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24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建言
- 選任辯護人
- 張照堂律師
李文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4年度毒偵字第566號、104年度偵字第3312號、104年度偵字第
36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建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二、二十三至二十八所示之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附表一編號十三至二十二所示之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罪事實
一、吳建言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係分別屬於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亦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經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衛生福利部)明令公告列為禁藥,任何人均不得非法販賣、轉讓、施用或持有,竟分別基於轉讓、施用、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轉讓、販賣、施用、持有第二級毒品即禁藥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於民國104年1月21日晚上 11時4分許,涂元彰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吳建言所有之索尼廠牌手機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並相約於同日不詳時許,在花蓮縣吉安鄉○○街00號吳建言居所內見面,吳建言即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前開時間、地點,與涂元彰見面後,以新臺幣(下同)4,000元之價格,販賣 2包(即2公克)甲基安非他命予涂元彰收受,涂元彰則交付 4,000元予吳建言收受。
(二)於104年1月27日下午 4時26分許,涂元彰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吳建言所有之索尼廠牌手機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並相約於同日不詳時許,在花蓮縣花蓮市商校街旁老人會館之停車場見面,吳建言即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前開時間、地點,與涂元彰見面後,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 1包(即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予涂元彰收受,涂元彰則交付2,000元予吳建言收受。
(三)於104年1月31日上午 9時47分許,涂元彰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吳建言所有之索尼廠牌手機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並相約於同日不詳時許,在花蓮縣吉安鄉○○街00號吳建言居所內見面,吳建言即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前開時間、地點,與涂元彰見面後,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 1包(即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予涂元彰收受,涂元彰則交付2,000元予吳建言收受。
(四)於104年2月4日下午1時32分許,涂元彰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所有之索尼廠牌手機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並相約於同日不詳時許,在花蓮縣吉安鄉○○街00號吳建言居所內見面,吳建言即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前開時間、地點,與涂元彰見面後,以 2,000元之價格,販賣 1包甲基安非他命予涂元彰收受,涂元彰則交付2,000元予吳建言收受。
(五)於104年2月10日晚上 6時57分許,吳建言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以其所有之索尼廠牌手機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與涂元彰所使用之門號 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並相約於同日不詳時許,在花蓮縣吉安鄉○○路000巷 00號涂元彰住所內見面,吳建言即於前開時間、地點,與涂元彰見面後,以 2,000元之價格,販賣1包(即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予涂元彰收受,涂元彰則交付2,000元予吳建言收受。
(六)於104年2月13日晚上10時22分許,涂元彰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吳建言所有之索尼廠牌手機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並相約於同日不詳時許,在花蓮縣吉安鄉○○街00號吳建言居所內見面,吳建言即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前開時間、地點,與涂元彰見面後,以4,000元之價格,販賣 2包(即2公克)甲基安非他命予涂元彰收受,涂元彰則交付4,000元予吳建言收受。
(七)於104年2月18日晚上10時50分許,涂元彰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吳建言所有之索尼廠牌手機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並相約於同日不詳時許,在花蓮縣吉安鄉○○街00號吳建言居所內見面,吳建言即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前開時間、地點,與涂元彰見面後,以4,000元之價格,販賣 2包(即2公克)甲基安非他命予涂元彰收受,涂元彰則交付4,000元予吳建言收受。
(八)於104年2月26日晚上 9時58分許,涂元彰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吳建言所有之索尼廠牌手機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並相約於同日不詳時許,在花蓮縣吉安鄉○○街00號吳建言居所內見面,吳建言即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前開時間、地點,與涂元彰見面後,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 1包(即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予涂元彰收受,涂元彰則交付2,000元予吳建言收受。
(九)於104年3月12日上午 7時26分許,涂元彰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吳建言所有之索尼廠牌手機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並相約於同日不詳時許,在花蓮縣吉安鄉○○街00號吳建言居所內見面,吳建言即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前開時間、地點,與涂元彰見面後,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 1包(即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予涂元彰收受,涂元彰則交付2,000元予吳建言收受。
(十)於104年3月13日中午12時13分許,涂元彰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吳建言所有之索尼廠牌手機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並相約於翌(14)日不詳時許,在花蓮縣吉安鄉○○街00號吳建言居所內見面,吳建言即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前開時間、地點,與涂元彰見面後,以2,500元之價格,販賣 1包(即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予涂元彰收受,涂元彰則交付 2,500元予吳建言收受。
(十一)於104年3月18日下午 2時43分許,涂元彰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吳建言所有之索尼廠牌手機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並相約於翌(19)日不詳時許,在花蓮縣吉安鄉○○街00號吳建言居所內見面,吳建言即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前開時間、地點,與涂元彰見面後,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 1包(即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予涂元彰收受,涂元彰則交付2,000元予吳建言收受。
(十二)於104年4月4日晚上8時20分許,涂元彰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吳建言所有之索尼廠牌手機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涂元彰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遂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再與吳建言所有之上開行動電話聯絡,並相約於同日不詳時許,在花蓮縣吉安鄉○○街00號吳建言居所內見面,吳建言即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前開時間、地點,與涂元彰見面後,以 2,000元之價格,販賣1包(即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予涂元彰收受,涂元彰則交付2,000元予吳建言收受。
(十三)於104年3月20日下午 1時34分許,高資盛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吳建言所有之索尼廠牌手機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並相約於同日不詳時許,在花蓮縣吉安鄉○○街00號吳建言居所內見面,吳建言即基於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前開時間、地點,與高資盛見面後,無償提供4分之1包(未達淨重10公克)甲基安非他命予高資盛收受。
(十四)於104年3月20日晚上 8時41分許,高資盛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吳建言所有之索尼廠牌手機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並相約於同日不詳時許,在花蓮縣吉安鄉○○街00號吳建言居所內見面,吳建言即基於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前開時間、地點,與高資盛見面後,無償提供4分之1包(未達淨重10公克)甲基安非他命予高資盛收受。
(十五)於104年3月21日下午 1時58分許,高資盛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吳建言所有之索尼廠牌手機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並相約於同日不詳時許,在花蓮縣吉安鄉○○街00號吳建言居所內見面,吳建言即基於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前開時間、地點,與高資盛見面後,無償提供4分之1包(未達淨重10公克)甲基安非他命予高資盛收受。
(十六)於104年3月21日晚上 9時38分許,高資盛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吳建言所有之索尼廠牌手機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並相約於同日不詳時許,在花蓮縣吉安鄉○○街00號吳建言居所內見面,吳建言即基於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前開時間、地點,與高資盛見面後,無償提供4分之1包(未達淨重10公克)甲基安非他命予高資盛收受。
(十七)於104年3月22日下午 2時44分許,高資盛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吳建言所有之索尼廠牌手機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並相約於同日不詳時許,在花蓮縣吉安鄉○○街00號吳建言居所內見面,吳建言即基於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前開時間、地點,與高資盛見面後,無償提供4分之1包(未達淨重10公克)甲基安非他命予高資盛收受。
(十八)於104年3月23日中午12時39分許,高資盛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吳建言所有之索尼廠牌手機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並相約於同日不詳時許,在花蓮縣吉安鄉○○街00號吳建言居所內見面,吳建言即基於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前開時間、地點,與高資盛見面後,無償提供4分之1包(未達淨重10公克)甲基安非他命予高資盛收受。
(十九)於104年3月24日晚上 7時11分許,高資盛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吳建言所有之索尼廠牌手機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並相約於同日不詳時許,在花蓮縣吉安鄉○○街00號吳建言居所內見面,吳建言即基於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前開時間、地點,與高資盛見面後,無償提供4分之1包(未達淨重10公克)甲基安非他命予高資盛收受。
(二十)於104年3月25日晚上 9時52分許,高資盛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吳建言所有之索尼廠牌手機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並相約於同日不詳時許,在花蓮縣吉安鄉○○街00號吳建言居所內見面,吳建言即基於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前開時間、地點,與高資盛見面後,無償提供4分之1包(未達淨重10公克)甲基安非他命予高資盛收受。
(二十一)於104年3月29日下午 5時13分許,吳建言其所有之索尼廠牌手機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與高資盛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並相約於同日不詳時許,在花蓮縣吉安鄉○○街00號吳建言居所內見面,吳建言即基於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前開時間、地點,與高資盛見面後,無償提供4分之1包(未達淨重10公克)甲基安非他命予高資盛收受。
(二十二)於104年4月12日夜間某時許,高資盛與吳建言相約在花蓮縣吉安鄉○○街00號吳建言居所內見面,吳建言即基於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前開時間、地點,與高資盛見面後,無償提供4分之1包(未達淨重10公克)甲基安非他命予高資盛收受。
(二十三)於104年2月7日上午11時2分許,徐楠凱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吳建言所有之索尼廠牌手機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並相約於同日不詳時許,在花蓮縣秀林鄉水源村娑婆礑自來水廠附近之路邊見面,吳建言即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前開時間、地點,與徐楠凱見面後,以 1,000元之價格,販賣1包(即0.5公克)甲基安非他命予徐楠凱收受,徐楠凱則交付1,000元予吳建言收受。
(二十四)於104年3月27日下午2時41分許,徐楠凱以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與吳建言所有之索尼廠牌手機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徐楠凱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遂以上開行動電話,再與吳建言所有之上開行動電話聯絡,並相約於同日不詳時許,在花蓮縣吉安鄉○○街00號吳建言居所內見面,吳建言即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前開時間、地點,與徐楠凱見面後,以 1,000元之價格,販賣1包(即0.5公克)甲基安非他命予徐楠凱收受,徐楠凱則交付1,000元予吳建言收受。
(二十五)於104年1月28日中午12時31分許,黃國平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吳建言所有之索尼廠牌手機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並相約於同日不詳時許,在花蓮縣花蓮市華東路附近某處見面,吳建言即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前開時間、地點,與黃國平見面後,無償提供1包海洛因予黃國平收受。
