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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89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黃壽燕莊珮吟周賢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89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國柱
選任辯護人
廖珮涵律師

      周振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

4 年度訴字第167 號,中華民國105 年9 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5716號、103

年度偵字第606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李國柱犯附表一所示之罪(共十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徒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李國柱被訴販賣第一級毒品予曾盈富未遂部分無罪。

事實

一、李國柱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2 款公告列管之第一、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販賣,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3年2月間,在高雄市林園區昭明里某處,向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不詳、綽號「丫頭」之女子,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及20萬元之價格,分別購買海洛因1兩(37.5克)及甲基安非他命15兩(562.5公克)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以如附表一所示方式,分別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黃俊銘3次、廖文章1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謝明豪3次、陳碩典2次,另同時販賣第一、二毒品予廖文章1次(詳如附表一所示)。期間經原審核發通訊監察書對李國柱為通訊監察,並經警持搜索票於103年7月31日上午6時許,在李國柱當時位於屏東縣東港鎮鎮海路28之7號2樓之居所房間內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販賣剩餘之海洛因2包(驗前毛重共1.56公克,驗餘淨重1.49公克,純質淨重0.56公克)、甲基安非他命4包(驗前毛重共368.82公克,驗餘淨重共133.47公克,推估驗前純質淨重328.37公克)及李國柱所有供販賣毒品秤量所用附表二編號3之磅秤1台及預備分裝所用附表二編號4之空夾鏈袋1包,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32頁),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甲、有罪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國柱於103年2月間,在高雄市林園區昭明里某處,向綽號「丫頭」之不詳姓名女子,以5萬元及20萬元之價格,分別購買海洛因1兩及甲基安非他命15兩,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以如附表一所示時地、方式,分別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黃俊銘3次、廖文章1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謝明豪3次、陳碩典2次,另同時販賣第一、二毒品予廖文章1次(詳如附表一所示) 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31 頁反面、第142 頁),並經證人謝明豪、陳碩典、黃俊銘、廖文章分別於警詢、偵查中證述綦詳,互核相符,復被告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用戶基本資料( 警詢卷第31頁) 、原審103 年聲監字第236 號、103 年聲監續字第345 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見警卷第27-30 頁)、附表三被告與謝明豪、陳碩典、黃俊銘、廖文章等人之通訊監察譯文、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偵查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等件在卷可憑(見警卷第35-48 頁);又有附表二所示海洛因2 包、甲基安非他命4 包及磅秤1 台、空夾鏈袋1 包扣案可資佐證,其中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販賣剩餘之海洛因2 包(驗前淨重共1.56公克,驗餘淨重1.49公克,純質淨重0.56公克)、甲基安非他命4包(驗前淨重共345.66公克,純度約95% ,推估驗前純質淨重328.37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確分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亦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3 年9 月16日調科壹字第10323014570 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 年1 月29日刑鑑字第1040007327號鑑定書可按。綜上各項證據資料互參剖析,足認被告李國柱上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

(二)雖證人謝明豪於原審改稱,沒有向被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欠被告2000元是向其借錢吃飯云云。證人陳碩典於原審改稱,是與被告合資購買,不是向被告購買云云。證人廖文章於原審改稱,我沒有跟被告買過海洛因和甲基安非他命,當時我會在警詢時說跟被告購毒是因為警察要我這樣講,警察說如果我不指認被告就要請檢察官收押我,我當時警詢時藥癮發作不舒服快要死掉了云云。惟證人謝明豪、陳碩典、廖文章等人於警詢、偵查中分別指證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向被告購買毒品之事實甚詳,且被告於103年7月31日聲請羈押原審訊問時就附表一編號1至8之犯行自白(見原審三卷第6頁至第8頁),復於本院審理時就附表一所示各次販賣毒品予謝明豪、陳碩典、廖文章等人之事實坦承不諱,並有附表三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復有附表二扣案毒品、磅秤、空夾鏈袋等物品可資佐證。足見證人謝明豪、陳碩典、廖文章等人於原審上開證述與事實不符,自難採信。又證人廖文章於警詢筆錄,全程均有錄音,採一問一答方式,背景持續伴隨打字聲,員警先對證人廖文章為權利告知,詢問態度平和,語氣音量正常,證人廖文章陳述時態度自然,應答清楚,具有邏輯,未反應有何身體不適或精神不濟之情況,語氣亦未恐懼不安,陳述內容一如筆錄記載等情,亦有原審勘驗警詢筆錄1份在卷可考(見原審卷二第410 頁);足認證人廖文章警詢中所述應係未受外力干擾,出於其自由意志下所為之真實陳述。另證人陳碩典、黃俊銘雖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首於偵查中指證分別於附表一編號4 至8 所示時地,向被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等情係偽證,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罪嫌不足為由不起訴處分,有該署檢察官104 年度偵字第420 、421 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二第109 至112 頁),且證人黃俊銘向檢察官自首偽證時,於103 年9 月11日下午3 時18分許,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時,就附表一編號6 、7 、8有無向被告購買海洛因等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具結後虛偽證稱:其沒有跟李國柱買過毒品云云,涉犯偽證罪嫌,經檢察官起訴後,於原審審理時,黃俊銘坦承偽證犯行,並表示係「李國柱押我來做偽證的」,經原審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166 號判決黃俊銘偽證罪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亦有原審104 年度審訴字第166 號審理筆錄及刑事判決書可按( 見原審二卷第129-13 8頁) 。是證人謝明豪、陳碩典、廖文章於原審之證述,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三)查政府為維護人民健康及社會秩序,對於非法販賣毒品之行為查緝甚嚴,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且其法定刑責甚高,毒品價格亦甚昂貴,苟販賣者無利可圖,絕無甘冒被查緝判處重刑之危險,而以低於成本價格販賣毒品之理,是販毒者其販入之價格必較售出之價格低廉,而有從中賺取買賣差價牟利之意圖,應屬合理之認定。足認被告附表一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各次犯行,均有營利之意圖甚明。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附表一所示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第一、二毒品,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至5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編號6至9所為,均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編號10所為,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販賣第一級海洛因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被告所犯前述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前,分別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行為,均為其後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而被告經查獲時持有販賣剩餘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行為,亦為最後一次販賣第一級毒品(即附表一編號10)、販賣第二級毒品(即附表一編號5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犯行,係同時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海洛因予廖文章,以一行為觸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斷。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 至10之各次販賣行為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係指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犯罪而言,必須於偵查及審判中皆有自白,始有適用,缺一不可。但如檢察官未行偵訊,即依其他證據資料逕行起訴,致使被告無從充足此偵查中自白之要件,當然影響是類重罪案件被告可能得受減刑寬典處遇之機會與權益,無異剝奪其訴訟防禦權,難謂已經遵守憲法第八條所要求並保障之正當法律程序規範意旨;於此特別情形,自應解為所稱偵查中自白,僅指在偵查中,經進行訊問被告(行為人)之查證程序,而其坦白承認者而言,不包含未行偵訊,即行結案、起訴之狀況。從而,就此例外情況,祇要審判中自白,仍有上揭減刑寬典之適用,俾符合該條項規定之規範目的,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54號判決參照。查被告李國柱於103年7月31日檢察官聲請羈押訊問時,自白附表一編號1至8之犯罪事實,復於本院審理坦承附表一各次所示犯罪事實;雖被告於偵查中未就附表一編號9、10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予廖文章部分自白,然係檢察官未就此部分犯行訊問被告,給予被告就此部分事實陳明之機會,揆之上開說明,被告既於本院就附表一各次犯行均坦承不諱,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就被告所犯附表一各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均減輕其刑。

