地檢移送玄○○、H○○併辦(108偵11040號)、檢察官109年度蒞字第5084號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 ②同上。        108年1月10日 ①19時15分44秒提領20,005元 ②19時16分16秒提領10,005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OK超商汐止光明 店          108年1月10日 ①19時39分22秒提領13,005元 新北市汐止區永豐銀行汐止分 行   17 王湘宥 108年1月10日19時11分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給王湘宥,佯為班尼斯網路賣家,謊稱:因其前次交易時工作人員建檔錯誤設為經銷商,將造成連續扣款,要協助取消並通知中國信託銀行處理,嗣後接獲佯為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佯稱要其至提款機依指示操作,致王湘宥陷於錯誤而匯款。 108年1月10日20時23分、20時24分許以ATM分別轉帳2萬9985元、7985元 謝秀美所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上層收水:黃○○ 壬○○  108年1月10日 ①20時25分59秒提領20,005元 ②20時26分37秒提領20,005元 ③20時30分30秒提領8,005元  新北市汐止區永豐銀行汐止分 行 士林地檢11040偵卷一第49-50頁 ①士林地檢移送玄○○、H○○併辦(108偵11040號)、檢察官109年度蒞字第5084號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3。 ②同上。 18 賴雨函 108年1月10日19時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給賴雨函,佯為郵局客服人員,謊稱:要將其在奇摩商城普通會員升級為高級會員,要其凍結帳戶內金額超過5800元之帳戶,致賴雨函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前往ATM操作而匯出款項。 108年1月10日19時57分、17時59分、20時13分許以ATM分別轉帳3萬元、3萬元、1萬6985元 李易昇所申設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上層收水:黃○○ 壬○○ 108年1月10日 ①20時6分49秒提領20,005元 ②20時7分18秒提領20,005元  新北市汐止區永豐銀行汐止分 行 士林地檢11040偵卷一第46、48-49頁 ①士林地檢移送玄○○、H○○併辦(108偵11040號)、檢察官109年度蒞字第5084號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5。 ②同上。        108年1月10日 ①20時20分14秒提領17,005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OK超商汐止光明 店   19 林冠妤 108年1月10日19時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給林冠妤,佯為ANDUN HUD網路賣家,謊稱:因其前次交易時工作人員作業疏失加入其他團購群組,導致多刷一筆金額1萬多元,要協助取消並通知中國信託銀行處理,嗣後接獲佯為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佯稱要其至提款機依指示操作,致林冠妤陷於錯誤而匯款。 108年1月10日20時0分許以網路轉帳4萬9987元 謝宛蓁所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上層收水:黃○○ 壬○○ 108年1月10日 ①20時56分58秒提領20,000元 ②20時57分34秒提領20,000元 ③20時58分08秒提領10,000元 ④20時59分49秒提領10,000元  新北市汐止區永豐銀行汐止分 行 士林地檢11040偵卷一第51-52頁 ①士林地檢移送玄○○、H○○併辦(108偵11040號)、檢察官109年度蒞字第5084號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6。 ②同上。 20 李聖佳 108年1月10日19時26分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給李聖佳,佯為采定網路賣家人員,謊稱:因其前次交易時因公司電腦遭駭,導致將其資料設定經銷戶,訂購數量會多出20筆,要協助取消訂單,嗣後佯稱郵局人員須匯款至其指定帳戶才能取消,致李聖佳陷於錯誤而匯款 108年1月10日21時15分許以ATM轉帳2萬9987元 謝宛蓁所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上層收水:黃○○ 壬○○ 108年1月10日 ①20時59分49秒提領20,000元 ②21時19分38秒提領10,000元  新北市汐止區永豐銀行汐止分 行 士林地檢11040偵卷一第52-53頁 ①士林地檢移送玄○○、H○○併辦(108偵11040號)、檢察官109年度蒞字第5084號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7。 ②同上。 21 林詩晏 108年1月10日21時5分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給林詩晏,佯為蝦皮網路賣家人員,謊稱:因其前次交易時因公司行政人員疏失,導致將其款項扣除,須從其他帳戶扣款,若金額不足則帳戶將遭凍結,嗣後依對方指示操作,致林詩晏陷於錯誤而匯款。 108年1月10日21時21分許以ATM轉帳1萬5,602元、12,518元 謝宛蓁所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上層收水:黃○○ 壬○○ 108年1月10日 ①21時28分40秒提領20,000元 ②21時29分08秒提領8,000元  新北市汐止區永豐銀行汐止分 行 士林地檢11040偵卷一第54頁 ①士林地檢移送玄○○、H○○併辦(108偵11040號)、檢察官109年度蒞字第5084號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8。 ②同上。 
附表三:H○○與壬○○之語音訊息譯文
編號 發話人及語音訊息內容 備註 1 大佑:部份做多少,做多少。 108年1月5日凌晨2:47語音訊息1則。 2 大佑:看到回我,看到回我。 108年1月5日凌晨3:17語音訊息1則。 3 大佑:大哥,我要問你事情很重要,你娘勒,你是很累喔。 108年1月5日凌晨3:50語音訊息1則。 4 大佑:他們有匯錢給你唷。 108年1月5日上午7:12語音訊息1則。 5 大佑:起床回覆給我,有重要事跟你說,對啊,有關你工作事。 108年1月6日凌晨1:28語音訊息1則。 6 大佑:明天、明天、明天你有任務,明天。 108年1月6日凌晨4:24語音訊息2則。  大佑:接電話啦,在那邊543幹嘛。  7 大佑:你記得,記得要跟冠先生說,你那天出任務那天沒工作就算了,本來一直在花費,對啊,就說林林總總花了快3 到4000元,你們每一個人最高出去的話,都會有補貼基金4000 元 ,緊繃就4000元而已。 108年1月7日凌晨5:34語音訊息2則。  大佑:你們今天不是花很多時間在那邊待命嗎。  8 大佑:喔,今天在基隆喔,今天有任務喔。 108年1月7日上午8:15語音訊息1則。 
附表四:玄○○與壬○○之語音訊息譯文