(二十六)於104年3月30日上午 7時59分許,黃國平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吳建言所有之索尼廠牌手機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並相約於同日不詳時許,在花蓮縣吉安鄉建國路上某加油站附近見面,吳建言即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前開時間、地點,與黃國平見面後,無償提供1包(即0.125公克)海洛因予黃國平收受。
(二十七)於104年1月29日下午 2時15分許,王淵源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吳建言所有之索尼廠牌手機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並相約於同日不詳時許,在王淵源花蓮縣花蓮市○○○街00號住所見面,吳建言即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前開時間、地點,與王淵源見面後,無償提供1包(即0.125公克)海洛因予王淵源收受。
(二十八)吳建言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4年6月3日下午2時5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在其花蓮縣吉安鄉○○街00號居所內,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二十九)吳建言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4年6月3日下午2時5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在其花蓮縣吉安鄉○○街00號居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吸食器內,以打火機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二、案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東部地區巡防局花蓮機動查緝隊偵辦後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做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第 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本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部分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吳建言及其辯護人均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並無非出於任意性或不正取供,或違法或不當情事,且客觀上亦無不可信之情況,堪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均得作為證據。
二、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被告辨識而為合法調查,自均得作為本判決之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涂元彰、高資盛、徐楠凱、黃國平、王淵源分別於警詢與偵查中所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勘察採證同意書、偵辦毒品案件涉嫌人尿液檢體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4年6月11日慈大藥字第 000000000號函及檢驗總表、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物品照片、本院104年度聲監字第 10、65號通訊監察書、附件、電話附表及本院 104年度聲監續字第19、34、55號通訊監察書、附件、電話附表在卷可佐,應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信為真實。
二、按販賣毒品罪之所謂「意圖」,即犯罪之目的,原則上不以發生特定結果為必要,只需有營利之意圖為已足,不以買賤賣貴而從中得利為必要,最高法院著有97年度台上字第2109號判決可資參照。次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販賣者販入後可任意分裝增減其份量再行出售,而每次交易之價格、數量,亦隨時依交易對象、當時行情而變動,縱或出售之價格較低,亦非當然無營利意圖,即便為相同價格,因份量較少亦能從中獲利,除經坦承犯行並能供明販入、賣出確實價量外,委難查得實情,如被告自始否認到底,既無法追得上手,更難查悉有無從中獲利,是除非別有事證,足認係按同一價量委買或轉售,確未牟利外,尚難據此即認販賣之證據有所未足,否則將造成知過坦承者難辭重典,飾詞否認者反得僥倖,而失情理之平。且按一般民眾均知政府一向對毒品之查禁森嚴,且重罰不予寬貸,衡情倘非有利可圖,絕無平白甘冒被嚴查重罰高度風險之理,從而,舉凡其有償交易,除足反證其確係另基於某種非營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販入價格,作為是否高價賣出之比較,諉無營利之意思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最高法院著有84年度第 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件被告與證人涂元彰、徐楠凱並非至親,亦無深交,肯甘冒風險,為如上開犯罪事實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之證人涂元彰、徐楠凱犯行,倘無從中賺取差價、抽取部分甲基安非他命施用、投機貪圖小利或圖得上手、購毒之人所提供之毒品,豈有甘冒重典依購入價格轉售或代購之理,且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中業已坦認犯行,參酌證人涂元彰、徐楠凱於警詢、偵查中關於與被告交易過程之證述,被告就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其主觀上有營利之意圖,應堪認定。
三、另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因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1年3月6日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復於93年10月間起至94年3月22日止施用毒品,經本院以94年訴字第17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服提出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 184號將其上訴駁回,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參,顯見被告前所接受之觀察、勒戒及強制勒戒程序未能遮斷其毒癮,參以最高法院 97年9月9日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被告再為本件施用毒品之犯行,已非屬於「5年後再犯」之情形,而應予追訴處罰。
四、綜上所述,本案罪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五、至於,辯護人以犯罪事實一(十三)、(十四)均係於 104年 3月20日轉讓禁藥與證人高資盛,犯罪事實欄一(十五)、(十六)均係於104年3月21日轉讓禁藥與證人高資盛,上開時間過於相近,且同日轉讓二次,不合經驗等語置辯,並聲請傳喚證人高資盛到庭作證。惟查,由附表二之通訊監察譯文觀之:
1、於104年3月20日下午1時34分53秒,證人高資盛與被告相約至電力公司附近見面,證人高資盛於 104年3月20日下午1時49分37秒,再度撥電話給被告告知已抵達附近在前方十字路口右轉即可, 顯見此時被告與證人高資盛於確實有見面。
2、於104年3月20日晚上 9時45分2秒,證人高資盛撥打電話給被告,告知欲幫被告買飲料並前往今天過去的地方 ,復於104年3月20日晚上10時12分3秒,證人高資盛撥打電話給被告告知已經抵達樓下詢問是否上樓, 被告說在樓下即可,顯見此時被告與證人高資盛於確實有見面。
3、於104年3月21日下午1時58分23秒,證人高資盛撥打電話給被告,告知欲幫被告購買飲料,復證人高資盛於104年3月21日下午 2時55分32秒以電話告知被告已經抵達樓下,被告稱要下樓, 顯見此時被告與證人高資盛於確實有見面。
4、於104年3月21日晚上8時28分58秒,證人高資盛撥打電話給被告, 告知欲找被告,被告請證人高資盛晚點再找他,復於104年3月21日晚上 9時41分8秒,被告撥打電話給證人高資盛,欲請證人高資盛前往慶豐載他, 嗣後證人高資盛分別於104年3月21日晚上9時59分25秒、104年3月21日晚上10時14分3秒,分別確認被告所在位置,被告亦稱要下樓等證人高資盛前來, 顯見此時被告與證人高資盛於確實有見面。是由上開譯文觀之,被告於上開時間均有與證人高資盛見面,而證人高資盛亦於偵查中證稱於上開時間被告均有轉讓甲基安非他命,此部分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亦坦承有此事,足認被告於上開時間確實分別有轉讓禁藥與證人高資盛。雖證人高資盛一日施用二次甲基安非他命,然成癮者因成癮程度深淺、代謝程度高低、每次施用量多寡、濃度高低等因素,而影響每天施用次數,如同吸煙之成癮者,每人每天之施用量不一,是斷難以證人高資盛一天施用二次甲基安非他命即認與常情有違,辯護人上開所辯,似有誤會。又證人高資盛經本院兩次傳喚未到庭,除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於證人高資盛經傳喚未到庭表示無意見外,本院審酌證人高資盛於偵查中證述已明確,認已無傳喚之必要性。
六、另辯護人雖稱就犯罪事實一(二十二)部分,證人高資盛為證稱被告轉讓甲基安非他命數量為何,起訴書記載轉讓 4分之 1包,此部分似有錯誤等語,然查此部分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於104年4月12日我轉讓給證人高資盛的量大概都是 4分之 1包等語(見104年度他字第86號卷第276頁),此與證人高資盛歷次證述被告轉讓之數量相符,此部分自應認定被告轉讓與證人高資盛為4分之1包甲基安非他命。
七、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藥事法業於 104年12月2日修正公布第83條,並自同年月4日生效施行,修正後之藥事法第 83條第1項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將併科罰金額度從修正前之 500萬元提高至5,000 萬元。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且業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而認屬藥事法所規定之禁藥,依法不得販賣、持有及轉讓。又藥事法第83條第 1項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百萬元以下罰金。」,係於民國93年4月2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 23日起施行,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後法,且藥事法第 83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法定刑為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70萬元以下罰金相較後,以藥事法第 83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重。又以毒品之範圍尚包括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而藥事之管理,亦非僅止於藥品之管理,毒品未必均係經公告列管之禁藥,禁藥亦非必均為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與藥事法兩者,並無必然之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是除有轉讓之第二級毒品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之一定數量(按行政院於93年1月7日公布「轉讓持有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其第 2條第2款規定轉讓、持有第二級毒品淨重 10公克以上,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嗣為配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條文於98年5月20日修正,乃於 98年11月20日更名為「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其第2條第2款仍規定轉讓第二級毒品淨重10公克以上,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經依法加重後之法定刑較藥事法第 83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重之情形外,因93年4月21日修正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為後法,且為重法,兩者有法條競合關係,應優先適用藥事法處罰,最高法院著有97年度台非字第 397號、98年度台上字第5362號、98年度台上字第349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4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8號結論意旨足資參照。經查,被告所犯轉讓第二級毒品即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高資盛之犯行,依被告所述及證人高資盛之證述,被告僅轉讓4分之1包之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高資盛施用。此外,本案卷內查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實際轉讓第二級毒品即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高資盛施用之數量達淨重10公克以上,而有加重事由存在,基於罪疑有利於被告認定之原則,自應認被告所轉讓之第二級毒品即禁藥甲基安非他命數量未達該加重處刑標準,自不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二者相較,藥事法為後法且為重罪,依法條競合關係,應適用較重之後法,論以93年4月21日修正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三)核被告就關於上開犯罪事實一(一)至(十二)、(二十三)、(二十四)部分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十四罪;就有關上開犯罪事實一(十三)至(二十二),均係犯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 1項之轉讓禁藥罪,共十罪;就有關上開犯罪事實一(二十五)至(二十七),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共三罪;就有關上開犯罪事實一(二十八),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就有關上開犯罪事實一(二十九),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於犯罪事實一(一)至(十二)、(二十三)至(二十九)犯行前之持有海洛因或甲基安非他命低度行為,應為販賣、轉讓或施用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於犯罪事實一(十三)至(二十二)部分,被告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同為實質上一罪之階段行為,高度之轉讓行為既已依藥事法加以處罰,依法律適用完整性之法理,其低度之持有甲基安非他命行為,自不能再行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加以處罰,最高法院著有82年度台上字第4076號、第6613號判決可資參照。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獨立,應予分論併罰。
(四)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1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花簡字第19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2案件復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72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6月確定,於103年10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除販賣第二級毒品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依法不得加重外,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五)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係指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犯罪而言,故僅須被告於偵、審中均曾經自白,即得認有該條項之適用,不以始終承認犯罪為必要。其中所稱偵查中之自白,包含向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司法警察(官)自白,以及偵查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含延長羈押),於法官訊問時所為之自白。經查,關於犯罪事實一(三)至(十一)、(二十三)至(二十七)部分所示之罪,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有偵查筆錄、本院審理筆錄在卷可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重後減輕之。