(三)次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罪,其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刑度甚重,然同為販賣第一級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同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情形亦所在多有,其因販賣行為所獲致之利益與造成危害社會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不可謂不重。為達懲儆被告,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須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符合比例原則。本案附表一編號6-10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次數為5次,對象共2人,且各次販賣之價格為2000至3000元之間,其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數量和獲利均屬非鉅,其藉此所獲致之利益更難與專業盤商、毒梟販毒規模相提並論,且兼衡被告自身亦染有毒癮,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可證被告兼有因身染毒癮難以戒除而有金錢需求,違犯本案重刑之罪,而被告上揭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後,減得之最輕本刑猶為有期徒刑15年,是依被告犯罪情況,實有情輕法重之可堪憫恕之處,爰就被告所為上揭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均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第71條第1 項規定,就法定本刑死刑、無期徒刑部分遞減之。至於被告附表一編號1-5 所示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減輕其刑後,其法定刑已得減至3 年6 月,且毒品戕害人身健康,一經染毒,極易成癮,影響頗為深遠,影響社會治安,嚴重戕害身心,被告為圖一己私利,無視法律禁令,罔顧他人健康,助長毒品氾濫,本不宜輕縱,又再衡以其販賣次數、各次販賣價金等情,難認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仍嫌過重之情形,是就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均不得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四)又被告雖於偵查中供述其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來源為綽號「丫頭」、本名邱向萱之人,並提供邱向萱所使用之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供警追查,惟經清查該2支手機門號均無使用之跡象,且亦未查獲名為邱向萱之人等情,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104年11月19日東警偵字第10432128800 號函及所附職務報告、原審公務電話紀錄各1 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101 、195 頁),故尚難認被告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之減刑規定。

三、上訴論斷的理由

(一)原審論處被告罪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於偵查中就附表一各次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犯行自白,雖原審否認犯罪,但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原審未及審酌,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尚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以於本院審理已坦承附表一犯行,原審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減輕其刑,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就附表一各次犯行撤銷改判。茲審酌被告前於95年間有強盜、搶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前科,素行非佳(不構成累犯),且其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具有成癮性及危害性,為法律所禁止販賣之物,卻仍為附表一所示之各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犯行,助長毒品危害擴散,所為實非可取;兼衡被告各次販賣第一級毒品各次所獲金額為2000至3000元之間,且販賣對象為2 人,所得共12000元,又販賣第二級毒品各次所獲金額為500 或1000元或尚未取得價款,對象為2 人,所得共1500元等犯罪方式;被告犯後曾經原審於103 年7 月31日為羈押訊問時坦承犯行,並由原審以無串證、逃亡之虞交保後,於原審第一次準備程序旋即翻異前詞全盤否認犯行,飾詞狡辯,犯後態度不佳,於本院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時始坦承犯行,以邀減刑寬典處遇,難謂真誠悔悟,節省司法資源有限等情,暨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父親罹患肝硬化等疾病,屬中低收入戶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查考量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亦即非以累進加重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審酌被告於本案所為犯罪類型均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罪、犯罪時間集中在103 年4 月至7 月間、販賣毒品對象人數不多,如以實質累進加重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復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及考量被告年紀,期待被告在接受相當期間之自由刑懲處後,能反省改過,早日回歸社會貢獻己力回饋家庭、社會,應較長期監禁有利於社會、國家,爰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以資懲儆。

(二)沒收:

㈠刑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9條有關沒收之規定,於被告行為後業經修正公布均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復規定:「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而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但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之用者,得不予銷燬。」、同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則依上開修正後之規定,行為人行為時雖在舊法時期,惟法院判決時既在新法施行後,依諸前開規定,自應一律適用新修正之法律。而有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2 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就犯罪所得沒收部分,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並無特別規定,依修正後刑法第11條前段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沒收」章之相關規定;而就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供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所用之物,則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惟若該供犯罪所用物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則應回歸刑法沒收章之相關規定。茲就本案有關沒收部分說明如下:

1.按以營利為目的販入毒品,經多次販賣後,持有剩餘毒品被查獲,其各次販賣毒品行為,固應併合處罰,惟該持有剩餘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僅為最後一次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故就該查獲之剩餘毒品,祇能於最後一次之販賣毒品罪宣告沒收銷燬,不得於各次販賣毒品罪均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293、5117、3823、333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粉末2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前淨重共1.56公克,驗餘淨重1.49公克,純質淨重0.56公克),又扣得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疑似甲基安非他命粉末4包,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均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共

345.66公克,純度95%,推估驗前純質淨重328.37公克),有前述鑑定書2份在卷可佐(見103年度偵字第6064號卷第22、34頁)。上開毒品係被告販賣所剩餘,故該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前揭說明,分別於被告最後一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項下(即附表一編號10)及最後一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項下(即附表一編號5)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上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共6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視同毒品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一併沒收銷燬之。再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4 所示之之磅秤1 台、空夾鏈袋1 包,被告於本院供稱磅秤1 台係供販賣毒品秤量所用,空夾鏈袋1 包為其所有,預備分裝所用( 見本院卷第144 頁) ,是磅秤1 台及空夾鏈袋1 包,應分別依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及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規定,於被告附表一各次販賣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犯罪事實分別予以宣告沒收。

⒊而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係供被告為如附表一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時聯繫所用之物,此業經本院認定如上。故雖該行動電話1支及SIM卡未據扣案,惟無證據足認確已滅失,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問是否為被告所有,均於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⒋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被告於本案各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所得,除附表一編號2 至5部分尚未收取價款外,其餘附表一所示各次販賣毒品犯行均已收取價款,亦均為其實際之犯罪所得,而上開各次販賣毒品所得財物均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就各次販賣毒品所得財物,於被告所犯各罪主文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國柱於103年6月4日下午2時30分許,以所持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與曾盈富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話,聯繫購買價值1000元之海洛因,並約定於高雄市大寮區鳳屏路上交易,被告因曾盈富未能到達指定之交易地點,致未交付海洛因而未遂,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且被告否認犯罪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此分別有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30年上字第1831號判例、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刑法上之未遂犯,必須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始能成立。而所謂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係指對於構成犯罪要件之行為,已開始實行而言,若於著手此項要件行為以前之準備行動,係屬預備行為,除法有處罰預備犯之明文,應依法處罰外,不能遽以未遂犯罪論擬。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此部分涉有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嫌,係以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述,暨證人曾盈富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及被告與曾盈富於103 年6 月4 日14時5 分至14時41分三通電話譯文,為其主要論據。惟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堅詞否認有何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犯行,辯稱:曾盈富確實有打給我,但不是相約買毒品,他只是約我見面,可能只是要吃飯,我也不知道要做什麼,後來他找不到路,沒有見面等語。

四、經查:

(一)被告雖於本院就此部分被訴事實表示認罪(本院卷131頁反面);然亦辯稱,我與曾盈富是朋友,他打電話要來找我,我不知道要做什麼,但他跑錯地方,沒有見到面,電話中也沒有提到毒品的事,我真的不知道他要做什麼等語(見本院卷第143頁)。自難認為被告就此部分被訴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曾盈富之未遂行為,業已坦承認罪。

(二)證人曾盈富固於警詢、偵查中證稱:李國柱以0000000000電話與我使用0000000000電話於103年6月4日14時5分至41分之三通電話譯文,是我約李國柱見面要購買毒品海洛因1000元。當時我是約在鳳屏路,但我是騎到沿海路,我不熟路,沒有找到地點,所以沒有交易成功等語明確(參偵查二卷第166頁、第183頁)。核與被告供述該次電話後,因證人曾盈富找不到約定地點,雙方沒有見面之情節相符,足見被告與曾盈富於103年6月4日14時5分至41分電話連絡後雙方沒有見面交易毒品。證人曾盈富雖供證「我約李國柱見面要購買毒品海洛因1000元。」,然依附表三㈣被告與曾盈富通訊監察譯文內容顯示,證人曾盈富要找被告,被告指引其前來路線,因曾盈富找不到,數度電話詢問如何前往,電話中並未提及購買毒品種類、數量或價格等毒品交易相關事項或欲購買毒品之相關暗語。是證人曾盈富警詢供稱,約李國柱見面要購買毒品海洛因1000元等語,應屬證人曾盈富找被告之動機,既未於電話中表明來意,雙方復未見面,自難認被告與曾盈富雙方就毒品標的物或價金等買賣要素之意思表示為被告有所知悉,而著手於販賣毒品構成要件之行為。