編號 發話人及語音訊息內容 備註 1 武:看到回我,以後不要有這種去了就睡著,人家早上他們公司的在唸。 108年1月4日下午2:34語音訊息2則。  武:專注一下。  2 武:做的狀況怎麼樣。 108年1月5日凌晨2:22語音訊息1則。 3 武:怎麼了,怎麼了,怎麼了。 108年1月5日凌晨2:43語音訊息4則。  武:做的還習慣吧。   武:你有記張數嗎?總共今天幾張,他叫你休息的,還是?   武:我說你有抓一下你今天總共有幾張嗎?  4 武:早上8點半要起來喔,不要再睡過頭了。 108年1月5日凌晨4:55語音訊息1則。 5 武:8點半要起床喔,記得。 108年1月5日上午7:04語音訊息1則。 6 武:你有沒有跟他們聯絡? 108年1月5日上午9:31語音訊息3則。  武:總共昨天是幾張,你也記得吧,一張等於1000,總共幾張,你要跟我報,不然我不知怎樣算你的錢。   武:(聽不清楚)跟上面的清。  7 尼即壬○○:有,有聯絡了,現在往北上、北上。 108年1月5日上午9:43語音訊息1則。 8 武:加油、加油。 108年1月6日下午5:26語音訊息1則。 9 武:你今天幾張跟我講一下。 108年1月6日下午8:53語音訊息1則。 10 武:你今天、今天幾張、今天幾張、今天幾張。 108年1月7日下午4:34語音訊息2則。  武:有算嗎?跟我回報,實際回報。  11 武:看到回報、看到回報。 108年1月7日下午4:39語音訊息1則。 12 武:要回應啦,幾張啦。 108年1月7日下午8:12語音訊息1則。 13 武:你明天有要做嗎? 108年1月10日下午11:42語音訊息1則。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08年度偵字第3261號
  被   告 玄○○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2樓
                        居臺北市○○區○○街00號4樓
                        (現另案借提在法務部○○○○○○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移請臺灣嘉義地方
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17號,成股)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
、證據並所犯法條及併辦理由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玄○○自民國108年1月前之某日起,加入「KOBE」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三號」(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A○○(所涉詐欺等犯嫌,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原金
    訴字第6號為有罪判決)等成年人所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
    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擔
    任招募他人加入詐欺集團車手之角色,遂基於幫助3人以上
    共同犯詐欺取財、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而洗錢之犯意,於
    108年1月間招募E○○(所犯詐欺等犯嫌,現由臺灣基隆地方
    法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64號審理中)、M○○(所涉詐欺等犯
    嫌,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29號為有罪判
    決)加入上開詐欺集團擔任車手,負責領取詐欺所得之款項
    。嗣先由詐欺集團內之不詳成員,於108年1月11日間,向梁
    郭翠絹、鄭絨芝、楊晏如、許婷涵、顏郡萱、游蕙君、張衣
    婕、陳文弘、沈信輝、田慧敏、茶氏愛雲、沈姿君、林岱伶
    分別以網購設定錯誤、假冒親友之方式施行詐術,使渠等均
    陷於錯誤而轉帳或匯款至指定帳戶,再由E○○、M○○提領上開
    款項後交予A○○而製造金流斷點,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
    款項與犯罪之關聯性,嗣為警循線查獲。案經梁郭翠絹、鄭
    絨芝、楊晏如、許婷涵、顏郡萱、游蕙君、張衣婕、沈信輝
    、田慧敏、茶氏愛雲、沈姿君、林岱伶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
    一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
 ㈠被告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證人即另案被告E○○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證人即另案被告M○○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㈣證人即另案被告A○○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㈤證人即告訴人梁郭翠絹、鄭絨芝、楊晏如、許婷涵、顏郡
   萱、游蕙君、張衣婕、沈信輝、田慧敏、茶氏愛雲、沈姿
   君、林岱伶、證人即被害人陳文弘於警詢之證述。
  ㈥另案被告E○○、M○○提領款項之畫面一覽表1份。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玄○○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
    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報告意旨誤載為第15條第1項第2款)之洗錢、刑法第30條第
    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罪嫌。被告玄○○以一幫助行為,介紹另案被告E○○、M○○擔任
    詐欺集團車手,幫助他人先後對數人詐欺取財及洗錢,所涉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幫助洗錢、幫助3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部分,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
四、移送併辦理由:被告玄○○因招募另案被告E○○所犯詐欺等罪
    嫌,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3012
    號、第3215號、第3346號、第5084號、第5501號、第5633號
    、第5675號、第5676號、第5754號、第7081號提起公訴,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8年原訴字第17號案件(成股)審理
    中,有該案起訴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1份附卷可稽。
    本案被告玄○○招募另案被告E○○、M○○所涉犯行與上揭審理中
    案件,具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移請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林姿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17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