(六)再按對於不同刑罰法律間具有法規競合關係者,經擇一法律加以論科,其相關法條之適用,應本於整體性原則,不得任意割裂。實務上,於比較新舊法律之適用時,亦本此原則。是倘行為人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因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之法規競合關係,既擇一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規定論處罪刑,則行為人縱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基於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仍無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查有關犯罪事實一(十三)至(二十二)部分,因法規競合均適用修正前藥事法第 83條第1項,已如前述,是依上開說明,自無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七)復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雖於偵查中及本院供述時均曾供出上手林達雄、林炳輝,惟員警於針對被告使用之行動電話進行通訊監察時,已查得林達雄為被告上手,並另行通訊監察後偵辦,非因被告供出上手因而查獲,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10月5日花檢錦勇104偵3312字第18705號函、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104年10月5日花市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偵查報告、本院104年度聲監字第 65號通訊監察書及附件、電話附表、本院104年度聲監續字第 55號通訊監察書及附件、電話附表在卷可參,是林達雄非因被告供出後始查獲林達雄有販賣毒品之事實。另林炳輝經員警通知後尚未向員警報到,且由員警現有之通訊監察譯文,亦無有關林炳輝販毒之相關譯文,亦無其他證人足以證明,是目前並無因被告供出上手而查獲林炳輝有販賣毒品之情事,有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104年 11月30日花市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偵查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12月7日花檢錦勇104偵3043字第23144號函在卷可參,自均難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條第1項減輕或免除其刑。
(八)末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著有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就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其販賣時間均集中於104年 2月間至4月間,且販賣對象單純、每次販賣數量不高、手法相同,足見因思慮未周及偏差之價值觀致罹法網,犯罪情節尚非嚴重,其惡性與犯罪情節核與大量走私進口或長期販賣毒品者有重大差異,其偵查中針對犯罪事實一(一)、(二)、(十二)僅因記憶不清未能自白獲得減輕刑度之機會,然於本院審理中已均自白犯罪,被告若處以法定最低刑度仍須判處有期徒刑 7年以上,依社會一般觀念仍有情輕法重之嫌,是被告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就犯罪事實一(一)、(二)、(十二)部分均予以減輕其刑。至於犯罪事實一(三)至(十一)、(二十三)至(二十七)部分既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 2項減輕其刑,本院審酌已無情輕法重之情事,爰不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再予減輕其刑。
(九)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除前開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外,尚有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前科紀錄,素行不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金錢,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品危害之禁令,竟以販賣毒品以圖不法所得及轉讓毒品與朋友,其行為足以使購買、施用者導致生理及心理毒害,形成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戕害國民身心健康,危害社會治安,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配合偵查機關進行調查,目前持續接受戒癮治療,有悅思身心診所104年10月6日悅思診字第00000000號函及附件診斷紀錄、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足見其犯後態度良好,並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熱心從事公益活動及目前經濟狀況普通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所犯之犯罪事實一(一)至(十二)、(二十三)至(二十八)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犯罪事實一(十三)至(二十二)部分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犯罪事實一
(二十九)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 50條第1項規定,不得併合處罰,是就犯罪事實一(一)至(十二)及(二十三)至(二十八)部分;犯罪事實一(十三)至(二十二)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就犯罪事實一(二十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十)按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扣案之搭配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使用索尼廠牌之行動電話1支(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1張),係屬被告所有,用以供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第一級毒品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明在卷,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得,總計3萬2,500元,係因犯罪所得之財物,雖未扣案,惟仍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9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上開行動電話雖亦為被告於轉讓禁藥犯行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惟該行動電話既於被告轉讓第一級毒品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項下宣告沒收,爰不再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於被告轉讓禁藥罪項下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修正前藥事法第 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 5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淑如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 編號 │ 犯罪事實欄 │ 主 文 │ ├───┼───────────┼──────────────────────┤ │ 一 │犯罪事實欄一(一) │吳建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 │年。扣案之搭配門號○○○○○○○○○○號SIM │ │ │ │卡使用之索尼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號○九○│ │ │ │五二八六三三五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二 │犯罪事實欄一(二) │吳建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年拾月。扣案之搭配門號○○○○○○○○○○號│ │ │ │SIM卡使用之索尼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號○ │ │ │ │九○五二八六三三五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 │ │ │ │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三 │犯罪事實欄一(三) │吳建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年拾月。扣案之搭配門號○○○○○○○○○○號│ │ │ │SIM卡使用之索尼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號○ │ │ │ │九○五二八六三三五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 │ │ │ │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四 │犯罪事實欄一(四) │吳建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年拾月。扣案之搭配門號○○○○○○○○○○號│ │ │ │SIM卡使用之索尼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號○ │ │ │ │九○五二八六三三五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 │ │ │ │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五 │犯罪事實欄一(五) │吳建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年拾月。扣案之搭配門號○○○○○○○○○○號│ │ │ │SIM卡使用之索尼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號○ │ │ │ │九○五二八六三三五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 │ │ │ │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六 │犯罪事實欄一(六) │吳建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 │年。扣案之搭配門號○○○○○○○○○○號SIM │ │ │ │卡使用之索尼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號○九○│ │ │ │五二八六三三五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七 │犯罪事實欄一(七) │吳建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 │年。扣案之搭配門號○○○○○○○○○○號SIM │ │ │ │卡使用之索尼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號○九○│ │ │ │五二八六三三五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販 │ │ │ │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八 │犯罪事實欄一(八) │吳建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年拾月。扣案之搭配門號○○○○○○○○○○號│ │ │ │SIM卡使用之索尼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號○ │ │ │ │九○五二八六三三五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 │ │ │ │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九 │犯罪事實欄一(九) │吳建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年拾月。扣案之搭配門號○○○○○○○○○○號│ │ │ │SIM卡使用之索尼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號○ │ │ │ │九○五二八六三三五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 │ │ │ │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十 │犯罪事實欄一(十) │吳建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年拾月。扣案之搭配門號○○○○○○○○○○號│ │ │ │SIM卡使用之索尼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號○ │ │ │ │九○五二八六三三五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 │ │ │ │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十一 │犯罪事實欄一(十一) │吳建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年拾月。扣案之搭配門號○○○○○○○○○○號│ │ │ │SIM卡使用之索尼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號○ │ │ │ │九○五二八六三三五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 │ │ │ │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十二 │犯罪事實欄一(十二) │吳建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年拾月。扣案之搭配門號○○○○○○○○○○號│ │ │ │SIM卡使用之索尼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號○ │ │ │ │九○五二八六三三五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 │ │ │ │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十三 │犯罪事實欄一(十三) │吳建言犯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十四 │犯罪事實欄一(十四) │吳建言犯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十五 │犯罪事實欄一(十五) │吳建言犯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十六 │犯罪事實欄一(十六) │吳建言犯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十七 │犯罪事實欄一(十七) │吳建言犯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十八 │犯罪事實欄一(十八) │吳建言犯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十九 │犯罪事實欄一(十九) │吳建言犯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二十 │犯罪事實欄一(二十) │吳建言犯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 │二十一│犯罪事實欄一(二十一)│吳建言犯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 │二十二│犯罪事實欄一(二十二)│吳建言犯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 │二十三│犯罪事實欄一(二十三)│吳建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年捌月。扣案之搭配門號○○○○○○○○○○號│ │ │ │SIM卡使用之索尼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號○ │ │ │ │九○五二八六三三五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 │ │ │ │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二十四│犯罪事實欄一(二十四)│吳建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年捌月。扣案之搭配門號○○○○○○○○○○號│ │ │ │SIM卡使用之索尼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號○ │ │ │ │九○五二八六三三五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 │ │ │ │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二十五│犯罪事實欄一(二十五)│吳建言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 │ │ │月,扣案之搭配門號○○○○○○○○○○號SIM │ │ │ │卡使用之索尼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號○九○│ │ │ │五二八六三三五號SIM卡壹張)沒收。 │ ├───┼───────────┼──────────────────────┤ │二十六│犯罪事實欄一(二十六)│吳建言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 │ │ │月,扣案之搭配門號○○○○○○○○○○號SIM │ │ │ │卡使用之索尼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號○九○│ │ │ │五二八六三三五號SIM卡壹張)沒收。 │ ├───┼───────────┼──────────────────────┤ │二十七│犯罪事實欄一(二十七)│吳建言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 │ │ │月,扣案之搭配門號○○○○○○○○○○號SIM │ │ │ │卡使用之索尼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號○九○│ │ │ │五二八六三三五號SIM卡壹張)沒收。 │ ├───┼───────────┼──────────────────────┤ │二十八│犯罪事實欄一(二十八)│吳建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 │ │ │月。 │ ├───┼───────────┼──────────────────────┤ │二十九│犯罪事實欄一(二十九)│吳建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二 犯罪事實一(一) ┌─┬─────┬──────┬─────────────────────────┬────────┐ │編│日期時間 │通話人 │通話內容 │備註 │ │號│ │ │ │ │ ├─┼─────┼──────┼─────────────────────────┼────────┤ │1 │2015/1/21 │(A) │A:喂,你今天有去跑車嗎(台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下午 │0000000000 │B:嘿阿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12:42:09 │吳建言 │A:我想說你沒有去跑車 │ │ │ │ │ ↑ │B:你說怎樣 │ │ │ │ │(B) │A:我想說你沒去上班呢 │ │ │ │ │0000000000 │B:有啦 │ │ │ │ │涂元彰 │A:生活要正常啦,不要不去啦 │ │ │ │ │ │B:有阿,我每天也去,現在就沒什麼力了 │ │ │ │ │ │A:嗯 │ │ │ │ │ │B:沒什麼力啦 │ │ │ │ │ │A:叫你同事湊看看 │ │ │ │ │ │B:蛤 │ │ │ │ │ │A:(含糊不清) │ │ │ │ │ │B:我聽沒有你在講什麼 │ │ │ │ │ │A:我說你去湊現金啦 │ │ │ │ │ │B:嗯、喔、好啦,你可以再** │ │ │ │ │ │A:蛤 │ │ │ │ │ │B:再一個嗎,可以去找你嗎 │ │ │ │ │ │A:你來再說啦,你來再說,你在哪裡 │ │ │ │ │ │B:我在中華市場這裡阿 │ │ │ │ │ │A:中華市場喔 │ │ │ │ │ │B:嗯 │ │ │ │ │ │A:你哪時候會來,你沒辦法走吧 │ │ │ │ │ │B:沒辦法走你、嘿阿,還是你一樣放在那個 │ │ │ │ │ │A:沒有啦,******,你這樣我凍不住啦 │ │ │ │ │ │B:你要跟我說什麼 │ │ │ │ │ │A:****我凍不住 │ │ │ │ │ │B:嘿、你要跟我說什麼,我聽沒有你說什麼,車機聲( │ │ │ │ │ │指無線電)太大聲 │ │ │ │ │ │A:我說要現寶、現寶 │ │ │ │ │ │B:喔、好啦 │ │ │ │ │ │A:沒有現寶我要怎麼處理啦 │ │ │ │ │ │B:嗯 │ │ │ │ │ │A:我又昏倒了我 │ │ │ │ │ │B:好啦,我看我們裡面的 │ │ │ │ │ │A:你問你同事看看,你弄兩張來我就給你了啦 │ │ │ │ │ │B:好啦 │ │ │ │ │ │A:這樣可以嗎 │ │ │ │ │ │B:好啦 │ │ │ │ │ │A:我盡量就這樣而已了,沒有辦法了 │ │ │ │ │ │B:好啦 │ │ │ │ │ │A:好嗎 │ │ │ │ │ │B:好,我再打給你 │ │ │ │ │ │A:嗯 │ │ │ │ │ │B:嗯 │ │ ├─┼─────┼──────┼─────────────────────────┼────────┤ │2 │2015/1/21 │(A) │A:喂(台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晚上 │0000000000 │B:喂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08:27:36 │吳建言 │A:嘿 │ │ │ │ │ ↑ │B:我在你家外面呢 │ │ │ │ │(B) │A:蛤 │ │ │ │ │0000000000 │B:我在你家外面 │ │ │ │ │涂元彰 │A:喔、好 │ │ │ │ │ │B:好 │ │ ├─┼─────┼──────┼─────────────────────────┼────────┤ │3 │2015/1/21 │(A) │A:喂、你來了喔(台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晚上 │0000000000 │B:啊言、等一下,我吃一下東西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11:04:13 │吳建言 │A:你吃什麼 │ │ │ │ │ ↑ │B:蛤 │ │ │ │ │(B) │A:你在哪裡吃東西 │ │ │ │ │0000000000 │B:你有出來嗎,在家阿 │ │ │ │ │涂元彰 │A:什麼在家,你在你家,還是 │ │ │ │ │ │B:在我家啦 │ │ │ │ │ │A:你不要直接過來喔 │ │ │ │ │ │B:沒有啦,我回來拿東西一下 │ │ │ │ │ │A:喔 │ │ │ │ │ │B:嗯、我等下到了再打給你 │ │ │ │ │ │A:你不要太晚,等下門要關下來了 │ │ │ │ │ │B:好啦,好啦 │ │ ├─┼─────┼──────┼─────────────────────────┼────────┤ │4 │2015/1/21 │(A) │A:喂(台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晚上 │0000000000 │B:喂、阿言,我到了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11:25:43 │吳建言 │A:好,等我一下 │ │ │ │ │ ↑ │B:嗯 │ │ │ │ │(B) │ │ │ │ │ │0000000000 │ │ │ │ │ │涂元彰 │ │ │ └─┴─────┴──────┴─────────────────────────┴────────┘ 犯罪事實一(二) ┌─┬─────┬──────┬─────────────────────────┬────────┐ │編│日期時間 │通話人 │通話內容 │備註 │ │號│ │ │ │ │ ├─┼─────┼──────┼─────────────────────────┼────────┤ │1 │2015/1/27 │(A) │A:你找我喔(國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下午 │0000000000 │B:你在家喔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04:26:52 │吳建言 │A:我人在外面ㄟ │ │ │ │ │ ↓ │B:是喔、喔 │ │ │ │ │(B) │A:你在哪裡,我現在在移動當中 │ │ │ │ │0000000000 │B:我在溝仔尾這裡阿 │ │ │ │ │涂元彰 │A:你在溝仔尾喔,我在三十米路啦 │ │ │ │ │ │B:三十米路,可以在近一點嗎 │ │ │ │ │ │A:蛤 │ │ │ │ │ │B:可以在近一點嗎 │ │ │ │ │ │A:好啦,我等下靠進那裡我再打給你啦 │ │ │ │ │ │B:我等下會移動ㄟ,我等下也會移動阿 │ │ │ │ │ │A:我現在要去建國路那個十字路口 │ │ │ │ │ │B:建國路跟中山路嗎 │ │ │ │ │ │A:建國路沒有啦,建國路跟北昌的十字路口啦 │ │ │ │ │ │B:建國路、北昌喔,喔,好、那這樣我再打給你阿 │ │ │ │ │ │A:好啊 │ │ │ │ │ │B:看你在哪裡停比較久,我在去找你阿,等一下阿 │ │ │ │ │ │A:我去到那邊我就要馬上離開了呢,還是看你要去哪裡 │ │ │ │ │ │啊 │ │ │ │ │ │B:還是你到市區,啊市區又塞車 │ │ │ │ │ │A:你要往市區喔 │ │ │ │ │ │B:嘿阿、還是要去花農那裡 │ │ │ │ │ │A:花農、好啊 │ │ │ │ │ │B:好、那我現在繞過去阿 │ │ │ │ │ │A:好 │ │ ├─┼─────┼──────┼─────────────────────────┼────────┤ │2 │2015/1/27 │(A) │B:喂(台語) │花蓮縣花蓮市商校│ │ │下午 │0000000000 │A:喂、我在花農等很久了呢 │街184號6樓頂樓 │ │ │04:36:43 │吳建言 │B:我現在要到火車站呢 │ │ │ │ │ ↓ │A:不然你叫我在花農等 │ │ │ │ │(B) │B:對阿,我在半路人家就跟我攔馬阿 │ │ │ │ │0000000000 │A:你在火車站哪裡 │ │ │ │ │涂元彰 │B:火車站油倉加油站那裡好嗎 │ │ │ │ │ │A:現在要去油倉喔 │ │ │ │ │ │B:嘿阿、還是 │ │ │ │ │ │A:阿你會… │ │ │ │ │ │B:我現在要過去車站了啊 │ │ │ │ │ │A:我現在在花蓮,要往花商那邊去 │ │ │ │ │ │B:嘿嘿、差不多時間,還是你在老人會那邊等我 │ │ │ │ │ │A:蛤 │ │ │ │ │ │B:老人會你知道嗎 │ │ │ │ │ │A:派報那裡喔 │ │ │ │ │ │B:沒有,沒有,那個花商那裡不是有一個老人會 │ │ │ │ │ │A:花商的旁邊有老人會 │ │ │ │ │ │B:嘿阿、商校街那裡有沒有 │ │ │ │ │ │A:嘿、對阿,就土地公廟那個阿 │ │ │ │ │ │B:嘿嘿、對對對對 │ │ │ │ │ │A:好、我在土地公廟那裡等你 │ │ │ │ │ │B:好好,OK │ │ │ │ │ │A:我開白色的吉普車 │ │ ├─┼─────┼──────┼─────────────────────────┼────────┤ │3 │2015/1/27 │(A) │B:喂、你等我一下,客人要下車了(台語) │花蓮縣花蓮市國聯│ │ │下午 │0000000000 │A:好,我在老人館這裡喔 │5路7-3號樓頂 │ │ │04:42:29 │吳建言 │B:一分鐘就好 │ │ │ │ │ ↓ │A:裡面喔 │ │ │ │ │(B) │B:喔、好,我知道 │ │ │ │ │0000000000 │A:吉普車白色的 │ │ │ │ │涂元彰 │B:停車場那裡,好,我知道,我知道 │ │ └─┴─────┴──────┴─────────────────────────┴────────┘ 犯罪事實一(三) ┌─┬─────┬──────┬─────────────────────────┬────────┐ │編│日期時間 │通話人 │通話內容 │備註 │ │號│ │ │ │ │ ├─┼─────┼──────┼─────────────────────────┼────────┤ │1 │2015/1/31 │(A) │A:喂(台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上午 │0000000000 │B:你人在哪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09:47:14 │吳建言 │A:公司啦 │ │ │ │ │ ↑ │B:是喔、我去我你,還是你來找我 │ │ │ │ │(B) │A:你來好了 │ │ │ │ │0000000000 │B:好,我到了打給你 │ │ │ │ │涂元彰 │ │ │ ├─┼─────┼──────┼─────────────────────────┼────────┤ │2 │2015/1/31 │(A) │B:喂、要到了(台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上午 │0000000000 │A:要到了喔,想叫你幫我買個咖啡好嗎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10:09:50 │吳建言 │B:你說7-11的嗎 │ │ │ │ │ ↓ │A:嘿啊、拿鐵的啊,大杯半價阿 │ │ │ │ │(B) │B:要買一杯喔 │ │ │ │ │0000000000 │A:兩杯阿,第二杯半價 │ │ │ │ │涂元彰 │B:喔、好啦 │ │ │ │ │ │A:大的喔 │ │ │ │ │ │B:我在我家這而已 │ │ │ │ │ │A:好啦,你到了在打給我 │ │ │ │ │ │B:好 │ │ ├─┼─────┼──────┼─────────────────────────┼────────┤ │3 │2015/1/31 │(A) │A:喂(台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上午 │0000000000 │B:在外面了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10:18:23 │吳建言 │A:好 │ │ │ │ │ ↑ │ │ │ │ │ │(B) │ │ │ │ │ │0000000000 │ │ │ │ │ │涂元彰 │ │ │ ├─┼─────┼──────┼─────────────────────────┼────────┤ │4 │2015/1/31 │ (A) │B:喂(台語)(本段共3分48秒,譯文至2分01秒,以下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下午 │ 0000000000 │閒聊)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05:07:26 │ 吳建言 │A:喂、啊*喔 │ │ │ │ │ ↓ │B:嘿 │ │ │ │ │ (B) │A:我跟你講喔 │ │ │ │ │ 0000000000 │B:嗯 │ │ │ │ │ 涂元彰 │A:5號可以給我哼 │ │ │ │ │ │B:你說怎樣, 5號喔 │ │ │ │ │ │A:嘿、初5阿,你車子順便牽回去 │ │ │ │ │ │B:好啦 │ │ │ │ │ │A:可以嗎 │ │ │ │ │ │B:不知道可不可以呢 │ │ │ │ │ │A:你不要跟我講不知道可不可以,我現在是很慎重跟你 │ │ │ │ │ │問 │ │ │ │ │ │B:我5號是有領錢,但是我不知道我有沒有領這麼多 │ │ │ │ │ │A:不知道領多少 │ │ │ │ │ │B:嗯、5號 │ │ │ │ │ │A:嘿阿、我昨天幫你換輪胎了,那個都算我的,都沒有 │ │ │ │ │ │關係啦 │ │ │ │ │ │B:喔 │ │ │ │ │ │A:嘿阿 │ │ │ │ │ │B:好啦 │ │ │ │ │ │A:我叉不會跟你有的沒有的,反正就是你欠我多少,你 │ │ │ │ │ │還我多少就好了 │ │ │ │ │ │B:好啦,我盡量 │ │ │ │ │ │A:其他什麼加油精啦,省油的那些有的沒有的 │ │ │ │ │ │B:嗯 │ │ │ │ │ │A:那些我都不會叫你出啦 │ │ │ │ │ │B:喔、了解 │ │ │ │ │ │A:像換輪胎那個也是我自己出阿 │ │ │ │ │ │B:嗯嗯 │ │ │ │ │ │A:好嗎、你可以給我一個答覆嗎 │ │ │ │ │ │B:好啦,但是我不能保證說可以全部還嗎 │ │ │ │ │ │A:沒有啦,我現在要先去弄一台啦 │ │ │ │ │ │B:喔 │ │ │ │ │ │以下閒聊車子的事情 │ │ └─┴─────┴──────┴─────────────────────────┴────────┘ 犯罪事實一(四) ┌─┬─────┬──────┬─────────────────────────┬────────┐ │編│日期時間 │通話人 │通話內容 │備註 │ │號│ │ │ │ │ ├─┼─────┼──────┼─────────────────────────┼────────┤ │1 │2015/2/4 │(A) │A:喂(台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下午 │0000000000 │B:我過去找你喔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01:32:03 │吳建言 │A:好啊 │ │ │ │ │ ↑ │B:好好 │ │ │ │ │(B) │ │ │ │ │ │0000000000 │ │ │ │ │ │涂元彰 │ │ │ ├─┼─────┼──────┼─────────────────────────┼────────┤ │2 │2015/2/4 │(A) │B:喂(台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下午 │0000000000 │A:我大便你上來拉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01:38:33 │吳建言 │B:我到了,我到了 │ │ │ │ │ ↑ │A:蛤 │ │ │ │ │(B) │B:我到了阿 │ │ │ │ │0000000000 │A:我在大便啦,你上來啦 │ │ │ │ │涂元彰 │B:我上去喔,好好 │ │ │ │ │ │ │ │ └─┴─────┴──────┴─────────────────────────┴────────┘ 犯罪事實一(五) ┌─┬─────┬──────┬─────────────────────────┬────────┐ │編│日期時間 │通話人 │通話內容 │備註 │ │號│ │ │ │ │ ├─┼─────┼──────┼─────────────────────────┼────────┤ │1 │2015/2/10 │(A) │B:喂(台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晚上 │0000000000 │A:喂、在家喔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06:57:02 │吳建言 │B:嘿阿、在家阿 │ │ │ │ │ ↓ │A:吃飯了沒 │ │ │ │ │(B) │B:在家 │ │ │ │ │0000000000 │A:我說你吃飯了沒有 │ │ │ │ │涂元彰 │B:還沒有阿 │ │ │ │ │ │A:要我買便當給你吃嗎 │ │ │ │ │ │B:喔、好啊 │ │ │ │ │ │A:你要吃什麼 │ │ │ │ │ │B:隨便,排骨好丁 │ │ │ │ │ │A:哪一間 │ │ │ │ │ │B:沒關係,隨便都可以,池上的也可以 │ │ │ │ │ │A:池上喔、喔好 │ │ │ │ │ │B:你順便幫我買一包香菸好嗎 │ │ │ │ │ │A:七星的喔 │ │ │ │ │ │B:嘿 │ │ │ │ │ │A:一包香菸喔 │ │ │ │ │ │B:嘿、對 │ │ │ │ │ │A:好啦 │ │ ├─┼─────┼──────┼─────────────────────────┼────────┤ │2 │2015/2/10 │(A) │A:喂(台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晚上 │0000000000 │B:喂、你到了喔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07:25:00 │吳建言 │A:喂、我等下找你,朋友來我要慢一點喔,慢差不多半 │ │ │ │ │ ↓ │小時左右,我先跟你講一下 │ │ │ │ │(B) │B:喔 │ │ │ │ │0000000000 │A: │ │ │ │ │涂元彰 │慢半個小時到啦 │ │ │ │ │ │B:好 │ │ │ │ │ │A:好 │ │ │ │ │ │B:好,我知道 │ │ │ │ │ │A:家裡剛好有人來 │ │ │ │ │ │B:好 │ │ ├─┼─────┼──────┼─────────────────────────┼────────┤ │3 │2015/2/10 │0000000000 │B:喂(台語) │花蓮縣花蓮市國慶│ │ │晚上 │吳建言 │A:喂、我在太昌這裡有沒有 │里建興街35號7樓 │ │ │07:59:12 │ ↓ │B:嘿 │頂 │ │ │ │(B) │A:你要吃哪一間的 │ │ │ │ │0000000000 │B:沒關係啦,現在還有賣嗎 │ │ │ │ │涂元彰 │A:幹你娘,市場這邊,我看,三媽臭臭鍋還是要吃那個 │ │ │ │ │ │紅油炒手,我也還沒有吃,我順便買我的阿,還是要吃牛│ │ │ │ │ │肉麵,新時尚對面那一間 │ │ │ │ │ │B:新時尚對面、喔 │ │ │ │ │ │A:那一間牛肉麵很好吃 │ │ │ │ │ │B:是喔 │ │ │ │ │ │A:買牛肉麵好不好 │ │ │ │ │ │B:我有煮東西吃,沒關係,你買你的 │ │ │ │ │ │A:要嗎?