(三)另被告雖於偵查、原審自承曾於103年4、5月間以1000元或500元販賣海洛因予曾盈富1次,然此部分檢察官未起訴,非本院審理範圍。另證人曾盈富於原審證述:我在103年6月4日那天其實有與被告交易成功,共交易1萬2000元的海洛因,重量大約半錢,我之前在警詢、偵訊中害怕被告報復,所以不敢說實話云云(見原審卷第218 、219 頁)。此與證人曾盈富於警詢、偵查中供述,因找不到約定地點,雙方沒有見面,沒有交易成功等語,前後供述不一,已難採信。且證人曾盈富於警詢、偵查時與被告分別隔離詢問,無須面對被告,反之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述需當庭面對被告受交互詰問,衡諸常情,證人曾盈富於原審審理詰問時所面臨來自被告之壓力應較偵查中更大;且原審審理時證人曾盈富與被告同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乙節,有被告及證人曾盈富之提票2 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245 、257 頁),理應更需顧忌遭受到被告報復,故證人曾盈富所述其於偵查中害怕被告報復不敢說實話等語,是否屬實已有可疑。參以一般下游之購毒者或因經濟狀況不佳,或因避免持有大量毒品遭查緝,多僅於需要時零星購買少量毒品供己即時施用,其金額少則數百元,多至數千元,而一次購買萬元以上毒品者應屬少數,並非常見。倘證人曾盈富欲向被告購買1 萬2000元之海洛因,當時被告在外,是否隨身攜帶足夠毒品,何以事先未於電話中就購買數量洽詢,是證人曾盈富於原審上開證述,非無疑義。自應以被告與證人曾盈富於警詢、偵查時分別隔離訊問,就該次電話後,因曾盈富找不到地方,雙方沒有見面乙節供證相符,較堪採信。

(四)綜上所述,附表三㈣被告與曾盈富通訊監察譯文內容顯示,證人曾盈富要找被告,因曾盈富找不到地方,數度電話詢問如何前往,電話中並未提及購買毒品種類、數量或價格等毒品交易相關事項或欲購買毒品之相關暗語;嗣因證人曾盈富找不到被告,雙方沒有見面,自難認已著手於販賣毒品之構成要件行為;縱證人曾盈富打電話找被告的動機係購買毒品,為被告所知悉,並指引其前來,亦僅為販賣毒品之預備行為,並非著手於販賣毒品構成要件之行為,而販賣毒品並無處罰預備犯之明文,自不能遽以未遂犯罪論處。從而此部分依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本院依卷內現存全部證據資料,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確有檢察官所起訴此部分之犯行,即屬不能證明被告此部分犯罪,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就被告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

五、原審未詳為推求,就被告被訴販賣第一級毒品予曾盈富未遂部分,遽為論罪科刑之判決,即有未恰;被告執此聲明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此部分撤銷改判,並另為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第17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2 條第2 項、第59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慶瑞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周賢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青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對象  │犯罪時間│犯罪地點│交易方式                    │被告之犯罪所得│主文                    │
│    │      │        │        │                            │(新臺幣)    │                        │
│    │      │        │        │                            │              │                        │
├──┼───┼────┼────┼──────────────┼───────┼────────────┤
│ 1  │謝明豪│103年4月│高雄市林│於左揭時間,李國柱以所持用之│1,000元       │李國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      │上旬    │園區鳳芸│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與謝明豪│              │有期徒刑伍年。          │
│    │      │        │路75之2 │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扣案磅秤壹台、空夾鏈袋壹│
│    │      │        │李國柱住│電話通話聯繫購買甲基安非他命│              │包沒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
│    │      │        │處附近  │,並約定在李國柱住處前交易,│              │壹支(內含門號○九一○○│
│    │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交付1小│              │○五八○八號SIM卡壹張) │
│    │      │        │        │包甲基安非他命予謝明豪,謝明│              │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
│    │      │        │        │豪亦當場交付1,000元。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
│    │      │        │        │                            │              │徵其價額。              │
├──┤      ├────┼────┼──────────────┼───────┼────────────┤
│ 2  │      │103年4月│同上    │於右揭時間,李國柱以所持用之│無(欠款未付)│李國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      │中旬    │        │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與謝明豪│              │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
│    │      │        │        │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扣案磅秤壹台、空夾鏈袋壹│
│    │      │        │        │電話通話聯繫購買甲基安非他命│              │包沒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
│    │      │        │        │,並約定在李國柱住處前交易,│              │壹支(內含門號○九一○○│
│    │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交付1小│              │○五八○八號SIM 卡壹張)│
│    │      │        │        │包甲基安非他命予謝明豪,謝明│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豪賒欠未付款。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其價額。                │
│    │      │        │        │                            │              │                        │
│    │      │        │        │                            │              │                        │
├──┤      ├────┼────┼──────────────┼───────┼────────────┤
│ 3  │      │103年5月│同上    │於左揭時間,李國柱以所持用之│無(欠款未付)│李國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      │上旬    │        │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與謝明豪│              │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
│    │      │        │        │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扣案磅秤壹台、空夾鏈袋壹│
│    │      │        │        │電話通話聯繫購買甲基安非他命│              │包沒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
│    │      │        │        │,並約定在李國柱住處前交易,│              │壹支(含門號○九一○○○│
│    │      │        │        │以1,000元之代價,販賣交付1小│              │五八八號SIM卡壹張)沒收 │
│    │      │        │        │包甲基安非他命予謝明豪,謝明│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豪賒欠尚未付款。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4  │陳碩典│103年6月│高雄市林│於左揭時間,李國柱以所持用之│無(欠款未付)│李國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      │16日下午│園區沿海│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與陳碩典│              │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
│    │      │5時34分 │路上之「│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扣案磅秤壹台、空夾鏈袋壹│
│    │      │許      │7-11便利│電話通話聯繫購買甲基安非他命│              │包沒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
│    │      │        │商店」  │,並約定於左揭地點交易,以  │              │壹支(內含門號○九一○○│
│    │      │        │        │1,000元之代價,販賣交付甲基 │              │○五八○八號SIM卡壹張) │
│    │      │        │        │安非他命1小包予陳碩典,陳碩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典尚未付款。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其價額。                │
├──┤      ├────┼────┼──────────────┼───────┼────────────┤
│ 5  │      │103年7月│高雄市林│於左揭時間,李國柱以所持用之│無(欠款未付)│李國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      │10日上午│園區「永│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與陳碩典│              │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
│    │      │11時3分 │和豆漿店│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 │
│    │      │許      │」附近  │電話通話聯繫購買甲基安非他命│              │物沒收銷毀。扣案磅秤壹台│
│    │      │        │        │,並約定在左揭地點交易,以  │              │、空夾鏈袋壹包沒收。未扣│
│    │      │        │        │1,000元之代價,販賣交付甲基 │              │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
│    │      │        │        │安非他命1小包陳碩典,陳碩典 │              │號○○○○○○○○○○號│
│    │      │        │        │尚未付款。                  │              │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 │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6  │黃俊銘│103年6月│高雄市林│於左揭時間,李國柱以所持用之│2,000元       │李國柱販賣第一級毒品,處│
│    │      │17日晚間│園區林園│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與黃俊銘│              │有期徒刑拾年。          │
│    │      │11時26分│工業區  │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扣案磅秤壹台、空夾鏈袋壹│
│    │      │許      │        │電話通話聯繫購買海洛因(起訴│              │包沒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
│    │      │        │        │書附表誤載為甲基安非他命,業│              │壹支(內含門號○九一○○│
│    │      │        │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並約定於│              │○五八○八號SIM卡壹張) │
│    │      │        │        │左揭地點交易,以2,000元之價 │              │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
│    │      │        │        │格,販賣交付海洛因1小包予黃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俊銘,黃俊銘亦給付價金2,000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
│    │      │        │        │元。                        │              │徵其價額。              │
├──┤      ├────┼────┼──────────────┼───────┼────────────┤
│ 7  │      │103年6月│高雄市林│於左揭時間,李國柱以所持用之│2,000元       │李國柱販賣第一級毒品,處│
│    │      │24日下午│園區中芸│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與黃俊銘│              │有期徒刑拾年。          │
│    │      │2時26分 │里某處  │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扣案磅秤壹台、空夾鏈袋壹│
│    │      │許      │        │電話通話聯繫購買海洛因(起訴│              │包沒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
│    │      │        │        │書附表誤載為甲基安非他命,業│              │壹支(內含門號○九一○○│
│    │      │        │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並約定於│              │○五八○八號SIM卡壹張) │
│    │      │        │        │左揭地點交易,以2,000元之價 │              │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
│    │      │        │        │格,販賣交付海洛因1小包予黃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俊銘,黃俊銘亦給付價金2,000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
│    │      │        │        │元。                        │              │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8  │      │103年6月│屏東縣新│於前揭時間,被告以所持用之手│2,000元       │李國柱販賣第一級毒品,處│
│    │      │29日上午│園鄉鹽埔│機門號0000000000號與黃俊銘所│              │有期徒刑拾年。          │
│    │      │9時6分許│漁港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扣案磅秤壹台、空夾鏈袋壹│
│    │      │        │        │話通話聯繫購買海洛因(起訴書│              │包沒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
│    │      │        │        │附表誤載為甲基安非他命,業經│              │壹支(內含門號○九一○○│
│    │      │        │        │檢察官當庭更正),並約定於屏│              │○五八○八號SIM卡壹張) │
│    │      │        │        │東縣新園鄉鹽埔漁港交易,被告│              │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
│    │      │        │        │以2,000 元之價格,販賣海洛因│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1小包予黃俊銘。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
│    │      │        │        │                            │              │徵其價額。              │
├──┼───┼────┼────┼──────────────┼───────┼────────────┤
│ 9  │廖文章│103年6月│屏東縣新│於左揭時間,李國柱以所持用之│3,000元       │李國柱販賣第一級毒品,處│
│    │      │30日上午│園鄉鹽埔│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與廖文章│              │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
│    │      │11時7分 │漁港    │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扣案磅秤壹台、空夾鏈袋壹│
│    │      │許      │        │電話通話聯繫購買海洛因,並約│              │包沒收。未扣案之行動電話│
│    │      │        │        │定於左揭地點交易,以3,000元 │              │壹支(內含門號○九一○○│
│    │      │        │        │之價格,販賣交付海洛因1小包 │              │○五八○八號SIM卡壹張) │
│    │      │        │        │予廖文章,廖文章亦給付價金  │              │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元均│
│    │      │        │        │3,000元。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
│    │      │        │        │                            │              │徵其價額。              │
├──┤      ├────┼────┼──────────────┼───────┼────────────┤
│ 10 │      │103年7月│屏東縣新│於左揭時間,李國柱以所持用之│3,500元       │李國柱販賣第一級毒品,處│
│    │      │1日上午7│園鄉鹽埔│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與廖文章│              │有期徒刑拾年肆月。      │
│    │      │時46分許│漁港    │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 │
│    │      │        │        │電話通話聯繫購買海洛因及甲基│              │物沒收銷毀。扣案磅秤壹台│
│    │      │        │        │安非他命,並約定於左揭地點交│              │、空夾鏈袋壹包沒收。未扣│