我順便買啦 │ │ │ │ │ │B:喔 │ │ │ │ │ │A:你有去買了嗎 │ │ │ │ │ │B:沒有阿 │ │ │ │ │ │A:還沒吃就好了啊,幹你娘,又沒有開,我看,有有, │ │ │ │ │ │有開 │ │ │ │ │ │B:阿兄,幫我買香煙喔 │ │ │ │ │ │A:香菸喔,嗯 │ │ ├─┼─────┼──────┼─────────────────────────┼────────┤ │4 │2015/2/10 │0000000000 │B:喂、阿兄(台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晚上 │吳建言 │A:我沒拿到遙控,我沒辦法開阿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10:23:20 │ ↓ │B:蛤 │ │ │ │ │(B) │A:忘記拿遙控啦 │ │ │ │ │0000000000 │B:右手邊 │ │ │ │ │涂元彰 │A:蛤 │ │ │ │ │ │B:右手邊那裡 │ │ │ │ │ │A:什麼右手邊 │ │ │ │ │ │B:你電視的右手邊有沒有 │ │ │ │ │ │A:嘿 │ │ │ │ │ │B:最下面那一顆就是電源開關 │ │ │ │ │ │A:嘿 │ │ │ │ │ │B:知道嗎 │ │ │ │ │ │A:對阿、我現在回頭過去拿阿,你在樓下等我 │ │ │ │ │ │B:喔、好啊 │ │ │ │ │ │A:我已經出來公司門口了 │ │ │ │ │ │B:喔、好啊,好 │ │ └─┴─────┴──────┴─────────────────────────┴────────┘ 犯罪事實一(六) ┌─┬─────┬──────┬─────────────────────────┬────────┐ │編│日期時間 │通話人 │通話內容 │備註 │ │號│ │ │ │ │ ├─┼─────┼──────┼─────────────────────────┼────────┤ │1 │2015/2/13 │(A) │A:喂(台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晚上 │0000000000 │B:阿兄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10:22:08 │吳建言 │A:怎樣 │ │ │ │ │ ↑ │B:我下班了,可以去找你嗎 │ │ │ │ │(B) │A:好啊 │ │ │ │ │0000000000 │B:我三分鐘就到了 │ │ │ │ │涂元彰 │A:好啦 │ │ ├─┼─────┼──────┼─────────────────────────┼────────┤ │2 │2015/2/13 │(A) │A:我開門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晚上 │0000000000 │B:好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10:30:18 │吳建言 │ │ │ │ │ │ ↑ │ │ │ │ │ │(B) │ │ │ │ │ │0000000000 │ │ │ │ │ │涂元彰 │ │ │ └─┴─────┴──────┴─────────────────────────┴────────┘ 犯罪事實一(七) ┌─┬─────┬──────┬─────────────────────────┬────────┐ │編│日期時間 │通話人 │通話內容 │備註 │ │號│ │ │ │ │ ├─┼─────┼──────┼─────────────────────────┼────────┤ │1 │2015/2/18 │0000000000 │B:喂(台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上午 │吳建言 │A:你在跑車喔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11:04:27 │ ↓ │B:嘿阿 │ │ │ │ │(B) │A:那麼努力喔 │ │ │ │ │0000000000 │B:沒有啦、我要回去了啦 │ │ │ │ │涂元彰 │A:喔、過來我這裡,快 │ │ │ │ │ │B:好啊 │ │ │ │ │ │A:我等你阿 │ │ │ │ │ │B:我馬上到、馬上到 │ │ ├─┼─────┼──────┼─────────────────────────┼────────┤ │2 │2015/2/18 │(A) │A:喂(台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上午 │0000000000 │B:喂、開門阿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11:06:56 │吳建言 │A:好 │ │ │ │ │ ↑ │B:快一點、快一點,我不能太久,他們會看 │ │ │ │ │(B) │ │ │ │ │ │0000000000 │ │ │ │ │ │涂元彰 │ │ │ ├─┼─────┼──────┼─────────────────────────┼────────┤ │3 │2015/2/18 │(A) │A:喂、下班了沒有(台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晚上 │0000000000 │B:嘿、你在哪裡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10:50:51 │吳建言 │A:公司啊 │ │ │ │ │ ↑ │B:是喔 │ │ │ │ │(B) │A:怎樣 │ │ │ │ │0000000000 │B:等一下借我4千一下 │ │ │ │ │涂元彰 │A:蛤、你先來在說啦 │ │ │ │ │ │B:好啦 │ │ ├─┼─────┼──────┼─────────────────────────┼────────┤ │4 │2015/2/18 │(A) │A:喂(台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晚上 │0000000000 │B:喂、阿兄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11:38:10 │吳建言 │A:嘿 │ │ │ │ │ ↑ │B:快點,我沒時間 │ │ │ │ │(B) │A:什麼沒有時間 │ │ │ │ │0000000000 │B:我到了,我在外面了 │ │ │ │ │涂元彰 │A:好 │ │ └─┴─────┴──────┴─────────────────────────┴────────┘ 犯罪事實一(八) ┌─┬─────┬──────┬─────────────────────────┬────────┐ │編│日期時間 │通話人 │通話內容 │備註 │ │號│ │ │ │ │ ├─┼─────┼──────┼─────────────────────────┼────────┤ │1 │2015/2/26 │0000000000 │阿福一連好幾天連絡不到你還好吧見訊請回電 │簡訊 │ │ │上午 │吳建言 │ │ │ │ │08:05:45 │ ↓ │ │ │ │ │ │0000000000 │ │ │ │ │ │涂元彰 │ │ │ ├─┼─────┼──────┼─────────────────────────┼────────┤ │2 │2015/2/26 │(A) │A:喂(台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晚上 │0000000000 │B:喂、阿言、你在睡覺喔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09:58:06 │吳建言 │A:你誰 │ │ │ │ │ ↑ │B:我阿福啦 │ │ │ │ │(B) │A:你在幹嘛 │ │ │ │ │0000000000 │B:我剛下班而已阿 │ │ │ │ │涂元彰 │A:幹你娘、我找你找好幾天找不到人,你在幹嘛,又沒 │ │ │ │ │ │有去上班 │ │ │ │ │ │B:有阿 │ │ │ │ │ │A:前幾天哪有 │ │ │ │ │ │B:我都在上班啊 │ │ │ │ │ │A:**說你去上班 │ │ │ │ │ │B:過年我都嘛在上班, 5天都在上班 │ │ │ │ │ │A:雞巴啦,**說你沒有上班 │ │ │ │ │ │B:有啦,怎麼沒有,你沒看機車在那裡喔 │ │ │ │ │ │A:我哪知道,都找不到你阿 │ │ │ │ │ │B:過去找你嗎 │ │ │ │ │ │A:過來阿 │ │ │ │ │ │B:你在家喔 │ │ │ │ │ │A:嗯 │ │ ├─┼─────┼──────┼─────────────────────────┼────────┤ │3 │2015/2/26 │(A) │A:喂(台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晚上 │0000000000 │B:喂、你在睡覺喔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10:17:01 │吳建言 │A:沒有啦,我在找那個 │ │ │ │ │ ↑ │B:我在外面快一點,等下警察經過,我會很危險 │ │ │ │ │(B) │A:你不會站裡面一點喔 │ │ │ │ │0000000000 │B:好啦 │ │ │ │ │涂元彰 │ │ │ └─┴─────┴──────┴─────────────────────────┴────────┘ 犯罪事實一(九) ┌─┬─────┬──────┬─────────────────────────┬────────┐ │編│日期時間 │通話人 │通話內容 │備註 │ │號│ │ │ │ │ ├─┼─────┼──────┼─────────────────────────┼────────┤ │1 │2015/3/12 │(A) │A:喂(國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上午 │0000000000 │B:阿言喔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07:26:34 │吳建言 │A:嘿 │ │ │ │ │ ↑ │B:你可以放一個在外面啊 │ │ │ │ │(B) │A:我在睡覺阿,晚一點好不好 │ │ │ │ │0000000000 │B:晚一點喔 │ │ │ │ │涂元彰 │A:嘿、晚一點啦 │ │ │ │ │ │B:好啦、你在跟我講 │ │ │ │ │ │A:好 │ │ ├─┼─────┼──────┼─────────────────────────┼────────┤ │2 │2015/3/12 │0000000000 │弄好了快去拿別搞丟了 │簡訊 │ │ │上午 │吳建言 │ │ │ │ │10:13:44 │ ↓ │ │ │ │ │ │0000000000 │ │ │ │ │ │涂元彰 │ │ │ ├─┼─────┼──────┼─────────────────────────┼────────┤ │3 │2015/3/12 │(A) │B:言哥、抱歉睡著了(台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上午 │0000000000 │A:你睡著了喔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10:49:20 │吳建言 │B:嗯、嘿啊、抱歉抱歉,你就放在那邊阿 │ │ │ │ │ ↑ │A:嘿啊、跟你講一下阿,不然不見就麻煩了 │ │ │ │ │(B) │B:好,這樣瞭解了,好 │ │ │ │ │0000000000 │ │ │ │ │ │涂元彰 │ │ │ ├─┼─────┼──────┼─────────────────────────┼────────┤ │4 │2015/3/12 │(A) │A:喂(國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上午 │0000000000 │B:阿言、好了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11:47:14 │吳建言 │A:好了喔 │ │ │ │ │ ↑ │B:好 │ │ │ │ │(B) │ │ │ │ │ │0000000000 │ │ │ │ │ │涂元彰 │ │ │ └─┴─────┴──────┴─────────────────────────┴────────┘ 犯罪事實一(十) ┌─┬─────┬──────┬─────────────────────────┬────────┐ │編│日期時間 │通話人 │通話內容 │備註 │ │號│ │ │ │ │ ├─┼─────┼──────┼─────────────────────────┼────────┤ │1 │2015/3/13 │(A) │B:喂(台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下午 │0000000000 │A:喂、你現在有跑車嗎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12:13:11 │吳建言 │B:有阿,我現在跑晚上的 │ │ │ │ │ ↓ │A:跑晚上的喔 │ │ │ │ │(B) │B:嘿啊 │ │ │ │ │0000000000 │A:好康的要報你 │ │ │ │ │涂元彰 │B:什麼好康的,說阿 │ │ │ │ │ │A:看你要嗎 │ │ │ │ │ │B:怎樣 │ │ │ │ │ │A:很漂亮 │ │ │ │ │ │B:是喔、幹、我還差你呢 │ │ │ │ │ │A:人家的啦,要現金 │ │ │ │ │ │B:我就是沒有阿,你的也要先清掉在說 │ │ │ │ │ │A:看你阿,這別人的 │ │ │ │ │ │B:我在問看看,喂喂、對了 │ │ │ │ │ │A:嘿 │ │ │ │ │ │B:我同事說有沒有 │ │ │ │ │ │A:嘿 │ │ │ │ │ │B:那個5千塊有沒有,買三張桌子可以嗎 │ │ │ │ │ │A:我跟你講的差不多是這樣阿 │ │ │ │ │ │B:是喔 │ │ │ │ │ │A:嘿阿 │ │ │ │ │ │B:我等下問看看 │ │ │ │ │ │A:要就快一點阿,要不然晚一點一點就沒有了 │ │ │ │ │ │B:好啦,你在家哼 │ │ │ │ │ │A:嗯 │ │ │ │ │ │B:好、拜拜 │ │ ├─┼─────┼──────┼─────────────────────────┼────────┤ │2 │2015/3/13 │(A) │B:喂(國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下午 │0000000000 │A:喂、怎樣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02:13:49 │吳建言 │B:我跟你說可不可以晚一點 │ │ │ │ │ ↓ │A:什麼 │ │ │ │ │(B) │B:晚一點啦 │ │ │ │ │0000000000 │A:是喔 │ │ │ │ │涂元彰 │B:我在幫你問看看好不好 │ │ │ │ │ │A:你那邊有辦法湊多少 │ │ │ │ │ │B:我老闆不肯借我 │ │ │ │ │ │A:不肯借你 │ │ │ │ │ │B:對啊、我這次要到20號,現在只有幾百塊這樣而已 │ │ │ │ │ │A:怎麼有不給你領的事情 │ │ │ │ │ │B:有阿,他說要到20號這樣阿,對啊、他就是不肯先給 │ │ │ │ │ │我領啊 │ │ │ │ │ │A:隨便你阿,看你有現金先籌阿 │ │ │ │ │ │B:我問看看 │ │ │ │ │ │A:我朋友要走了阿 │ │ │ │ │ │B:我在打電話問看看 │ │ │ │ │ │A:我沒什麼錢可以拿 │ │ │ │ │ │B:喔 │ │ │ │ │ │A:整個都卡住了,轉不過去了 │ │ │ │ │ │B:喔 │ │ │ │ │ │A:還是我過去你那裡一下 │ │ │ │ │ │B:我在睡覺 │ │ │ │ │ │A:不要睡了啦 │ │ │ │ │ │B:晚上還要上班餒 │ │ │ │ │ │A:你還在暈喔 │ │ │ │ │ │B:嗯,剛才有喝一點酒才睡啊,不然都沒睡 │ │ │ │ │ │A:你都沒睡在幹嘛,昨晚整晚都沒睡 │ │ │ │ │ │B:我昨晚就跑車啊 │ │ │ │ │ │A:喔,好康的 │ │ │ │ │ │B:我打電話看看阿 │ │ │ │ │ │A:你處理阿,看怎樣到時候我在出多少有沒有 │ │ │ │ │ │B:好 │ │ │ │ │ │A:好 │ │ ├─┼─────┼──────┼─────────────────────────┼────────┤ │3 │2015/3/13 │(A) │A:喂(台語) │花蓮縣吉安鄉稻香│ │ │晚上 │0000000000 │B:我朋友說看可以拖到明天早上嗎,因為今天沒辦法 │村吉興路2段168之│ │ │06:55:16 │吳建言 │A:明天早上喔,他是要5千喔 │1號4樓 │ │ │ │ ↑ │B:對 │ │ │ │ │(B) │A:明天早上什麼時候 │ │ │ │ │0000000000 │B:就是早上之前阿 │ │ │ │ │涂元彰 │A:早上之前是幾點阿 │ │ │ │ │ │B:8點啦 │ │ │ │ │ │A:我早上6點要載我爸去坐火車 │ │ │ │ │ │B:是喔、我盡量 │ │ │ │ │ │A:因為我先去向人借錢有沒有 │ │ │ │ │ │B:嗯 │ │ │ │ │ │A:要給人家阿,不然沒有辦法阿 │ │ │ │ │ │B:了解,我如果拿到我先拿給你,啊那個,沒關係啦, │ │ │ │ │ │我知道怎麼用了 │ │ │ │ │ │A:你說什麼東西,你自己處理嘛,我就跟你講大中小就 │ │ │ │ │ │是這樣嘛 │ │ │ │ │ │B:好啦 │ │ ├─┼─────┼──────┼─────────────────────────┼────────┤ │4 │2015/3/14 │(A) │B:喂(國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上午 │0000000000 │A:你不是要打電話來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08:01:25 │吳建言 │B:我知道,我還在上班 │ │ │ │ │ ↓ │A:你下班時候直接到公司來 │ │ │ │ │(B) │B:沒有,沒有,我還沒回去啊 │ │ │ │ │0000000000 │A:我說你下班的時候直接到公司來 │ │ │ │ │涂元彰 │B:差不多中午以前好不好 │ │ │ │ │ │A:中午以前 │ │ │ │ │ │B:對啊、因為還沒給我錢 │ │ │ │ │ │A:趕快拉,我在等妳啦 │ │ │ │ │ │B:好,我知道了 │ │ ├─┼─────┼──────┼─────────────────────────┼────────┤ │5 │2015/3/14 │(A) │B:喂、阿言(台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上午 │0000000000 │A:還沒下班喔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11:25:55 │吳建言 │B:我要下班了,我先交一下帳 │ │ │ │ │ ↑ │A:你乾脆不要下班好了 │ │ │ │ │(B) │B:我知道啦,我要下班了啦 │ │ │ │ │0000000000 │A:你直接到公司就好了 │ │ │ │ │涂元彰 │B:好啦,我知道 │ │ ├─┼─────┼──────┼─────────────────────────┼────────┤ │6 │2015/3/14 │(A) │B:阿言抱歉,我在外面了(台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上午 │0000000000 │A:外面了喔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11:47:50 │吳建言 │B:嘿、我在外面了 │ │ │ │ │ ↑ │ │ │ │ │ │(B) │ │ │ │ │ │0000000000 │ │ │ │ │ │涂元彰 │ │ │ ├─┼─────┼──────┼─────────────────────────┼────────┤ │7 │2015/3/14 │(A) │B:喂(台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下午 │0000000000 │A:喂、我回來了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12:33:05 │吳建言 │B:喔、好 │ │ │ │ │ ↓ │ │ │ │ │ │(B) │ │ │ │ │ │0000000000 │ │ │ │ │ │涂元彰 │ │ │ └─┴─────┴──────┴─────────────────────────┴────────┘ 犯罪事實一(十一) ┌─┬─────┬──────┬─────────────────────────┬────────┐ │編│日期時間 │通話人 │通話內容 │備註 │ │號│ │ │ │ │ ├─┼─────┼──────┼─────────────────────────┼────────┤ │1 │2015/3/18 │(A) │A:我要去台東買茶 │花蓮縣玉里鎮音里│ │ │下午 │0000000000 │B:那你不能先過來嗎? │高寮2鄰47之1號2 │ │ │02:43:24 │吳建言 │A:我人現在在玉里很麻煩啦,我打給你你又不接我有什 │樓 │ │ │ │ ↑ │麼辦法 │ │ │ │ │(B) │B:好啦,我也沒辦法 │ │ │ │ │0000000000 │A:好 │ │ │ │ │涂元彰 │B:好,你開慢一點喔 │ │ │ │ │ │A:好 │ │ ├─┼─────┼──────┼─────────────────────────┼────────┤ │2 │2015/3/19 │(A) │A:喂(台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上午 │0000000000 │B:阿言、你在哪裡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00:30:37 │吳建言 │A:嘿阿、剛回來而已 │ │ │ │ │ ↑ │B:喔、嗯嗯 │ │ │ │ │(B) │A:你在幹嘛,上班喔 │ │ │ │ │0000000000 │B:喔 │ │ │ │ │涂元彰 │A:好啦,沒事情 │ │ │ │ │ │B:好 │ │ │ │ │ │A:好、掰掰 │ │ ├─┼─────┼──────┼─────────────────────────┼────────┤ │3 │2015/3/19 │(A) │A:喂(台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上午 │0000000000 │B:阿言,我在門口耶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00:48:28 │吳建言 │A:喔,回去睡啦 │ │ │ │ │ ↑ │B:進去喔 │ │ │ │ │(B) │A:沒有啦,我說回去睡啦,很晚了 │ │ │ │ │0000000000 │B:我在門口阿 │ │ │ │ │涂元彰 │A:你開計程車喔,怎麼那麼吵(車機台) │ │ │ │ │ │B:我聽不清楚 │ │ │ │ │ │A:你在上班喔 │ │ │ │ │ │B:對啊、我現在在上班啊 │ │ │ │ │ │A:幹,我還想說怎麼那麼吵 │ │ │ │ │ │B:沒有啦、我在上班啦 │ │ │ │ │ │A:不是在派出所喔 │ │ │ │ │ │B:不是啦 │ │ │ │ │ │A:幹你娘雞巴,我想說你… │ │ │ │ │ │B:沒有啦,你現在要出來嗎 │ │ │ │ │ │A:我剛從台東回來而已阿 │ │ │ │ │ │B:喔,那你出來嗎,我在門口 │ │ │ │ │ │A:好啦、好啦 │ │ └─┴─────┴──────┴─────────────────────────┴────────┘ 犯罪事實一(十二) ┌─┬─────┬──────┬─────────────────────────┬────────┐ │編│日期時間 │通話人 │通話內容 │備註 │ │號│ │ │ │ │ ├─┼─────┼──────┼─────────────────────────┼────────┤ │1 │2015/4/4 │(A) │B:喂(台語) │花蓮縣花蓮市自由│ │ │晚上 │0000000000 │A:喂 │街150號9樓頂 │ │ │06:34:51 │吳建言 │B:喂、啊言喔 │ │ │ │ │ ↓ │A:嘿 │ │ │ │ │(B) │B:你在外面喔 │ │ │ │ │0000000000 │A:我在外面阿,怎樣 │ │ │ │ │涂元彰 │B:沒有阿,要找你阿 │ │ │ │ │ │A:要找我喔 │ │ │ │ │ │B:嗯 │ │ │ │ │ │A:我等下再找你好嗎 │ │ │ │ │ │B:好啊、好啊 │ │ ├─┼─────┼──────┼─────────────────────────┼────────┤ │2 │2015/4/4 │(A) │A:喂(台語) │花蓮縣花蓮市商校│ │ │晚上 │0000000000 │B:啊言喔 │街184號6樓頂 │ │ │08:20:43 │吳建言 │A:我現在要回去家裡了 │ │ │ │ │ ↓ │B:喔、好啦 │ │ │ │ │(B) │A:你要過來嗎 │ │ │ │ │0000000000 │B:我去你家找你阿 │ │ │ │ │涂元彰 │A:好啊 │ │ │ │ │ │B:好好 │ │ ├─┼─────┼──────┼─────────────────────────┼────────┤ │3 │2015/4/4 │(A) │A:喂(台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晚上 │0000000000 │B:啊言喔、等我一下,我吃麵一下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08:42:43 │吳建言 │A:蛤 │ │ │ │ │ ↑ │B:我煮泡麵給他們吃一下啦 │ │ │ │ │(B) │A:我等下要出去,我馬上要走,我回來拿帽子 │ │ │ │ │0000000000 │B:是喔、那你會經過我這裡嗎 │ │ │ │ │涂元彰 │A:怎樣 │ │ │ │ │ │B:我說你會經過我這裡嗎 │ │ │ │ │ │A:經過你那裡,你先過來嗎 │ │ │ │ │ │B:喔、好啦,好啦 │ │ │ │ │ │A:快一點,我要走了喔 │ │ │ │ │ │B:好啦,好啦 │ │ ├─┼─────┼──────┼─────────────────────────┼────────┤ │4 │2015/4/4 │(A) │B:啊言、我到了(台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晚上 │0000000000 │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08:52:08 │吳建言 │ │ │ │ │ │ ↑ │ │ │ │ │ │(B) │ │ │ │ │ │0000000000 │ │ │ │ │ │涂元彰 │ │ │ └─┴─────┴──────┴─────────────────────────┴────────┘ 犯罪事實一(十三) ┌─┬─────┬──────┬─────────────────────────┬────────┐ │編│日期時間 │通話人 │通話內容 │備註 │ │號│ │ │ │ │ ├─┼─────┼──────┼─────────────────────────┼────────┤ │1 │2015/3/20 │(A) │A:喂(國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下午 │0000000000 │B:喂、言哥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01:34:53 │吳建言 │A:怎樣,什麼事 │ │ │ │ │ ↑ │B:你吃飽了沒 │ │ │ │ │(B) │A:剛起床而已怎樣 │ │ │ │ │0000000000 │B:沒有阿,那個什麼,碰到行車糾紛不知道你有沒有辦 │ │ │ │ │高資盛 │法 │ │ │ │ │ │A:行車糾紛,什麼行車糾紛 │ │ │ │ │ │B:我被酒駕的撞阿,酒駕的人沒辦法理賠阿,警察那邊 │ │ │ │ │ │的資料,一些有的沒有的,我都有阿,我是被害者,人家│ │ │ │ │ │酒駕撞我,奇怪怎麼沒辦法理賠呢,對不對 │ │ │ │ │ │A:要調解這樣喔 │ │ │ │ │ │B:對阿 │ │ │ │ │ │A:那個誰,芭樂 │ │ │ │ │ │B:沒有,我沒有找他 │ │ │ │ │ │A:我要找他去台東 │ │ │ │ │ │B:蛤 │ │ │ │ │ │A:沒有,我們要去台東 │ │ │ │ │ │B:喔、你們要去台東喔 │ │ │ │ │ │A:嗯 │ │ │ │ │ │B:喔、你們要出去喔 │ │ │ │ │ │A:準備聯絡他而已啦 │ │ │ │ │ │B:喔、好吧 │ │ │ │ │ │A:怎樣呢 │ │ │ │ │ │B:沒事啦 │ │ │ │ │ │A:沒事啦哼 │ │ │ │ │ │B:有事找你有辦法嗎,哈哈哈 │ │ │ │ │ │A:盡量啦 │ │ │ │ │ │B:盡量喔,那我了解,那應該是有辦法吧,我先去找你 │ │ │ │ │ │好不好 │ │ │ │ │ │A:盡力而為,我也不是很好過阿 │ │ │ │ │ │B:因為我剛下班而已啊 │ │ │ │ │ │A:剛下班而已 │ │ │ │ │ │B:嘿阿,我去找你好不好 │ │ │ │ │ │A:你有沒有瑯 │ │ │ │ │ │B:蛤 │ │ │ │ │ │A:我很缺瑯阿 │ │ │ │ │ │B:是喔、我們碰面在聊,好不好 │ │ │ │ │ │A:好啊 │ │ │ │ │ │B:我們哪裡碰面 │ │ │ │ │ │A:果菜市場這裡阿 │ │ │ │ │ │B:哪裡、喔,果菜市場喔 │ │ │ │ │ │A:果菜市場後面不是有電力公司 │ │ │ │ │ │B:嘿嘿 │ │ │ │ │ │A:你到電力公司在打給我 │ │ │ │ │ │B:好、郵局那邊 │ │ │ │ │ │A:沒有到郵局啦 │ │ │ │ │ │B:我知道在哪裡 │ │ │ │ │ │A:加油站進來這邊 │ │ │ │ │ │B:加油站進去,喔、我知道,我知道,加油站左彎進去 │ │ │ │ │ │嘛,對不對 │ │ │ │ │ │A:嘿 │ │ │ │ │ │B:喔、好好 │ │ │ │ │ │A:多久會來 │ │ │ │ │ │B:我現在出發 │ │ │ │ │ │A:多久會到 │ │ │ │ │ │B:10分鐘之內 │ │ │ │ │ │A:10分鐘、哼 │ │ │ │ │ │B:好 │ │ ├─┼─────┼──────┼─────────────────────────┼────────┤ │2 │2015/3/20 │(A) │A:喂(國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下午 │0000000000 │B:現在在那個什麼,賣臭豆腐這邊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01:49:37 │吳建言 │A:過來十字路口右轉 │ │ │ │ │ ↑ │B:再前面一點嘛 │ │ │ │ │(B) │A:對阿、十字路口右轉阿 │ │ │ │ │0000000000 │B:嘿、然後呢,灣進去,我看到慈恩這個 │ │ │ │ │高資盛 │A:嘿阿、對阿 │ │ │ │ │ │B:好的,一個大門這個 │ │ │ │ │ │A:對阿 │ │ │ │ │ │B:我彎進來了,好 │ │ └─┴─────┴──────┴─────────────────────────┴────────┘ 犯罪事實一(十四) ┌─┬─────┬──────┬─────────────────────────┬────────┐ │編│日期時間 │通話人 │通話內容 │備註 │ │號│ │ │ │ │ ├─┼─────┼──────┼─────────────────────────┼────────┤ │1 │2015/3/20 │(A) │A:喂(國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晚上 │0000000000 │B:喂、言哥在忙嗎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08:41:45 │吳建言 │A:在家 │ │ │ │ │ ↑ │B:蛤 │ │ │ │ │(B) │A:在家啦 │ │ │ │ │0000000000 │B:你沒有出發喔 │ │ │ │ │高資盛 │A:沒有,我爸在睡覺 │ │ │ │ │ │B:那我等下去找你喔 │ │ │ │ │ │A:好 │ │ │ │ │ │B:好,拜 │ │ ├─┼─────┼──────┼─────────────────────────┼────────┤ │2 │2015/3/20 │(A) │B:喂、言哥(國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晚上 │0000000000 │A:怎樣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09:45:02 │吳建言 │B:你要吃什麼東西 │ │ │ │ │ ↑ │A:不用啦,剛在家裡吃過飯而已 │ │ │ │ │(B) │B:是喔 │ │ │ │ │0000000000 │A:你在哪裡 │ │ │ │ │高資盛 │B:我現在在市區阿,你方便的話我過去阿,我買飲料過 │ │ │ │ │ │去阿,看你要不要吃什麼 │ │ │ │ │ │A:鳳梨百香 │ │ │ │ │ │B:鳳梨百香果 │ │ │ │ │ │A:你來我在給你錢 │ │ │ │ │ │B:不用啦,那個叮叮就有賣了吼 │ │ │ │ │ │A:我不知道餒,沒有的話就不用刻意拉 │ │ │ │ │ │B:鳳梨百香,好OK │ │ │ │ │ │A:嘿 │ │ │ │ │ │B:好,我要到今天要去的那個地方,我到了再打給你, │ │ │ │ │ │掰掰 │ │ ├─┼─────┼──────┼─────────────────────────┼────────┤ │3 │2015/3/20 │(A) │B:喂、言哥(國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晚上 │0000000000 │A:嘿、怎樣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10:09:44 │吳建言 │B:我要到了 │ │ │ │ │ ↑ │A:門開著 │ │ │ │ │(B) │B:好的,好拜 │ │ │ │ │0000000000 │ │ │ │ │ │高資盛 │ │ │ ├─┼─────┼──────┼─────────────────────────┼────────┤ │4 │2015/3/20 │(A) │A:喂(國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晚上 │0000000000 │B:我要走上去嗎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10:12:03 │吳建言 │A:沒有阿,在樓下阿 │ │ │ │ │ ↑ │B:喔喔 │ │ │ │ │(B) │ │ │ │ │ │0000000000 │ │ │ │ │ │高資盛 │ │ │ └─┴─────┴──────┴─────────────────────────┴────────┘ 犯罪事實一(十五) ┌─┬─────┬──────┬─────────────────────────┬────────┐ │編│日期時間 │通話人 │通話內容 │備註 │ │號│ │ │ │ │ ├─┼─────┼──────┼─────────────────────────┼────────┤ │1 │2015/3/21 │(A) │A:喂(國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下午 │0000000000 │B:哈囉、言哥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01:58:23 │吳建言 │A:怎樣 │ │ │ │ │ ↑ │B:下班了 │ │ │ │ │(B) │A:下班了 │ │ │ │ │0000000000 │B:你想喝什麼,吃什麼 │ │ │ │ │高資盛 │A:不用啦,你昨天有沒有處理 │ │ │ │ │ │B:什麼東西 │ │ │ │ │ │A:有沒有找到現金啦 │ │ │ │ │ │B:等一下我們碰面講啦,我剛才下班,我在整理東西 │ │ │ │ │ │A:好啦 │ │ │ │ │ │B:我先問你要不要吃 │ │ │ │ │ │A:飲料就好了,我有朋友多買一些 │ │ │ │ │ │B:好好,你說什麼 │ │ │ │ │ │A:我有一個朋友,多買一杯啦 │ │ │ │ │ │B:喔好 │ │ │ │ │ │A:等下要去看桌子啦 │ │ │ │ │ │B:好拜 │ │ ├─┼─────┼──────┼─────────────────────────┼────────┤ │2 │2015/3/21 │(A) │A:喂(國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下午 │0000000000 │B:言哥、我到了阿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02:55:32 │吳建言 │A:你到了喔 │ │ │ │ │ ↑ │B:嘿嘿 │ │ │ │ │(B) │A:好好,我下去 │ │ │ │ │0000000000 │B:好拜 │ │ │ │ │高資盛 │ │ │ ├─┼─────┼──────┼─────────────────────────┼────────┤ │3 │2015/3/21 │(A) │A:喂、我要下去了(國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下午 │0000000000 │B:好、OK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02:59:23 │吳建言 │ │ │ │ │ │ ↑ │ │ │ │ │ │(B) │ │ │ │ │ │0000000000 │ │ │ │ │ │高資盛 │ │ │ └─┴─────┴──────┴─────────────────────────┴────────┘ 