│    │      │        │        │易,以3,000元及500元之價格,│              │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
│    │      │        │        │同時販賣交付海洛因及甲基安非│              │號○○○○○○○○○○號│
│    │      │        │        │他命各小包予廖文章,廖文章亦│              │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 │
│    │      │        │        │給付價金3,500元。           │              │臺幣叁仟伍佰元均沒收,如│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鑑定結果                                │證據出處或附註                          │
├──┼───────┼────────────────────┼────────────────────┤
│1   │含海洛因之粉末│送鑑粉末檢品2 包經檢驗均含第一級第6 項毒│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3 年9 月16日│
│    │2 包(含包裝袋│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1.56公克(驗餘淨重│調科壹字第10323014570 號鑑定書(103 年度│
│    │)            │1.49公克,空包裝總重0.86公克),純度36. │偵字第6460號卷第22頁)                  │
│    │              │00 %,純質淨重0.56公克。               │                                        │
│    │              │                                        │                                        │
├──┼───────┼────────────────────┼────────────────────┤
│ 2  │含甲基安非他命│送鑑證物編號1 至4 經檢視均為淡褐色晶體。│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 年1 月29日刑鑑│
│    │之粉末4 包(含│㈠拉曼光譜法:均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字第1040007327號鑑定書(103 年度偵字第  │
│    │包裝袋)      │  陽性反應。                            │6460號卷第34頁 )                       │
│    │              │㈡氣相層析/ 質譜分析法及核磁共振分析法:│                                        │
│    │              │⒈驗前總毛重368.82公克(包裝塑膠袋總重約│                                        │
│    │              │  23.16公克),驗前總淨重約345.66公克。 │                                        │
│    │              │⒉隨機抽取編號2鑑定:                   │                                        │
│    │              │⑴淨重133.58公克,取0.11公克鑑定用罄,餘│                                        │
│    │              │  133.47公克。                          │                                        │
│    │              │⑵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⑶純度約95%。                          │                                        │
│    │              │⒊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1 至4 均含甲基│                                        │
│    │              │  安非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28.37公克。│                                        │
├──┼───────┼────────────────────┼────────────────────┤
│3   │磅秤1 台      │無                                      │被告供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所用之物。      │
├──┼───────┼────────────────────┼────────────────────┤
│4   │空夾鍊袋1 包  │無                                      │被告所有供販賣第一、二級毒品預備之物    │
└──┴───────┴────────────────────┴────────────────────┘
附表三:本案相關通訊監察譯文
㈠被告與謝明豪之通訊監察譯文:
┌─┬─────┬─────┬─┬─────┬─────────────┐
│編│通話時間  │監察對象  │方│通話對象  │譯文內容/基地台           │
│號│          │(A)     │向│(B)     │                          │
├─┼─────┼─────┼─┼─────┼─────────────┤
│11│2014/06/07│0000000000│←│0000000000│A男:喂。                 │
│  │13:24:03  │(大柱)  │  │(謝明豪)│B: 喂,我「阿和」。       │
│  │          │          │  │          │A男:「和仔」嗎?         │
│  │          │          │  │          │B:你是誰?                │
│  │          │          │  │          │A 男:我是他(柱仔)朋友,│
│  │          │          │  │          │有什麼話你說?            │
│  │          │          │  │          │B : 沒有啦,我有欠他錢,要│
│  │          │          │  │          │還他啦。                  │
│  │          │          │  │          │A男:嗯..。               │
│  │          │          │  │          │B:是這樣子啦。            │
│  │          │          │  │          │A 男:我要叫他和你聯絡,還│
│  │          │          │  │          │是怎樣?                  │
│  │          │          │  │          │B:沒有啦,是那天我有欠人家│
│  │          │          │  │          │  錢,有跟他借錢,要還他啦│
│  │          │          │  │          │  。                      │
│  │          │          │  │          │A男:嗯..。               │
│  │          │          │  │          │B:是這樣子啦。            │
│  │          │          │  │          │A 男:我叫他跟你聯絡還是怎│
│  │          │          │  │          │樣? i                    │
│  │          │          │  │          │B: 這樣子的話,那就不用了 │
│  │          │          │  │          │A 男:嗯…不用了嗎?      │
│  │          │          │  │          │B:掛斷。                  │
│  │          │          │  │          │                          │
│  │          │          │  │          │【A 男持A 手機,研判A 男是│
│  │          │          │  │          │A 少年】                  │
│  │          │          │  │          │                          │
│  │          │          │  │          │【基地台:高雄市林園區北汕│
│  │          │          │  │          │山村中正路43號1 樓】      │
├─┼─────┼─────┼─┼─────┼─────────────┤
│12│2014/06/07│0000000000│←│0000000000│A男:喂,你講,沒關係!   │
│  │13:33:16  │(大柱)  │  │(謝明豪)│B: 沒有啦,我欠他很久了, │
│  │          │          │  │          │   要拿還給他啦。         │
│  │          │          │  │          │                          │
│  │          │          │  │          │A男:喔.這樣..。           │
│  │          │          │  │          │B : 欠他2000,欠很久了,要│
│  │          │          │  │          │還給他。                  │
│  │          │          │  │          │A男:喔..。               │
│  │          │          │  │          │B :阿..他人呢?           │
│  │          │          │  │          │A 男:我們現在在外面忙。  │
│  │          │          │  │          │                          │
│  │          │          │  │          │B:這樣喔。                │
│  │          │          │  │          │A男:嗯。                 │
│  │          │          │  │          │B :沒 有啦,我是講欠他錢要│
│  │          │          │  │          │  處理…。                │
│  │          │          │  │          │A男:在處理那天的事情。   │
│  │          │          │  │          │B :欠他2000很不好意思。   │
│  │          │          │  │          │A 男:我等一下叫他和你聯絡│
│  │          │          │  │          │,好嗎?                  │
│  │          │          │  │          │B :欠他2000..喔。         │
│  │          │          │  │          │A 男:我叫他和你聯絡,好嗎│
│  │          │          │  │          │?我們現在這裡忙這個..。  │
│  │          │          │  │          │B :喔..。                 │
│  │          │          │  │          │A 男:忙那天處理的事情…嗯│
│  │          │          │  │          │啊,喔。                  │
│  │          │          │  │          │                          │
│  │          │          │  │          │【基地台:高雄市林園區北汕│
│  │          │          │  │          │村中正路43號1樓】         │
└─┴─────┴─────┴─┴─────┴─────────────┘
㈡被告與陳碩典之通訊監察譯文:
┌─┬─────┬─────┬─┬─────┬─────────────┐
│編│ 通話時間 │監察對象  │方│通話對象  │譯文內容/基地台           │
│號│          │(A)     │向│(B)     │                          │
├─┼─────┼─────┼─┼─────┼─────────────┤
│1 │2014/06/16│0000000000│←│0000000000│A:喂,你出現了..嘻。      │
│  │17:34:29  │(大柱)  │  │(陳碩典)│B:哭妖,你要不要支援嗎?  │
│  │          │          │  │          │A:好啊!                  │
│  │          │          │  │          │B:幹,好啦,我過去找你啦。│
│  │          │          │  │          │A:啊。                    │
│  │          │          │  │          │B:我過去找你啦。          │
│  │          │          │  │          │A:現在嗎?                │
│  │          │          │  │          │B:嗯啊..你有「汽球」嗎?  │
│  │          │          │  │          │A:我現在人不在那個..喔。  │
│  │          │          │  │          │B:在那裡?                │
│  │          │          │  │          │A: 我跟你說,你要從東港這 │
│  │          │          │  │          │   邊過來喔!             │
│  │          │          │  │          │B:東港太遠了?            │
│  │          │          │  │          │A:不會啦,橋過來就到了。  │
│  │          │          │  │          │B:橋過去就到了喔!        │
│  │          │          │  │          │A:雙園大橋過來就到了。    │
│  │          │          │  │          │B:好啦…。                │
│  │          │          │  │          │A:我在橋下這裡而已。      │
│  │          │          │  │          │B:好啦...。               │
│  │          │          │  │          │A:你大概多久會到?        │
│  │          │          │  │          │B:好啦。                  │
│  │          │          │  │          │                          │
│  │          │          │  │          │【B 男與A 男約雙園大橋下交│
│  │          │          │  │          │易毒品,所稱汽球研判應是  │
│  │          │          │  │          │毒品施用工具】            │
│  │          │          │  │          │                          │
│  │          │          │  │          │【基地台:屏東縣新園鄉共和│
│  │          │          │  │          │村光復路96-1號3F】        │
├─┼─────┼─────┼─┼─────┼─────────────┤
│2 │2014/07/10│0000000000│←│0000000000│A:喂 逗陣ㄟ逆?           │
│  │11:03:12  │(大柱)  │  │(陳碩典)│B:阿你在哪?              │
│  │          │          │  │          │A:我在林園阿              │
│  │          │          │  │          │B : 靠邀我沒事可以過去找你│
│  │          │          │  │          │嗎?                      │
│  │          │          │  │          │A:蛤?                    │
│  │          │          │  │          │B:沒事阿可以過去找你嗎?  │
│  │          │          │  │          │A:可以阿                  │
│  │          │          │  │          │B:蛤?                    │
│  │          │          │  │          │A:可以阿  歡迎阿          │
│  │          │          │  │          │B:阿就沒"珠仔"阿          │
│  │          │          │  │          │A:蛤?                    │
│  │          │          │  │          │B:沒"珠仔"拉              │
│  │          │          │  │          │A: 沒關係拉哪有要緊拉哪有 │
│  │          │          │  │          │   要緊                   │
│  │          │          │  │          │B: 我是說我剛出來…我老爸 │
│  │          │          │  │          │   又…後                 │
│  │          │          │  │          │A你到林園再打給我         │
│  │          │          │  │          │B:好拉 我…               │
│  │          │          │  │          │A : 你不要打電話說要來結果│
│  │          │          │  │          │說一說又沒來耶            │
│  │          │          │  │          │B:我現在…                │
│  │          │          │  │          │A:我現在在這等你耶        │
│  │          │          │  │          │                          │
│  │          │          │  │          │B:好拉我現在馬上過去找你  │
│  │          │          │  │          │A:好拉                    │
│  │          │          │  │          │                          │
│  │          │          │  │          │【基地台:屏東縣東港鎮盛漁│
│  │          │          │  │          │里延平路307 號5 樓頂】    │
├─┼─────┼─────┼─┼─────┼─────────────┤
│3 │2014/07/10│0000000000│←│0000000000│A:喂                      │
│  │12:06:37  │(大柱)  │  │(陳碩典)│B: 阿那個修理車的叫的來我 │
│  │          │          │  │          │   問那個修理車的他說…   │
│  │          │          │  │          │A:蛤?                    │
│  │          │          │  │          │B:說保險絲燒壞了拉你出門了│
│  │          │          │  │          │嗎?                      │
│  │          │          │  │          │A:對阿                    │
│  │          │          │  │          │B: 好拉你先出來拉(向背後 │
│  │          │          │  │          │   的人說:要到了嗎?)   │
│  │          │          │  │          │                          │
│  │          │          │  │          │【基地台:高雄市林園區林園│
│  │          │          │  │          │北路367 號4F】            │
└─┴─────┴─────┴─┴─────┴─────────────┘
㈢被告與黃俊銘之通訊監察譯文:
┌──┬─────┬─────┬─┬─────┬─────────────┐
│編號│通話時間  │監察對象  │方│通話對象  │譯文內容/基地台           │
│    │          │(A)     │向│(B)     │                          │
├──┼─────┼─────┼─┼─────┼─────────────┤
│1-1 │2014/06/17│0000000000│←│0000000000│A :喂。                   │
│    │23:26:46  │(大柱)  │  │(黃俊銘)│B :喂 ,逗陣的,我問你,看│
│    │          │          │  │          │  這件事事情是真的還是假的│
│    │          │          │  │          │我問你,你撞死人嗎?      │
│    │          │          │  │          │A :是的。                 │
│    │          │          │  │          │【B 男詢問A 撞死人及車子損│
│    │          │          │  │          │壞的事情。】              │
│    │          │          │  │          │B:你現在有空嗎?          │
│    │          │          │  │          │A:有啊,怎會沒空?        │
│    │          │          │  │          │B:那你可以過來嗎?        │
│    │          │          │  │          │A: 我現在人就在這裡!要去 │
│    │          │          │  │          │   那?                   │
│    │          │          │  │          │B:你在那裡啊?            │
│    │          │          │  │          │A:我在林園大橋下!        │
│    │          │          │  │          │B:不要啦...***。          │
│    │          │          │  │          │A:我在林園,大橋下啦。    │
│    │          │          │  │          │B: 你是說林園大橋下還是雙 │
│    │          │          │  │          │   園大橋下?             │
│    │          │          │  │          │A: 我在林園大橋下,林園這 │
│    │          │          │  │          │   邊啊!                 │
│    │          │          │  │          │B: 你是林園大橋下,工業區 │
│    │          │          │  │          │   那邊嗎?               │
│    │          │          │  │          │A:廢話啊。                │
│    │          │          │  │          │B: 我馬上到馬上到,這樣好 │
│    │          │          │  │          │   不好?                 │
│    │          │          │  │          │A:好啦,你要多久啊!      │
│    │          │          │  │          │B: 我馬上到,我在那裡你知 │
│    │          │          │  │          │   道嗎?我在麥當勞。     │
│    │          │          │  │          │A:好。                    │
│    │          │          │  │          │                          │
│    │          │          │  │          │【基地台:高雄市林園區沿海│
│    │          │          │  │          │路1段8號4F頂】            │
├──┼─────┼─────┼─┼─────┼─────────────┤
│2-1 │2014/06/24│0000000000│←│0000000000│A:喂怎樣?                │
│    │14:26:02  │(大柱)  │  │(黃俊銘)│B:幹…手機摔壞了幹你娘…  │
│    │          │          │  │          │A: 沒關係你等一下打給我拉 │
│    │          │          │  │          │                          │
│    │          │          │  │          │B: 手機摔壞拉喂…喂怎樣拉 │
│    │          │          │  │          │   那個…要叫你買酒拉好拉.│
│    │          │          │  │          │   後…幹你娘…手機摔壞了 │
│    │          │          │  │          │   要修理,從昨天到現在臭 │
│    │          │          │  │          │   機咪,阿手機摔壞了。   │
│    │          │          │  │          │A:在哪拉?                │
│    │          │          │  │          │B : 現在在林園拉你娘…騎個│
│    │          │          │  │          │  機車手機萬把塊結果摔壞,│
│    │          │          │  │          │  你娘機咪阿,氣到沒力    │
│    │          │          │  │          │  在林園拉                │
│    │          │          │  │          │A:那個拉                  │
│    │          │          │  │          │B:怎樣拉                  │
│    │          │          │  │          │A:在林園嗎?              │
│    │          │          │  │          │B:說拉你就說我就知道了    │
│    │          │          │  │          │A:你來中芸再打給我        │
│    │          │          │  │          │B:到中芸再打給你?        │
│    │          │          │  │          │A:對                      │
│    │          │          │  │          │B:蛤?                    │
│    │          │          │  │          │A:對拉                    │
│    │          │          │  │          │B: 我就馬上到了你就跟我說 │
│    │          │          │  │          │   在哪,我就要到了你去那 │
│    │          │          │  │          │   個. .                  │
│    │          │          │  │          │A: 那天那條巷子那好拉好拉 │
│    │          │          │  │          │   ,我馬上到了阿你跟我說.│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買酒為代號,實為交易毒│
│    │          │          │  │          │品』                      │
│    │          │          │  │          │                          │
│    │          │          │  │          │【基地台:高雄市林園區文賢│
│    │          │          │  │          │里文賢南路129號12F頂】    │
├──┼─────┼─────┼─┼─────┼─────────────┤
│2-2 │2014/06/24│0000000000│←│0000000000│A:喂…喂…喂              │
│    │14:28:01  │(大柱)  │  │(黃俊銘)│B:喂                      │
│    │          │          │  │          │                          │
│    │          │          │  │          │【基地台:高雄市林園區文賢│
│    │          │          │  │          │里文賢南路129號12F頂】    │
├──┼─────┼─────┼─┼─────┼─────────────┤
│2-3 │2014/06/24│0000000000│←│0000000000│A:喂                      │
│    │14:28:39  │(大柱)  │  │(黃俊銘)│B : 喂我拿2 千要還你耶    │
│    │          │          │  │          │    要叫你買酒咧          │
│    │          │          │  │          │    拿2 千有像的          │
│    │          │          │  │          │    叫你買酒耶            │
│    │          │          │  │          │A : 好拉                  │
│    │          │          │  │          │B:好阿                    │
│    │          │          │  │          │                          │
│    │          │          │  │          │『以買酒為代號,實為交易新│
│    │          │          │  │          │台幣2000元之毒品』        │
│    │          │          │  │          │                          │
│    │          │          │  │          │【基地台:高雄市林園區文賢│
│    │          │          │  │          │里文賢南路] 29號12F 頂】  │
├──┼─────┼─────┼─┼─────┼─────────────┤
│3-1 │2014/06/29│0000000000│←│0000000000│A:喂                      │
│    │09:06:53  │(大柱)  │  │(黃俊銘)│B:過去找你阿              │
│    │          │          │  │          │A : 你娘…說要來也沒過來,│
│    │          │          │  │          │過去找我衝啥?            │
│    │          │          │  │          │B: 那太遠拉,我在中芸你知 │
│    │          │          │  │          │   道嗎?那個7-11,你現在 │
│    │          │          │  │          │   在哪?                 │
│    │          │          │  │          │A: 你沒有要過來,你要打電 │
│    │          │          │  │          │   話跟我說一下拉         │
│    │          │          │  │          │B:我…                    │
│    │          │          │  │          │A: 你沒有要來你要打電話跟 │
│    │          │          │  │          │   我說一下你聽得懂嗎?你 │
│    │          │          │  │          │   跟我說要來,說朋友要載 │
│    │          │          │  │          │   你了,昨天是你打電話跟 │
│    │          │          │  │          │   我說你朋友要載你了,我 │
│    │          │          │  │          │   在等你又等             │
│    │          │          │  │          │B:你在家,你等我          │
│    │          │          │  │          │A:我哪有在家?            │
│    │          │          │  │          │B: 沒在家喔,在你那邊的家 │
│    │          │          │  │          │   嗎?                   │
│    │          │          │  │          │A: 我在雙園大橋這而以阿, │
│    │          │          │  │          │   東港這邊拉喔好         │
│    │          │          │  │          │B:喔好                    │
│    │          │          │  │          │                          │
│    │          │          │  │          │【研判相約雙園大橋交易毒品│
│    │          │          │  │          │】                        │
│    │          │          │  │          │                          │
│    │          │          │  │          │【基地台:屏東縣東港鎮盛漁│
│    │          │          │  │          │里延平路307號5樓頂】      │
├──┼─────┼─────┼─┼─────┼─────────────┤
│3-2 │2014/06/29│0000000000│←│0000000000│A:喂                      │
│    │09:17:19  │(大柱)  │  │(某男)  │B:喂,你說你在哪啊?      │
│    │          │          │  │          │A:喂                      │
│    │          │          │  │          │B:喂,你在哪啊?          │
│    │          │          │  │          │A:雙園大橋下來這拉        │
│    │          │          │  │          │B:我現在騎下去現在騎下去  │
│    │          │          │  │          │A:我管你喔                │
│    │          │          │  │          │B:呵呵                    │
│    │          │          │  │          │                          │
│    │          │          │  │          │【研判相約雙園大橋交易毒品│