犯罪事實一(十六) ┌─┬─────┬──────┬─────────────────────────┬────────┐ │編│日期時間 │通話人 │通話內容 │備註 │ │號│ │ │ │ │ ├─┼─────┼──────┼─────────────────────────┼────────┤ │1 │2015/3/21 │(A) │A:喂(國語) │花蓮縣吉安鄉吉安│ │ │晚上 │0000000000 │B:哈囉、言哥 │路2段376號3樓頂 │ │ │08:28:58 │吳建言 │A:我在慶豐賭博呢 │ │ │ │ │ ↑ │B:你在哪裡,你在慶豐賭博喔 │ │ │ │ │(B) │A:嘿阿 │ │ │ │ │0000000000 │B:很遠喔 │ │ │ │ │高資盛 │A:很遠 │ │ │ │ │ │B:今天那個廟那邊喔 │ │ │ │ │ │A:嘿 │ │ │ │ │ │B:我去找你喔 │ │ │ │ │ │A:找我沒有什麼用ㄟ │ │ │ │ │ │B:那沒關係,晚一點 │ │ │ │ │ │A:好 │ │ │ │ │ │B:好拜 │ │ ├─┼─────┼──────┼─────────────────────────┼────────┤ │2 │2015/3/21 │(A) │B:喂,言哥(國語) │花蓮縣吉安鄉吉安│ │ │晚上 │0000000000 │A:嘿 │路2段376號3樓頂 │ │ │09:38:07 │吳建言 │B:有現金的話,你幾時回來 │ │ │ │ │ ↑ │A:幹嘛、你不要電話中跟我講這個好不好 │ │ │ │ │(B) │B:不是阿、我說等下要還你錢阿 │ │ │ │ │0000000000 │A:等下就回去了啦 │ │ │ │ │高資盛 │B:對阿、我就是要跟你借加油錢的 │ │ │ │ │ │A:我在打給你 │ │ │ │ │ │B:好、阿掰 │ │ ├─┼─────┼──────┼─────────────────────────┼────────┤ │3 │2015/3/21 │(A) │B:喂(國語) │花蓮縣吉安鄉吉安│ │ │晚上 │0000000000 │A:喂、我在慶豐過來載我快一點 │路2段376號3樓頂 │ │ │09:41:08 │吳建言 │B:什麼東西 │ │ │ │ │ ↓ │A:我在慶豐這裡啦,過來載我 │ │ │ │ │(B) │B:載你喔 │ │ │ │ │0000000000 │A:嗯 │ │ │ │ │高資盛 │B:載你,可是我還沒有拿到錢喔 │ │ │ │ │ │A:蛤 │ │ │ │ │ │B:我去載你,我還沒有拿到錢喔 │ │ │ │ │ │A:你要(模糊) │ │ │ │ │ │B:我現在要先彎去人家那邊阿 │ │ │ │ │ │A:這樣喔 │ │ │ │ │ │B:嘿阿、嘿阿,你要先等我一下,還是怎麼樣 │ │ │ │ │ │A:嗯 │ │ │ │ │ │B:還是先去載你 │ │ │ │ │ │A:沒關係啦,你先去處理你的事情好了 │ │ │ │ │ │B:好,那我先去拿錢 │ │ │ │ │ │ │ │ ├─┼─────┼──────┼─────────────────────────┼────────┤ │4 │2015/3/21 │(A) │A:喂(國語) │花蓮縣吉安鄉吉安│ │ │晚上 │0000000000 │B:喂、哪一邊呢 │路2段376號3樓頂 │ │ │09:59:25 │吳建言 │A:我在土地公廟這裡阿,就慶豐這個廟這裡阿 │ │ │ │ │ ↑ │B:賣麵那個旁邊嘛哼 │ │ │ │ │(B) │A:賣麵這裡對阿 │ │ │ │ │0000000000 │B:就是大絛路旁邊賣麵那一絛 │ │ │ │ │高資盛 │A:對 │ │ │ │ │ │B:我馬上到,拜 │ │ ├─┼─────┼──────┼─────────────────────────┼────────┤ │5 │2015/3/21 │(A) │A:喂(國語) │花蓮縣吉安鄉吉安│ │ │晚上 │0000000000 │B:我要到了 │路2段376號3樓頂 │ │ │10:14:03 │吳建言 │A:我下去 │ │ │ │ │ ↑ │B:在一個紅綠燈就到了 │ │ │ │ │(B) │A:我下去等你 │ │ │ │ │0000000000 │ │ │ │ │ │高資盛 │ │ │ └─┴─────┴──────┴─────────────────────────┴────────┘ 犯罪事實一(十七) ┌─┬─────┬──────┬─────────────────────────┬────────┐ │編│日期時間 │通話人 │通話內容 │備註 │ │號│ │ │ │ │ ├─┼─────┼──────┼─────────────────────────┼────────┤ │1 │2015/3/22 │(A) │B:嘿、言哥(國語) │花蓮縣吉安鄉吉安│ │ │下午 │0000000000 │A:我手機沒有電了啦 │路2段376號3樓頂 │ │ │02:44:42 │吳建言 │B:是喔、你吃飽了嗎 │ │ │ │ │ ↑ │A:現在在叫麵阿,要帶回去吃阿 │ │ │ │ │(B) │B:好阿,看你要吃什麼我買過去給你阿 │ │ │ │ │0000000000 │A:不用 │ │ │ │ │高資盛 │B:不用喔,那晚上我有錢在找你蛤 │ │ │ │ │ │A:喔 │ │ │ │ │ │B:掰 │ │ ├─┼─────┼──────┼─────────────────────────┼────────┤ │2 │2015/3/22 │(A) │B:喂(國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下午 │0000000000 │A:喂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03:29:05 │吳建言 │B:在哪一邊餒 │ │ │ │ │ ↑ │A:怎樣 │ │ │ │ │(B) │B:沒有阿,拿昨天跟你借錢的還你阿 │ │ │ │ │0000000000 │A:在家裡 │ │ │ │ │高資盛 │B:好的,我馬上到,拜拜 │ │ ├─┼─────┼──────┼─────────────────────────┼────────┤ │3 │2015/3/22 │(A) │A:到了(台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下午 │0000000000 │B:我知道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03:35:15 │吳建言 │A:好的 │ │ │ │ │ ↑ │ │ │ │ │ │(B) │ │ │ │ │ │0000000000 │ │ │ │ │ │高資盛 │ │ │ ├─┼─────┼──────┼─────────────────────────┼────────┤ │4 │2015/3/22 │(A) │A:喂(國語) │花蓮縣吉安鄉吉安│ │ │晚上 │0000000000 │B:哈囉、言哥 │路2段376號3樓頂 │ │ │08:29:43 │吳建言 │A:怎樣 │ │ │ │ │ ↑ │B:你要吃什麼 │ │ │ │ │(B) │A:我在慶豐ㄟ │ │ │ │ │0000000000 │B:慶豐哪裡 │ │ │ │ │高資盛 │A:老地方 │ │ │ │ │ │B:好,我知道,我等下到了打電話給你 │ │ │ │ │ │A:好 │ │ │ │ │ │B:好拜 │ │ ├─┼─────┼──────┼─────────────────────────┼────────┤ │5 │2015/3/22 │(A) │B:哈囉、到了(國語) │花蓮縣吉安鄉吉安│ │ │晚上 │0000000000 │A:我出去了 │路2段376號3樓頂 │ │ │08:56:40 │吳建言 │B:好 │ │ │ │ │ ↑ │ │ │ │ │ │(B) │ │ │ │ │ │0000000000 │ │ │ │ │ │高資盛 │ │ │ └─┴─────┴──────┴─────────────────────────┴────────┘ 犯罪事實一(十八) ┌─┬─────┬──────┬─────────────────────────┬────────┐ │編│日期時間 │通話人 │通話內容 │備註 │ │號│ │ │ │ │ ├─┼─────┼──────┼─────────────────────────┼────────┤ │1 │2015/3/23 │(A) │A:喂(國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下午 │0000000000 │B:喂、言哥,你要喝什麼飲料,我現在去找你阿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12:39:27 │吳建言 │A:不用啦,*******下午4點都有在 │ │ │ │ │ ↑ │B:你現在在哪裡,我去找你阿 │ │ │ │ │(B) │A:在公司啊 │ │ │ │ │0000000000 │B:公司喔 │ │ │ │ │高資盛 │A:嗯 │ │ │ │ │ │B:家裡嗎 │ │ │ │ │ │A:嗯 │ │ │ │ │ │B:好拜 │ │ ├─┼─────┼──────┼─────────────────────────┼────────┤ │2 │2015/3/23 │(A) │B:喂、言哥,我到了(國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下午 │0000000000 │A:***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12:50:26 │吳建言 │B:喔、好、我上去了喔、拜 │ │ │ │ │ ↑ │ │ │ │ │ │(B) │ │ │ │ │ │0000000000 │ │ │ │ │ │高資盛 │ │ │ └─┴─────┴──────┴─────────────────────────┴────────┘ 犯罪事實一(十九) ┌─┬─────┬──────┬─────────────────────────┬────────┐ │編│日期時間 │通話人 │通話內容 │備註 │ │號│ │ │ │ │ ├─┼─────┼──────┼─────────────────────────┼────────┤ │1 │2015/3/24 │(A) │A:喂(國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下午 │0000000000 │B:言哥在忙嗎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02:12:02 │吳建言 │A:還好我要出門辦一些事情 │ │ │ │ │ ↑ │B:那個車子10萬以內我有幫你看到 │ │ │ │ │(B) │A:什麼時候可以看 │ │ │ │ │0000000000 │B:照片我有拍起來,你有空的話在那個 │ │ │ │ │高資盛 │A:好 │ │ │ │ │ │B:要不要支援你阿 │ │ │ │ │ │A:什麼東西支援我 │ │ │ │ │ │B:我們碰面聊阿,你先忙好了,我下班我們碰面在講 │ │ │ │ │ │A:在打電話 │ │ │ │ │ │B:好掰 │ │ ├─┼─────┼──────┼─────────────────────────┼────────┤ │2 │2015/3/24 │(A) │B:大哥呵呵(國語) │花蓮縣花蓮市國慶│ │ │晚上 │0000000000 │A:喂 │里建興街35號7樓 │ │ │07:11:15 │吳建言 │B:你還在忙嗎 │頂 │ │ │ │ ↑ │A:我剛剛搬好一些木頭休息了 │ │ │ │ │(B) │B:好啦,我下班找你喔 │ │ │ │ │0000000000 │A:我在陪我媽吃飯 │ │ │ │ │高資盛 │B:我下班打給你看看 │ │ │ │ │ │A:好 │ │ │ │ │ │B:好的,掰 │ │ ├─┼─────┼──────┼─────────────────────────┼────────┤ │3 │2015/3/24 │(A) │B:哈囉,言哥在哪裡(國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晚上 │0000000000 │A:家裡阿,在哪裡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09:14:34 │吳建言 │B:我現在過去阿,掰掰 │ │ │ │ │ ↑ │A:喔 │ │ │ │ │(B) │B:嗯 │ │ │ │ │0000000000 │ │ │ │ │ │高資盛 │ │ │ ├─┼─────┼──────┼─────────────────────────┼────────┤ │4 │2015/3/24 │(A) │A:阿言哥(國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晚上 │0000000000 │B:嘿、怎樣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09:28:48 │吳建言 │A:到了啊 │ │ │ │ │ ↑ │B:到了喔、好,幫你開門 │ │ │ │ │(B) │A:好 │ │ │ │ │0000000000 │ │ │ │ │ │高資盛 │ │ │ ├─┼─────┼──────┼─────────────────────────┼────────┤ │5 │2015/3/24 │(A) │A:喂(國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晚上 │0000000000 │B:言哥我到了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10:20:09 │吳建言 │A:喔 │ │ │ │ │ ↑ │B:拜拜 │ │ │ │ │(B) │ │ │ │ │ │0000000000 │ │ │ │ │ │高資盛 │ │ │ └─┴─────┴──────┴─────────────────────────┴────────┘ 犯罪事實一(二十) ┌─┬─────┬──────┬─────────────────────────┬────────┐ │編│日期時間 │通話人 │通話內容 │備註 │ │號│ │ │ │ │ ├─┼─────┼──────┼─────────────────────────┼────────┤ │1 │2015/3/25 │(A) │A:喂(國語) │花蓮縣花蓮市國慶│ │ │下午 │0000000000 │B:喂、言哥,我現在已經要到你那邊了 │里建興街35號7樓 │ │ │03:17:06 │吳建言 │A:我現在在太昌郵局有沒有 │頂 │ │ │ │ ↑ │B:哪裡 │ │ │ │ │(B) │A:太昌郵局 │ │ │ │ │0000000000 │B:花商郵局 │ │ │ │ │高資盛 │A:太昌、太昌郵局 │ │ │ │ │ │B:喔、太昌郵局喔、嗯嗯,暸解、拜 │ │ │ │ │ │A:嗯 │ │ │ │ │ │B:就是在那個麵店在過去一點嘛,對不對 │ │ │ │ │ │A:派出所隔壁,我家對面 │ │ │ │ │ │B:你家對面 │ │ │ │ │ │A:嗯 │ │ │ │ │ │B:你家對面的郵局在哪一邊 │ │ │ │ │ │A:三角市場派出所隔壁 │ │ │ │ │ │B:三角市場那個我知道, OK拜 │ │ ├─┼─────┼──────┼─────────────────────────┼────────┤ │2 │2015/3/25 │(A) │B:喂、彎進去、彎進去,要到了(國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下午 │0000000000 │A:我在郵局裡面,你車子停起來,我要寄匯票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03:26:09 │吳建言 │B:你說什麼東西我聽不懂 │ │ │ │ │ ↓ │A:我說我在郵局裡面 │ │ │ │ │(B) │B:喔、我車停好,然後呢,進去 │ │ │ │ │0000000000 │A:嘿阿 │ │ │ │ │高資盛 │B:喔好 │ │ ├─┼─────┼──────┼─────────────────────────┼────────┤ │3 │2015/3/25 │(A) │B:喂、言哥(國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晚上 │0000000000 │A:怎樣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09:29:57 │吳建言 │B:我先去找朋友 │ │ │ │ │ ↓ │A:OK │ │ │ │ │(B) │B:那個什麼,芭樂還沒回來喔 │ │ │ │ │0000000000 │A:沒有,不要再打了啦 │ │ │ │ │高資盛 │B:好掰 │ │ ├─┼─────┼──────┼─────────────────────────┼────────┤ │4 │2015/3/25 │(A) │A:喂(國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晚上 │0000000000 │B:言哥,我到了要不要打給你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09:52:48 │吳建言 │A:你到了再打給我阿 │ │ │ │ │ ↑ │B:沒有找沒有人啦 │ │ │ │ │(B) │A:找沒有人,沒關係 │ │ │ │ │0000000000 │B:那我還要過去找你嗎,還是怎樣 │ │ │ │ │高資盛 │A:那不用了 │ │ │ │ │ │B:好 │ │ └─┴─────┴──────┴─────────────────────────┴────────┘ 犯罪事實一(二十一) ┌─┬─────┬──────┬─────────────────────────┬────────┐ │編│日期時間 │通話人 │通話內容 │備註 │ │號│ │ │ │ │ ├─┼─────┼──────┼─────────────────────────┼────────┤ │1 │2015/3/29 │(A) │B:喂(國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下午 │0000000000 │A:喂、高民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05:13:45 │吳建言 │B:嘿 │ │ │ │ │ ↓ │A:那一天你來我家吃花生,那個花生殼,你他媽,到底 │ │ │ │ │(B) │丟到哪裡,我怎麼找不到 │ │ │ │ │0000000000 │B:我怎麼知道,那什麼東西,我聽不懂 │ │ │ │ │高資盛 │A:找不到,你到底丟到… │ │ │ │ │ │B:戈不知道,我聽不懂什麼,我哪有去啦,好啦,我下 │ │ │ │ │ │班在去找你阿 │ │ │ │ │ │A:蛤 │ │ │ │ │ │B:我下班去找你,我聽不懂你說什麼 │ │ │ │ │ │A:我知道,我說你丟在我家不是嗎,你不是跟我講你丟 │ │ │ │ │ │在我家 │ │ │ │ │ │B:什麼東西,我哪有去啦,我不知道,好啦,我下班的 │ │ │ │ │ │時候我再去你那邊,說什麼什麼東西啦 │ │ │ │ │ │A:好好好,我知道 │ │ │ │ │ │B:你在說什麼 │ │ └─┴─────┴──────┴─────────────────────────┴────────┘ 犯罪事實一(二十二) ※無監聽資料 犯罪事實一(二十三) ┌─┬─────┬──────┬─────────────────────────┬────────┐ │編│日期時間 │通話人 │通話內容 │備註 │ │號│ │ │ │ │ ├─┼─────┼──────┼─────────────────────────┼────────┤ │1 │2015/2/7 │(A) │A:喂(台語) │花蓮縣吉安鄉仁里│ │ │上午 │0000000000 │B:喂、怎樣,朋友 │村17鄰仁里9街23 │ │ │11:02:08 │吳建言 │A:我人在客家文物館餒 │號6樓頂 │ │ │ │ ↑ │B:在哪 │ │ │ │ │(B) │A:在南埔加油站這裡 │ │ │ │ │0000000000 │B:那麼忙喔 │ │ │ │ │申請人張玉美│A:我今天在這展覽阿 │ │ │ │ │持用人徐楠凱│B:展覽喔 │ │ │ │ │ │A:嘿 │ │ │ │ │ │B:等你有空再打給我,我們來喬看看 │ │ │ │ │ │A:你人在哪裡 │ │ │ │ │ │B:我現在在外面啊,沒關係你忙完再打給我阿 │ │ │ │ │ │A:沒有阿我現在可以過去阿 │ │ │ │ │ │B:我在外面啊 │ │ │ │ │ │A:不然我現在回去家裡阿 │ │ │ │ │ │B:喔、那差不多12點半來我家好嗎 │ │ │ │ │ │A:去你家喔 │ │ │ │ │ │B:嘿啦 │ │ │ │ │ │A:去我公司就好了阿 │ │ │ │ │ │B:去公司幹嘛啦,我再打電話給你啦 │ │ │ │ │ │A:我現在在這辦活動,沒辦法跑阿,想說你現在有事, │ │ │ │ │ │我可以回去一下阿再來阿 │ │ │ │ │ │B:我再打給妳啦 │ │ │ │ │ │A:你在哪 │ │ │ │ │ │B:我現在在北埔 │ │ │ │ │ │A:北埔喔,那你可以跑嗎 │ │ │ │ │ │B:沒那麼快喔 │ │ │ │ │ │A:那是多久 │ │ │ │ │ │B:我再打給你 │ │ │ │ │ │A:好 │ │ ├─┼─────┼──────┼─────────────────────────┼────────┤ │2 │2015/2/7 │0000000000 │妳的酒三瓶要多少如果可以我會回電 │簡訊 │ │ │上午 │吳建言 │ │ │ │ │11:35:54 │ ↑ │ │ │ │ │ │0000000000 │ │ │ │ │ │申請人張玉美│ │ │ │ │ │持用人徐楠凱│ │ │ ├─┼─────┼──────┼─────────────────────────┼────────┤ │3 │2015/2/7 │(A) │B:喂(台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下午 │0000000000 │A:你說怎樣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12:08:57 │吳建言 │B:黑阿 │ │ │ │ │ ↓ │A:6干啊多少 │ │ │ │ │(B) │B:太貴了啦 │ │ │ │ │0000000000 │A:家裡沒有了剩沒幾罐了 │ │ │ │ │申請人張玉美│B:我知道阿,你沒放軟一點給我 │ │ │ │ │持用人徐楠凱│A:你認為勒 │ │ │ │ │ │B:你要賺多少嗎, 1千 │ │ │ │ │ │A:蛤 │ │ │ │ │ │B:你要賺1千喔 │ │ │ │ │ │A:什麼3千 │ │ │ │ │ │B:我說你要,ㄟ全部3瓶嘛, 3瓶你要賺1干還是5百 │ │ │ │ │ │A:什麼賺一千.