│    │          │          │  │          │】                        │
│    │          │          │  │          │                          │
│    │          │          │  │          │【基地台:屏東縣東港鎮盛漁│
│    │          │          │  │          │里延平路307號5樓頂】      │
├──┼─────┼─────┼─┼─────┼─────────────┤
│3-3 │2014/06/29│          │←│0000000000│A:喂                      │
│    │09:26:43  │0000000000│  │(某男)  │B:我在這拉                │
│    │          │(大柱)  │  │          │A: 你橋下來你有看到新加油 │
│    │          │          │  │          │   站嗎?                 │
│    │          │          │  │          │B:有,中油                │
│    │          │          │  │          │A: 對,阿到加油站你轉右手 │
│    │          │          │  │          │   邊拉,阿直直騎進來啦, │
│    │          │          │  │          │   你就會看到騎到尾一個漁 │
│    │          │          │  │          │   港,我在這拉           │
│    │          │          │  │          │                          │
│    │          │          │  │          │【研判相約雙園大橋交易毒品│
│    │          │          │  │          │】                        │
│    │          │          │  │          │                          │
│    │          │          │  │          │【基地台:屏東縣東港鎮盛漁│
│    │          │          │  │          │里延平路307 號5 樓頂】    │
└──┴─────┴─────┴─┴─────┴─────────────┘
㈣被告與曾盈富之通訊監察譯文:
┌──┬─────┬─────┬─┬─────┬─────────────┐
│編號│通話時間  │監察對象  │方│通話對象  │譯文內容/基地台           │
│    │          │(A)     │向│(B)     │                          │
├──┼─────┼─────┼─┼─────┼─────────────┤
│1-1 │2014/06/04│0000000000│←│0000000000│A:喂,大哥。              │
│    │14:05:09  │(大柱)  │  │(曾盈富)│B:你在幹嘛啊?            │
│    │          │          │  │          │A:我在想你啊。            │
│    │          │          │  │          │B:你可以出來嗎?          │
│    │          │          │  │          │A:要去那啊?              │
│    │          │          │  │          │B :下 來找我啊,不然我這一│
│    │          │          │  │          │  趟要去,很遠說。        │
│    │          │          │  │          │A:要下去那裡找你啊?      │
│    │          │          │  │          │B :啊                     │
│    │          │          │  │          │A:要去那找你?            │
│    │          │          │  │          │B:上次,彩卷行那裡啊!    │
│    │          │          │  │          │A :你娘咧~我去那裡!     │
│    │          │          │  │          │B :啊~ 。                 │
│    │          │          │  │          │A : 你又不報我好康的,我下│
│    │          │          │  │          │去那?                    │
│    │          │          │  │          │B :啊..就..要怎麼說呢?   │
│    │          │          │  │          │A: 你騎機車過來啊,我跟你 │
│    │          │          │  │          │   講,簡單,你坐捷運。   │
│    │          │          │  │          │B:你娘在宵,坐捷運。      │
│    │          │          │  │          │A:坐來小港,我去載你。    │
│    │          │          │  │          │B:坐去小港..?            │
│    │          │          │  │          │A :是的。                 │
│    │          │          │  │          │B:要多久啊?              │
│    │          │          │  │          │A : 坐捷運. . 從你那坐捷運│
│    │          │          │  │          │  ,不用20分啦。          │
│    │          │          │  │          │B:坐捷運坐到沿海路那裡嗎?│
│    │          │          │  │          │A : 是的. . 小港喔,還是. │
│    │          │          │  │          │.*** 。                   │
│    │          │          │  │          │B:中山路最後面那裡啊!    │
│    │          │          │  │          │A 是的。                  │
│    │          │          │  │          │B:那你是不是要再載我回來?│
│    │          │          │  │          │A:我再載你去坐捷運。      │
│    │          │          │  │          │B : 好啦. . 我到. . 我騎機│
│    │          │          │  │          │  車過去啦。              │
│    │          │          │  │          │A :好..好啦..好啦。       │
│    │          │          │  │          │B:我到那..!              │
│    │          │          │  │          │A:好啦。                  │
│    │          │          │  │          │B : 你麻約個時間?不然我要│
│    │          │          │  │          │  在那等你等一個下午喔    │
│    │          │          │  │          │A:你要到那裡?            │
│    │          │          │  │          │B:捷運那啊!              │
│    │          │          │  │          │A:騎機車到捷運那裡嗎?    │
│    │          │          │  │          │B:是的。                  │
│    │          │          │  │          │A:多久到?                │
│    │          │          │  │          │B : *** 那裡啊~15分至20分│
│    │          │          │  │          │  鐘啊!                  │
│    │          │          │  │          │A :好啦。                 │
│    │          │          │  │          │B :好。                   │
│    │          │          │  │          │【基地台:高雄市林園區北汕│
│    │          │          │  │          │村中正路43號1 樓】        │
├──┼─────┼─────┼─┼─────┼─────────────┤
│1-2 │2014/06/04│0000000000│←│0000000000│A:喂。                    │
│    │14:30:19  │(大柱)  │  │(曾盈富)│B:你到那?                │
│    │          │          │  │          │A:你在那?                │
│    │          │          │  │          │B:你娘..你北我到小港啊..。│
│    │          │          │  │          │A:好啦。                  │
│    │          │          │  │          │B:在裝笑維。              │
│    │          │          │  │          │A:我現在過去!            │
│    │          │          │  │          │B:你過來還要多久啊?      │
│    │          │          │  │          │A:20分吧。                │
│    │          │          │  │          │B:你娘..你是在裝笑維。    │
│    │          │          │  │          │A : 嗯啊. . ,不然我跟你講│
│    │          │          │  │          │啊!開小港啦. . 你都直直騎│
│    │          │          │  │          │到坪頂啦,我駛到坪頂山上在│
│    │          │          │  │          │載你啦。                  │
│    │          │          │  │          │B:沿海路直直嗎?          │
│    │          │          │  │          │A: 不是沿海路啦,是鳳屏路 │
│    │          │          │  │          │   啦。                   │
│    │          │          │  │          │B:我不會騎內!            │
│    │          │          │  │          │A: 不是啦,我跟你講,你現 │
│    │          │          │  │          │   在是不是在那裡沿海路, │
│    │          │          │  │          │   你就直直啦,不要走沿海 │
│    │          │          │  │          │   路啦啊!               │
│    │          │          │  │          │B:嗯啊。                  │
│    │          │          │  │          │A : 是啊,我跟你講. . 你就│
│    │          │          │  │          │騎騎. . 上山下山,你就下山│
│    │          │          │  │          │那間土魠魚羹那裡等啊!木木│
│    │          │          │  │          │。你就看到土魠魚囊。      │
│    │          │          │  │          │B:好啦好啦。              │
│    │          │          │  │          │【基地台:高雄市林園區北汕│
│    │          │          │  │          │村中正路43號1樓】         │
├──┼─────┼─────┼─┼─────┼─────────────┤
│1-3 │2014/06/04│0000000000│←│0000000000│A:喂                      │
│    │14:41:27  │(大柱)  │  │(曾盈富)│B:你講說要怎麼騎啊!      │
│    │          │          │  │          │A:你是..都是直直啦。      │
│    │          │          │  │          │B: 我沿海路直直呢?       │
│    │          │          │  │          │A: 那是沿海路. . 不是沿海 │
│    │          │          │  │          │   路,拜託哭妖。         │
│    │          │          │  │          │B:說是沿海路。            │
│    │          │          │  │          │A:不是沿海路。            │
│    │          │          │  │          │B: 不然鳳屏路是在那裡我怎 │
│    │          │          │  │          │   知道?                 │
│    │          │          │  │          │A: 鳳屏路,旁邊7-11,那一 │
│    │          │          │  │          │   條!7-11是不是三角窗條 │
│    │          │          │  │          │   是沿海路,一條是鳳屏路 │
│    │          │          │  │          │   。                     │
│    │          │          │  │          │B:**                      │
│    │          │          │  │          │A:**是啊。                │
│    │          │          │  │          │B : 好啦,我再騎回去。    │
│    │          │          │  │          │【基地台:高雄市林園區北汕│
│    │          │          │  │          │  村中正路43號1 樓】      │
└──┴─────┴─────┴─┴─────┴─────────────┘
㈤被告與廖文章之通訊監察譯文:
┌──┬─────┬─────┬─┬─────┬─────────────┐
│編號│通話時間  │監察對象  │方│通話對象  │譯文內容/基地台           │
│    │          │          │向│          │                          │
├──┼─────┼─────┼─┼─────┼─────────────┤
│1- 1│2014/06/30│0000000000│←│0000000000│A:喂                      │
│    │11:07:27  │(大柱)  │  │(廖文章)│B:喂章仔                  │
│    │          │          │  │          │A:恩                      │
│    │          │          │  │          │B:你在哪?過去找你阿      │
│    │          │          │  │          │A:恩好阿                  │
│    │          │          │  │          │B:在哪啊?                │
│    │          │          │  │          │A:一樣阿                  │
│    │          │          │  │          │B:一樣喔                  │
│    │          │          │  │          │A:恩                      │
│    │          │          │  │          │B:好喔我馬上過去喔        │
│    │          │          │  │          │A:好                      │
│    │          │          │  │          │【研判相約交易毒品】      │
│    │          │          │  │          │                          │
│    │          │          │  │          │【基地台:屏東縣東港鎮盛漁│
│    │          │          │  │          │里延平路307號5樓頂】      │
├──┼─────┼─────┼─┼─────┼─────────────┤
│1-2 │2014/06/30│0000000000│←│0000000000│A:喂                      │
│    │11:21:25  │(大柱)  │  │(廖文章)│B:喂 兄,我在這耶         │
│    │          │          │  │          │A:恩                      │
│    │          │          │  │          │B:我在哪你知道嗎?        │
│    │          │          │  │          │A:恩                      │
│    │          │          │  │          │B:我在你家這耶            │
│    │          │          │  │          │A:蛤?                    │
│    │          │          │  │          │B:你家這?                │