五百 │ │ │ │ │ │B:對啊, 5000跟5500哪一個阿 │ │ │ │ │ │A:5500好了 │ │ │ │ │ │B:幹你娘,我看,現在幾點 │ │ │ │ │ │A:我剛回來而已,我剛回來公司,等下要出去了,活動 │ │ │ │ │ │還沒結束ㄟ │ │ │ │ │ │B:喔、那你來我家好了,你到我家門口有沒有 │ │ │ │ │ │A:你出來就好了啦 │ │ │ │ │ │B:我不要啦,我沒有空啦,我要出去了 │ │ │ │ │ │A:你在家喔 │ │ │ │ │ │B:嘿啦、你車子停在我家門口,靠近牆壁那邊有沒有, │ │ │ │ │ │再打給我就好了 │ │ │ │ │ │A:好 │ │ │ │ │ │B:你不要停在我家正門口ㄟ │ │ │ │ │ │A:好啦 │ │ │ │ │ │B:好 │ │ ├─┼─────┼──────┼─────────────────────────┼────────┤ │4 │2015/2/7 │(A) │A:喂(台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下午 │0000000000 │B:快一點,我要出門了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12:19:44 │吳建言 │A:我在吃飯,你也等我飯吃完 │ │ │ │ │ ↓ │B:那你等下去自來水廠找我 │ │ │ │ │(B) │A:蛤 │ │ │ │ │0000000000 │B:自來水廠後面那邊 │ │ │ │ │申請人張玉美│A:什麼帝君廟 │ │ │ │ │持用人徐楠凱│B:沒有啦,我家你知道嗎 │ │ │ │ │ │A:嘿 │ │ │ │ │ │B:到後面不是自來水廠過橋那旁邊而已 │ │ │ │ │ │A:過橋是哪裡 │ │ │ │ │ │B:過橋是自來水廠嘛,那邊彎就好了 │ │ │ │ │ │A:你說哪裡 │ │ │ │ │ │B:你到了再打給我就好了 │ │ │ │ │ │A:你說過哪裡,過水源橋喔 │ │ │ │ │ │B:上面不是有一座橋 │ │ │ │ │ │A:上面的橋,你是說你家再上去的上面喔 │ │ │ │ │ │B:嘿啦 │ │ │ │ │ │A:你家再上去的上面 │ │ │ │ │ │B:嘿、你一直開上去就對了啦 │ │ │ │ │ │A:喔、經過你家不要停,一直到上面喔 │ │ │ │ │ │B:嘿、過橋的旁邊有沒有,那邊有一個自來水廠嘛,你 │ │ │ │ │ │過橋之後你就打給我,我在附近,我過去接你 │ │ │ │ │ │A:好 │ │ │ │ │ │B:好 │ │ ├─┼─────┼──────┼─────────────────────────┼────────┤ │5 │2015/2/7 │(A) │A:喂、在這裡阿(台語) │花蓮縣秀林鄉水源│ │ │下午 │0000000000 │B:在哪裡 │村水源15號2樓頂 │ │ │12:47:38 │吳建言 │A:上面的橋阿 │ │ │ │ │ ↓ │B:上面的橋,你現在繞過來,要往太昌這裡 │ │ │ │ │(B) │A:去太昌 │ │ │ │ │0000000000 │B:你現在是在橋上嗎 │ │ │ │ │申請人張玉美│A:我在橋上阿 │ │ │ │ │持用人徐楠凱│B:你在橋上,你往前面一直開,前面就是自來水廠,你 │ │ │ │ │ │有看到嗎 │ │ │ │ │ │A:前面 │ │ │ │ │ │B:自來水廠 │ │ │ │ │ │A:喔、我從自來水廠上來的阿 │ │ │ │ │ │B:你從後面上來的喔 │ │ │ │ │ │A:嘿阿 │ │ │ │ │ │B:靠么、你沒看到我的車子在旁邊而已,在路旁 │ │ │ │ │ │A:喔、我迴轉 │ │ └─┴─────┴──────┴─────────────────────────┴────────┘ 犯罪事實一(二十四) ┌─┬─────┬──────┬─────────────────────────┬────────┐ │編│日期時間 │通話人 │通話內容 │備註 │ │號│ │ │ │ │ ├─┼─────┼──────┼─────────────────────────┼────────┤ │1 │2015/3/27 │(A) │A:喂、你在幹什麼(國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下午 │0000000000 │B:工作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02:41:19 │吳建言 │A:工作、那麼辛苦喔 │ │ │ │ │ ↓ │B:下班找你阿,艱苦阿 │ │ │ │ │(B) │A:蛤 │ │ │ │ │0000000000 │B:艱苦啦 │ │ │ │ │申請人張玉美│A:是喔 │ │ │ │ │持用人徐楠凱│B:下班找你阿,好不好 │ │ │ │ │ │A:好啊、怎麼不好 │ │ │ │ │ │B:好 │ │ ├─┼─────┼──────┼─────────────────────────┼────────┤ │2 │2015/3/27 │(A) │A:喂(台語) │花蓮縣花蓮市富安│ │ │晚上 │0000000000 │B:喂、你在哪裡 │路90號5樓頂 │ │ │05:11:07 │吳建言 │A:我在車站我幫我姐姐搬家 │ │ │ │ │ ↑ │B:喲 │ │ │ │ │(B) │A:你在哪裡,你剛下班喔 │ │ │ │ │0000000000 │B:嘿阿 │ │ │ │ │申請人張玉美│A:你先回家啦 │ │ │ │ │持用人徐楠凱│B:好啦好啦 │ │ │ │ │ │A:我回家再打給你 │ │ │ │ │ │B:好,暸解 │ │ │ │ │ │A:好 │ │ ├─┼─────┼──────┼─────────────────────────┼────────┤ │3 │2015/3/27 │(A) │B:喂(國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晚上 │0000000000 │A:喂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07:35:29 │吳建言 │B:我在門口 │ │ │ │ │ ↑ │A:好,等一下 │ │ │ │ │(B) │ │ │ │ │ │0000000000 │ │ │ │ │ │申請人張玉美│ │ │ │ │ │持用人徐楠凱│ │ │ └─┴─────┴──────┴─────────────────────────┴────────┘ 犯罪事實一(二十五) ┌─┬─────┬──────┬─────────────────────────┬────────┐ │編│日期時間 │通話人 │通話內容 │備註 │ │號│ │ │ │ │ ├─┼─────┼──────┼─────────────────────────┼────────┤ │1 │2015/1/28 │(A) │A:喂(台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下午 │0000000000 │B:嘿、啊你用的怎樣,用好了嗎,還是你有空,等下過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12:31:00 │吳建言 │來聊天一下 │ │ │ │ │ ↑ │A:你那邊不是有鏡頭 │ │ │ │ │(B) │B:哈、你說什麼我聽不清楚 │ │ │ │ │0000000000 │A:我說你那裡 │ │ │ │ │黃國平 │B:蛤、沒有啦,我沒有在家啦,你到我家我會叫人帶你 │ │ │ │ │ │過來 │ │ │ │ │ │A:喔、好好 │ │ │ │ │ │B:好、你到我家你打給我啦,我會叫人帶你 │ │ │ │ │ │A:好 │ │ ├─┼─────┼──────┼─────────────────────────┼────────┤ │2 │2015/1/28 │(A) │A:喂、到了(台語) │花蓮縣花蓮市美工│ │ │下午 │0000000000 │B:誰 │路38號5樓頂 │ │ │01:41:46 │吳建言 │A:我到廟了啊 │ │ │ │ │ ↓ │B:蛤 │ │ │ │ │(B) │A:我到你廟了 │ │ │ │ │0000000000 │B:你是誰、喔喔,你等一下我叫阿倫過去 │ │ │ │ │黃國平 │ │ │ └─┴─────┴──────┴─────────────────────────┴────────┘ 犯罪事實一(二十六) ┌─┬─────┬──────┬─────────────────────────┬────────┐ │編│日期時間 │通話人 │通話內容 │備註 │ │號│ │ │ │ │ ├─┼─────┼──────┼─────────────────────────┼────────┤ │1 │2015/3/30 │(A) │B:喂(台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上午 │0000000000 │A:嗯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07:59:26 │吳建言 │B:你那邊有辦法那個嗎,幫我那個 │ │ │ │ │ ↑ │A:怎樣 │ │ │ │ │(B) │B:那個,我要拿,有辦法嗎 │ │ │ │ │0000000000 │A:現在喔 │ │ │ │ │黃國平 │B:嘿 │ │ │ │ │ │A:男的還是女的 │ │ │ │ │ │B:女的啦 │ │ │ │ │ │A:現在喔 │ │ │ │ │ │B:蛤 │ │ │ │ │ │A:你不會找那個喔 │ │ │ │ │ │B:找誰 │ │ │ │ │ │A:找那個水果阿(指芭樂) │ │ │ │ │ │B:沒有啦*** │ │ │ │ │ │A:喔、我很愛睏ㄟ │ │ │ │ │ │B:你有辦法幫我那個嗎 │ │ │ │ │ │A:我很愛睏ㄟ │ │ │ │ │ │B:快一點啦 │ │ │ │ │ │A:我現在沒有車子阿 │ │ │ │ │ │B:哈 │ │ │ │ │ │A:我沒有車子 │ │ │ │ │ │B:你那邊有嗎 │ │ │ │ │ │A:我是沒有,我要去問 │ │ │ │ │ │B:嘿阿、你問一下,我等你的消息 │ │ │ │ │ │A:嗯 │ │ ├─┼─────┼──────┼─────────────────────────┼────────┤ │2 │2015/3/30 │(A) │B:喂(台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上午 │0000000000 │A:喂、你可以開車來嗎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08:35:19 │吳建言 │B:開車過去喔,你在哪裡 │ │ │ │ │ ↓ │A:建國路加油站這裡 │ │ │ │ │(B) │B:哪裡加油站 │ │ │ │ │0000000000 │A:建國路 │ │ │ │ │黃國平 │B:建國路,喔喔,建國路加油站那裡喔 │ │ │ │ │ │A:嗯 │ │ │ │ │ │B:好好,好啦 │ │ │ │ │ │A:你幾點要來啦 │ │ │ │ │ │B:我再打給你,我要出門打給你 │ │ ├─┼─────┼──────┼─────────────────────────┼────────┤ │3 │2015/3/30 │(A) │A:喂(台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上午 │0000000000 │B:喂、我現在過去喔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08:39:31 │吳建言 │A:要來喔 │ │ │ │ │ ↑ │B:嘿嘿 │ │ │ │ │(B) │A:不要叫別人來喔 │ │ │ │ │0000000000 │B:沒有啦,我過去啦 │ │ │ │ │黃國平 │A:好啦 │ │ │ │ │ │B:嘿啦,建國路加油站嘛 │ │ │ │ │ │A:嗯 │ │ │ │ │ │B:好好 │ │ ├─┼─────┼──────┼─────────────────────────┼────────┤ │4 │2015/3/30 │(A) │A:喂(台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上午 │0000000000 │B:喂、我到了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08:49:35 │吳建言 │A:到哪裡了 │ │ │ │ │ ↑ │B:到加油站了 │ │ │ │ │(B) │A:加油站彎進來 │ │ │ │ │0000000000 │B:彎進來 │ │ │ │ │黃國平 │A:嗯 │ │ │ │ │ │B:加油站旁邊巷子彎進來是嗎 │ │ │ │ │ │A:建國路加油站彎進來啊 │ │ │ │ │ │B:好 │ │ │ │ │ │A:你跟人一起來喔 │ │ │ │ │ │B:嘿,我跟人一起來 │ │ │ │ │ │A:你跟誰 │ │ │ │ │ │B:跟安同 │ │ │ │ │ │A:你不要帶人來啦 │ │ │ │ │ │B:蛤 │ │ │ │ │ │A:你不要帶人來啦 │ │ │ │ │ │B:好啊,我要到哪裡,我要叫他在旁邊等 │ │ │ │ │ │A:你先把他放在加油站那邊好嗎,拜託一下 │ │ │ │ │ │B:好啊、那我要去哪裡 │ │ │ │ │ │A:你從加油站那裡直走到台電 │ │ │ │ │ │B:蛤 │ │ │ │ │ │A:直走到台電啦 │ │ │ │ │ │B:台電、嘿、怎樣 │ │ │ │ │ │A:你不要帶人來嗎 │ │ │ │ │ │B:好啦,我不要帶人去啦,我等下直走再打給你 │ │ ├─┼─────┼──────┼─────────────────────────┼────────┤ │5 │2015/3/30 │(A) │A:喂(台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上午 │0000000000 │B:喂、我到門口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08:53:17 │吳建言 │A:台電喔 │ │ │ │ │ ↑ │B:嘿啦、這裡我就來過,你就帶我來過了 │ │ │ │ │(B) │A:喔 │ │ │ │ │0000000000 │ │ │ │ │ │黃國平 │ │ │ └─┴─────┴──────┴─────────────────────────┴────────┘ 犯罪事實一(二十七) ┌─┬─────┬──────┬─────────────────────────┬────────┐ │編│日期時間 │通話人 │通話內容 │備註 │ │號│ │ │ │ │ ├─┼─────┼──────┼─────────────────────────┼────────┤ │1 │2015/1/29 │(A) │B:喂(台語) │花蓮縣吉安鄉永安│ │ │下午 │0000000000 │A:喂、怎樣 │村北安街62號3樓 │ │ │02:15:08 │吳建言 │B:阿言喔、你現在有空嗎 │ │ │ │ │ ↑ │A:有啊 │ │ │ │ │(B) │B:可以過來我家嗎 │ │ │ │ │0000000000 │A:過去你家 │ │ │ │ │申請人邱明賢│B:嘿 │ │ │ │ │持用人王淵源│A:我可能沒空出去喔 │ │ │ │ │ │B:蛤、你說怎樣 │ │ │ │ │ │A:我說沒空出去啦,你不是在哪裡那邊 │ │ │ │ │ │B:嘿阿、我現在又沒車啊 │ │ │ │ │ │A:你家哪裡 │ │ │ │ │ │B:美崙阿,就國平家附近而已啊 │ │ │ │ │ │A:就那社區那嗎 │ │ │ │ │ │B:對對對、就小楊他家附近啊 │ │ │ │ │ │A:喔 │ │ │ │ │ │B:好嗎 │ │ │ │ │ │A:等我一下阿 │ │ │ │ │ │B:會很慢嗎 │ │ │ │ │ │A:半小時左右吧 │ │ │ │ │ │B:不要這麼慢啦 │ │ │ │ │ │A:我說半小時左右到,這樣不行 │ │ │ │ │ │B:好好好 │ │ ├─┼─────┼──────┼─────────────────────────┼────────┤ │2 │2015/1/29 │(A) │A:喂(台語) │花蓮縣花蓮市國裕│ │ │下午 │0000000000 │B:朋友到你哪了,朋友 │里中央路4段286號│ │ │02:36:52 │吳建言 │A:喂、怎樣 │5樓 │ │ │ │ ↑ │B:我說你到哪裡了 │ │ │ │ │(B) │A:要到海星了 │ │ │ │ │0000000000 │B:你從那邊過來國平他家那條路有沒有,一直開過來不 │ │ │ │ │申請人邱明賢│是有一個公園 │ │ │ │ │持用人王淵源│A:公園 │ │ │ │ │ │B:國平他家,從國平他家開過來差不多500公尺,這裡有│ │ │ │ │ │一個運動公園,有一個棒球場這 │ │ │ │ │ │A:棒球場我知道啦 │ │ │ │ │ │B:我家在這拉 │ │ │ │ │ │A:喔、你在棒球場等我 │ │ │ │ │ │B: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