│    │          │          │  │          │A:什麼我家                │
│    │          │          │  │          │B: 阿不然你約在哪阿?     │
│    │          │          │  │          │A:你誰啊?                │
│    │          │          │  │          │B: 章仔,文章仔阿,住成仔 │
│    │          │          │  │          │   他家那個阿             │
│    │          │          │  │          │A:成仔他家那?            │
│    │          │          │  │          │B:對阿                    │
│    │          │          │  │          │A:你他同學那個喔          │
│    │          │          │  │          │B:對拉                    │
│    │          │          │  │          │A: 沒有耶我是在要過來漁港 │
│    │          │          │  │          │   這邊耶                 │
│    │          │          │  │          │B: 蛤 東港那邊喔          │
│    │          │          │  │          │A:恩                      │
│    │          │          │  │          │B:喔好阿我現在騎過去喔    │
│    │          │          │  │          │A:恩                      │
│    │          │          │  │          │                          │
│    │          │          │  │          │【研判相約交易毒品】      │
│    │          │          │  │          │                          │
│    │          │          │  │          │【基地台:屏東縣東港鎮盛漁│
│    │          │          │  │          │里延平路307號5樓頂】      │
├──┼─────┼─────┼─┼─────┼─────────────┤
│1-3 │2014/06/30│0000000000│←│0000000000│A:喂                      │
│    │11:25:33  │(大柱)  │  │(廖文章)│B: 喂兄阿東港的哪要在哪等 │
│    │          │          │  │          │   你?                   │
│    │          │          │  │          │A:簡仔那有沒有            │
│    │          │          │  │          │    妳不是有來過?        │
│    │          │          │  │          │B:我不知道阿              │
│    │          │          │  │          │A:你橋下來                │
│    │          │          │  │          │B:恩 橋下來               │
│    │          │          │  │          │A: 你是住在橋下來他的鄰居 │
│    │          │          │  │          │   嗎?                   │
│    │          │          │  │          │B:對拉                    │
│    │          │          │  │          │A:蚊子逆阿?              │
│    │          │          │  │          │B:對拉 蚊子拉             │
│    │          │          │  │          │A:後…你是…              │
│    │          │          │  │          │B:呵                      │
│    │          │          │  │          │A:那個你橋下來有沒有      │
│    │          │          │  │          │B:恩                      │
│    │          │          │  │          │A: 雙園大橋下來就看到加油 │
│    │          │          │  │          │   站對不對?             │
│    │          │          │  │          │B:恩 加油站               │
│    │          │          │  │          │A:你轉右手直直騎到底      │
│    │          │          │  │          │B:恩                      │
│    │          │          │  │          │A:對阿我在這              │
│    │          │          │  │          │B:好                      │
│    │          │          │  │          │                          │
│    │          │          │  │          │【研判相約地點交易毒品】  │
│    │          │          │  │          │                          │
│    │          │          │  │          │【基地台:屏東縣東港鎮盛漁│
│    │          │          │  │          │里延平路307號5樓頂】      │
├──┼─────┼─────┼─┼─────┼─────────────┤
│1-4 │2014/06/30│0000000000│←│0000000000│A:喂                      │
│    │11:34:22  │(大柱)  │  │(廖文章)│B:我騎到底了再來呢?      │
│    │          │          │  │          │A:在那等我我出去帶你      │
│    │          │          │  │          │B:好                      │
│    │          │          │  │          │【研判相約交易毒品】      │
│    │          │          │  │          │                          │
│    │          │          │  │          │【基地台:屏東縣東港鎮盛漁│
│    │          │          │  │          │里延平路307號5樓頂】      │
├──┼─────┼─────┼─┼─────┼─────────────┤
│1-5 │2014/06/30│0000000000│←│0000000000│A:喂                      │
│    │11:46:21  │(大柱)  │  │(廖文章)│B:你在哪阿?              │
│    │          │          │  │          │A:我現在要到了耶          │
│    │          │          │  │          │B: 我在這座橋在那個阿慶賣 │
│    │          │          │  │          │   海產的這耶             │
│    │          │          │  │          │A:好阿好阿                │
│    │          │          │  │          │【研判相約交易毒品】      │
│    │          │          │  │          │                          │
│    │          │          │  │          │【基地台:屏東縣東港鎮盛漁│
│    │          │          │  │          │里延平路號5樓頂】         │
├──┼─────┼─────┼─┼─────┼─────────────┤
│3-1 │2014/07/01│0000000000│←│0000000000│A:喂                      │
│    │07:46:59  │(大柱)  │  │(廖文章)│B:喂                      │
│    │          │          │  │          │A:恩                      │
│    │          │          │  │          │B:喂 大哥逆               │
│    │          │          │  │          │A:恩                      │
│    │          │          │  │          │B: 我蚊子我等一下過去找你 │
│    │          │          │  │          │   跟昨天的一樣           │
│    │          │          │  │          │A:我現在剛起床而已你要等一│
│    │          │          │  │          │下喔                      │
│    │          │          │  │          │B:蛤?                    │
│    │          │          │  │          │A:我款款ㄟ                │
│    │          │          │  │          │B:你款款ㄟ喔              │
│    │          │          │  │          │A: 我剛起來而已要等我洗臉 │
│    │          │          │  │          │   刷牙耶                 │
│    │          │          │  │          │B:喔好拉                  │
│    │          │          │  │          │                          │
│    │          │          │  │          │『研判相約交易毒品』      │
│    │          │          │  │          │                          │
│    │          │          │  │          │【基地台:屏東縣東港鎮盛漁│
│    │          │          │  │          │里延平路307號5樓頂】      │
├──┼─────┼─────┼─┼─────┼─────────────┤
│3-2 │2014/07/01│0000000000│←│0000000000│A:喂                      │
│    │08:19:43  │(大柱)  │  │(廖文章)│B:喂 大哥 我現在過去喔    │
│    │          │          │  │          │A:好                      │
│    │          │          │  │          │B: 阿大哥我跟你說一下昨天 │
│    │          │          │  │          │   一樣阿 多一個硬的      │
│    │          │          │  │          │A:好                      │
│    │          │          │  │          │                          │
│    │          │          │  │          │『研判相約交易毒品,毒品量│
│    │          │          │  │          │與昨天交易相同,且以硬的  │
│    │          │          │  │          │為代號代表其他毒品』      │
│    │          │          │  │          │                          │
│    │          │          │  │          │【基地台:屏東縣東港鎮盛漁│
│    │          │          │  │          │里延平路307號5樓頂】      │
│    │          │          │  │          │                          │
├──┼─────┼─────┼─┼─────┼─────────────┤
│3-3 │2014/07/01│0000000000│←│0000000000│A:喂                      │
│    │08:26:20  │(大柱)  │  │(廖文章)│B :喂 大哥我趕時間麻煩你我│
│    │          │          │  │          │  現在到了喔              │
│    │          │          │  │          │A:好                      │
│    │          │          │  │          │                          │
│    │          │          │  │          │『研判相約交易毒品』      │
│    │          │          │  │          │                          │
│    │          │          │  │          │【基地台:屏東縣東港鎮盛漁│
│    │          │          │  │          │里延平路307號5樓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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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20l4/07/01│0000000000│←│0000000000│B:喂大哥還沒出來嗎?      │
│    │08:38:51  │(大柱)  │  │(廖文章)│A:我出門了                │
│    │          │          │  │          │B :喔好                   │
│    │          │          │  │          │                          │
│    │          │          │  │          │『研判相約交易毒品』      │
│    │          │          │  │          │                          │
│    │          │          │  │          │【基地台:屏東縣東港鎮盛漁│
│    │          │          │  │          │里延平路307號5樓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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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2014/07/01│0000000000│←│0000000000│A:喂                      │
│    │08:44:51  │(大柱)  │  │(廖文章)│B: 大哥我來要趕去高雄可以 │
│    │          │          │  │          │   快一點嗎?             │
│    │          │          │  │          │A:我知道阿 我盡量了       │
│    │          │          │  │          │                          │
│    │          │          │  │          │『研判相約交易毒品』      │
│    │          │          │  │          │                          │
│    │          │          │  │          │【基地台:屏東縣東港鎮盛漁│
│    │          │          │  │          │里延平路307號5樓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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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2014/07/01│0000000000│←│0000000000│B:喂大哥你還沒出來嗎?    │
│    │08:59:26  │(大柱)  │  │(廖文章)│A: 我現在在這了 我在過一座│
│    │          │          │  │          │   橋就到你那了           │
│    │          │          │  │          │B:好                      │
│    │          │          │  │          │                          │
│    │          │          │  │          │『研判相約交易毒品』      │
│    │          │          │  │          │                          │
│    │          │          │  │          │【基地台:屏東縣東港鎮盛漁│
│    │          │          │  │          │里延平路307號5樓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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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899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